宋会要辑稿


成熟田宅,依元估减定价钱,多出文暝,分明晓谕,召人增钱实封投状承买。候拆封日,给卖价高人为业。如有依前灭裂违戾去处,即仰具姓名,申取朝廷指挥,重作施行。仍下逐路提刑司官常切检察。」从之。
十一月十六日,户部提领官田所言:「节次承降指挥,将江、浙等路应诸司没官户绝等田产江浙:原作「浙江」,据本书食货五之三四乙。,州委知、通,县委令、丞,专一根括,立赏出卖。今来拘籍到王继元房廊、田园、山地等,乞下临安府,责所委官多方措置出卖,依前项立定钱数格法,或半推赏施行。」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十一月十五日,户部言:「昨上封者乞卖常州无锡县省田四十万亩,每亩直钱一十五千。得旨,委两浙漕臣亲相度。今据申到,止有十六万六千余亩,每亩价直二贯。若许人承佃,岁得上供省苒近四万石;如行出卖,深虑暗失上供省额。乞将上件田住卖。」从之。
二年四月五日,湖南常平司言:「本路荒田,将近六年无人承买。今欲将见佃并可以开耕者,措置召卖外,间有难于开垦,从州县取见亩数拨付常平司,召人租佃佃:原作「田」,据本书食货五之三四改。,与免三料合纳租课。如愿承买,即仰适中估价给卖。」从之。
干道元年三月三日,户部言:「浙西所管营田、官庄共一百五十九万余亩,内有未承佃六十七万余亩。缘上件田产皆系肥饶,多是州县公吏与形势之家通同

管占,不行输纳租课。乞委官根括出卖,其冒佃人,限半月陈首,与免罪及所逋租课。」从之。
二年十一月九日,权户部侍郎曾怀言:「诸路没官户绝田产,已卖到钱五百四十余万贯。所有营田,若便出卖,窃虑拥并,候没官田产卖毕,申朝廷接续出卖。其见佃人买者,与减二分价钱。」从之。
十七日,户部言:「诸路营田,已降指挥,令常平司出卖。今欲行下逐路常平司,尽实开具顷亩,纽计实价,保明供申。从本部置籍拘催。所纳价钱,听以金银依市价纽折,并许用会子。应约束行遣事件,并依元降出卖没官田产指挥施行。」从之。仍令户部侍郎曾怀专一提领,其钱起赴左藏南库令项桩管。
三年六月一日,三省言:「户部乞出卖营田事。今据两浙运司具到本路营田,已佃九十二万六千余亩,内二十四万元无二税,见只纳租课一色外,有六十七万六千余亩系元有二税,更令贴纳租课。今来既令人户用钱承买,却合除豁租课,必须亏损马料。兼据四川总领所备坐兴元府申,营田所收夏秋斛斗计八千余石,今若依江西例出卖,委是有亏租课。窃虑诸路事体不一。」诏除四川外,余路营田可令疾速出卖。
闰七月二十五日,户部侍郎曾怀言:「诸路未卖没官田产,计价钱一百四十余万贯。今欲乞下逐路常平司从实估价,再限一季召人承买,二税与免十之三。」从之。
九月七日,臣僚言:「在法,品官

之家不得请佃官产,盖防权势请托么。今乃多用诡名冒占,有数十年不输颗粒者,逮至许人 佃,则又计嘱州县,不肯离业。乞自今应户绝没官田宅,不以有无见佃之人无:原脱,据本书食货五之三六补。,并令州县具顷亩间枯,经申户部,行下常平司估价出卖。」从之。
四年八月三日,诏:「诸路常平司见卖户绝没官田产,及诸州未卖营田,并日下住卖,依旧拘收租课。其人户承买而违限纳价不足者,所纳钱依条没官。」
六年正月二十九日,工部侍郎姜诜言:「昨令临安府出卖王继元没官田产、屋宇,其未有承买者尚多。乞札下本府,更量减一分价钱。」从之。
二月一日,臣僚言:「浙西、江东、淮东诸处沙田庐场,多为有力之家请佃功占亩步。昨据人户供具,计二百八十余万亩,并未曾起理租课。乞行下估价出卖。」从之。
七年正月十七日,诏户部开具州县没官田产并营田顷亩间枯,分作三等估定价直,具实数申尚书省。从本部侍郎曾怀请么。
八年十一月六日,诏:「诸路没官田产、屋宇并营田,已降旨,令常平司开具三等九则价钱。至今累月,多未报到,或估到价直又太低少。可委户部长贰同郎官一员措置,合行事件,限五日条具闻奏。」户部条具下项:「一、今来出卖诸路没官田产、屋宇并营田,虽据逐州报到价直,缘当时所委官往往未曾躬亲,肥瘠止凭牙吏作弊,或将膏腴作中、下等立价,亏损官钱。乞下诸路常平司别

委官审验,具实价申尚书省,俟得指挥,限一月召人承买。见佃人愿买者,就价中与减二分。其卖到价钱,计纲起发赴行在左藏南库送纳。一、出卖没官田产,州委、知通,县委令、丞,如能究心措画,县及二万贯、州及五万贯,与减一年磨勘;县及十万贯、州及二十万贯,与转一官。若出卖谷迟,或比较数少,申朝廷黜责。一、诸路安抚、转运、提刑等司,有拘籍到没官田产、屋宇并营田等,乞令尽数关报常平司,一就差官措置出卖。」并从之。
九年正月十五日,诏将作监丞折知常前往浙西,措置出卖营田并没官田产。知常条具下项:「一、乞朝廷札下浙西常平官,开具营田并没官田产色额数,估价关报本所。其出卖田产,除本处当职官吏外,应官户公吏等,并许依价承买。价钱委知、通置库拘收,计纲发赴行在。一、恐有形势之家计嘱隐名,立价不实,全藉提举官并知、通、令、佐尽实根括,如官吏所行灭裂,致有词诉,许从本所具当职官姓名,申取朝廷指挥。一、今来窃虑不能 历州县,欲暂委官前往计置。如所卖田产率先办集,乞从本所具职位姓名申朝廷推赏;或所行灭裂,亦当申奏责罚。一、田产、屋宇产:原脱,据本书食货五之三六补。,除有人佃赁者合就所估价增钱承买外,间有荒弃田产及隤圮屋宇,欲委知、通、令、佐,再行相视,重裁价直,召人承买。」并从之。
同日,诏司农丞叶翥,前往浙东措置出卖营田并没官田产。翥条具画一,大 与折知常同。
闰正月七

日,诏:「出卖官田,如实系荒闲无人耕种,或有人户承买者,与免五年十料税赋料:原作「科」,据本书食货五之三六改。。」从江东提举张郯请么。
二十四日,三省言:「浙西人户请佃营田,逐年租课并纳稻谷充马料,今既出卖,即合起税。乞行下州县,并令依旧折纳稻谷。」从之。
二十六日,诏浙东提举司,将人户承买官产一千贯以上,免差役三年;五千贯以上,免五年;和买并免二年。其二税役钱,自令计数供输。以措置官言「民户困于和买,致有避惧」故么。
二月四日,诏四川提举常平司,将诸州户绝没官田产、屋宇,委官估价,召人承买。其营田依昨降指挥,权行住卖,仍旧令人请佃。先是,资州言:「属县有营田,自隋唐以来,人户请佃为业,虽名营田,与民间二税田产一同,不应出卖。」故有是命。
四月五日,诏监登闻检院张孝贲往江东主管官告院,周嗣武往江西措置出卖营田并没官田产。
五月三日,诏:「今来出卖营田并没官田产、屋宇,内有见佃人愿承买者,日前连欠,并与蠲放。或不愿买,依旧催理。」从措置浙西官田所请么。
十一日,中书门下言:「今来出卖没官田产并营田,如见佃人愿承买,即已施工布种者,依绍兴二十八年指挥,听收当年花利,输纳租课。」从之。
六月二十五日,权户部尚书杨倓言:「昨承指挥,令诸路提举常平司委官根括没官田产、屋宇并营田,今据两浙、江东、福建、广东估到价钱四百余万贯,窃虑州郡

不即措置,故为迁延。乞下逐司,限一季出卖。如无谷违,即与推赏外,有江西、湖南北、广西、四川等路尚未申到,欲令限一月估价供申。若有违慢,申朝廷行遣。其间州县或有收到价钱,不即起发,移易他用,致有失陷,其官吏依擅支封桩钱论。常平司失于觉察,一例施行。」从之。
七月十六日,臣僚言:「近见户部申请,诸路并限一季出卖官产,拘钱发纳。且以江东、西、二广论之,村之间,人户凋 ,弥望皆黄茅白苇「望」字下原衍一「望」字,据本书食货五之三六删。,民间膏腴之田,耕布犹且不 ,岂有余力可买官产 今州县迫于期限,且冀厚赏,不免监锢保长,抑勒田邻。乞宽以一年之限,戒约州县不得抑勒。如有违戾,重置典宪。」从之。
淳熙元年二月十三日,工部郎中徐子寅言:「昨劝谕正人请佃开耕官庄田亩「正」字前疑脱一「归」字。,及一百五十顷以下至一百一十顷以上,部(较)[辖]及二年;一百顷以下至六十顷以上,部辖及四年。依已降指挥,白身人补正一资,已授真命人,于见今官资上转一官资。如元有借补,再功借人。乞朝廷斟酌,补正即不收所种米斛。令具各庄的实种过田亩,依立定开耕赏格年限,合补正部辖人姓名,申枢密院。乞给降付身。」从之。
根括没官田产,除两淮、京西、湖北外,尽行出卖。始限一季,继展一年。已卖者十不及二三。盖已卖者,尽皆膏腴之田,富家大姓,计嘱官吏牙侩,低估价直,却将中下之田高其价直,是致 六月十八日,臣僚言:「伏

无人承卖。今不若且令元佃之家着业纳租,一岁之间,犹可得米数十万石,兼亦不妨一面出卖。」从之。
二年正月十八日,诏:「诸路州军管下未卖田产,如当来所估未致尽实,即别委官,躬诣田所看验色额高下,从实裁减,估定实价出卖。仍开具有无增损田亩以闻。」从前知池州张抡请么。
二十四日,工部郎中徐子寅言:「近措置淮东官田,于楚、扬、泰州、盱眙、高邮军共五十四庄,招集流移归正种田人一千三百一十五名,老小五千四百二十七口,盖造屋宇二千四百四十九间,给付耕井农具井:疑当作「牛」。,开垦田九百一十四顷九亩。」诏徐子寅特与转一官,减二年磨勘。
五月二十五日,湖广总领刘邦翰言:「湖北州县应请佃官田,并归业人将见耕田土,许自陈,官出户帖,永为己业,听从典卖。将来合输二税,分为三限,每年起一分。若自陈不实,许人告,将所首田给与告人。」从之。
六月十一日,诏:「民间元佃户绝田产,既行承买,即是民田,既起理二税。其元佃租米,并与蠲除。」
十月十二日,湖南漕臣李椿言:「本路陆地荒废甚广,欲行下所部州县,委官相验见荒官地,召人请佃。止令量纳身丁钱,不立租税,不许 佃典卖。置籍立标,限半年栽种。限满不栽种,即从官召人请佃,地利全给佃人,地主不得争占。」从之。
三年二月四日,诏诸路将出卖田山等并权住卖。令见佃(入)[人]依旧且行承佃。其已承买纳钱未

足,与展限一季。从臣僚请么。
二十四日,诏:「官田所限十日结局,其已、未起钱,专委户部郎官严紧拘催,赴封桩库交纳。」
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官员职田,在法,以官荒及五年以上逃田拨充。往往州县不问年限拘占,以致人户无业可归,或间有灾伤,须令旧数输纳租课。如有似此去处,并仰日下依条改正除放。如尚敢违戾,许人户越诉。」六年、九年明堂赦同。
十二月三日,诏:「诸路没官田产,皆咤公吏受赃、劫盗停赃,拘籍入官。已经卖绝者,不许翻论;或果冤抑须改正者,止给元价,不得复追买人。」从中书门下省请么。
六年二月三日,军器监主簿陈杞言:「乞将没官田、沙田等出卖。」上曰:「在官之田不卖,徒为有力者计嘱州县请佃占据,不若出卖,则苒税可补常赋。」于是诏应没官田产、屋宇并营田等,并委提举司措置出卖。
六月七日,诏:「诸路拘没到入官田产,令提举常平司且住出卖,候农隙日,委官核实。如见得依法合拘没之数,别无词讼,令官吏(给)[结]罪保明以闻。」从浙东提举姚宗之请么。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冒佃官田,限一季,听经官自陈。其欺隐过税租,并与除放。」十二年郊、十五年明堂赦同。
十年十月十七日,浙西提举王尚之言:「近根括到平江府五县自淳熙三年以前出卖不尽官田及以后新收田亩,创置簿籍,抄上亩步、佃户租课数目,若私家之砧基簿者,庶几有以谷考。只平江一府,已根括到田

产一十二万四千二百三亩一角九步,岁收官租二万一千二百三十三石一斗二升九合,本司自行差官交纳,别置租课簿发下诸县,委自令佐拘催销落,庶使常平官租岁有所收,或遇歉岁,得以接济。」诏:「其田籍,令尚书省用印给付浙西提举司,行下所部州军遵依施行。」
十二年八月三日,中书门下省言:「两淮州军人户见功占田土,内未耕荒田,淳熙七年五月指挥,限五年开垦。其已耕熟田,淳熙十一年十二月指挥,展限一年,令人户陈首,起理税租。如限满不首,或所首不尽,许人陈告。照得逐项功占田亩,并合至今年限满,若不再与展限,窃虑尚有未首数目。」诏并自来年为始,更与展限一年。如出限不首,或所首未尽,许诸色人陈告,照应节次已降指挥,以见占田给赏,将犯人依条施行。日后更不再展。」是日,进呈前知蕲州赵彦丞奏淮民冒占官田。王淮等奏:「虽有指挥,许人自首,终是不肯尽首,所以屡降指挥。」上曰:「并自来年为始,更与展一年,日后更不再展。」十一月二十五日,淮西提举、兼转运提刑方有开言:「安丰军奏,乞将民户未开荒田,更与展限一年。奉旨,令淮西提刑方有开详所奏事理,及照应去年八月三日已降指挥,疾速具申尚书省。有开照应:淮乡地广人稀,先遭残破之后,民力方渐稍苏。若不更与存恤展限,恐失朝廷抚摩边殁之意。欲将两淮人户功占未耕荒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