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庆历三年五月,诏:「近制,旧举人

听读一百日,新人三百日,方许取解。今天下建学,而未尽有讲说教授之人。其旧举人且与免听读,新人于听读限内,以故给假,而逼秋试,补日不足者与除之。其州军学未成,听至后试赴场为始。」按,本条选举一五之一二、长编一四七均系入四年。
十月十九日,臣僚上言:「自古取士之术,皆本学校。太平以来,学校兴矣,未尝设官典教,以重其任。今使士角科举一日之长,岂如素养士于天下也 」诏:「诸路转运司,令辖下州府军监应有学处,并须拣选有文行学官讲说,不得因循废罢。」《玉海》云:庆历州县学,国朝自嵩阳、庐阜、岳麓、睢阳各有师徒,锡之经传。
四年三月,诏诸路州府军监,除旧有学外,余并各令立学。如学者二百人以上,许更置县。若州县未能顿备,即且就文宣王庙或系官屋宇,仍委转运司及长吏于幕职州县官内荐教授,以三年为一任。若文学官可差,即令本处举人众举有德行艺业者充。候及三年,无私过,本处具教授人数并本人履业事状以闻,当议特与推恩。内有因本学应举及第人多处,亦与等鹃酬赏。如任满,本处举留者,亦听。其学规,宜令国子监详定其制颁行。如僻远小郡,举人不多,难为立学处,仰转运司相度闻奏。其州军监初入学人,须有到省举人二人委保是本乡人,或寄居已久,无不孝不悌踰滥之行,及不曾犯刑责,或曾经罚赎而情理不重者,方得入学。
五年三月,诏:「天下见有官学州县,自今只许本土

人听习。若游学在外者,皆勒归本贯。其所在官吏,仍不得以州学公用为名,科率钱物。令转运司常察举之。」
熙宁四年三月五日,诏诸路转运司:「应朝廷选差学官,州军发田十顷充学粮。元有田不及者益之,多者听如故。凡在学有职事,于学粮内优定请给。」
六月,诏中书门下:五路举人最多州军,除河南府青州见有举辟学官,余并增选为逐州教授。
六年三月,诏诸路学(官)并委中书门下选差京朝官选人或举〔人〕充。
元丰元年正月十七日,诏自今学官非公宴不得豫妓乐会。从(之)[知]永兴军吕公孺请也。
十一月十五日,诏:「未差教授州军,令本学主管官共选有学行举人充教授,学粮依旧以赡生徒。」时河北转运司请以无教授处学粮增助有处给用,下国子监相度,而有是命。
二年七月十七日,诏诸路转运司相度当置学官州军以闻。
六年七月十三日,国子司业朱服言:「诸州学或不置教授,乞委长吏选现任官兼充。先以名上礼部,从本监体验可为教授,即依所乞。其逐州旧补差教授,悉乞放罢。」既而礼部言:「乞今本监具如何体验外官学行堪充教授,及杜绝 私请托旧弊,然后立法。见为教授人,候有新官令罢。」从之。
九月二十四日,诏岁于蜀州拨州学钱二百千、导江县百千,与成都府赡生员。其见管田,增给为十顷。从知成都府吕大防请也。
七年三月九日,诏(请)[诸]知州选在任

官为州学教授者,送国子监审察,令兼管。
十一月十九日,尚书礼部乞诸州不置学官处,委转运司选官及生员多可置教授,申本部,下国子监审察。从之。
元佑元年十月十二日,诏齐、卢、宿、常、虔、颍、同、怀州,各置教授一员。
三年三年:长编卷四一○在二年。五月十八日,诏澶州置教授一员,从本州岛请也。
六月十四日,知河阳李清臣言:河阳乞置教授一员。从之。
七月八日,诏内外学官,选年三十以上历任人充。四年,以举荐颇众,诏须命举乃得奏上。
七年四月十二日,吏部言:「欲应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依常调本资序系判司簿尉人差充;诸州教授,愿满四考者听。」从之。
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诏诸州元无县学处,辄创修。及旧学舍损坏,许令人户出备钱物修整者,各杖一百。以尚书省言外路多违法科率造学故也。
绍圣元年三月四日,诏(令)[今]后内外学官,选进士出身及经明行修人充。
九月二十六日,监察御史黄庆基言:「立学限以一年考察无玷,方许应举。其间行艺为乡闾推,考察最优者,自可保明,遣置太学。方今州郡未有学官处,可量士人多寡而增置之。或委长吏选择郡官之有学问者兼领。庶几庠序之教遍于天下,以增光盛世之治功,非小补也。」诏送国子监。
十月二日,左司谏翟思言:「乞修立诸州学舍。」诏送国子监。
二年正月九日,诏诸州学不置教授处,合选官兼充者,并选本州岛见任官

经义进士出身及经义兼诗赋出身者。
元符元年七月十日,诏学官岁一试。详见国子监绍圣元年。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诸州学生,依太学三舍法,限当年十二月到京,随太学补试。诸州贡上舍生到京,并权充外舍生食。诸路各选监司一员提举学校,仍知通专一管勾。诸州试内舍、上舍,并监司选差有出身官一员,与教官同考试。仍封弥誊录合用条贯,令于国子监取索行下。其外州不可行者,(此)[比]类条具,申尚书省。」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十月十八日,唐州言:「乞专置教官一员。」从之。
建中靖国元年十月七日,臣僚言:「无出身人充内外学官者,别与合入差遣。」从之。详见国子监。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以睦州进士王升为寿州司户参军,充湖州州学教授。以尚书左丞陆佃荐其孝行文学,故有是命。
崇宁元年八月二十二日,宰臣蔡京等言:「乞罢开封府解额,除量留五十人,充开封府土著人取应外,余并改充天下贡士之数。诸州军额,各取三分之一,添充贡士额。乞天下并置学养士。郡小或应举人少,则令三二州学者聚学于一州置学。州并差教授,先置一员一员:《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作「二员」。。在学生员及百人已上,申乞添置,不拘资序,并许选差。应元佑以来教授条制,更不施行行:原在下句「应」字下,误倒。依文例乙正。。应行应。本路常平户绝田土物业,契勘养士合用数拨充。如不足,以诸色系官田宅物业补足。请以太学三舍校试法,删立颁降。升

补为上舍生者,听每二年贡入太学二年:《群书考索》后集卷二八、《宋史》卷一五七作「三年」。,随太学上舍试,仍别为号。若试中上等,补充太学上舍中等;试中中等者,补充下等;试中下等者,补内舍。余为外舍生。虽不入等及科举遗逸而学行为乡里所服,委知州、通判、监司依贡士法贡入,委祭酒、司业、博士询考得实,当议量材录用。每路自朝廷选监司二人提举,知通令佐仍每十日一诣学,监司一岁巡遍所部州学。凡贡士,自教授考选,推择申州,知州、通判审察,监司覆按,监司、知州、通判连书闻奏,随奏遣赴太学。若所贡非其人,或应举而不贡,一等依律科罪。若贡士到太学,试中上等及考选升舍人多,即等第立法推赏。请天下诸县皆置学,令佐掌之。学置长、谕各一人,并支俸禄。并职事人,相度随宜量置。除倚郭县不置外,有不置教授处,其州学听置,仍只依县学法。以知州、通判主之。及于本县委令佐擘画地利,及不系省杂收钱内桩充费用。诸学生在县学一年,学长、学谕考选行艺,报令、佐审实申州,知、通验实,教授试其文艺,以入州学。不置教授州依此。应州县学生,若外舍在学实及二年,五犯规矩,两犯第三等已上罚,并五试不中第三等,而文艺无可取之实、行能无可教之资,立出学之法。则在学者不敢不勉,在外者有阙可试。既屏之出学,却许入县学。又三犯规矩,犯第三等已上罚,并五试不中第三等,则屏之出学。若犯杖已上罪,终身

不齿,永不得入州县学。历在外官子弟亲戚,法不合在本处取应者,许随处入学。即不得升补与贡。在学通及一年,不犯第二等已上罚,给公据,许赴太学取应。国子监解名,知州、通判、教授选补职事不当,并依贡士法降二等坐之。请除见行书(吏)[史]外,应邪说异书,悉不许教授。」从之。
八月二十二日,宰臣蔡京等言:「乞州县学并置小学,十岁已上皆听入学。小学教谕,仍量给俸料。」从之。
二年正月四日,臣僚言:「诸路教授自外任移者,除依条通理考任月日外,许就任升改。其教导有方、贡试如法者,仍听保明再任。内广南教授应升改者,减王举主一人。诸州教授合破接送人,承务郎已上,依转运司管勾文字,选人依管勾帐司,令住家州军限三日差拨,逐州交替。其当直人,承务郎已上十二人,选人十人,仍各差节级二名。」从之。
二十七日,权发遣郑州王迭等言:「本州岛县学已经画措置,授之成法。今彩尽到图子赍呈。」诏王迭转官直秘阁,通判、签判官转一官。
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乞(乞)诏有司,每遇有制书手诏告词,并同赏功罚罪事迹,录付进奏院印本,送太学并诸州军,揭示诸生。」从之。
四月十日,朝请郎刘泾言:「教搜合用荐举关开升与夫改官,宜立法,各少损其数。仍许自卿、监、祭酒、司业、尚书、侍郎而上,岁举三五人。」提举京西北路常平等事张元弼札子:「诸路教授,如合关升改官,乞于吏部常格

裁减举荐员数之半。如训导有方,绩 可见,即特与不用举主。」侍郎左选勘会诸州教授在外已有监司知郡,在京已有国子监长贰岁举改官。昨又准朝旨,国子监添举改官八员外,诏提举学事司,每路教授及十人已上者,添举改官三人;十人已下者二人,不及五人一名。不许举他官。若能训导学生,试中太学上舍等,人数及八分者,依太学博士、正、录法改官。」
十四日,涟水军使兼知楚州涟水县钱景允乞依例买扑醋坊,拨充军学应干支费。诏令本路提举常平司勘会,如不公公使库买扑上「公」字:疑误。,即依所申。余路依此。
五月六日,宰臣蔡京等言,修立成诸路州县学敕令格式,并一时指挥,诏镂板颁行。
三年正月十七日,诏诸路增养县学第子员。大县五十人,中县四十人,小县三十人。
十一月十七日,诏曰:「神考(赏)[尝]议以三舍取士,而罢州郡科举之令。其法始于畿甸,而未及行于郡国。其诏天下,除将来科场如故事外,并罢州郡发解及省试法。其取士,并繇学校升贡。」
十二月二日,诏:「访闻州有武臣知州,县有无出身人知县,考选校试,不能深原法意。应县学许本州岛教授抽摘点检施行。其知州、通判,凡学之事,悉已干预,唯不得参考去取文艺。教授之官,主行教事,当在学事官之上。提举学事官,宜在常平官之上,与提刑叙官。教授承务郎以上,本州岛在签判上,选人在本州岛职官之上。」
四年

八月二十八日,诏:「陕西新造之郡,犹用蕃字,可置蕃学,选通蕃语、识文字人为之教授。训以经典,译以文字,或因其所尚,令诵佛书,渐变其俗。」
五年三月五日,诏:「诸州教授,双员处减一员。余远小及养士不多去处并罢,令有出身官一员兼领。勘会诸州教授员阙,并依堂(余)[除]人。元丰年以前差置州军,并依旧。其后来差置去处,如在学生员自来满百人以上,学粮可以赡足,各差一员。余依已降指挥。所有双员处,即将先到任人减罢一员。令诸路兼领学事监司,限半月,各具本路合存减去处并职位姓召,申尚书省。」
十二月二十三日,学制局言:「小学虽有置历诵经,随其长少,设为程课之制,仍依太学生例,量破饮食。尚虑推行不一,未能仰副德意之厚。今取会太学小学见行规矩约束,参酌修立到州县小学课试等法。」诏小学皆隶太学,州合令教授,县合令学长总其事,不可别为一学。兼学长与县学长名同,可改为小长。
大观元年十一月九日,郑宗奏:「乞以地里远近,生徒众寡,量其难易劳佚,旌别教官。」上批:「水土恶弱州军,承务郎以上与转一官;三千里外,承务郎以上可减一年磨勘。选人占射一次。其广南东西不及四千里者,依四千里法。」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开封府学博士郁师醇言:「检会御笔:『自今应于乡村城市教导童稚,令经州县自陈,赴所在学试义一道。文理不背义理者,听之。』

虑有假名代笔诈冒之人,欲乞依大观学令初入学生结保之法,仍乞试日依补试法,差官封弥试卷,送考校官。」从之。诸路依此。
三十日,前摄贺州州学教授曾鼎旦言:「切见广州蕃学渐已就绪,欲乞朝廷择南州之纯秀、练习土俗者,付以训导之职,磨以岁月之久,将见诸蕃之遣子弟,仰承乐育者,相望于五服之南矣。诏曾鼎旦充广州蕃学教授。其应合行事件,并依也「也」字及下文:疑有脱误。。伏望揭臣此疏,以示朝堂,出臣此疏以谕下。」诏榜朝堂。
七月二十一日,诏:「阅前日宾兴之数,较其试中多寡,惟常州为众。其知州、教授,特与转一官。」
八月十五日,辟廱言:「诸州岁升试,若于仲月内(拨)[发]榜出,即妨四季入学。自合于正月上旬内锁院,仍于当月内先次放岁升试牓。今看详,若知、通先次入院折岁升试牓,与试官相见,即于公试及试上舍未申号间,不无妨嫌。昨来开封府岁升试附贡士,举院系从本院一面先次发榜。」诏依开封府例。
九月十八日,诏:「比闻诸路州学有阁藏书,皆以经史为名。方今崇八行以迪多士,尊六经以黜百家,史何足言 应已置阁处,可赐名曰《稽古》。
十一月二日,诏:「郡守监司,各按所部,有违法害民、旷职失守者,悉以名闻。苟附下庇奸、畏避不言者,当遣使按察,罪不汝贷!」同日,诏:「在京百司,近在首善之地,比数废职,分命督按,各置以法。而郡守监司,耳目所寄,远在四方万里之外,守公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