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法,其能无盭乎 设官分职,法全令(其)[具],吏堕不虔,荒失诏命,使元元之民,或被其害。夙夜以念,时予之辜。其令天下郡守监司,各按治所部,违法害民,旷职失守,营私废公,徇流俗而无享上之心者,悉以名闻。苟附下庇奸,畏避不言,当间遣使者,分路按察、罪不汝贷。夫政自内治,化自近格。惟尔万邦,各袛乃事,罚及尔身,不可悔也。」
十一月八日,魏宪言:「诸路学费房廊,止是科差剩员一名收掠,其间侵欺盗用,失陷官钱。欲乞学房廊多处,许依州县法,召募库子一名,专行收纳;其或少处,亦乞权令本州岛库子兼管。」诏不限钱多寡,并置一名。多者仍置专副主管。
十一日,臣僚上言:「窃惟陛下制礼善俗,立教兴行,道化之所鼓舞,试意之所熏浃。所宜四方风动,而比屋可封也。然而忠厚之俗未底于旷然大同者,臣窃究其由矣。盖为守宰者,唯讼狱是亲,至于教化,则逡巡不任其事。监司所至,未有迪教法,察风俗者。是岂《周官》『掌父道王德意志虑与四壮使臣咨诹咨询』之意乎 以夫监司、郡守、县令数多苟且,不知职业之可为,此所以民俗治 未能仰称陛下政教之美也。臣愚,欲望圣慈时降睿旨,命有司类次诏书律令可以训民者为一书,与昏冠之礼先后颁焉。州县委试者,或先期请假,或临时托疾,欲乞明立条法。应赴岁升试而三不赴者,除籍。」从之。
三年二月三日,宣德郎邢之迪言:「乞今后教授

差出,因病在假,其本州岛时暂权官不得预差职事。」从之。
十六日,提举黔南路学事戴安仁言:「所管多是新创州郡,内县城寨新民教授系经略司举辟。令来既有提举学事,其新民教授,欲乞一就提举学事司奏辟命官或贡士摄官有学行人充。新民学生就学,其间亦有秀异。今欲乞立劝沮之法,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为能诵《孝经》、《论语》、《孟子》及一经略通义理者,特与推恩。中等为能诵《孝经》、《论语》、《孟子》者,与赐帛及给冠带。下等为能诵《孝经》、《论语》或《孟子》者,给与纸笔砚墨之费。」从之。
二十一日,奉议郎李庠言:「沿边州县,素少士人,补试或不及三人者,许与在学生为保。」从之。其人少处依此。
三年四月八日,知枢密院郑居中等言:「修立到小学敕令格式申明,一时指挥。乞冠以『大观重修』为名,付礼部颁降。」诏:「第一卷内,小学能通经为文者为上等;既不犯罚,又五次合格,令更不赴本贯县学试补;在学半年,升本学外舍生。」
四月二十二日,奉议郎李庠言:「形势官户,有以田宅入官中卖,请托州县,因缘为奸。欲乞将形势官户等,不许中卖在官赡学田宅。」从之。
八月二十三日,诏:「泉州州学全然不成次第,本路提举学事、知州、转运、判官,各特降一官。其学舍,令本州岛疾速修盖。」
四年四月十四日,新权提举淮西路学事叶杞奏:「教授乃朝廷选除其教导有方、贡试如法,知、通、提举,职当审实,保奏

再任;学生但合退听,岂可陈状举留 殊无朋比之嫌。欲乞今后州学教授,如委可再任,并本州岛准学法施行。诸生不得辄牵众陈状,举留教授。」诏依。
八月十二日,诏县学并州县小学,更不给食,愿陪厨者听。同日诏:「三舍之法,初颁四方,深恐有司奉行违戾。故学生三百人已上,命置教官二员。今行之既久,已见就绪。所在学生及五百人已上,许置教授二员;其不及五十(八)[人]者,不置。以本州岛在任有出身官兼领,阙即知、通于本州岛在任官内选曾在太学、辟廱及得解与贡、经行可称之人,申学事司审察权差。所有合减罢官,依崇宁五年三月五日所降指挥施行。」同日诏:「贡士被贡日,许长吏集合州官燕犒,破赡学钱,乃无限定之数,往广有支用,实于养士有妨。可令今后许于公使钱内量支。」
十七日,诏:「比降教授指挥,内『不及五十人者不置』一节,可改『五十』字作『八十』字。」
九月二十日,吏部尚书刘拯言:「近降朝旨,三舍在学生及五百人已上,许置教授二员。其不及八十人者,不置。窃详学生实在者常少,系学籍者常多。其『在学』字谓实在学者,谓但系学籍者,皆是未有明文。欲乞明降指挥,仍立限下诸路提举学事司,契勘实数,开具申奏付部,差注施行。」诏可。委诸路提举学事司以元降教授省员指挥到学日,见系学籍人数,限半月(中)[申]尚书吏部,依已降指挥差注,立为定额。
十月二十一日,开封

府尹盛章言:「朝廷创建开封府学,教养多士,未及三年,数多增培。今岁贡之初,人材应选,升考精审,亦由师儒得人,训导有方。窃缘王畿首善天下,理宜优异。具学官,欲乞特加奖劝。」诏:「开封府学博士惠柔民、孙璘并除太学博士。」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九日,诏:「县学并州县小学生,更不给食。县学长、谕、教谕、直学,系州学选差,内(合)[舍]外舍生充,自合依条给食。县学钱粮官,罢月给食钱。」
二月二十七日,大司成张邦昌、辟廱司业魏宪、耿南仲言:「诸州教授阙,许学事司选本州岛或本路见任有出身官,权理为在任月日,依正官法荐举。窃见其间有时暂差权,便行荐举,却致有妨荐举正官教导终任之人。欲望今后诸路差权教授,在任实及半年已上,委是教导有方,即许依正官法施行。」从之。
五月七日,诏诸州教授依元丰旧制选试,朝廷除授。
元丰七年立法;试学官上等注博士,下等注正录,愿就教授者听。
九月二十八日,诏:「访闻比来学事司取拨过户绝田产顷亩不少,遂致常平钱本寖以阙少,有害饮散。可令诸路学事司,取大观四年初诏,诸州以前三年赡学支费过实数内,取支费钱谷最多一年为准,仍增加五分,以备养士外,余剩田舍,尽数拨还元管系官司。」
十一月六日,臣僚言:「窃观大观四年初诏诸州教授学生不及五十人者不置,继又诏以八十人为率。虽熙、丰旧置教授,州郡不

拘此令,他官兼摄者已百余州矣。愿(知)[如]初诏,学生五十人,许置教授一员;请给之费,以学事司钱充。不过添官数十,而师专其职,人得其师,考察升贡得其人。」又臣僚言:「议者以省费为言,不及八十人处不置教授,以见任官兼权,恐非熙宁专置之意。以为州添一教授,所费不多,况料钱自合出运司,而供给自合出州郡。惟京官有添支,选人有驿券,不过十数千耳。近降政和元年七月敕,以赡学余钱拨还常平田业之直,则学事钱粮不侵运司之费,又不占常平之业,自为一司,可以充足。欲乞将不满八十人处复置教授。」诏依大观四年八月十二日指挥,以在学生人数及五十人已上,复置一员;其八月十七日指挥,更不施行。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乞自今学官,每十人取一。」从之。详见国子监。
三月二十九日,诏不该置教授州军,选差兼权官在职及一年已上,无遗阙者,许依正教授法考课。
五月十六日,户部侍郎胡师文等言:「诸州教授,于学法唯许差佗州考试,而不置教授有出身官兼领处,近日有差推(掬)[鞠]公事之类。欲乞教授见系兼领,依正教授法。」从之。
《大诏令》:政和二年五月丁卯,新提举秦凤等路学(士)[事]许多言许多:《群书考索》后集卷二七作「许毂」。:「大观新修诸路州县学敕令,颁行六年于兹,诸路申明,上烦训谕放告者放:《群书考索》后集卷二七作「教」。,不可悉数。乞诏有司,特加看详,择其可否,使人易晓。又乞以屏斥林伯达责降蔡嶷等事镂板,

布之天下。」并从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师儒之官,陛下参以选格,皆自朝廷除授。独试学官之法,尚未闻罢去。伏望特赐罢去试选之法,悉取于学校。」从之。详见国子监。
九月七日,给事中俞 言:「窃虑学校方兴之际,监司州县不知朝廷本意,专为育(大)[人]材,有务为丰腆饮食,其弊至于以实直时佑移为市价;务为假借学生,其弊至于犯法害教,多至讼庭,或戾知佐,或侵良民,而不敢问;务为从事外饰,则有枉用钱粮之费;务为申请遗利,则有与民争利之过。惟申明条令,密赐戒告密:疑误。,乃可杜绝其源。」诏札与提举学事司。
二十五日,给事中俞 言:「学生祖父母、父母老病,或无兼侍,许归宿者。若实在斋者二十人,即乞不得过五人,十人即乞不得过三人,三人以上不得过一名。」诏诸学生满五人听一名出宿,五人以上二人,每十人加二人。又言:「教授谒禁等法,可谓详备,盖欲诸生执经问难,请见无时,循循诱人,贵得成材,以为时用。而诸州教授,有或多务出入,罕在学校,至如过客到发,亦与郡官同讲将迎之礼。愿申明条令,违者必罚。」从之。
十月二日,诏诸赡学田业,免纳二税。
二十二日,尚书省检会给事中俞 奏:「今县令佐御带管勾,专切捡察学事。欲乞注拟有出身人,令专管学事,常留在县,不得州郡及诸司差出。不充师长人,更不管学事,御内仍不带。」
十一月六日,怀德军言:「军学补试到

合格学生一十五人,委(士)[是]士人渐多,难以并附镇戎军教养。所有教授,亦乞差注。」诏除差教授别作施行外,余依。
十七日,国子司业苏(某)[烨]言:「乞下诸路提举学事司,索州县养士之余,除量存留外,各据所余之数,旋还常平旧拨产业之价。又其余促州县置买物业,择其尤者,优与推赏。」从之。
三年正月十八日,敕令所删定官李嘉言:「教授入学,堕而弗虔,有未尝升堂者,往往止托逐经学谕撰成口义,传之诸斋,抄录上簿而已,未尝亲措一辞于其间。至于本斋轮流覆讲,则亦未尝过而问焉。欲乞委知、通觉察点检,有似此者觉察,申提举司,按实以闻。」从之。
二月十三日,臣僚言:「学生虽已经公试,其仲月私试,亦合并引三场。」从之。
二十五日,辟廱看详:「诸路州军,有校定内舍止有一人处,既难以分为三等校定,今相度,欲考察及十五分,为下等校定。」从之。
三月十八日,臣僚言:「诸州教授任满赏格,有轻于本州岛曹掾官处,理当依曹掾官法推赏。」从之。
闰四月三日,礼部言:「翰林医学充驻泊之人,系理为任,即是有官品之人。欲比附外任官条制,令随侍子弟等入邻州学,为随行亲。」从之。
四日,诏八行添置诸州教授。
御制学法,诸士以八行中选,为诸生之首选,充职事长、谕。其已命官之人,窃虑亦合先差。估望以八行应格人为教官选首。」从之。 七日,太学博士陆德先言:「伏
五月二十日,

诏:「诸路已拨良田赡学,提举学事司更不拨还常平价钱。」
六月十一日,尚书省言:「诸县令、佐,差有出身一人。缘见任令、佐以三年为任,伺候差注,乃在三年之外。学校不可缓,欲令转运、提举司契勘诸县官,对移上、内舍发科人,随资序到任二年以下充令、佐。于学事司钱内支食钱三贯。如不足,吏部注人替。满两考人,其被替人理一任,减一考改官。」从之。
六月十三日,诏:「诸路教授,尚多阙员,旷职废事非便。令尚书省置籍,每季左右司 刷半年以上阙,从本省榜示,许合格人投状指射。左右司勘会合格人,具名呈禀讫,送中书省。限二日差充。以曾试中或曾经两任教授人,次充教授一年以上,次曾充两学正录,次曾充两学大职事半年以上,次曾充两学长谕,次曾为贡首,次曾在公试十人名内,于格内中二事以上者,为合格。即无中格人,愿就者,但一中格,听选。无一事中格人者,以曾补内舍人选充。即非上舍登科,不在选限,以中格多者为上。同者,以格内一事先后为上。俱同者,具名禀宰(丞)[臣],选一名。尚书省吏房那拨手分二名,专一注行;左右司增置手分二名,贴书二名,专一行遣。」
崇儒 宋会要辑稿 崇儒二 政和学规

政和学规
政和三年六月庚申,尚书省言:「学校养士,以待天下贤能,可以作人材,敦士行,兴教化。自县学升之州,自州升之辟雍,自辟雍升之太学,然后命官。则县学为升贡之本。今天下令佐令:原缺,据下文「令佐」补。,吏部注授,多非

其人。俗吏则以学为不急,不加察治,纵其犯法。庸吏则废法学奸,漫不加省,有罪不治。以故学生近来在学,(欧)[殴]斗争讼,至或杀人。盖令佐不加治训,州县不切举察,提举官失于提按,以致如此。不惟士失其行,亦官废其职。今具下项:
一、州县学生有犯,在学杖以下从学规,徒以上若在外有犯,并依法断罪。
一、州县学生有犯,教授、令、佐、职事人不纠举,与同罪。知、通失按,减一等。提举官又减一等。若故纵,并加二等。欲令转运、提举司契勘诸县官对移上内舍登科人,随资序到任二年以下,充令、佐。于学事司钱内支食钱三贯。如不足,吏部注人替。满两考人,其被替人理一任,减一考(政)[改]官。」
诏依。
七月五日,濠州州学教授陈汤求言:「监宫观岳庙之人,其间有在本贯居住,其随侍子弟,自合入本贯学,不当却入邻州学。」从之。
十一月,新差提举河东路常平等事毕仲愈言:「学田户兼佃职田,于是水旱减放,每在学校,丰穰厚利,常归令、佐。乞应学田佃户,不得令兼佃职田。」从之。
十五日,假将仕郎李雨状:「自兴三舍,预籍升补。昨被本路劝籴军储,补前件名目,缘此使(雨)[两]引去学校。伏望许令进纳人元系上舍升补者,听依荫补人入学听下「听」字:疑有误。。」从之。《玉海》:政和三年九月,诏诸州每岁燕贡士于学,因讲射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