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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称除役钱此处似有脱文,参《长编》卷三四五。。保内凡巡宿、催税甲头等,依元法减免。
八月七日,开封县言,养马户未审止以屋业为物力,或通计营运财物 祥符县言,自颁养马令,民已买马后,质卖家产,或于市易务拘管抵当,未审合与不合养马 诏以屋契钱数、屋租为物力,隐匿契者以盐税为定。如有质卖马,亦随之。若已抵当,或因事在官拘管、本户不得课利者,验实与免。
十一日,鄜延路经略司言:「汉户及归明界弓箭手买马,乞依旧弓箭手例,每匹给抚养库绢五匹为赏。」从之。环庆准此。
九月十四日,诏:「户马法以屋契钱为物力。用住宅计者元契三千缗,房钱计者二千缗,各养一马。其住宅房钱相兼者,以分数纽折。」
十一月一日,太仆寺言御马三匹,给卒一名,常马千匹,给卒二百饲养。从之。
十一月三日,泸南沿边安抚司言,乞以戎州所买蛮马配本路兵外,给义军人员,令习马战。从之。
六年五月八日,诏:「闻鄜延路新支纲马,分配阙马诸军。彼有新兵未堪出战,例得善马,其有武艺旧人,往往阙马,甚非朝廷本意。委刘昌祚按验有实,即改配,仍具数以闻。」
六月四日,权发遣鄜延路经略使刘昌祚言:「乞自今诸军逃亡事故,其鞍马许有马与阙马人比较武艺,优者与善马。及监牧司所给新马,亦准此。」从之,仍下河东陕西路。昌祚又言:「按试诸将下新招简投换马军十一人,武艺劣等,已改给与将下有马艺阙马旧人。」诏以武艺劣等者名下马,通一路,简试有武艺人,改给。又诏昌祚(祥)[详]度:每十匹以七匹改给武艺高强人,三匹给第二等武艺上名。
七年二月八日,诏:「京东、京西路保甲免教阅。每都保养马五十匹,给价钱十千。京东限十年,京西十五年数足,仍专置官提举。其京西路乡村以物力养马指挥不行。」
三月二十三日,同主管京西保马吕公雅言:「保马癯瘠,已立备偿法。其充肥,未有旌赏。欲乞保马生驹,每匹给绢一匹;其充肥,支银楪。仍乞借常平钱五万缗,均付诸州县,出息为银绢费。每岁孟夏之月,聚而牧放,可致蕃息。」从之。
五月四日,诏三路保甲借民私马习艺者,听依旧。
二十六日,诏京西、京东路民以养户马者免保马。
二十八日,中书省言,熙宁二年,天下应在马十五万三千六百三十四。诏尚书兵部取索内外马数,比较以闻。
二十九日,提举京西路保马司言:「体问上等户私马有三两匹者,愿尽印为保马。乞许养至三匹,除役钱、保内巡宿、催税甲头等依元法减免外,以所养马,每匹各听次丁一人准法公私罪杖、非侵损于人者用赎。」从之,京东路准此。
六月十二日,知河南府韩绛言:「京西保马,诏限十五年数足。今保马司遍帖诸县作二年半。京西地不产马,民又贫乏,乞许于元限减五年。」诏提举京西路保马司遵守元降 限。
七月二日,诏:「陕府西路沿边诸军战马,并依河东麟府州例,不以上下槽,支草料各七分。」知延州刘昌祚乞不以冬夏支八分,上批:「战马在军政,固已要重。今用兵未已,适当乏马,所系实大,特依所乞。陕西、河北、河东、熙河路准此。」
九月重阳节,特御延和殿,阅经制牧马司进诸路简买马并左第一监马驹。
十二月十三日,同主管京西路保马吕公雅言,有官之家守官在外,止出助钱,不均,乞并令养马。兵部言,欲(今)[令]有同居亲属自住佃田产者,依余户法养马。从之。
八年四月八日,哲宗即位,未改元。诏:「开封府界、京东、京西、河北、陕西、河东户马已买填河东、鄜延、环庆路阙马军分,自今府界并京东等路养马指挥并罢。」
同日,诏:「京东京西路保甲养马法,初定年限,本易应办,而有司促期,民用骚扰。故先帝尝降手诏诘责之,至今犹有不能奉行者。其两路保马,宜令依元降年限置买,仍取其赢,充以次年分之数。」又诏提举京东路保马兼保甲杨景芬、提举京西路保马兼保甲张修,乘传赴京,于三省禀议改废。其后诏京东京西路保马分给诸军,余数(废)[发]赴太仆寺,仍以格尺不逮者,还民户变易之,纳元给钱。
七月二日,殿中侍御史黄降言,京东西两路保马司管勾公事官乞并权罢,候至买马二分依旧。诏保马司各具合留员数姓名。
九月二十七日,诏京东西路保马数未足者,更不收买。据见管数,令逐户依旧主养,别听朝旨。
十一月十六日,诏马军所阙马应给者,在京府界、京东、京西、河东、陕西路无过七分,河北路无过六分。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四日,诏保马别立法以闻。
二月十六日,兵部言畿内马监已行废罢,即合于诸路相度置监。乞差官前去经画。诏郭茂恂往陕西、河东路按行,相度以闻。
二十八日,三省言访闻前知郓州(杨)[阳]谷县李抃,昨行下保马指挥,不数月间,本县买足十年马数。诏京东路转运司检按李抃如何催促,便得足备,具诣实以闻。
闰二月二日,三省言:「霍翔、吕公雅提举京东路保马,不循诏旨,至减朝廷元立年限之半,督责收买,急图己功。两路骚然,民力困弊。虽各移任,然其欺罔害民之罪未加绌责,无以惩沮。」诏霍翔差管勾江州太平观,吕公雅添差监舒州盐酒税务。
四月四日,右司谏王岩叟言:「京东保马尚有余弊,宜因而变之,尽收退还民间马三万余匹,复置监如故,委转运使领之。其京西事体既同,乞并赐施行。」从之。
五月四日,诏提举陕西等路买马监牧司以川买马给陕西马军,充陕西所买马赴京师。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吏部授兼管买马官并赴枢密院引验。
四年七月四日,枢密院言:「新复诸监牧马,元佑三年经春大雪苦寒,已特免一年比较。其人员兵级,欲取死亡最多最少者赏罚。」从之。
绍圣元年正月五日,太仆寺言:「马政,武备之要,宜讲求所以蕃息之方。」诏太仆寺条画来上。
三月二十六日,枢密院言,广西(京)[经]略安抚司奏乞自四月一日已后,至九月终,将邕州四指挥官马野牧。从之。仍令比较移往宾、横州死损马数,开析以闻。
四月六日,诏户部看详役法所诸路将下公使钱,岁终有剩,并留充买马支用,勿充次年之数。
八月八日,枢密院言:「太仆寺考会得绍圣元年、二年纲券马死损分数,纲马死者不止十倍。今复行券马法,系陆师闵建议,其效已见。」诏陆师闵特赐银绢各一百匹、两,仍令学士院降 书。
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供备库副使田良彦言:「陕西经略司自来令诸将下城寨劝诱蕃部买马。近不以贫富,例皆抑配。兵官有不堪披带马,复强售蕃部,在是多致流移。请自今许人告,以马价(赏充)[充赏];有剩利,计赃定罪,当职官以违制论,不以赦降去官原免。」从之。
七月初二日,诏:「自今后陕西路弓箭手阙马,愿于官价外添备钱收买者听。或已请官马,而自备钱买到堪披带马,听经官兑换元请马出卖。若干系人因买马及兑换而留难,乞取钱物,并依重禄公人法。」从本路转运副使吴安宪之请也。
元符元年十月二十九日,河东转运司言:「体量到本路州军为经略司科定买马匹数,多于人户名下配买。至昭德军,出给公据,令人户往陕西买马,并抑勒市户结揽马中官有实此句《长编》卷五○三作「并抑勒市户结揽军马中官状」。。」诏河东路知州、通判、职官降官、展年、罚铜有差。凡降官,并展两期叙。
二年五月九日,权通判广信军周綍言边马不足,请取近地或西市团纲马分配诸城。诏令太仆寺相度以闻。
徽宗崇宁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详定一司 令所札子奏:「契勘见看详省寺监诸司元佑 令格式,其间马政所隶之事,乃全冲改元丰旧法。窃缘马政合隶尚书驾部,乃先朝官制。自元佑冲改,至元符中,令候边事了日,依新 施行,则看详去取,在于今日,所系最重。欲望下三省、枢密院,详酌指挥。」诏太仆寺依旧制不治外事,拨归尚书驾部。应缘马事,上枢密院。
四年六月十二日,诏:「昨降指挥,令陕西茶马司支茶五万,于年额收买战马二万匹,分配逐路。今已收买将足,官吏等颇宣力,可特推恩,庶劝能吏。程之邵、孙鳌抃与各转一官,鳌抃仍赐章服,余并取索比附推恩。」
十一月三日,诏:「诸路马食,储积颇艰。其令诸城寨乘春发生,分番出牧,就野饱青,晚持草归,以充夜秣。每名量支草价,以省官刍。」
二十五日,诏:「祖宗皇帝励精庶政,经营熙河路茶马司,为勾致国马之源,其法大备。后来监司意欲侵渔茶利,以助漕司籴买,故茶利不专,马难敷额。近虽冲改吴(泽)[择]仁所乞条约,(今)[令]茶马司专总运茶博马职事,犹虑转运司苟求目前近利,不顾悠久深害。三省可慎守已完法度,不得变乱元丰成法。」
十二月十一日,尚书省札子:「检会熙宁、元丰(州)[川]茶惟以博马,不将他用。盖欲因羌人必用之物,使国马不乏,骑兵足用。窃虑浅见官司,趋一时之急,陈乞别将支费,有害熙宁马政。欲修立下条:诸(川)[州]茶非博马,辄陈请乞他用者,以违制论。」从之。
大观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诏罢提举河北路买马所及官属,其恩、冀、邢、赵州买马场,令逐州知州管勾。
四年五月七日,京东路转运使李延宁奏:「准诏,复置郓州东平监,罢京东西路给地养马,令专一措置,将支与雷泽等县人户马并支送卫州淇水监马,及借拨与太仆寺等处人吏、兵级与养马户牧地,并行拘收。监内地土,旧不系本监者,仰依旧召人租佃。其槽桶动使等,依元价收买。应有合行事,仰措置闻奏。今措置下项:一、郓州东平监昨废为镇寨,今乞依旧以郓州东平监为名。一、今来复监,全籍旧日监兵驱使。今访闻本监有逃走兵卒,欲限一月,许赴所在陈首,递送本监收管寄役。」从之。
陛下复神考牧马之法,追三代寓兵于农之制。法行之初,三路之民鼓舞而从。有司遵承,日益就绪,曾未期月,已底成绩。以给地之广、养马之数考之,动以万计,周之盛时,所未有也。独河东、陕西两路,得以推行,亦既岁矣,尚未见辩验土色,关报省部。窃虑因循苟简,寝隳良法。臣愚欲望申严诏旨,庶得早见成 。」诏送尚书省。 政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臣僚上言:「伏
六年四月三日,知怀州田登奏:「遵奉御笔,推行户马法。本州岛管下三县,押到养马人户共一千一百四十户,计马一千八百三十四匹,已集验支散银绢了当。」诏田登与转一官。其协力奉行官属,具等第保明,申尚书省。
十二月十九日,诏知兴仁府王杰可特转一官。以养马调习,皆堪披带故也。
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臣僚言:「给地(曾)[增]牧,法成令具。诸路告功,实武备无穷之利。乞令逐路春秋集教,以备选用。」从之。
八年二月,枢密院奏:「据定边军安抚司公事杨可世申,今来边事,临阵之际,惟藉骑兵御敌。窃见环庆路自李讹作过之后,驱虏却战马不少。即今诸将阙少骑兵,深恐缓急,步卒难以倚仗。伏乞详酌,于同州沙苑监支拨堪披带战马三五百匹,赴定边军,拣选阙马精锐军兵、蕃汉弓箭手乘骑,庶几缓急可以驱策。」诏支三百匹。
五月十五日,知太原府姚佑奏:「本路禁军马额一万二千三百二匹。自西方兵兴、累次调发,见阙颇多。缘本路控扼二虏,全藉骑兵。深虑缓急误事。乞下陕西买马司买发应副。」从之。
宣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八年:按以下第三条为三年,此「八年」似当作「元年」。,枢密院言:「勘会茶马司政和六年八月至八年七月终,依元丰旧法,买获马三万四千七百一十三匹,计减省钱一十万三千三百贯。除本司官吏已推赏外,所有(川)[州]司官吏未曾推赏。」诏特与转一官。
十月二十日,诏:「高阳关路辖下马军二十五指挥,见阙披带马五千余匹。边防所系,事体不轻,可支降度牒三百道,付詹度措置变转,买马填阙,不得别有侵使。违者以违御笔论。」
二十一日,诏真定、中山府路马军阙额马数将及二分,每路支度牒付帅司收买填阙亦如之。
三年六月十五日,中书省言:「臣僚进奉马价钱,乞赴左藏库送纳。勘会左右骐骥院、天驷监向缘阙少屋宇,及所阻节招军例物、兵士日给食钱,以致逃窜,招置不行。遂具奏请,乞将臣僚进马价钱赴左骐骥院送纳。政和七年六月六日,诏依。上件钱系补还借进马数,及增葺屋宇,补置沿马动使,支给人兵食钱,招填兵卒敷阙额。今欲乞特降睿旨,令左骐骥院依旧受纳。」诏依旧存留,更不纳左藏库。
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诏:「今后因差使,官司不许奏请诸军换移他人名下官马。虽奉特旨,亦许执奏不行。如遇差出名下马老病瘦弱不堪乘骑,依条纳换。」
七年五月九日,诏:「应昨降指挥,支过河北路人户见养牧马,应副燕山府路,限一月给还价钱。尚虑有未支还去处,仰提刑司限三日给还讫闻奏。」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应诸路给地牧马,其养马人户所养马官因病倒死,及昨宣和二年罢给牧马,偶因官司失于拘收,止在人户名下牧养,致有倒死,见今拘系监勒备偿者,仰所属勘验诣实,无情弊并与蠲放。」
钦宗靖康元年二月十二日,诏:「应今来应副军期,被差管押牧马,如因在路倒死、别无情弊者,仰所属勘验诣实,特与除放。」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八月十四日,诏:「应官司及诸路军脚下马,别立印号。其印号,令骐骥院拟申枢密院。如衷私转卖兑易之人,决脊配海岛;买马及牙侩,并与同罪。许诸色人告捉,每匹赏钱一百贯。先以官钱代支讫,于卖买及牙侩人均偿。若内有能自告首,以马价充赏,仍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