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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九年三月,诏禁臣寮私于沿边州军买马。必有所须,皆先禀朝旨。
九月,诏:「自今唐龙镇进卖鞍马,令河东转运司指挥唐龙镇、火山军更不得点检印记,并令牵送岢岚军。候到,子细拣堪配军马,依例印记入券,上京进卖。内些小饥瘦堪 举者,亦与印记,上京进卖。即不得将不堪马入券,及妄有拣退好马,致蕃部别有词说。」
十一月,枢密院言:「 牧司押马殿侍条贯,不分地里远近及押过匹数,一例酬奖。乞自今须三年内押过马六百匹已上,往来及万里,如抛死、病患、寄留、减臕饥瘦,总计三厘并三厘以上,并与三班差使;其三厘以上至五厘,押马五百匹已上,更不理往来地里,即与指使差遣。若五厘以上不及者,并不理押过匹数地里,特给赏钱十千。」从之。
天禧元年八月十八日, 牧制置使请以十三岁已上配军马估直出卖。从之。
二十七日,帝谓宰臣等曰:「如闻诸处牧地,近缘蝗旱乏草。昨经大雨,皆复生,不妨蓄牧。」向敏中因曰:「所议减省马,若止令市十三岁已上者,必虑其数无多耳。况今国家马数倍多,望广令出卖。」王钦若曰:「若将所市蕃部马出卖,即 议便谓有损武备。」帝曰:「可更酌其利害以闻。」
十一月,敏中又言:「近岁边陲彻警,兵革顿销。然诸军战马尚未减数,颇烦经费。望加裁损。」帝曰:「已令内中精选止留近上等第马,其余令民间货卖,定价闻奏。」
十一月,(诏)估马司言:「所(牧)[收]臣寮谢恩并节序进奉鞍马,多是有齿岁及病患小弱,不堪配军支使,虚费刍秣者。乞自今每进奉马,须将壮嫩无病堪配军支使者充,并下估马司收纳,(时)[待]监勒兽医人子细看验讫,送左右骐骥院收管,不得纵容启幸。」
三年七月,诏入契丹、夏州使自今所得马,令雄、延州差使臣部送赴京,具毛齿羸瘠之状以闻。
四年闰十二月,诏:「在京院务坊监节级、槽头、刷刨、长行并诸色公人等:偷拔马尾一两至二两,决臀杖十七;三两至四两,臀仗十八。仍于本所榜枷,令众二日。五两已上者,臀杖二十,决讫,奏配远处重役。如只于一匹上取到,即据所犯两数,依立定刑名施行。若是众马上取到,与倍两数断遣。」
仁宗天圣元年十一月二十日, 牧司言:「鄜延路有承受使臣二人,欲乞令兼管句起发鞍马事。候延州场买下匹数,编拣无病患者,每二百匹为一纲,催发往同州沙苑监交割。其饥瘦病患者,别作番次,令缓慢牵喝往彼。」从之。先是,沙苑监言延州马纲并令人管押至监,有以九百余匹为一纲者,病马相杂,至多损死。故有是命。
二十五日, 牧判官晁宗悫言:「诸监比较马,每至年终抛马及分,本监使臣罚俸,正副指挥使科较。员僚已下至槽头、医兽、兵士,却用 牧比较条,有不及者,等第支添赏钱。检会科罚条支赏条贯止有正副指挥科罚条,即无赏给之例。若遇抛马及分,即一例等第科罪。如支赏之际,却独不该沮劝之格,似或未均。自今欲乞诸正监指挥使,如遇抛马不及分,依员僚赏赐例,等第支赐。」从之。
三年十二月, 牧司言:「在京诸军收到马驹才及周岁,便即送纳。缘其嫩小,多致失所。自今请令及二年,方得送。若未纳间,官为量给草料。」从之。
四年九月,三司言乞收市准备在京马料万数至多。帝问宰臣:「诸坊监牧马几何 」王曾曰:「今来比之五代,马数倍多,刍秣之费,岁计不下数百万。盖措置利害,未得其要。若将向西逐次估买入中官马立定分数,自今取便于民间市易,可三二年,大有蕃育,急缓取之,必无阙用。如此,公私皆便。」帝深然之。
五年二月,诏:「自今从北界却回思乡人户,带到马堪配上军者,支钱二十贯;不任配军者还主。」
范讽言乞今后止绝官私人不得兴贩蜀马入铜钱界,南马不得过江北,有举人、客旅乘骑鞍马到渡口,例不放过,只就江南岸货卖,步行前去,艰辛道路,甚伤和气。欲乞今后应僧道、举人、客旅等非贩卖马者,各许乘骑一匹过江。」从之。 景佑三年七月十七日,知江州李溥言:「
宝元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诏今后诸色臣僚更不得于府州买马。
康定二年七月,诏:「诸路本城厢军员阙马,听自市三岁以上、十三〔岁〕以下、高四尺一寸者,用印附籍,给刍粟。」
八月,诏:「今后边上臣僚如旧例合该于府州买马,并许依旧例,具状闻奏,当议许令府州收买。」先是,宝元二年七月条贯,禁臣僚府州买马。至是,言者以官中价小,蕃马不来,故有是诏。
庆历元年十二月,禁沿边臣僚私市马,阙马者官为给之。
八年九月,诏 牧司:「自今殿前马步军副都指挥落管军,各赐所借马三匹;殿前马步军都虞候,捧日、天武、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二匹,军都指挥使一匹。」旧制:凡管军皆借马五匹。至罢,犹借留。至是, 牧司请裁而赐之。
皇佑元年八月三日,知益州田况言:「乞将养马务见管黎州买到第二、第三等马,计纲发赴陕西转运司交割,就近支配阙马兵士。」诏令陕西转运司相度。如堪配填诸军,即分配;如不堪支与诸军,并支拨与马铺。
九月,诏河北两地供输民无得市马出城,犯者以违制论。先是,河北安抚司言雄州容城、归信县民多市马出入边城中,近为契丹籍送幽州。故条约之。
嘉佑四年五月十九日,文思使带御器械邓守恭等言,乞支丁、万字马着脚乘骑。诏于合支本等马内先次拣选驯良者支,别有差遣,不得带过。
英宗治平元年十二月十三日,令中使选马赐皇子颍王。王言:「闻中使选官马,将以赐臣,而使人乞选拣中马。此非臣子所敢乘用,乞止于礼物丁、万字马中支赐。」从之。
二年二月二日,以供备库副使刘策、内殿承制高升分往陕西、京西路计会马递阙少递马匹数,于监牧司或马监杂支马内拣拨,等第配填,及八分止,仍开析闻奏。」
三年正月十八日,枢密院言:「使臣差出勾当,许乘递马,体例不一。欲检会前后条例,就差本院编例官重行删定。」从之。以上《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元年正月十八日,枢密上文武官合乘递马条贯,因言:「先给递马者太滥,所在马不能充足,以致急令有所稽留。检会祖宗朝臣僚差遣有赐马者,以带甲为名。盖沿边要用任使故也。时平既久,侥幸干求,日以滋蔓。今欲应使臣合门祇侯以上充三路州军路分总管、钤辖、都监之比,依旧赐马价钱外,其余职任文武官,一切罢去。」从之。二十五日,枢密院言:「雄州自来将入国使副等所得马送定州高阳关路总管司,配填诸军。其间甚有病患瘦弱、不堪披带者。」(逐路)诏总管司,依格式拣选,验有筋力无病患、堪任披带者,即得配填诸军,余充杂支。
三月四日,殿前马步军司复位夺到牧放鞍马约束条贯。诏令施行,仍告示牧放官员,使晓会遵守。
十七日,枢密院言:「昨差供备库副使高涣提举牧放诸军班马,其死损数不减于旧。」诏以高涣为大名府路兵马都监,余使臣并废罢。其牧放,令殿前马步军司依旧差人,仍别立约束条贯,务定牧马不至损毙。
八月三日,河北转运司言准朝旨,四路都总管司勘会骑兵见管堪披带马约及三分已上。诏令 牧司于本路诸监择堪任披带马增给之。
二年五月十七日,诏今后御马四直阙马,如 牧司阙本等马,即支骁骑、龙猛马充填。
,不及格尺,并送监牧使司,令擘画支使。所阙额者,便依分数补填。今河南、河北分置监牧使,既准朝旨,见勾追本路马军亲自拣选次,即未委送河南或河北,兼所阙额,令监牧司或本路买马司补填。」诏令本司将拣下马分配马铺。如内委的不堪者,估价出卖。仍据拣下合支填马数,关报陕西买马司,依条将合留支配本路马支填。其环庆、鄜延、秦凤路经略司准此。将拣下马送转运司配填马铺。如委不堪者准此。仍下都转运司,候逐路经略司送到合分配马,先从紧急及阙马多处铺分添填。如数未足,即令同州沙苑监将合支马铺马支填数足。有剩,即送京西转运司,方配辖下接连陕西阙马铺分。 十一月五日,枢密院言:「陕西都转运司奏:『四路马铺尽皆阙额,存者多是目赞弱不堪乘骑,恐缓急误事。乞于同州沙苑监见管不堪披带官马内,支拨与逐路添填,却将退马出卖收钱。』本院勘会:泾原路经略使蔡挺奏拣选战马,内一项马军令逐路经略使亲自拣选,内有齿口不堪战
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牧判官王诲上马政条贯,诏令颁行。
十二月,陕西宣抚使司言:「延、庆、环三州义勇、节级已上,系经三等人户,如有田土瘠薄无钱买马者,并官给马一疋。如有倒死,更不再给,勒令自填。」从之。
四年十月十九日,比部员外郎、集贤校理、同修起居注曾孝宽言,相度到诸班直、诸军牧马,乞不下槽牧放,许人户出租,请佃牧地,及合立条约等利害。诏马自来年更不下槽牧放。所有五个月合支草料,三司预行计置,须管有备。每匹在京支六分草料,外处支五分,并约束五事并从之。内外班直、诸军马旧以夏初出牧,迄八月上槽。凡军士之有马者,利其草粟之余与傔兵衣粮,举族护视之。及其出也,数马一圉。出而未至牧与自牧而归者常数日,草粟无所给。方其在牧,昼絷之于棚,不得卧休;夕就野而牧,卒有震雷风逸,不知所在。有得之数十百里之外,雨潦霜露之不时而感寒疾,往往而毙者十常三四。被病而归,死槽枥与纳换者不在数。圉人岁被榜罚者以千数。又牧地多占良田,圉人侵扰闾里棚井,科率无宁岁,公私苦之。故命孝宽比较相度。诏下,人以为便。计租入以补草粟,犹有羡,百年积弊,一朝而除者,由上断之不疑也。
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诏:「诸蕃所进物色,三司初估,例不尽价,须再添估,方行支赐。马价亦节次增添。今后初估时,便定实价,将暗添钱一就作添赐。」
六月五日,差检估诸军牧地官汲逢与河北监牧司同共拣踠蹋软、齿高、驽钝、小弱不堪配军马,并估价直出卖。
七年二月十四日,遣供备库使李希一乘驿往河北东西路计会当职官拣选诸军马十五岁有病不堪披带乘骑。十八岁以上,不以有无病,其稍堪乘骑者,支马铺及厢军不系披带军员。其不堪者,平估斥卖。
九月十六日,诏:「 牧司除桩管不系支使及收养监病马外,自今后以二千匹为额。其余堪配军及杂支马,权与阙马兵士。」
八年二月十五日, 牧使李师中言,乞立定殿前马军司在京营填马分数。诏填及七分。
九年五月十四日,权开封界提点诸县镇以事蔡确言,乞府界养马增六千匹为额。诏中书立法以闻。
十月二十七日,中书门下言:「礼房申:删到诸府界养马不得过六千匹,逐年与免户下体量草二百五十束,更不支钱布。如有倒死及疮病,并依永兴、秦凤等路弓箭手养马条施行。」从之。已上《续国朝会要》
神宗元丰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诏以国马未备,令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路州县物力户自买马牧养,坊郭户家产及三千缗、乡村及五千缗,养一匹;各及一倍,增一匹、三匹,止须四尺三寸以上及八岁以下。令提举司注籍,仍先下逐路,具民户家业等第及合养马数以闻。从王拱辰请也。
六月二十六日,诏:「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以物力养马户,可依逐路提举司所具当养匹数施行。开封府界四千六百九十四匹,河北东路六百一十五匹,西路八百五十四匹,秦凤等路六百四十二匹,永兴等路千五百四十六匹,河东路三百六十六匹,京东东路七百一十七匹,西路九百二十二匹,京西南路五百九十九匹,北路七百一十六匹。」
八月十九日,上批:「近立京师诸路户马法。既有期会,必为猾商乘时射利,以高价要养马户,使良法不得速成。宜令 牧司简骁骑以上马千匹,定价与民交易,毋得市与不养马户。」
十月一日,环庆路经略司奏,已令诸将蕃官等劝诱属户养马。诏诸部族所买马,委诸将按验。及格堪披带者,每匹于抚养库给赏绢五匹,更不支银楪。其鄜延、秦凤、泾原路准此。又诏当养马路分人户,如乡村坊郭并有家业计直各不该养马者,通计从轻收养。其镇坊郭,依县坊郭例。
五年二月五日,提点京东东路刑狱霍翔言:「齐、淄等州民号多马,禹城一县养马三千,牝马居三之一牝:原作「壮」,据《长编》卷三四三改。。臣近因巡历,密视按民马,虽土产,亦骨格高大,可备驰突之用。兼齐州第六将骑兵多是东马,与西马无异。虽民间比官中养马,所费刍秣不多,然而不有所免,则无以为劝。缘民之所欲免者,在于支移、折变、春夫、贼盗、敷出赏钱、保正、保副、大小保长、催税甲头、保丁巡宿十事。臣即以此事目付禹城县,劝谕愿养马之家。已应募养马之家计马四百四十八:牡马二百六十三,牝马百八十五。然而未见所免之利,而愿养者已多。乞应诸路乡村户不拘等第高下,如愿养马,并许经官投状,除依条分番教阅及觉察同保违犯,并句集追捕贼盗外,与免十事。内有田五顷,许养马一匹;五顷已上二匹;十顷以上,物力高强,恐妨差使,不在养马之限。其牝马须四尺二寸以上「牝」与下句「牡」原互倒,据《长编》卷三四三乙。,牡马四尺三寸以上。大县毋过五百匹,小县毋过三百匹。许养牝马三之一,及委本州岛通判春秋呈验、当日放散外,其余约束,一依朝廷近降民马指挥。」上批送吴居厚相度,居厚言:「今转运军须年计,大半出于折变之物,稍有侵耗,即无从补助。自保甲之法行于诸路,其正副尽得一乡(村)[材]武之士,讥察盗贼,所在衰减。今募民养马之法,若与免大小保长、支移、催税甲头、春夫、贼盗、敷出赏钱,保丁巡宿七事,实便公私,可施行。」上批:「三省、枢密院可更审详。若果有害民,必不可施行,所见官具事理论奏。苟无弊也,即宜并心一意,协力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