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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九月四日,枢密院言:「府界累年灾伤,又夏田不熟,虽今方秋成,民力未裕,乞诏开封界保甲特免今年秋冬教。」从之。
二十一日,诏:「永兴军、耀、同、解、华、陵州、河中府,今年秋灾伤保甲不以分数,并权免冬教。内本户不系灾伤者,亦放免。」其后五年十月,又以秋伤权免。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尚书省言:「保甲出身补借差以上,初该磨勘,已降指挥用举主。或无,即展二年磨勘。如已曾经磨勘改转准此,其补授殿侍或军大将之类,即未有该说。」诏候至借差以上,该磨勘日,并依借差初该法。
七月八日,诏:「陕西、河北、河东路与免逐年封桩保甲冬教赏物,自今令转运司应副,仍于教前排办足备。如违,保甲司以闻。」
五年九月十一日,户部言:「诸保甲因娶宗室女并内命妇授官者,并不免本户科配。」从之。
六年二月十三日,枢密院上《冬教保甲敕》,诏行之。
闰八月十七日,诏:「三路保甲今后冬教,五都保以下,不及千人县,分作一月;及千人或六都保以上,分作两月;及一千五百人或十都保以上,分作三月。仍
须弓弩、教场、屋舍足备,如有不备,即依旧条。」先是,逐路提刑兼提举保甲司相度,以并月聚教为便。故有是诏。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诏:「应保甲除指定合差者,许从经略安抚、转运司一面抽差讫,报提举保甲司。其非次差使,并关本司相度,奏听朝旨。如事体紧急、待报不及者,遣讫保明闻奏。仍须量人材所宜,称事差拨,务要均当。」
八月,秦凤路经略司言:「秦州达隆堡堡:原作「保」,据《长编》卷四七六改。安远寨守御人足用,请罢凤州梁泉县差来保甲。」从之。
绍圣元年五月二十七日,枢密院言:「户部看详役法所申,诸路复免役法,未审保甲合与不合依旧行免役法。」诏并依熙宁旧敕施行。
二年七月八日,上问义勇、保甲数,宰臣章惇对曰:「义勇,自祖宗已来旧法。治平中,韩琦请遣使诣陕西再括丁数添刺。熙宁中,先帝始行保甲法,三路、府界得七十余万丁界:原缺,据《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补。,设官教阅,始于府界,众议沸腾。教阅既成,更胜正兵。元丰中,始遣使 教三路。先帝留神按阅,艺精者厚赏,或擢以差使、军将名目,而一时赏赉率取诸封桩诸:原作「者」,据《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改。、耆长,或禁军阙额,未尝费户部一钱。元佑弛废,深可惜也。」中书侍郎李清臣曰:「元丰保甲,《备对》具详。」上问《备对》何书,何人修纂,惇曰:「宰相吴充奏请,命检正官毕仲衍修纂,今藏在中书。」上曰:「可录一本进。」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保甲补授人用举主及展磨勘年条勿行。
三年二月一日,枢密院言:「三路保甲元佑以来冬教,文具而已,又无激劝之赏。大
抵保甲及义勇法皆弛坏。谓宜按义勇旧法,番次赴州,校试以射亲挽强,次第赏之」。从之。
八月十九日,枢密院言:「河北东、西路按阅保甲,额外主教人员如与额内正长同教得本保人事艺分数该赏,并依格推赏。其额外都、副保正,比附大保长与本保内人,以等第高下衮同选补。」从之。
四年二月十一日,鄜延路经略使吕惠卿言:「近奏乞将永兴军路近里保甲作两番勾抽,分与延安府及军、城、(保)[堡]、寨,(合)[令]守御城壁、工役,各支粮饷、工直。得旨,难议勾抽。按本路保甲万有四千余人,去年春秋,西贼点集,两次赴本府及诸军城寨守御甚劳。如朝廷以远处不欲勾抽,即乞就近于河中府、同、华州勾抽应副。」从之,仍许勾第四等已上人应役。工役不得过一月。
五月二日,知福州温益言:「京东奸民多匿深山穷谷之间,时出为盗,请应重法地分山谷僻远处独居无常产者,并遣居近里乡村,团结成保。」从之。
元符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枢密院奏:「陕西、河东路流冗未肯归业,乞免今年保甲冬教一次。」从之。
徽宗崇宁五年二月三日,诏:(诏)河北东西、河东、永兴、秦凤路,各置武臣提举保甲,兼提点刑狱,罢提举保甲文臣。
政和三年五月十八日,枢密院言:「今年四月十八日指(指)[挥]下京东东西、京西南北路,(今)[令]将主客户点择,主户重行编排,团成教阅保甲。今来京东西路任谅于两月之内首先
点择了当,团成教阅保甲一十五万,显是措置有方,并无搔扰。」诏谅转一官,仍除直秘(合)[阁]。
八月十六日,枢密院奏:「京东、西四路教阅保甲。东路七百五十七都保,十九万三百余人;西路五百七十九都保,十五万七百余人;南路四百七十一都保,十二万三千二百余人;北路五百六十二都保,十四万九千三百余人。」诏提举官转一官。
九月九日,枢密院言:「《保甲令》,诸主户两丁以上选一丁;又条,客户并令附保。」诏应称主户处,并改为税户。
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真定府路安抚使洪中孚奏:「按教保甲、乡(共)[兵]、弓弩手、神臂弓射亲,至壕寨、分队,六军互变,枪刀标牌与夫骑射,一皆如法。」诏提举保甲官转官有差。
五年十月十三日,诏:「应保甲聚教月分,知县非应副军期,虽不拘常制,并不得差出,违者以违制论。」
同日,诏:「大名府馆陶、夏津,冀州枣强、武邑、衡水、南宫六县,今后并令本路保甲司依条踏逐试验,奏差武臣充县尉。应教保甲州县分无巡检,系差文臣县尉处,并依此。」
十二月十九日,诏:「河间路诸县见教保甲,本路帅臣按试阵队,并依得元丰阵法式分行布队,坐作进退,人各次第。其提举本路保甲官,可依京东、西路检会推赏。」
六年八月十二日,陕西宣抚使童贯奏:「鄜延路自去年五月夏贼犯顺,保甲家丁守城,般运军储,已是劳费,若再行方田,深虑民力困乏。欲系曾应副军储
去处,权住方量。」从之。
宣和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诏:「提举保甲官督察州县都保,有不如条令者,并限一月改正。如奉行违戾,不依法差使,并以违诏论。保内有犯及匿盗三日,皆须究治,依法科罪。即匿强盗十人以上及十日,加二等。本县当职官不觉察,以违制论;知、通、监司不按劾,与同罪。并仰廉访使者以闻,当议重行黜陟。廉访使者不得直,许监司互察,当议远窜。」
二年六月十四日,诏诸路保甲法并遵元丰旧制,京东、京西路并罢。
十七日,诏:「诸路保甲法并遵依元丰旧制,止为罢京东、京西四路保甲,即不冲改京畿三路见行教阅条法。令申明行下。」
三年闰五月二十九日,成都府路提点刑狱公事高景山奏:「准朝旨,于诸路提点刑狱或提举常平官内,每季选委一员,令专一督责逐县令、佐,将保甲簿内人丁遂一开收,取见诣实。契勘诸县保甲簿系总阖县人丁开收,及进丁、入老事,所系利害非轻。欲依产业簿法,诸县置柜封锁,每季依条批凿开收。」从之。
七年五月九日,诏:「比降指挥,京东、河北路州县保甲并免三次聚教,将事艺出等者比拍解发一次。虑其中有不愿解发之人,一例勾集,有妨农作,却致搔扰。仰提举保甲将事艺出等、愿比拍解发人,方许勾集,依条(批)[比]拍解发。」
钦宗靖康元年三月十八日,以尚书户部侍郎钱盖为龙图阁学士、陕西五路制置使阁:原缺,据《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补。,专一措置京兆
府保甲。
五月十八日,河北、河东路宣抚司言:「河北诸州正兵阙少,乞以禁军例物于陕西募游手惰民充义勇,五路各四千人,可趁防秋。」从之,仍令尚书省拨降银绢。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应去岁差人防秋,至今春未能放散,显妨农务。应缘今来差科保甲,除逃亡人外,特与免一料支移折变。」
二年五月十一日,曲赦:「河北、陕西路保甲,累年应副军期使唤,可特与权免今年聚教一次。」
同日,曲赦:「河北、陕西、京东路,应逐路诸州、军、府见差赴行在民兵保甲及 用人户,今年二税并与免支移,仍免诸色科配。」
三年三月十七日,诏:「诸路民兵火甲之令,重立劝沮诛赏之法,委逐州守臣措置,即不得因缘搔扰。仍委提刑司专切点检。」以迪功即吴枢言:「火保之利,诸州往往行之,恐未得策。若所至州军推行,获一级人,依军功入资转行,既有激劝,又可(阿)[防]微。」既而新授平江府司理参军薛保言:「为郡守者必能保一州,为邑长者必能保一县,莫如严保伍、授器械,教之乡(射)[社],使耳目惟金鼓旗帜之为玩,则郡邑编民悉皆被(监)[坚]执锐,为敢战之死士,盗贼何所婴其锋哉 望申严诸路。」故有是诏。
绍兴六年三月一日,权发遣金州兼金、均、房三州管内安抚使柴斌言:「契勘金、均、房州保甲,缘其名翫习岁久,前镇抚司称呼作『保胜』。今来『保胜』称呼又复日久,兼敌境待为民夫,恐不足以威远。权行措置,将三州逐县『保胜』结成阵队,分为五军,乞名为保胜军,以壮军势。」从之。
三十二年闰二月十九日,户部言:「临安府昨来车驾巡幸视师,得旨,权行团结保甲,巡察奸盗,候平息
日放免。今来车驾回銮,欲下临安府,且令依旧。」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六月十日,诏:「沿海州军专委巡尉将管下诸乡人户,从本都保正副重别编排。住处比邻,每五家(给)[结]为一甲,内选一名为甲头。五甲结为一保,内选一名为保长。五保结为一队,内选物力高、并人丁强壮之家一名为队首。置籍统率弹压,各从便置弓箭、枪刀之类。如保正、副受财,编排不当,许人户越诉,依条断罪。如遇盗贼窃发,令队首鸣鼓集众,并力擒捕。内有托故不伏入队之人,许令队首申官勾追,从杖一百断遣。若能擒捕,依格法给赏。」以臣寮言:「沿海之盗,尽是沿海之人。虽朝廷各令保甲,其间贼徒自与其党为伍,结为保甲,递相庇护。」故有是命。
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权发遣临安府黄仁荣言:「本府团结保甲,昨得旨放免。缘今年系大礼年分,除在城别行措置外,所有城南北厢街巷地分广阔,无以(奸)[监]察奸盗。望于本府城外权行团结保甲,庶几可以巡警。」从之。
十一月十日,临安府言:「本府城内居民繁盛,欲权依旧例,将在城居民结保,十家为一小甲,一百家为一大保,置大甲头一名。周而复始,每夜一小甲,巡视甲内人户。遇有犯夜过往之人,询问来历,上连下接,传送至所居地头交管。仍乞不以官私房钱,将甲内轮当夜巡之家,与免房钱。一日不得过一百,充油火费用,杜绝奸盗。」从之。
二十六日,臣僚言:「欲行下沿江州军,每县发保甲一千人,分布诸渡口,官给钱
米,每日各人(来)[米]三胜、钱一百文。仍每渡择土豪统之,各出其家资时时犒赏,以激敢战之气。候事平日,与补土豪承信郎。」诏委逐路监司、郡守日下措画。
干道元年十二月十四日,诏荆湖北路州县所团保伍,军器权行依旧存留,免行纳官,使其弹压盗贼,各保乡闾。以本路安抚、提刑言:「本路系产茶去处,常有兴贩私茶 众劫财物杀人,遂团结保伍,量置枪刀。近准指挥,令人户尽数纳官,如有藏匿,许人陈告,依条断罪。诸路依此。缘本路寔有上件利害,仍乞依旧存留」。故有是命。
六年二月三日,措置两淮官田许子中奏云:「滁、濠、泸、和州、无为军所有民社,自核寔之后,不曾团结。乞依河北路作保甲称呼,仍依陕西弓箭手,兴、洋义士法,量与减丁赋,令诸路守令再行团结。」上曰:「极好。」
七年正月十七日,四川宣抚使王炎言王炎:原作「言炎」,据《宋史》卷三四《孝宗纪》二改。:「关外成、西和、凤州所管忠勇军,元系保甲改置,并依十资格法转补。各自备鞍马器甲,修置营寨,成立将分,差官训练教阅,团结队伍。系与见屯御前军马一般出入经战,屡曾立功。其间有已补官资之人,偶因疾病拣汰,元未有指挥,许依诸军拣汰人参部注授。乞将曾因经战得功,补转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应,遇有疾病拣汰之人,并许依诸军离军人前后条法指挥体例,分送四川转运司,参部注授合(人)[入]差遣。」上曰:「虽是保甲,实曾立功,即与官(平)[军]事体一同,可依奏施行。」
八年十月十二日,淮南转运判官冯忠嘉言:「教阅本路保甲、民兵合行事件:一、逐县差训练官一员,人
数及二十人以上差两员,于诸军拣汰准备使唤使臣内差。每一员添支食钱八贯文,于逐州公使(军)[库]支给。一、保甲总首月给食钱五贯文,都教头、拨发官四贯文,押拥队、管事人月支食钱三贯文,队身人月支食钱一贯文。米计口,并二胜半。月支钱米、食钱,照月分起支,放散日住支。一、有马愿充马军之人,马支五分草料,免充身内诸役使唤。有知州、知县及训练官私役保甲,依私家(慕)[募]军法科罪。一、取(下)[丁]依淮东选取民兵,三丁、四丁之家取一丁,五丁、六丁之家取二丁,七丁、八丁之家取三丁。一、教阅至岁终,欲乞令逐州事艺最高强人保明解发,(拍)[经]本司拍试,具申枢密院抽摘覆试推恩。一、本路二漕一置司真州,一置司无为军。今来教阅保甲,惟复两司连衔,惟复依从来体例分领教阅,欲乞明降指挥,以凭遵奉。」诏依,令冯忠嘉专一教阅淮西路保甲。内训练官添支食钱,保甲总首等月给食钱,队身人月支钱米,令诸州、军斟量支破。仍自农隙日教阅,三月分散。《大典》卷八千三百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