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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嘉佑七年六月,同判都水监张巩言:「前为河北转运使,所部辰、鼎、澧三州有系籍(二)[土]丁,习知山川险易之处,而不习战阅之事。请下(铃)[钤]辖、转运司,每岁冬初集本州岛教阅一(司)[月],令戍管下诸寨堡,减北兵归京师。其技高者戍日少,次者戍日多,下者倍之。仍免其户下科调,人给口食二升。其技之尤高者,迁补之。」从之。
神宗熙宁二年
十月二十一日,知沧州李寿朋言:「乞将本州岛及干宁军界河之南低下经河水淤淀之地,不起租税,每二顷招强壮堪征役一名,充为寨户。如愿养马,更给地五十亩,只隶诸寨,更番戍守。所置将窠、兵仗、刺手之法,并依义勇条例施行。」诏以强壮为名。仍令河北安抚使司,应有合行处置事件,相度施行讫奏。
三年正月,广南西路经略安抚转运司言:「土丁每年冬,勾赴本县教阅,次年赴州,并一月放散,有妨农务,已令诸州用十一月。」从之。
八月,荆湖北路都钤辖、转运司言:「辰州旧用土丁二千人,分作三季入寨防托,每季计差六百人。今以江南铜安、龙门、漫水、叙浦等处闲(漫)[慢]地可减百人,仍展为一季。所贵人得苏息,不妨农业,省减禄廪。」从之。
七月二十六日七月:《长编》卷二一六记于十月,似是。,澧州言:「奉诏,与保毅更不(匈)[勾]追应役,只令一名纳钱三千。缘保毅充置年深,多本户下下各户贫民此句文意难解,《长编》卷二一六作「多非本户正丁,并各贫下」,当是。,沿边纳已前 ,土人并愿且依旧应役差使,更不纳钱。」诏本名合纳钱三千,更与减一等。咸平五年,李继迁叛李继:原作「益都」,据《长编》卷二一六改。,西陲用兵,遣侍御史吴蒨与陕西转运司阅缘边丁壮充保毅军蒨:原作「倩」;阅:原作「关」,并据《长编》卷二一六改。,凡得六万八千七百余人。给资粮,与诸军分戍。保毅之名自此始也。治平刺陕西义勇,环庆路保毅并拨充义勇;鄜延路或拣为义勇,余仍旧。秦凤、泾原路下应役止(约)[纳]庸钱,民颇苦之,故有是诏。
十二月,知定州滕甫言:「中国夷狄之兵,常多寡之不敌。盖中国兵有
定数,至于平民,则素不知战。战,夷狄之俗,人人能战,举国皆兵。此其多胜也。今河北州县近山谷处,民间各有弓箭社及射猎等人户,习惯便利,与夷人无异。欲下本道逐州县,并令募诸色公人及城郭、乡村百姓有武勇情愿学习弓箭者者:原缺,据《宋史》卷一四三《兵志》四补。,自为之社。每年春时,长吏就其射处劝诱阅试之劝:原作「观」,据《长编》卷二一七改。。况北人其俗劲悍,性亦乐为,缓急虽不可调发,亦足以防守。」从之。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尚书兵部言:「广南东路转运司申广南东西路枪手、土丁内,第四等主户有三丁者,以一丁为土丁,拣人材壮健者充,及立正副都头,使副都头各分番(匀)[勾]赴州教试,支与钱米等事。本司检会本路十四州,唯广、惠、循、潮、南恩五州已奉诏共置枪手一万四千余人,只是乡耆递相推排,不拘等第、主客人户。或招召不足,即于本属分差填。其第三等以上免本身役,四等以上免役,当何如也 所有都分将窠,只自副都头以上,除将所置枪手于在州教阅外,县委令佐,或差官以教,事毕放散。详此,只说于第四等以上主户有三丁者,以一丁为土丁,未委一户有六丁者合取二丁,或户有九丁者取三丁,为复今户内但有三丁以上者,只取一丁 以此未敢编排。其第五等旧系枪手人数,已行放落外,有九州岛元无枪手,只新定保甲,每户二丁以上取一丁充保丁。即未委重行排定抢手,或更不置立 今枪手是三人者,保甲是两丁以上,即
不知枪手一户六丁以上,或保甲四丁以上,合又差一丁 及已系排枪手人户,尚无更排保丁已否 本部勘会,若依义勇条例,其第四等以上主户,每三丁合取一丁为土丁。又缘元降诏旨,只言第四等以上主户有三丁者,以一丁为土丁,及自来无土丁州军,合与不合差点 」诏令逐路经略、安抚、转运司,据元管枪手、土丁人户,依义勇例。广南东路每三丁差一丁充枪手,广南西路每三丁差一丁充土丁。其自来无土丁、枪手州军,即更不差置。
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广(广)[南]西路选募少健丁壮三二千守邕、宾等州城。不足,即于土丁内拣选。
九年正月六日,诏:「广南西路经略、转运,应控扼州军并修城去处土丁,并支与钱米。修城者仍分番赴役。内不当控扼去处,即依条教阅,满一月罢月:原作「日」,据《长编》卷二七二改。。」
十年七月十七日,诏应民兵户内余丁,若归明人子孙、官户、客户、女户、有男夫同居者,依有丁例。单丁户、探事人户,河北沿边弓手户,并免丁之人,并令附保。
元丰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荆湖南路安抚使谢景温言:「相度转运司乞以邵州武冈等县保丁,于界上置铺堡。其已发往关硖等寨拏手,并就本县差填。所置铺堡,望辰州界并在百里内。欲许保丁依条置器甲以备,保聚、教习皆便。」从之。非蛮界百里者,不用此法。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权广东提点刑狱许懋、知贺州王谔言:「韶韶:原作「诏」,据《长编》卷三○一改。、英、南雄、连、贺、端、
康、封、新九州岛,宜依广、思、循、潮、南恩五州例,于四等以上主户,三丁取一为枪杖手。」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一日,诏:「河北、河东、陕西见训民兵,不日什长艺成,当推行开封府界团教之法。其所须钱粮、设官吏,从此准畿县取索会较,未知及期能办与否。若更迁延,恐不能以时举,可依府界近例,令枢密承旨司取索会较。」
七月十八日,诏:「三路见教民兵,第一番除澶、泽、陕州已有指挥外,据狄谘等奏,并已教成。若久不按试,不唯枉费钱粮,兼妨它州起教第二番及转教之法卒不得颁降。宜差天章阁待制、判尚书兵部赵,文思使、文州刺史、内侍押班李舜举,依开封府界已引见格,逐一按阅推赏。仍差入内东头供奉官宋鼎臣、高品刘友端充承受,兼监视按阅。」
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诏应缘民兵事,悉隶兵部。
六年六月四日,广西经略使熊本言:「知宜州和斌、通判丰祹,相度宜州思恩、天河、河池、龙水等县,所管二万七千余人,遇有贼盗,缓急可以追呼。兼普义、德谨、思立、镇宁四寨,控制蛮出入路,欲令所属编排土丁,分作都分,除逐隘旧防托土丁外,各增三十人。其非防托者,遇有盗入省地,并许缘边县及州追呼,遣人部领,会合捕杀。」从之。
七年四月六日,福建路转运使贾青言:「昨提点江西刑狱,编排虔州诸县枪杖手立额,依保甲法,岁一按阅,民以为便,江西一路可以推行。」诏下本路,依虔、抚
州、建昌军等处见行法。
五月十一日,诏辰州土丁屯守诚诚:原作「城」,据《长编》卷三四五改。、沅州,每十人兼顾归明人四人。从荆湖路相度公事孙览请也。
二十一日,诏明州昌国西监巡检司招土兵百人,于明州崇节指挥除其数。以钤辖司言昌国西监、岱山盐场控扼海道也。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五日,枢密院言,修定监司按土兵赏格。从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熙河兰会路住营土兵二十指挥,存留一十二指挥本路住营,移八指挥于秦、陇州、凤翔府置营。」以极边物价踊贵故也。
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泸南沿边安抚使司言:「请应泸州界土人因边事补授班行、自出备土丁子弟在本家地方把扼之人,并循久例把扼边界,更不与请给,亦不理为资任磨勘改转。若别有劳绩战功,并被差入夷蛮界,合该推赏,自系临时奏请恩旨。其敢邀功生事,根究得实,并不用荫赎,特行决配广南远恶州牢城。」从之。
三年二月十四日,诏:「广南西路民兵第四等以上户两丁民兵:原倒,据《长编》卷四○八乙。,第五等户不以丁多寡,及东路不以户等高下,并免教。」
四年三月二日,诏:「融州管下旧系皇佑 差置全家成丁系籍之户,每年遇教阅,并三丁抽一丁,两丁之家亦抽一丁赴教,单丁者即二年一赴外,户内余丁,依旧存留系籍,以备边防,更不教阅。」从广西经略司请也。
七年正月二十五日,荆湖南路兵马(铃)[钤]辖谢麟言:「乞依旧制,于邵州邵阳、武冈、新化等县
中等以下户,选充土丁弩手弩:原作「拏」,据《长编》卷四六九改。,与免科役,七年一替,排补将级,不拘替放年月,分作两番,边寨防托,不得雇人。每遇上番,依禁军例教阅武艺,及专习木弩。如妄有役使,并依私役禁军法。」从之。
绍圣三年三月十六日,诏:「广南东西路枪手土丁,依熙宁旧法,一年县教,一年上州。」以枢密院言元佑以来罢上州法,虑因此渐成废惰,故有是诏。
四年二月四日,诏淮南东西、江南东西路巡检,并依旧法,全招置土兵。
元符元年四月十三日,泸南安抚司言泸南:原作「诏南」,据《长编》卷四九七改。:「泸州义军,乞于十月农隙之际,赴所属犒设,以便夷众。应推排到义军职级,亦乞委自本司出帖,每年合支衣物,乞据数给与逐处义军职级,庶几均被恩赐。」从之。
二年六月三日,环庆路总管司言:「展筑庆州白豹城毕,系控扼处,全藉土兵戍守,合添置住营马步军二指挥。」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枢密院言:「京西路安抚提刑司奏,乞依元丰五年诏,巡检司全置土兵,仍须招有户籍或有主户一名保住者。」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八日,诏(有)[以]边事宁息,减放秦凤路土兵。
大观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诏:「诸处捕盗巡检下兵士,捕捉不行,多是逐县弓手捕获,可令诸县各增置弓手。小县一十人,中县十五人,大县二十人,其役钱令敷出。」
政和六年六月四日,诏:「诸县尉司招置弓手,不许上三等人户投充投:原作「役」,据下文所述改。。近来往往作弊计会,县官漫不省察,致使
下等人户承带攒下夫役、支移科买等,以至破产。自今上三等人户辄敢计会投充者,每名立赏钱三百贯文,许人告,以犯人家财充赏。(行)[将]官吏、本保正副依条科罪,不以去官、赦降原减。其见今冒役之人,仰逐路提刑司指挥州县,并行改正,自首特与免罪。」
十二月七日,诏:「河北路有弓箭社县分,已降指挥,解发异等。所有逐路县令、佐,候岁终教阅了毕,仰帅司比较。每岁具最优最劣各一县,取旨赏罚,以为劝沮,仍着为令。」又高阳关路安抚使司奏:「准大观三年十一月内朝旨,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推赏社:原作「射」,据《宋史》卷一九○《兵志》四改。。准政和保甲格,比较最优县令、佐各减磨勘三年,巡检减磨勘二年;最劣县分令、佐各展磨勘三年展:原无,按《宋史》卷一九○《兵志》四作「最优劣县令各减、展磨勘年有差」,盖言优者减年、劣者展年,据补。下句同。,巡检展磨勘二年。若到任不及半年应赏罚者,并减半。即不经管勾聚教者,不在比较之限。」诏弓箭社准保甲格赏罚施行。
十八日,朝请大夫许毂奏:「本朝联保甲于西北,籍枪杖于东南,深得寓兵于农之意。窃见东南诸枪杖手籍多至千员,下不减数百,其间系籍经年,寖失稽考,至疲癃力竭而莫或检视,事艺日退而未尝审察,名编于籍而人实不存。每遇岁终按阅,始行追呼,旋驱游(子)[手]代名充数。望申 州县,严加括责,询访少壮通习事艺之人,重加较试,籍记姓名年甲,预为之备。」从之。
宣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诏:「四川自讨荡晏州并绵、茂作过番部之后,开斥土疆,建置城寨,接连蕃界,全籍
土兵,以备战守。应成都府等路土兵,可依陕西、河东法,除训练官得差破外,余并不得役使接送。(铃)[钤]辖司检察,季具有无违戾申枢密院。」
三年六月十四日,诏福建路枪杖手,依元丰法隶提刑司。
七月二十四日,兵部言:「熙丰间,民兵总籍几至百万,而京畿三路保甲不与焉。近因江西漕臣请,本路枪杖手元丰七年以八千三十五人为额,至元佑中减罢七千一百四十二人,元符间虽尝增立人数,比之元额,犹减七分。乞诏诸路监司、帅臣并遵熙、丰旧制补足元额,并后来损益之因,与今日增阙之数,岁申本部,按籍检察。」从之。
十一月十二日,诏:「近降指挥,弓手依元丰法,募上三等人户,候召募到人,方得替罢。访闻官司奉行苟且,其见存之人,计属障栏,至今岁余,未见抵替了当。可立限一季,须管数足,监司、廉访使者候限满,觉察以闻。应重法地分准此。」
六年五月一日,中书省言:「勘会巡检下招置土军,自来不给口券,止于本寨月粮内零碎并合,令人担夯随行,以充口食。既将带不多,则沿路必致饥饿,逃窜作过。缘此,巡检虽出,不过旬日便回,多不遍由地界警捕。欲巡检应管两县以上,或都巡检,并于所属州,先次出给差带兵人都口券一道,付逐官拘掌。每遇出巡捕盗,即抄上所带的实人兵姓名、月日,于〔在〕所仓驿,每人每日支借口食本色米豆二升,应付逐日吃用,候回日 纳。其券
一年一易,缴赴所属驱磨。」从之。
七年二月十四日,臣僚言:「近岁邀功生事,使无辜之民坐罹其殃者,京东之置弓箭社是也。窃见京东、西路昨于宣和四年缘西路提点刑狱梁扬祖奏请,乞劝诱民户充弓箭社。继下东路,令依仿招诱。若如立法之意,不过使乡民自愿入社者阅习武备,为御贼之具尔。如邀功生事之人,唯以入社之民众多为功,厚诬朝廷,督责州县,取五等之籍甲乙而次之,悉驱之入社,岂问其愿与否也。法始行于西路,西路既已冒受厚赏矣,于是东路宪司前后论列,诞谩滋甚。近者东路之奏,以数计至二十四万一千七百人,又奏续劝诱三千八百二十八人,又奏武艺长优十一万六千余人,并已就绪,且云比之西路,仅多一倍。审如所奏,有被甲执兵之民数十万,按阅有方,则山东之寇何至累月淹时,未见殄灭哉!且私有兵器,在律之禁甚严,今弓箭社一切兵器,民皆自藏于家,不几于借寇乎 伏望断自圣心,罢京东弓箭社之名,所藏兵器,悉送之官,使民得免非时追呼迫 之扰,以安其生。应两路缘弓箭社推恩者,并追夺改正夺:原作「集」,据《宋史》卷一九○《兵志》四改。;首议之人,重赐黜责;后来奏请诞谩,亦乞特赐施行」。诏:「并依奏,梁扬祖落职。其禁兵器,令安抚司指挥逐州军并拘收入官,弓箭社人依指挥放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