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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四月六日黎州知州依威、茂州例差武臣,从知成都府薛良朋请也。
五月二十五日,诏:「诸州军守臣罢黜,指挥到日,即将州印交与以次官,不得匿旨逗留。如违,仰监司及御史台觉察闻奏。」
十二月八日,诏滁州到任、任满,依庐、楚州推赏。
二年二月八日,诏吏部见拟注知州军,令尽归堂除使阙。
六月九日,中书门下省言:「武臣横行正任或大小使臣差充知州,从来未有称呼定制。自今正任观察使以上差充知州府,并为知某州府。通侍大夫至右武大夫差充知州,为充某州;若系合差待制以上人去处,为权知。武功至武翼大夫带遥郡差充知州,为
权知某州;若系合差待制以上人去处,即为权发遣。武功大夫至小使臣差充知州府,并为权发遣。正任观察使以上差知帅府,为兼某路安抚使,余州带管内安抚者为兼管内安抚使。通侍大夫以下差知帅府,带兼主管某路安抚司公事,余州带管内安抚者为兼管内安抚司公事。」从之。
十月十八日,诏西和、阶、成、凤州守臣依旧以(充)[统]制官兼。
十一月四日,诏自今黎州守臣(今)[令]制置、提刑司公共于文武臣内通行选差公廉有材力人,申取朝廷指挥。六年六月,诏今制置、茶马、提刑三司公共奏辟,以四川茶马吴摠言,黎州买马全在守臣得人,本司不预,难以任责故也。
二十三日,诏应赴任半年前奏事别与差遣人,知州资序添差参议官,通判以下资序并添差通判。其初授讫朝辞人,亦依逐项资格,与正阙参议、通判差遣。先是,新知浔州曹朴上殿,上以其不堪作郡,又不欲使待远阙,宣谕宰执,令与添差,龚茂良讫分作两等以处之。故有是命。
三年三月二日,诏四川都统制吴挺选习兵官一员兼知文州。以四川制置使范成大言,文州管下蕃部作过,知州李彦坚畏懦失职,下任王彪老谬不肯之官,彦坚、彪既罢,因有是命。
四月三日,诏侍从、台(练)[谏]、两省官照资序差格,不以内外,杂举监司、郡守岁各五人。保举官及五员以上,列衔共奏,明言所举人有何政绩才术,堪任何等监司、
帅府、大小州郡差遣,听上下半年奏举,中书省置籍,三省更加考察,取旨除授。
六月二十一日,诏真州通判徐栋知泰州。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第二任通判以上资序人,不以内外,与知州军差遣。栋虽系初任通判资序,因监司以劳 实迹荐举,与升擢差遣,难以一 施行。」故有是命。仍令自今后有似此之人依此。
八月十二日,诏富顺、大宁知监自今堂除。潼川路转运司申,定差朝散大夫杨骞知富顺监。吏部检准淳熙二年二月八日 ,行在职事官、诸路监司、知州军依旧堂除,内不曾该载知监窠阙。诏杨骞依转运司定差,因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诸州军守臣惟才是用,自今不拘远近,于文武臣内选择差除。
四年四月十六日,诏诸州军差武臣去处,须精加选择可以治郡者。合门宣赞舍人应材言:「今日武阶通差守臣,然而郡寄重甚,非便民事者强使为之,必不胜任。」故有是诏。
七月二十五日,诏:「职事官未至知州资序人陈乞外人,缘堂除并取到部阙通判皆远,如系通判资序,可特与添差参议官一次,知县(次)[资]序以上与添差通判一次。在职改官后及二月同。每路每州各不得过一员,候添差及两政之后别取旨。」先是,二年定职事官除郡之格,理亲民资序,后以实历职事官年月等第除授。于是翰林学士、知制诰周必大等言:「《干道中书门下令》:『诸在京职事官未至
监察御史已上,履历尚浅、供职未久、陈乞外任者,不得除监司、知州军差遣。』注:『特旨除授或资序已及者非。』今乃许其身内改秩,或京官不曾作县,纔历职事官三二年便得为郡。间有辛勤州县,历数任,必参格法,方始得之,若何而不内重外轻乎!乞自今职事官未至监察御史以上者,履历尚浅,供职未久,陈乞外任,欲乞依《干道中书门下令》,不得除监司、知州军差遣。其有材能劳效卓然显著、特旨升擢者,不拘此限。其元系部阙州军并川、广州军,令三省选定紧望去处,合堂差外,并发下吏部依格法注拟。元系堂除通判阙,依旧归堂。所立定格即非旧法,合行除去,并依旧法。」从之。其吏部注拟知州军并堂除通判员阙,并遵依绍兴五年闰二月十三日措置指挥。
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诏吏部注授知州军人,并令赴都堂审察讫前去之任,候任满日奏事。
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诏郁林州守臣可令枢密院选差武臣一次。
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帅府并驻大军州军守臣自不合除代外,自今每路各留两阙,候见任人去替半年,方许差人。三省常切遵守。」以侍御史黄洽言:「今州郡大率皆四年阙,职事官之久次者,岂不欲更迭补外!大抵食贫,无以为远次之资,是以盘旋而不能去。议者无以处之,遂又有添差参议、通判之说。州郡既以阙乏,而创为添差不已,夫岂良策 宜于州郡阙中留十
数阙不差替人,以俟后来擢用之人。」故有是诏。
九年正月三日,诏:「诸路守臣任满,开具本州岛实在财赋数目及有无拖欠诸色请(结)[给],并有无少欠人户钱物,不管以在库虚数及不系本州岛合用之数在内,具公文交割与交代。如正官未到,并以交割以次官,及具一般文状,省部置籍稽考。如有不实,许监司、台谏觉察奏闻。」总领及转运司依此施行。十一年六月,令户部检坐申严,仍仰新到任人限一月内将交割到数目从实具申。如违,许本部具名奏闻。
七月十六日,诏自今黎州守臣衔内带兼节制黎雅州屯戍军马。以四川制置使陈岘言:「雅州荣经县并碉门寨等处与黎州相关,所管戍兵止是知县、知寨官主管,或有小惊,分布防拓,须听黎州守臣号令,方能相应。」故有是命。
十一月六日,诏汀州守臣依旧堂除。
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权户部侍郎叶翥言:「乞令守臣得替,开具合趁岁额诸色窠名钱物有无发足与亏欠,及许其自言,在任之日或能关防渗漏,撙节妄费,趱积储蓄,以为一州后日计者,申尚书省,下户部以凭审实。」从之。
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进呈知州军留阙,上令中书置簿籍定遵守。先是,上谕宰执:「州郡不须待阙人多,可大郡、小郡各留几处,勿除代。」于是所留凡四十二州:浙东路绍兴府、明、婺、处州,浙西路临安、镇江、平江府、湖州,江东路建康、宁国府、太平州、广
德军,江西路隆兴府、赣、吉州、临江、南安军,福建路福州、建宁府、泉、汀州,湖南路潭、郴州、武冈军,湖北路江陵府、鄂州、荆门、信阳军,淮东路扬、楚州、盱眙军,淮西路庐、和州、无为军,京西路襄阳府、光化军,广东路广州、肇庆府、潮州,广西路静江府、邕、琼州。
十月二十七日,诏:「今后四川、二广知州军见居川、广,合阙到半年前奏事人,及系见阙去处,并令诣本路转运司禀事,仰漕臣精加铨量,人材委堪任使、非昏谬老疾之人,结罪保明申尚书省。」以上《孝宗会要》。
淳熙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诏知阆州吴昭夫、知果州赵 各特转一官,与近阙蜀郡差遣。以四川总领赵彦逾言措置有方、催科不扰故也。
十七日,宰执进呈盱眙守臣霍箎捕获赵兴等透漏银两甚多,不可不略与(旗)[旌]赏。上曰:「与转一秩,以为沿边官吏举职者之劝。」
绍熙元年三月二十四日,诏潭州观察使、知扬州郑兴裔除保静军承宣使,以兴裔久任边帅,职事修举故也。
六月十九日,臣僚言:「应郡守有赃污狼籍,曾经论列或被按劾而事迹昭著者,任祠禄之后,乞不得复任郡守。」从之。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后省言:「看详吏部尚书郑(乔)[侨]奏,乞自今到部初任用赏改官人,须实历三任,方许注知州军阙,自余悉如见行条法。庶几用举主升改人资历稍同,实为允当。」从之。
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今沿边州郡
所除太守皆用二年承替,与内郡无异,送往迎来,初无固守之计。今欲将极边楚州、盱眙军、滁州、(豪)[濠]州、安丰军、光州、随州、郢州、光化军、均州、信阳军、金州、洋州、凤州、西和州、成州、阶州,次边高邮军、和州、无为军、德安府、复州、荆门军二十三郡,今后遇有阙到半年,三省、枢密院同共商议,于文武臣精加选择,并令三年为任。每遇任满,如有治 ,取旨升擢,特令再任。见在任及已差下人,并成资满罢。」从之。以上《光宗会要》。
绍熙五年十月四日,臣僚言:「朝廷举四蜀之地付之制司,其权不轻,其责甚重,则凡一切之事,宜皆归之制司,而州军守臣赴上之铨量反归之四路之漕司。夫漕司之权比制司为轻,而漕司之责亦不如(置)[制]司之重。权轻则不敢多有所废黜,责轻则不暇详于顾计。其间虽特立独见、不溺此习之人,然亦无几。今不若以铨量守臣之柄,一付之制司。夫权重则虽废黜之多而有所不惮,责重则顾计利害之深而不敢苟且,如此则昏耄疾病不胜任之人,不得以冒居守臣之任,而州郡无不治矣。」从之。
闰十月十日,敕令所言:「今以绍兴参附尚书司勋格、绍熙五年七月九日圣旨,拟修下条:郢州州县官格,右到任及一年减一年磨勘,任满更减二年磨勘。右入淳熙京西路酬赏法。」从之。先是,权发遣郢州任世安言:「京西一路六郡之地,与敌境相接,除襄阳府、均、随、房州、光化军五郡官吏
任满皆有恩赏,独郢州无推赏之令。如房州一郡居大山之中,地势深固,去边稍远,尚蒙朝廷存念,官吏任满亦与推赏,而郢州极边,乞照别次边体例特与放行恩赏,庶几官吏趋赴事功,自然有所激劝。」至是 局修立为法也。
庆元元年二月一日,诏处、台、衢、秀、严、信、池、筠、袁、抚、江、泉、漳、潮、通、泰、鄂、永、邵州、南康军二十阙,今后止差一政。令中书籍记,非职事官补外,不许陈乞。
六日,诏南安、邵武、汉阳知军三阙依旧堂除。
七月二十三日,诏曰:「朕图回初政,不遑康宁,延见群臣,博询治道,有可采用,未尝不行。比览奏对,所陈多以监司、郡守数易为说。盖监司典一道按廉之权,郡守膺千里牧养之寄,倘不久任,弊非一端。虽得贤能之人,要必假以岁月,岂有阅日尚浅,又复徙而之他!居官者怀苟且之心,竞进者亡久留之意。民知其将去则莫从化,吏知其可欺则绝簿书。若乃财用殚于送迎,卒徒疲于道路,郡县凋弊,殆不能支。此诚今日所宜首革者也。朕既明谕大臣,遴选人材于除用之初矣。继自今深鉴前弊,无数变易,以考治功,以宽民力。其有绩效着闻者,当以玺书勉(厉)[励],增秩赐金。公卿有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庶几乎汉宣中兴之治,顾不美与!刺史二千石其各安乃职,共乃事,务为悠久之计,政成而俟褒擢,称朕意焉。」
十月三日,诏:「通判资序及两经任通判人,方许除知州,庶几士夫不为
空言,究心民事,以副朕爱养元元之意。如有卓异之才,宰执将上取旨,别议旌擢,虽有已降指挥者更不施行。」
十一月三日,右正言刘德秀言:「国家在外之选,莫重于监司、郡守。然监〔司〕则多出于一时之差择,初不胶于一定之法,若州郡守臣则似胶于法而不通矣,不有以通之,其可哉!且今天下几郡,为郡守者几人,或已居官,或未赴上,姑以十分为率,其三则为朝廷补外之人,其七则由小官积累以至者也。其由朝廷补外者,则以才望选,而由小官以至者,特以资历耳。今小官之入仕,或早或晚,是虽不一,姑酌其中而言。且以三十而仕,守阙历任必须七八年,有举主三人,而后得所谓(阙)[关]升者。又守阙历任六七年,求举主五人,而后得所谓改官者,则盖几五十年矣。既已改官,然后作县,谓之须入,而县阙之佳者至三年,其次者亦不下二年,其守阙历任又如前比,迨作县之竟则已五十余矣。然后入所谓属官通判,展转两任,共须十年,然后始可望四年、五年之郡,则几于七十矣。当此之时,筋力疲于少年之奔走,精神困于少年之酬应,虽有赵广汉之聪明汉:原作「漠」,据《汉书》卷七六《赵广汉传》改。,桑弘羊之心计,谩不复知省矣。其权不过委之于僚吏,否则一归之吏胥之手而已,百姓何由而蒙利哉!臣愚以为今不若择天下之剧县若干,类而榜之,使改官须入之人,其居是官有抚字、催科两课俱优,发摘、教化并行不悖者,令州县、监司
以其治状结罪保明来上,仍令御史台覆核。如委有显迹,则稍超躐之,畀以见近阙通判,任满即与知州军差遣。如此,则其人幸筋力之未衰,精神之未耗,展布四体,以惠利斯民,一利也。为剧县者既前知有州垒超躐之可慕,则悉心毕力,趣事赴功,而县无不治,民无不被其惠,二利也。举一事而二利从,亦通变而适时之法。然或者谓近降指挥,须两任通判然后可以得郡,无乃与之相背也,臣以(不为)[为不]然。近降指挥为中常之才设也,初不相妨,亦可兼用。如陛下以臣言可采,乞降付三省详酌施行。」从之。
二十四日,臣僚言:「孝宗皇帝朝,诏守臣到任半年,以民间利害五事上闻,年来殆成文具。臣谓莫若不必限以五事,但使之讲究利害,委有关系生民休戚者,然后使之上闻。少者或以一二,多者或过于五事,如可备采择,乞颁诸州奉行。」从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宰执进呈中书舍人汪义端札子,乞边地帅守杂用文武之臣,若文臣知州,亦宜选武臣为贰,其文臣倅贰之无用者自可省去。上曰:「郡有倅贰,正如诸军统制之有副也,互相纠察,岂容省去!此论〔非〕是。」余端礼等奏:「圣训切当。兼改更祖宗法度,亦非所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