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八年九月十七日,诏以诸路教阅保甲隶兵部,增(制)[置]同判一员,主簿二员,勾当公事官十员,分定州军出入提举,其罢诸州军提举官。
九年五月

十六日,诏省罢兵部勾当公事官五员。
十二月十五日,诏:「诸路已籍民兵自来未供帐状处,可令今后年终依例供兵部造帐申奏,令枢密院置册揭贴进纳。」
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今后兵部主判即兼领职方、驾部、库部、兵部甲库今后:原作「后今」,据上下文意乙正。。其兼领去处自合依条例管勾,所有主部亦合准此。」从中书礼房所定也。
七月十七日,枢密副都承旨张诚一等言:「奉诏候兵部进义勇、保甲条贯,令修定以闻。今看详除合入一路一司及令 施行外,重删修到敕五卷,总例一卷。」诏颁行。
元丰三年六月十五日,罢兵部干当公事官。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天头原批:「寄案《大典》卷七千三百五作二十二日。」,朝散郎、龙图阁待制、知郑州许将试兵部侍郎。侍郎自是始正除,尚书阙。
六月二十二日,诏(遁)[递]马券隶驾部,令兵部尚书以下书押券。
九月二十三日,诏应缘义勇、保甲事并隶枢密院,其余民兵悉隶兵部。
六(月)[年]闰六月十二日,诏尚书兵部自今文臣待制、三省郎官、正言、监察御史、提点刑狱以上、武臣横行及路分都监以上各举应武举一人。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七日,兵部言:「欲乞今后应呈试武艺人依条合授品官者,从本部关吏部奏拟,告差使已下从本部蕃官例施行。」从之。
十二月七日,兵部言:「官制厘正事务各隶六曹诸司,唯帐籍案拨附行头司。今欲随事拨隶诸司,各归合属部。」从之。
二年二月八日,太师文彦博言:「厢军旧隶枢密院,新制改隶兵部。且本

兵之府,岂可无籍。」枢密院言:「官制行,厢军分隶户、兵、工三部,于户、兵、工部置籍揭帖。」诏逐部自今进册,以其副上枢密院,仍更互揭贴。
三年闰十二月十四日,诏:「陕西、河东蕃兵、蕃官、三路广西、陕〔西〕陕西:原阙「西」字,据文意补。、荆湖民兵及敢勇、效用之属,并隶枢密院,兵部依旧主行。其余路民兵令兵部依旧上尚书省。应小使臣补及改转,并吏、兵部拟钞画闻讫,送枢密院降宣。」
六年七月十二日,兵部言:「自今蕃国欲不以曾未入贡及有例无例应缘进奉人陈乞授官加恩,并令主客关报兵部。」从之,详见主客门。
元符元年二月二十七日,兵部言:「呈试武艺人依敕限十二月以前到部。有疾故趁限不及期者,许令次年就试。缘其间不无违限称疾病之人,若便与收试,即到部条限徒为空文。乞召保官,经所属自陈给据保明,申兵部验实,许次举就试。」从之。
徽宗政和四年二月十四日,诏步军司所管厢军剩员,今从(令)兵部郎官措置差拨。
高宗建炎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诏:「诸军教阅在法日差将校分番部押,其早教仍轮兵官一员巡按。比年以来,军额既阙,州郡长史玩习,不务招填,教阅不精,兵官不切巡按,致诸军人额不足,武艺退堕。今后将现阙额去处并拨入一等军分,敷足旧额,以便教阅。」从臣寮请也。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兵部郎官一员兼职方。
同日,诏兵部人吏减半。
同日,诏卫尉寺并归兵部。


被伤,不任征役,未得减下衣粮,且令全分支给,候及一年即依条施行。 兴元年九月十八日,明堂赦文:「应军员兵级因战十年九月十日以后除去「候及一年即依条施行」,却添入「所属不得少有阻节」。殁于王事军人,祖父母、父母、妻笃疾及年七十以上别无子孙供养者,所在勘会,特支与本营小分请受。如阵亡人依条合给多者,即从多给。应诸军将校战殁,在法母、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孙愿为女冠,所属者具奏。虑其有未及之人,官司以未应条法不许披剃、披戴。仰所在州军如有上件人,年虽未及五十,亦许具奏。」其后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添入「应诸军拣下年老及不堪披带军兵,已取问愿就州军支给请受养老者,仰所在州军按月支破合得请受,常切存恤,无令失所。应军兵敢勇、效用之类因见阵亡殁,家无男夫,而祖父母、父母、妻年老及子孙幼小不能自存,如不该支破请给,并仰所在官司依鳏寡(孙)[孤]独条存养。」十年九月明堂赦、十三年九月〔明堂赦〕、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并同前制。内母、妻年五十以上愿为女冠一项,自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内不书。
十一月十二日,诏:「今后百司应收管军兵,并

令申取朝廷指挥收管,不得陈乞改易家粮。」
二年二月十八日,诏:「故臣寮之家合破宣借兵给,令兵部置簿出给付身券头,于行在粮料院出给,不系兵部付身粮料院券头,州县并不得帮支。」从臣寮之请也。
闰四月八日,诏:「应臣寮之家宣借人候兵部置(部)[簿]出到付身,拖照旧请历换给历头,所属州军批勘,仍将旧历毁抹。」
三年四月五日,诏:「今后应差破送还人兵,据依条合得之数指定的实去处,依法借请。如敢妄指远处,冒借请受者徒二年,按察官加一等,并不以赦原减,仍令监司常切检察。」
五月十五日,兵部侍郎郑滋言:「故臣寮之家见占破宣〔借〕兵士已满五十年以上者,更不差破。」从之。
五年闰二月二十四日,诏:「诸路州军将故臣寮之家合破宣借人,并依旧法。内有已及五十年已上者,依格减半「依」字上原衍「家」字,已删。,余依绍兴二年二月十八日指挥施行。其请受文历,仍照验付身并粮料院文历。如冒名承代,将请人并帮书人吏并从诈欺法科罪。」
七年十二月三日,诏:「逃亡军兵既有赦限,及所决、所立条限免罪许收管,令逐处勘会诣实保明申所属。省部依疏决赦条收管,更不申取朝廷指挥。」
三十年二月一日,诏:「诸官司过数差占白直兵士及外借人,并仰日下拘收发遣。如有违戾,各从徒二年科罪,许被差借人经赴尚书省陈诉。」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七月二十二日,诏兵部四司

主事、令史、承阙书令史各减一年出官,该遇皇帝登宝位也。
重伤废疾不堪披带之人,许令子弟、亲戚承袭。」从江淮都督张浚请也。 孝宗隆兴元年六月二十日,诏:「诸军官兵因战
七月二十六日,诏六部长贰除尚书不常置外,置兵部侍郎一员,兵部、驾部郎官一员兼领。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兵部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兵、库部人吏通额迁补。见管吏额并添置手分、贴司各一名,兵、库部主事一名,兵部令史一名,库部令史一名,书令史六人,守当官一十一人,正额一十人,添置一名。贴司二十一人,正额二十人,添置一名。私名五人。今乞减添置手分一名,添置贴司一名,正额贴司五人,入额私名二人,并从下裁减。将减下人数置籍,候有阙日依名次补填。」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诏:「令兵部检坐合差破厢军去处,见行条法指挥申严行下,今后不得辄差禁军充镇厢军窠役及过数差破,如有违戾去处,当议重寘典宪。」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诏:「可札下兵部取索诸路州军厢、禁军见管人数,具帐闻奏。」
五年三月十六日,三省、枢密院言诸路州军斥堠递铺并摆铺军兵传送递角,近来迟滞,所属违戾。诏:「令兵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行下,仍委本部常切驱磨检察,将住滞违戾去处提举主管官并巡辖使臣职位、姓名及铺兵申朝廷取旨,重作行遣。」

九月二十四日,诏:「将绍兴三十一年以后军兴阵亡之家承受恩泽补官亲属,不以曾未经任,与依见从军人荫补子弟例,令吏、兵、刑部、殿前司照验补授因依,并送元来军分使唤,便与批放请给。」
六年五月四日「六」上原衍一「六」字,已删。兵部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兵、库部两司人吏系通额迁补,(目)[自]今以三十七人为额,内私名三人无请,今减书令史一名、守当官二人、正贴司四人,通以三十人为额。今来并从下敦减,候额内有阙日却依名次收补。」诏并依拟定,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二十七日,诏将陕西、河东路敢勇、 用、川陕宣抚司拟补 用、川陕义兵及归明、归正、归附等人并阵亡及借补应转补进义校尉、守阙进义副尉、进武校尉、守阙进武副尉、下班祗应并隶兵部。
八月十五日,权兵部尚书黄中等言:「本部近承指挥将下班祗应并进义校尉、守阙进义副尉、进武校尉、守阙进武副尉拨隶兵部。缘兵、库两部自主事至贴司止有三十人为额,委实人力不胜那容,差拨不行。欲乞量行差拨都官、殿前司职级、手分并添置贴司、楷书施行。」(照)[诏]令兵部于殿前司抽差旧管下班祗应文字人吏六名,赴部行遣。
七年六月十三日,诏兵部将归正并曾(从)经从军拣汰下班祗应年七十以上人,依大小使臣及副尉见行条法,放行注授合入添差差遣。其东西班见今应奉并吏职不曾从军之人,自依旧法施

行。
七月二十九日,诏差兵部侍郎、同主管步司崔宪政监试今年武举进士弓马。
十月二十八日,诏诸军拣汰若不曾经添差、不曾赴任及虽赴任不曾终满之人,今后到部,可并免呈武艺。
八年四月八日,诏已唱名武举进士内有本贯系巘藩之人,可令兵部比附文举升名。
九年八月四日,诏令兵部行下诸处,今后进马军兵不得差 用,并守阙进勇副尉至下班祗应人充牵马并执色合干人。从枢密院请也。
十月十八日,诏:「令兵部遍牒诸路州军等处,将申奏入递机密要切文字并实封,于皮筒内外及文引止排字号,不得显露事因。如违戾,取旨重作施行。」从枢密院请也。
【宋续会要】

淳熙元年正月十二日,诏:「外路诸军下班祗应自今许通理一十五年,特与行磨勘改转。」以枢密院言三衙从军下班祗应系行在护卫之人,昨降指挥通理十年磨勘,外路诸军未有立定格法,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三日,诏军功副尉复隶兵部,吏职副尉依旧例隶都官「隶」字原无,据上下文意补。。以兵、刑部言:「已降指挥,军功副尉依旧法隶都官,干道六年五月曾降指挥令隶兵部。今来都官吏额已经裁减,人数不多,虑恐行遣差误,其兵部人吏掌行岁久,谙晓格法。」故有是命。
二年七月十三日,兵部言:「弓马子弟所以已行省罢,乞将守阙进勇副尉、进勇副尉名目人与添差诸州军散祗候使臣不厘务一次,守阙进义副尉、进义副尉与添差诸州军听候使唤不厘务二次,仍立定任满年限,每州通不得过二员。」诏依,并以三年为任。
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大小使臣以姓类聚三代、乡贯、年甲,置簿籍定,专委郎官从实点对,以革增减之弊。所有合属兵、刑部人,亦合各委郎官一员置籍。」从之。
五年六月十四日,诏:「诸处守阙进勇副尉、进勇副尉所得减年,候转至合理磨勘日,与依守阙进义副尉每一年比折得四个月零二十四日收使。如逐等资级人自川广取马,往返万里,合得酬赏,亦乞依前项比折体例收使。」以兵部侍郎刘孝韪言:「绍兴五年公据改作守阙进勇副尉,甲头改作进勇副尉,虽正其名称,而

遇得减半酬赏,依前不许收使。如三卫诸军所管守阙进勇副尉,于春秋拍试内有推赏之人,然所得减年虽给公据,将来即无收使条法。盖当来效用转公据、甲头上系陕西、河东路招置,防托乡里,不离本土,故不立理年磨勘之法,与今来事体不同。」故有是命。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兵部尚书王希吕等言:「近吏部奏请措置应使臣身故并令诸州军批凿身亡月日,内外诸军使臣、将校行在委承旨司,在外委总领所批凿,违者坐以失觉察之罪,赏钱三百贯。其今日以前妄冒身故付身人,许两月陈首,特与免罪。所有兵部应管下班祗应、副尉、效用补授进勇并守阙进勇副尉,及厢军补授将校、节级、因功赏转授名目之人,如遇身故,乞令诸路州军并内外诸军依前项指挥施行。」从之。
十二月十七日,兵部尚书王希吕言:「本部所管军功或恩泽及归正补授副尉并绍兴三十一年以后归正守阙进勇副尉名目之人,赍到付身,经部注授,往往经来年岁。窃虑承代他人付身,妄说缘故,无凭考验。今欲将前项补授副尉初参部或任满后及三年以上赴部陈乞之人,并照应下班祗应参部条法。并副尉自补授及十年无故不陈乞者,亦依干道令。又诸司主押官补下班祗应者属兵部,前后循习,止据逐处保奏,下本处审问,于条法无更改,便申密院取旨放行。今乞一依《干道吏卒令》,先令本处

申奏,次令本路转运司保奏,仍令本部送进奏院契勘,并关刑寺约法,如无违碍,然后申上密院取旨。」上曰:「下班祗应条法详备,副尉自合一体施行。如此则关防周密,不容欺弊,可依奏。」
八年二月十四日,都省言:「命官去失付身,召保从州军保奏,吏部再行具奏,指挥下日出给照札。其副尉去失付身,兵部止据州军申到,径自出给公据放行注授。窃恐别生弊幸,下兵部措置。」既而本部乞将副尉去失补帖文字如有系初补,召本色见任小使臣以上两员;如系初补及全去失,令召见任升朝官二员、小使臣一员委保。本部有未去失以前申到,或朝廷付下参部录白可以(于)[干]照者,召见任升朝官小使臣各一员。其去失初补及全失付身之人,即令所属州军保奏,本部验实再奏,候日出给公据。如不系初补,止令州军取会保奏,免本部再奏。如诸军所管人数,仍须将副委保。」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