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吏部格式司

吏部格式司
【宋会要】

太祖建隆元年十一月,诏:「天下县除赤畿、次赤畿外,重升降地望,取四千户以上为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下,五百户以下为下。自今每三年一次升降。」《大典》卷一千九百七,又卷一万四千六百十五。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六月,诏广南县五百户以下者止置主簿一员,兼令尉事。
雍熙二年十二月,诏定幕职州县官俸钱。
淳化五年七月,诏诸州木夹文解依格逐季申发,令进奏院即事收下,勿得稽滞。
至道二年四月,诏:「自今后初出官人便入初等幕职者,料钱止给七千。若已有入官资考,许请前任料钱合入令录。入初等幕职者依本州岛录事例给(奉)[俸]。」
真宗咸平四年二月,诏:「格式司自今如有不切子细勘会升降户口、参定料钱,干系人吏重行决罚。」
三月,诏:「逐季阙解,三年一次升降户口,令有司定式样颁下。」
五月,诏:「吏部格式所辖木夹阙解帐,本司置籍,委主判官躬亲点检销注,架阁收掌,无得散失。」
八月,诏:「广南路幕职州县官知州处,自今并差京官。其浔州录事参军、贵州司户参军及春州元(下)[不]置官外,其龚、白、南仪、 林、高、化、横七州录事参军依旧不置。」
六年七月,诏:「州县官俸钱米麦并须经格式司升降则例支给,不得专擅增减。」
景德二年正月,诏:「广南

试衔知县、通判除合给录事俸钱外,更与添支。」
三年正月,诏:「格式司起请幕职州县官、司士、文学参军板簿,具录出身、历任、乡贯、三代。其外州所资寓居者亦抄录官名、替罢因依供申,令格式司别置得替官板簿点检拘辖。如有改授及丁忧事故,实时批凿销注,委判铨官常切点检。」
四月,诏:「自今如已是令录、知令录引见与幕职者,即注节察推官、军事判官。其判司簿尉、司理参军资考合入令录引见与幕职者,且注初等,给本州岛录事或倚郭令俸,不得过十五千。」
十一月,诏:「吏部铨所注幕职州县官令格式司每月具半年未上人名衔申铨,铨司上簿移牒催促。若新授官身亡、丁忧不赴任者,所在根究,具事以闻,别行注拟。」
大中祥符二年十二月,诏:「自今银台司送下奏状但干员阙者,即送吏部铨上簿,送格式司勘会。如的是合收阙,即具状上铨注官。若已注替,即批凿状后送铨。」
六年十月,权判吏部铨慎从吉言:「格式司用《十道图》较郡县上、下、紧、望,以定俸给。而户口岁有登耗,未尝刊修,颇误程品,乞差官校定新本,付本司行用。」从之天头原批:「修书门可备考。」。事具修书门。
干兴元年二月,流内铨言:「准敕定夺广南州军千户以上县,各置官两员,及令格式司自今应广南诸县候三年一度升降敕下,逐旋勘会。若有升及千户以上县,即依今来所请置官两员。如是降下户口不及千户县,令即依旧例止置官一员。其有

减省下县,令候成资日依得替人例放令罢任。」从之。
广南东、西路四十一县,见合各置官二员,一员县令,一员主簿兼尉。东路:广州清远、增城、怀集、四会,潮州潮阳,贺州桂岭、富川,南雄州始兴,梅州程乡,连州阳山、连山,韶州乐昌、仁化,康州端溪,惠州归善、博罗,端州高安,英州沧光,新州新兴,恩州阳江。西路:桂州临桂、永宁、荔浦、修仁、灵川,昭州平乐、恭城、龙平,宜州龙水,南仪州岑溪,白州博白,融州武阳,钦州灵山,廉州合浦,容州普宁、陆川,宾州上林,藤州锦津,蒙州立山,高州茂名、电白。
五月,仁宗皇帝已即位未改元。流内铨言:「幕职、令录前任俸厚、今任薄者,欲望损旧俸而给之。凡二十千者给十八千,十八千者给十五千,十五千者全给。」从之。
神宗熙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言:「天下选人俸既薄,而又多少不一,恐不足以劝廉吏,请增逐月俸给。」诏依所定施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甲库

甲库

太宗至道三年十二月,诏:「吏部甲库许置院子一人,月给钱于祠部钱内支。」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四月,诏:「流内铨注官后日限:给帖过院,逐甲牒送门下省押定,送铨司七日,铨司送南曹两日,南曹句勘邸书复送铨一日,铨牒门下省一日,门下省进内两日,候内中降到中书,中书两日再付门下省,却给付都省承 人一日,送甲库亦一日,甲库出给签符,关送南曹格式官告院五日,南曹给历子十五日,官告院给官告五日。」
七年八月,诏官告院:「应中书送门下拟官奏状,并送甲库依黄甲例收管,准备诸处会□「会」下一字原有缺损,疑为「问」字。。」
十一月,诏:「今后废置司应收到事故合废置选人官告文字,并画时当厅批凿,牒送刑部毁抹。」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二 【续宋会要】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二

【续宋会要】
原稿旁批:「寄案,徐辑阙户部,其属官见此。」
《两朝国史志》:度支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调度之费,皆归于三司,本司无所掌。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金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库藏出纳之节,金宝财货之用,皆归于三司,而权衡度量之制主于太府寺,本司无所掌。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仓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仓庾受纳租税、出给禄廪之事,皆归于三司,而别置提点仓场官以督察之,本司无所掌。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二 总制司

总制司
【宋会要】

高宗绍兴五年闰二月二十五日,参知政事孟庾言:「准敕差提领措置财用,乞以『总制司』为名。令礼部下文思院铸印一面,以『总制司印』四字为文。行移取索文字,并乞依三省体式。应本司措置事务,依例进呈得旨,并关申尚书省。总制司乞专一检察内外官司应干钱物隐漏、失陷、侵欺、违欠之类,并从本司一面拟定取旨行下,仍申尚书省。其利害明白,事体稍重,今从宜更改。应内外主管财计官吏遇有员阙及不堪倚仗之人,并乞依圣调与宰执商议施行。行在并诸路州军及内外诸军合用钱物粮斛等,从来系户部与漕司应副,自合依旧。」并从之。
五月十八日,诏:「孟庾已除知枢密院事,所有见兼总制司自合依旧。」
七月八日,诏参知政事沈与求权行兼领总制司。以孟庾除知绍兴府故也。
六年三月四日,诏:「沈与求已除知明州,总制司官候三省别除执政官取旨。」

籍给剃度受戒文牒而已天头原批:「此系重文,见祠部。」。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膳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供御之膳羞、内外饔饩隶御厨,以它官勾当陵庙牲豆、酒膳,诸司供奉口味,亲王以下常食料,皆分领它司,本司无所掌。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天头原批:「清本已缮校过。」。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职方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城隍镇戍、烽候防人、道路远近、四夷归化皆不与闻,本司但受诸州闰年图及图经而已原稿旁批:「查《职官》二十七」,天头原批:「此当校补入。」,又批云:「已补入。」。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驾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舆辇车乘隶于太仆,传驿、给受一出于枢密院,牧之政总于群牧司,本司无所掌。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神宗正史职官志》,见《宋史》。
建炎三年,以驾部兼库部,复并太仆寺归驾部。绍兴元年,复裁内外官,于是驾部又当省,而即适赞读王府,而诏听留,需其迁勿补。厥后间或一置,而一员之制定矣天头原批:「已归太仆寺。」。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库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戎器分藏内藏库及军器库,以它官及侍典领卤簿、仪仗天头原批:「归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礼部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礼部
【宋会要】
主都省集议奏状,百官名表,补奏太庙郊社斋郎,改补室长、掌坐,出给补牒,诸州奏祥瑞,出纳内外牌印及制科举人有名表印出纳:原误作「纳纳」,据下文改正。,每百官拜表用之,以朝官一员或二员主判。
《两朝国史(制)[志]》:礼部判部事二人,以两制及带职朝官充。凡礼仪之事,悉归于太常礼院,而贡举之政领于知贡举官,本曹但掌制科举人、补奏太庙郊社斋郎、室长、掌坐、都省集议、百官谢贺章表、诸州申举祥瑞、出纳内外牌印之事,而兼领贡院焉。令史三人。元丰改制,所掌具《职官志》。
尚书一人,侍郎一人,郎官一人,通行四司事。分案有五:曰礼乐,掌五礼、大乐、 吹、晏乐、朝会、上寿、飨宴、上元张灯、祠祭、朝谒、朝拜、籍田、郊庙、陵园、坛域、蕃贡物,凡邦之礼乐制度、仪注、器服、牲牢、婚姻、丧葬赙赠皆属之。曰贡举,掌学校,凡经籍、科举发解、省试及讲筵史官赐书、修书皆属之。曰宗正奉使帐案,掌皇后、皇子、公主、亲王、诸妃以上圣节大礼恩泽、公主降嫁及宗室冠、葬、试经艺并图书,奉使押赐外国事并点磨所辖官司文帐皆属之。〔曰〕封册表奏宝印案,凡册宝及封册礼命、章服、冠帔、旌节及恩赐并奏,表章、制造表词及图书、祥瑞、旌表孝行之事及宝印、朱记、给赐、牌印、关借、请纳等皆属之。曰检法,掌编类供检礼、祠、主、膳四司条法。又有知杂开拆。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礼、祠、主、膳四司书令史、守当官共二十七人,通称曰守分。礼部十三人,贴司十二人,太常寺、国子监隶焉。
真宗咸平六年七月,判礼部盛玄言:「按《唐六典》礼部内外百官皆给铜印一纽。今礼部给印不独百司,应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刺〔史〕已上并给随身牌印一副。或因官改罢,或坐事除免,元给牌印多不送纳,事无关决,理难追收。乞今后应请牌印官有改移替免,即御史台具名,牒报礼部置簿追纳。又按敕,应新、旧牌印于都省厅置柜封 ,轮差人吏守宿。本司虽敕文,即未施行,寻勒本省令史具所管印记点检入柜。合有专典主持,虽是轮差吏人,终不专一。况所管牌印自南郊五使、诸王节度使以下、刺史已上所干不少,或因事

立名,或垂久为制,动系军旅、场务。傥守掌不勤,奸滥窃发,绳愆按罪,法实非轻。按《六典》礼部有掌固八人。掌固者,掌其(因)[固]藏之谓。乞依祠部朱红钱专知官一人,逐季造帐拘收,每赴省请纳牌印,即令史行按关刺,专知官据数给纳入帐。」从之。
大中祥符五年九月,诏:「寺院宫观士庶之家所用私记,今后并方一寸,雕木为文,不得私铸。」
六年七月,诏:「今后应斋郎礼部给补牒,即赴太常寺祗应祠祭。如年幼随父兄出外,亦须具奏听裁。如遇恩〔放〕选,须曾赴寺公参祗应三次祠祭,即许投状,余不在援恩放选之例。」
仁宗庆历三年十二月,诏详定诸祥瑞不许进献,听申尚书礼部知。
嘉佑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知宗正丞事赵慎微等言:「乞下礼部根刷见今未参选太庙室长、斋郎,关送当寺准备五飨捧俎行事。仍乞今后礼部方给补牌充太庙室长、斋郎者,画时具姓名关报本寺。其在京者,即仰随牒赴寺公参。」从之。
《神宗正史 职官志》:尚书礼部掌礼乐、祭祀、朝会、燕飨、学校、贡举、册宝、印记、图书、表疏及祥瑞之事。凡礼乐有所损益,小事则同太常寺、大事则集侍从或百官议定以闻。若有事于南、北郊、明堂、籍田、禘夆、太庙、荐飨、景灵宫、酌献、陵园及行朝贡、庆贺、宴乐之礼,则承诏举其仪物,前期戒有司办具。即上册宝及封册礼命亦如之。凡天下选士具注于籍,至三岁贡举,则考验无冒滥,乃听预

试。凡大礼、生辰,后妃、亲王以下所推之恩,公主下嫁、宗室冠婚、丧葬之制,及赐旌节、章服、冠帔、旌表孝行之法,例皆主行之。大祥瑞则朝参官诣合门表贺朝:原作「朔」,据《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三改。,余于岁终条奏。凡其属有三:曰祠部,礼典、医政、道释、祠庙之事隶焉。曰主客,蕃国朝贡及契丹国信礼物之事隶焉。曰膳部,牲酒、膳羞、宴设、给赐之事隶焉。凡官十:尚书、侍郎各一人,四司郎中、员外郎各二人。《哲宗职官志》同。尚书掌礼乐、祭享、贡举之政令,而侍郎为之贰,郎中、员外郎参领之。凡讲议制度、损益仪物,则审覆有司所上之状,以次谘决,而质于尚书省。祠、膳、主客所治事应上请者亦如之。大祀则尚书同省牲、视涤濯,荐馔则奉笾豆簠簋及饮福彻之,朝会则奏蕃国贡物。斋戒晨祼礼毕则侍郎奏中严外办,进熟望燎则郎中奏解严。分案十,设吏三十有五。
神宗熙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贡院听期丧满三月者应举。时因大臣言应制举〔陈〕知彦以期丧不赴召。既特召试,因降是旨。
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中书言:「录事黄九章状:乞下礼部,今后应有敕下本部合补斋郎之人,候敕到日便仰勘会,本家所在州军先行告示知委。」诏付礼部施行。
九月二十二日,诏礼部每旬申已纳未收奉使印,今后每季申枢密院。从承旨司之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