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二月二十六日,宗正少卿兼直史馆范冲言范冲:原作「范仲」,据《建炎要录》卷八五改。:「乞将近诏职事官陈对利害奏疏仿治平故事编类进呈,断自圣意,择而行之。」诏令翰林学士孙近、直学士院胡交修编类进入。既而殿中侍御史谢祖言又言:「臣僚条画利害,既上御府,愿陛下留神省览,或宣付大臣,俾之分阅,择其可用,显奏行之。」诏可。
六月三日,三省言:「臣僚辞免恩命,自宰职以下皆有定制。近来或有过为谦退,至于再三。当此多事之时,实于职事妨阙。」诏并遵依旧制施行。
十二月二日,成都府潼川府夔州利州等路安抚制置大使兼知成都府席益言:「应奏禀探报急速事,乞特许赴入内内侍省投进。」从之。
六年五月十七日,中书后省言:「看详闵勍信所陈怪诞鄙恶,不成文理,(辙)[辄]敢狂妄投进,乞详酌施行。」诏闵勍信特放罪。
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诏:「今后士庶献陈利害,令给舍子细看详,其可采者中书省取旨施行。」
十月二日,上谓辅臣曰:「向缘亢旱,许士庶直言时政阙失,投进书疏者甚多。虽皆经亲览,犹恐未能详究利病。可令后省官子细看详,有可采者具申中书门下省,条上取旨施行,庶几诏令不为虚文。」九日,又诏:「仍令中书籍记姓名,以备采择。」
十二月二十七日,左朝奉郎、试给事中兼史馆修撰傅崧卿言:「奉诏举右〔朝〕散郎、

知常州武进县吴师直堪充郡守、监司,其起奏误写为师孟。有此谬误,乞赐降黜,以为在列不谨之戒。」诏放罪。
九年四月四日,诏:「应河南新复诸路州军民间利病新:原脱,据《建炎要录》卷一二七补。,许监司、守臣条陈,余官及士庶上书经所在州军缴奏。」
近诏:臣僚上殿毕,具不曾辄论私事及侥求申合门。切缘台谏日逐上殿敷奏本职公事,即与其余官奏对事体不同。欲乞今后台谏官遇登对,止具所得旨应记注者依条关中书门下省外,免申合门别无侥求文状,所贵得体。」从之。 七月十五日,御史中丞廖刚等奏:「伏
八月六日,臣僚言:「乞令州郡自今应管内去处若不雨过十日,至得通济日及月内雨旸以时,并各具状入递,申尚书省。水潦亦如之。令左右司置籍拘录,以时检察。仍令监司严行督责,其应报〔不报〕与报而不以实,徒为文具者,悉许按劾以闻。」诏:「今后州郡须管以时申户部,候到限当日缴奏。」
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诏登闻检、 院今后有献无益之言不干政体者,不得收接。时有诣检院(辙)[辄]献乐府者,即非政体,令还之,故有是命。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宰臣言:「臣闻天下之事,皆自人主总览,人臣不过奉行而已。近来诸路监司、郡守以事达朝廷,止云由尚书省取指挥,殊失经意。自今事无巨细,皆须奏闻。如或准前违戾,许臣等具名衔进呈,当议黜责。」诏可。时宰臣奏欲示权纲悉归于君上,非臣下所敢专也。上曰:「此乃大臣任意所为,不欲朕知天下事。此奏可即行下。」
二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诏:「士庶封事许诣登闻检院投进,仍令诸路监司、郡守条具便民宽恤事件闻奏。其言刑狱事委刑部,财计事委户部。仍委吴秉(言)[信]、王纶、凌景夏、贺允中分轮看详,务得详尽。」
十八日,吏部侍郎张纲言:「有司看详群臣章奏,尚恐 远之人锐于纳忠,设意过当,有己出新意,而致冲改祖宗旧法者;有取便一时,而行之既久,不能无害者;有贪蠲复之名,而不以用度较之,致州县不免暗取于民者。若此之类,自非深思熟虑,实难遽见。望诏有司必须详审,究极事情,不得一切苟简。更乞万机之暇躬垂省览,惟不悖戾祖宗旧法,可以经久而实惠及物,乃听施行。」从之。
二十四日,诏:「今后臣下奏陈故事,不许讲筵所取索副本,只就令通进司进入。」
二十七年十月十八日,右正言朱倬言:「近日陈利害者或不深知朝廷之典常,或不洞究百姓之利病,得之口耳,即以上闻,为害莫大。欲乞自今献言者必送有司精详,参照既定,然后大臣审究至当。果若前法有害,不可经久,与夫不宜于民者,详具本末,剖析利害,上取宸断,付下有司,方可施行。」从之。
二十九年七月九日,臣僚言:「内外官司文书期会,官吏因循偷惰之日久矣。又胥吏并缘为

奸,欲迟欲速,惟在其手。若不澄源,未易革也。望诏内外官司,今后应奏申文移并令实填月日,则易于钩考。胥吏虽欲巧为迟速,亦无所容其奸。然后严常紧之限于内,验地里日时之限于外,稍有稽违,重寘于法,庶有以革骄怠之弊。」从之。其后吏部亦乞今后应内外官司凡申奏文字月日并书,文字填写实日,并从其请。
三十年四月十七日,诏:「自今臣僚陈乞上殿,令具状径赴通进司投进,不许于都堂纳札子,永为成法。」
十月三日,诏:「昨依故事,左内侍官承受内外诸军奏报文字,虑恐稽迟,可尽罢承受官。今后诸军奏状札子并实封于通进司投进;三衙有公事,实时上殿奏闻。」
三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宣谕宰臣曰:「臣僚利害奏札,士大夫自合亲书,不须计较字画工拙。」以上《中兴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孝宗即位,未改元。诏:「今后直言上书,并付中书门下后省看详,有可采者申尚书省取旨。」
孝宗隆兴元年五月四日,诏:「自今以荐举、上书、登对真才实能,无吝褒擢。其余令籍记姓名,以俟选择;无状者罢之,仍追坐谬举。」从中书门下检正诸房公事余时言请也。
九月十五日,诏:「已降亲札付张浚、王彦,令逐处兵将官有奏报文字及有陈乞,并不得倚托近侍进达,可径赴行在通进司投进。仍札下通进司照应收接。」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诏:「学校之士,久被教养,固知礼义。方今多事之日,必能爱君体国。如经检、鼓院有所献陈,自当采用,或加旌赏。若轻薄喜乱之辈,妄相 扇,不经检、 院,辄行伏阙之人,不问是何名色,为首者重寘典宪,余人等第重行编配。事在必行,仍令尚书省出榜晓谕。」
荛有陈,必经御览,又尽以付两省臣僚,使议其可行。惟是日积月累,奏牍益多,看详去取,未能遍观。间有可采,虽以申上,别无明降指挥,是致四方之人多怀不尽,以为陛下求言而朝廷吝赏,省官不肯留意,有司不为保明。甚者 干道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诏:「今后看详四方投献书札文字,拟定等第将上。」以起居舍人陈良佑奏:「仰惟陛下临御以来,下诏求言,凡(侍)[待]报客邸,旅食无资,徒有望望之心望望,疑当作「怨望」。,不知朝省已为看详寝罢。欲望圣慈令两省官取四方投进书札文字同共考阅,议论可采者第为三等,量与推恩。如上等有官人与减二年磨勘,选人候改官收使,士人免解一次。中下等有官人与减一年磨勘,士人赐(东)[束]帛。此不过取其尤者十数人以慰籍进言者之心,且以示陛下勤于听览,尽天下之美;其余无可采者明日行报罢此句疑有脱误。。且岁一举之,使出上意,则四方之士乐为陛下献言,而聪明不壅,亦裨于治道。」故有是命。
三年五月九日,诏:「依故事,在外惟前两府、在内惟大两省许用札子奏事,

他官皆用表状。」臣僚奏:「通进司掌天下章奏案牍、在京百司文武近臣表疏进御颁布之事,职任为重,是以在于祖宗时,检察甚备,有谨密之戒,有漏泄之禁,有封题之式,有辄入之罚。虽旧任官高,时领要职,苟于格法不当者,不得上达也。伏见比来其制甚紊,不当进而辄进者,率尔得通,且又越格,惟以札子,十数累比累比:疑误。,上渎天听,亵尊违礼,莫此为甚。仁宗皇帝时有坐用札子奏事降官如张孚者,则祖宗之维持法度,何其严也!伏望明诏攸司,申饬条格,不应进而辄进及越格以札子奏事者,各令拒而不纳;当刑罚者自从旧制,监典官吏亦各有坐。庶几出入机要之地,不致轻慢,以黩国章。」故有是命。
七月四日,诏:「自今沿边州军并监司、帅臣、主兵官并许用札子奏陈。」既而淮南路转运判官吕企中奏:「臣误蒙使令,即与其它路分不同。欲望许臣到本路,事干机密及臣有建明,并乞依干道三年七月四日已降圣旨,用札子实封奏陈,直达宸扆之前。」亦诏从之。
五年五月八日,诏后省官置籍看详臣僚士庶言事,详择其可行者条上。臣僚奏:「切惟陛下舍己从人,比迹唐尧,好问察言,并隆虞舜。百职庶僚,有轮对之章;监司郡守,有五事之疏。以至公交车之荐召,士庶之投匦,无不为陛下言之。而累年以来,言事者不知其几人,或以看详而来上,或以条具而不报者,尚多有也。报可者不知其几事,或虽承受,而废格不行,或虽施行,而循习不省者皆是也。如此言之,是非将何所择,事之成否,复何所稽哉!昔司马光乞以上书言事者求其理道切审,各以贴黄节出,更以圣意择其善者施行,仍籍记姓名。遇有重难,委以干办,果有功效,仍(如)[加]进用。臣谓由(先)[光]之说,则言事者知朝廷有考言之意。如若其言可行,不敢诞谩,上下无壅,而言之是非,于焉而可(释)[择]矣。乞下三省详议,务令悠久遵行,庶几不负陛下孜孜求言之意。」故有是命。
七月十二日,宰执言:「近日上书论边事者悉送两、编修官「两」下疑脱一「制」字。,择其可行者与可去者或可存留者,各以其类相从,置簿抄上,以备他日采择。」从之。
九年十一月四日,诏后省旋次择摘,取上书可采者,撮其枢要,断章取义,立为篇目,缮(泻)[写]进呈。从起居舍人赵师训请也。以上《干道会要》。《文心雕龙》:孝宗群臣章奏,取其所当行者疏之小册,以示大臣。或御便坐,则寘于香几,群臣皆得就观。又有记事版,书其要旨,以备遗忘。
淳熙二年十月十五日,诏:「两淮州军及(师)[帅]臣、监司并驻札御前诸军应有事干边防军机文字,自今止得具奏,并申尚书省、枢密院,不得泛申他处。」
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诏:「沿边帅臣、监司、守臣、诸军主帅应有边机事宜,除具奏外,止许实封申枢密院,四川仍申制置司。毋得

泛行申发及用私札誊报。如有违戾,重作施行。内外诸军所有兵马帐状,自今止许具奏及申枢密院,不得泛申发兵部等处。」
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诏:「自今官司书判并用行字,如有依某处行,改作从字。」从吏〔部〕尚书周必大请也。
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诏:「祖宗旧制,诸路禁军委兵钤专一训练教阅。已降指挥,遇有奏闻事,如监司例具奏。自今合具奏事,务许径赴进奏院、通进司投进。」
九年正月十二日,诏:「盱眙军应有合发奏报文字,承传旨回奏知禀札子等,并令进奏院赴通进司投进。」
十一月三日,宰执言:「臣僚章奏,应帅、漕、郡守、主兵官如事涉兵机,许用札子。其余僭越犯分,有不如式,则令所属退还。其间帅守监司实有利国便民等事,若一例不许投进,窃虑壅蔽。」诏淳熙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指挥更不施行。先是,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窃见旧制,章奏凡内外官登对者许用札子,其余则前宰执、大两省官以上许用札子,以下并用奏状。凡沿边守臣与帅漕臣(拜)[并]主兵官许用札子。自后他司内郡应用奏状者或以札子,其间往往抵(许)[讦]前政,陈说已能。欲望申严有司,应帅、漕、郡守、主兵官如事涉兵机,许用札子;其余僭越犯分,其不如式,则令所属退还。」
十年六月十五日,给事中宇文价言:「去年十二月臣僚札子具载太上皇帝绍兴之初尝下诏守臣,令到任半年以上,具民间利病五事闻奏。干道修令,着为定制。而近年以来,故事颇废。乞明降诏旨,再行播告。」从之。同日,诏诸路州军申发章奏,并要书填实日。以给事中宇文价言,欲计程驱磨故也。
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臣僚言:「近者轮对之间,辞见之际,连章累札,猥及细微,率皆常事,自有成宪。又有职分之所当为,势位之所可为者,且亦(饬)[饰]辞以为能,献说以为功,往往悉关圣虑。乞自今凡有轮对及辞见,并不许过三札。若军国利害,事大体重者,不拘于此。」从之。先是,十三日宰执进呈,上曰:「轮对官说此甚当,上殿官多是论不务大体,以至琐屑;或事有成宪者,一一奏陈,以多为能,无益于事。自今只用三札。」
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诏:「祖宗成宪,自当遵守。日后或有臣僚奏请,事涉改更者,仰三省、枢密院详具以闻。」既而以大司直任清叟言:「窃见近来臣僚奏陈利害,多是蔽于一己之私,不顾事之可行、利害之轻重,将祖宗成法动(辙)[辄]轻改,立为己说,以竞新奇。甚者甲是于前,乙非于后,一岁之间,纷然稠迭,民情物态,其谁适从 所以州县之吏,每每视为文具者,无怪其不能一意奉行也。望申严号令,确守祖宗成宪,无以一人之议而骤行,无以一人之议而辄改,使州县之间知所遵承,而遐迩之民均被实惠。」故有是诏。
八月十三日,宰执进呈李

信甫乞遵用天禧、熙宁故事,许六察言事。上曰:「祖宗前后典故甚明,宜且遵守,不可轻易变更。」留正等奏:「六察台格具在,条目详备,若能举职,则事亦尽有可言者。诚如圣训,不必更变旧制。」
十九日,臣僚言:「陛下临御以来,序见百官,靡有虚日,而累月于此,巡对将周,凡议论之中否,固已择其善者而从之。臣愿断自圣裁,尽取前后奏札留中而未出者,以付外廷,使得公共详酌,芟夷乖剌,采摭忠实。凡可以裨益圣德、佽助国政者,以类相从,裒集成编,且各着其职位、姓名于下,正本进入,副在三省。自(古)[今]以往,亦继此编附,庶几宸居之暇,朝夕省览,有以上沃圣聪,而庙堂之议,罢行因革,亦将于此有考焉。」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