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乞留中「乞留中」以上脱。,每有文字留中者,封御批封降下。」从之。
十月十六日按此条不知何年。据《宋史 林逋传》,林大年任侍御史在英宗治平中,下条为三年,则此条当为治平元年或二年。,侍御史林大年言:「伏见两府近臣、台谏所言事件,多致通进司传达出外。乞今后通进司更不差内臣,只于诸司使副内选择勾当,仍别差有行止内臣充承受司。臣僚所进文字,并须用印;无印表状,须与外封一手书写。所贵禁中易为点检。」诏通进银台司相度如

何关防禁止,具经久利害以闻。既而本司乞应内外臣僚所进文字依常手粘实封讫,别用纸折角,重封用印,无印者臣名押字仍须一手书写。及乞官员诸色人等不得辄入本司。从之。
三年八月七日,诏中书门下:「近日希求恩泽稍多,今后须管次日覆奏取旨。」以上《国朝会(典)[要]》。
四年四月十四日,神宗即位,未改元。诏:「近许外任臣僚言事,委翰林学士承旨张方平、学士司马光看详。如有可采,即进呈施行。」
五月二十四日,翰林学士承旨张方平等言:「诸封事但陈箴谏之言,及泛论治体,据所可取者,欲节略编写,候成一册,逐旋奏御。其指陈时务利害,或数事内除不足采者更不取录外,据可施行之事逐旋节录闻奏,乞降付中书、枢密院看详施行。所上封事,其大意可采,虽文辞鄙俗,须至备录;其发明事理不尽者,臣等逐节后别立看详一项,所冀文理稍备。其上封事人开陈政体时务,文理详明,显见才识出众者,官员乞依诏书出自圣衷,特加甄擢,其次赐敕书奖谕。布衣乞下有司召问所上封奏内事节,令逐一条对,委有可取,即与量才录用。」从之。
七月十三日,以御史中丞滕甫、龙图阁直学士赵抃、天章阁待制陈荐同共详定前降手诏许中外臣庶所上差役利害章奏。
神宗熙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令知通进银台司、翰林院学士范镇、权监察御史里行程颢同看详银台司所进文字数目,定夺当进与不,并令减罢名件闻奏。
闰十一月十四日,看详银台司文字所言:「诸路州军奏雨雪,内有月或旬(拜)[并]逐时旋奏去处。欲乞令逐月终一次具状申中书,候齐足,即具逐路分得与不得雨雪类聚作一状闻奏。」诏:「今后诸处逐旬降雨雪,更不闻奏,并只于次旬内申司农寺。如有迟违,亦仰催促,(常)[当]类聚收付,准备朝廷取索。
十二月四日,诏:「文武臣僚及内臣等进呈公事,并批送合属中书、枢密院别取进止,不得辄批依奏及直送诸处行遣。如违,并当重行朝典。」
二十四日,诏:「今后中书、枢密院宣敕札子带圣旨批状,除系机密不送外,其余并送银台司封驳。」
三年六月三日,诏司农寺令具五月中诸路州军所降雨泽闻奏,仍仰今后常切点检察访,如有旱涝特甚州军,许具状申奏。
八月一日,看详银台司文字所言:「别无看详减废,欲乞罢局。」从之。
四年四月二日,诏:「内臣宫中凡有勾当,须称圣旨。若尽关申中书、枢密院,则伤烦碎,或稽缓不及事。可令入内内侍省具自来合依久例施行事节开析以奏。」
八日,吏部侍郎、新知邓州韩绛请于通进司下奏状,从之。
六月四日,罢委官看详臣僚所上封章,令中书门下看详以闻。
五年五月八日,中书门下言:「西头供奉官刘宋卿等乞今后通封赴银

台司投下常程文字,并依通进司例,次日不以有无假故,送中书施行。自来银台司文字于奏状前贴写事宜一行,其奏状前自来有贴黄,亦乞减罢。」银台司奏状称:「进奏院下到诸州军奏状,自来作四日行遣。今欲乞作三日,更不贴写事宜,当日便写奏目发送,及写发历点对。第二日封卷印押讫进呈,第三日降出,分配发放。遇中书、枢密院早出及宅引并非次等假,乞依通进司体例,不理诸假故,每日并入赴司收接,投进发放。」从之。
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言:「孔目房申,熙宁八年七月四日条贯,诸内外官司奏状并申牒,衔位只书本处差遣。今看详,既不见得是何官职,缓急却须勘会。欲自今应官司公文合书衔者,令并书官职。其兼领差遣及散官勋赐等,即依旧更不入衔。」从之。
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三司请:「今后应御前及太皇太后、皇太后传宣旨,并内降取索,事干急速,并常须器用、酒醴、茶药之类,先次施行讫,依条覆奏。」从之。
十月三日,合门言:「臣僚经朝廷陈叙事理有不行者,中书诸房直仿中书札子体式送合门告示,亦不知何官押字。乞赐定夺当否。」诏:「今后应检正中书五房公事送合门告示贴子,并月日后书姓押送。」
元丰五年五月二日,诏:「今后四方实封奏,除内降指定付三省、枢密院及中书、门下、尚书省外,余并降付中书省,可从本省分送所属曹省。」
六月十七日,诏:「近诸司妄以非应奏请事辄奏者,其以应申不申、不应申而申及辄受之者罪法申明之。」
六年十月十六日,诏:「自今臣僚上殿札子,其事干条法者,尚书省依条议奏。如事理难行,送中书取旨。」
哲宗元佑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刑部言:「文书应奏有涉秽滥者,并略说事宜闻奏。其深涉秽滥及毒药、厌魅、 诅事状,悉随事申尚书省、枢密院。」从之。
绍圣元年闰四月十八日,诏:「在京官司所授传宣、内降及内中须索常行应奉,随事申尚书省或枢密院覆奏,及类聚月终奏闻指挥,可并令随处覆奏,即本司官亲承处分须索,仍画所得旨录奏,请宝奉行。其官司奏请得旨非有司所可行者,仍申朝廷覆奏行下。」
五月九日,诏:「自今除台谏官章疏依条外,其余臣僚上殿札子,如事合进呈,即取旨。」
三年八月五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应奏事皆通封,仍于状前及封面贴黄具事目。若有机密、灾异及有所告言急速事合实封者,并折角重封,不贴黄。(具)[其]臣僚自陈意见及被旨条析事状,亦实封。即陈述已事不得实封,违者缴奏。」从之。
元符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门下、中书后省、左右司将已编类到臣僚章疏并续编类者修写进入,仍纳三省。先是,以臣僚章疏废毁神宗法度,绍圣元年五月诏三省各差人吏编排臣

僚章疏及朝廷改更事目。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命给舍、都司官将元丰八年五月至元佑九年四月十一日应臣僚章疏及申请事目编写成册,申纳三省。后又诏申纳枢密院,元佑中尝为言官者毋得预。至元符二年七月,又诏所编章疏申请并着所任姓名,不得毁匿增减及漏泄。至是编类成,故有是诏。
三年六月,徽宗〔即位〕,未改元。诏书,应中外臣僚以至民庶各许实封言事。然虑远方臣庶封题未必如式,而有司拘文,便行却回,则恐所陈内有该涉边防机密,偶因却回,别致漏泄,为害不细。欲乞指挥应收接实封文字去处,如有不依式者,并许通奏,庶官司不敢妄生沮抑。』本部勘当,欲乞下诸路州军,如有实封言事之人题写外封未依条式者,实时指说,便令改正,当日内附奏。」从之。 礼部言:「奉议郎吴时奏:『伏
徽宗崇宁元年正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勘会熙宁编 ,诸臣僚不得因上表称谢,妄有诬毁,及文饰己过,委御史台纠奏。臣窃惟自来诸处所上章表多不到御史台,逐时虽有朝报,或报或不报,虽报或已过时。陛下即位之初,咸与天下为新为:疑当作「维」。,一切牵复元佑窜逐之臣,其所谢表章但极意怨怼绍圣斥逐,为过当语言,甚者率皆诋毁。臣子不敬,莫大于是,不可不禁。欲望于上条『文饰己过』字下添入『仍录副本申御史台』八字,犯者本台实时弹奏,重加黜削。」诏臣僚谢表令进奏院录申御史台。
五月十六日,中书省检会元符三年三月内诏书:中外臣僚以至民庶各许实封言事,在京合属处投进,在外于所在州军附递以闻。元符令:诸上书言朝政阙失、公私利害者,本州岛附奏;责降散官及安置、编配之类言事者,所属审可采不兼他事者,听收接,不得实封及遣人进状。勘会自降上件诏旨,已及二年已上。诏令所属今后更不收接投进。其上书言朝政阙失、公私利害者,自依元符令施行。」
九月十九日,中书省、尚书省送到白札子:「勘会元符 令,内外奏报文字内事涉机密,若要切急速,或事干边防、军政,或臣僚自有所陈,或事体稍大而不漏泄「不」下疑脱「可」字。,理须实封。或本条指定实封闻奏外,自余常程小事,于法只合通封者,皆作实封闻奏,致御宝实封降出,显属紊乱烦扰。今后三省六曹并所属官司常切点检,如有违犯,并举劾施行。」从之。
大观三年六月二十日,上批:「国子监、太学、辟雍三舍生近来上书献陈利害,或托以文词,觊幸恩赏,有违学制,殊无廉耻。自令学生应有陈述所见,若利害灼然,有补时政,或进献诗颂,文词优赡者,仰经长贰点检看详,若无违碍,即连衔保明缴进。如违,御史台弹纠以闻。」
政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今后命官案状内令本处开坐干连有罪人吏姓名、已未断决罪犯

申奏。」
宣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书省言:「勘会近来诸处官司申请,多以乞依前后已得指挥,或再依某事年月日朝旨体例,并不分明开坐所乞事理,及所引所指挥体例全文,致逐旋取会,动经月日,不能结绝,显属留滞。」诏令吏部遍牒内外官司,今后应申请文字,并据所乞,逐一分明开坐。如合引用条例,及所用朝旨,亦仰逐一开具全文,即不得更似日前泛行指引。如违,徒二年,人吏配千里外。
七年二月三十日,尚书省言:「臣僚陈乞不得言免执奏,如违,乞以违制论。」从之。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日,诏:「应士庶(役)[投]献章疏,见委官看详。如有利害灼然可采,令看详官先次保明,申尚书省议旌擢,以为激劝。」
十一月十九日,诏:「诸处凡有使臣等传宣,并画时密具职位、姓名、所传宣旨实封覆奏;如事有未便,仍具未便事理执奏。若所差使臣等不亲赴逐处,只令人赍到传宣文字者,并不得收接,亦具因依闻奏。」同日,诏:「如传宣或降指挥及官司奏请,虽得旨依奏,系元无条贯者,并中书、枢密院覆奏取旨。内系非理干求恩泽及原减罪犯者,仍奏劾犯人。其上殿进呈文字批送中书、枢密院,不得直批圣旨送诸处。如违,所承官司未得施行,并具事状闻奏。」
二十日,诏:「今后官司及臣僚奏请,随事奏乞,降付三省、枢密院施行。」先是,检校少保、安德军节度使郑成之差在外宫观,陈请支放请给等札子内辄乞直降有司,侵紊纪纲,故降是诏,仍戒励焉。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中书省:「自来年正月为首,置簿将降出台谏章疏施行讫,次月宰执以合上簿者取旨,编写投进。」
二年七月二日,诏入内内侍省:「如系经制、统制军马奏状,权许依旧收接外,其余并赴进奏院投下,仍折角实封,不得通封。」
八月十一日,诏:「诸路州军日逐差人投下机密急速紧切文字赴通进司,往往通封,上有贴黄,称说事目。虑恐未投进间,因而漏泄,深属未便。仰通进司自今(后)[投]进文字用黄帕复包角,本司监官书臣名封记,赴内东门投进。仍令刑部遍牒诸路州军,如奏机密文字,并须实封,面题机密文字,不得贴说所奏事宜,进奏院依自来条例施行。」
三年三月三日三年:原作「十年」,据《建炎要录》卷二一改。,臣僚言:「宜仿唐制及祖宗旧制,应献陈章奏委翰林学士、给事中、中书舍人轮日于禁中看详,条陈具奏,使是非予夺尽从公论,左右小臣不得妄言利害。既委臣僚,乞不差内臣传送,只实封往复,庶免党与交结之弊。」从之。
八月十八日,诏:「行在三省、枢密院专行军旅边机,令登闻 院、通进司除实封并边机文字外,其余应干常程文字并入递发赴洪州三省、枢密承行。」时边事未宁,上总师亲征,分百司扈从隆佑太后于江西,常程事权听处分。

从左司郎中韩肖胄请也。
绍兴三年六月十八日,诏:「常程上书人间有狂妄者,朕多留中,不欲置罪。今欧阳凯士狂妄之甚,若不惩戒,且虑扇惑群德,亦害政之一端也。可将凯士文字宣示侍从、台谏,议罪来上,当明坐事因,以置典宪。」凯士寻送洪州编管。
八月二十五日,诏:「应自今上书言事,毋有所讳。惟不许因书告讦他人过失,令 、检院晓谕。」先是,下求言诏,时封事有告(谕)[论]州县及讦人过者,至是从给事中黄唐传所请也。
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大理正胥介上殿奏陈札子二件,并不书名,于法合行科罪。」诏特与放罪。
二十八日,诏二广:「接发命官申奏院状,每季类聚再奏。若程限稽迟不到,并下沿路究治。仍委本路提举马递铺及渐磨当职官吏常切检察渐磨:疑误。。若在路计嘱,私折藏匿,致稽迟不到者,合干递铺(者)[诸]曹司、兵级、巡辖使臣正根勘正:疑误。,具案闻奏,重行断遣。」
十一月九日,左宣教郎、太平州州学教授王言恭上书:「陈献利便,事属至密, 远小臣不敢求对清光,愿许臣暂至行在,见宰执委曲陈之。」诏令本州岛守臣取索实封缴奏。
五年正月十五日,诏淮南路:「今收复之初,事有不便于民者,许士庶实封,经所属投纳附递,申本路监司,拟定可否利害闻奏。」
十七日,尚书省言:「诸州军县镇等处申奏文字往往空日递发,是致无所稽考。」诏应奏状及申三省、枢密院等处,并仰实填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