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史藏
- 政书
- 宋会要辑稿
宋会要辑稿
二十八年二月三日,宰执进呈太学录陈良佑奏:「比诏兼习经义诗赋,然法行之初,学者不复加意声律,而有司考校,又专以大义定去留。欲望申敕有司,自今考校,通取经义、诗赋之优者。」上曰:「今兼用两科,已有定制,若更议改易,恐士无所适从。」宰臣沈该等奏曰:「良佑请令有司于经义、诗赋各取其优,使不相胜,欲依所奏。」从之。
四月二十六日,礼部言:「就试举人怀挟,诏(今)[令]重别增立法禁。今欲应因怀挟殿举,并令实殿举数不以赦恩原免。如再犯,永不得应举。」从之。
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进士被州县刑责,依条令所属审定,保明闻奏。虑恐所属多系元断官司,嫌避迁延,不为保奏,仰诸路监司遇有诉理之人,即取索元案看定,如委系枉断,即令所属疾速依条保奏施行。」
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宰执进呈监察御史、公试补试类试监察试官沈枢奏,乞少宽传义之禁,虑有不实,上曰:「
向来举场纵弛太甚,此奏若行,又复前日之弊矣。朕所以必欲禁止者,以取士之原,实在于此。异时公卿大臣皆繇此涂出,利害至重。况挟书传义,类非佳士。傥使有实学知廉耻者,必不肯为。枢此奏盖欲沽士人之誉尔。」沈该奏曰:「乞更不施行。」从之。
七月四日,四川安抚制置使司言:「准诏四川类省试用九月十五日 院。缘去行在地理遥远,若以九月十五日 院,依条限考校,至十一月发榜,窃恐举人趁赴御试不前。欲望于八月内 院。」从之。
八日,四川安抚制置使司言:「合赴类省试得解免解人,缘夔路州军地里遥远,临试取会不及。欲内有小节不圆之人,先收试。如后来有违碍,虽试中即行驳放。」从之。
九月十四日,侍御史朱倬言:「近者国学发解,凡六经人数通一千一百七十六人,而治《书》者七百七十有八人。余合五经之数,不及其半。至于《二礼》,若亡而仅有。欲望委大臣精加订议,率以十分,痛损《书》之有余,以补《二礼》之不足。其它三经,并行裁定。仍乞择精于《二礼》者,俾为博士。」从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礼部言:「将来省试依条正月九日 院,合于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引保纳卷,其限外续到举人,若(炼)[ ]院后引试前内,有续到之人,欲许赴部引保,纳卷收试。」从之。
三十年正月二十七日,礼部贡院言:「引试有官锁应宗子三十四人内,一名公高治《春秋》,系孤经。欲乞将公高试卷依
公精加考校,如文理优长,即乞前期具合格真卷,缴申尚书省,取朝廷指挥。如不合格,乞从本部一面黜落。如已后更有无官取应孤经之人,亦乞依此。」从之。
四月二十五日,礼部言:「取应宗子赵师古,三经覆试(十)[不]中,年四十三岁,乞推恩。依已降赦文,应宗子三经覆试不中,令礼部具申尚书省,取旨推恩。兼依条宗室非袒免亲服取应三经,覆试不中,年四十以上者,勘会申尚书省取旨,量材录用。」诏与补承信郎。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诏:「经义、诗赋依旧分为两科,取士分数,依绍兴二十七年正月十日指挥,诗赋不得侵取经义。若经义文理优长,合格人有余,许将诗赋人材不足之数听通融优取。仍以十分为率,不得过三分。自今年三月太学公补试为始。」以臣僚言:「自经义、诗赋合为一科,老成经术之士,强习辞章,不合声律。后生习诗赋者,不能究经旨渊源。场屋之内,病于偏枯。策问太寡,议论器识,无以尽人。有司去取,不以此为重轻。士守传注,史学浸废。」故有是诏。
二十三日,国子录邹樗言:「多士程试,拘于时忌之说,蓄缩畏避,务为无用空言。至有发明胸臆,援证古今者,苟涉疑误,辄以时忌目之,不得与选,使人抱遗材之恨。欲望布告中外,应场屋程文有涉疑误被黜污者,依理考校,不许以时忌绳之。庶使去取精确,文风丕变。」从之。
五月十六日,臣僚言:「比年科举之士,益尚奇怪。科举之文,风俗之所趋也,异说胜则诡激之行起。欲望严饬有司,凡务为奇说,而不本于圣人之旨者,痛加扫除。庶几
人知所向,习正言,闻正道,风俗可得而厚。」从之。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末改元六月十三日,登极赦文:「应举人除犯徒罪以上及真决人外,其余因事殿举及不得入科场之人,虽有不以赦降原免指挥,可并许应举。」
同日,赦书:「勘会太学、国子学、武学生系是久被太上皇帝教养之士,宜因庆霈,特加优异。应见在籍人,并与免文解一次。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推恩。上舍已系免省人,特与先次释褐,赐进士出身。内愿赴将来殿试者,与堂除差遣一次。」
隆兴元年正月十四日,右谏议大夫刘度言:「窃闻贡院为赴试人众,分为三场,而第三场专引外州覃恩免解人。臣未敢以为然,何以言之 向年覃恩免赴试人,得者最少,以此怀疑,谓主司特别撰号,阴为摈黜之计。虽实无此事,而语言籍籍,不可开晓,非清朝至公之体也。欲乞将赴试人不拘中外,得解免解,互相参杂,止据经义、诗赋人数,通融相补,分作三场,混同考校。将来得失多少,自系程文工拙,初无彼此形迹。下以示主司之无心,唯才是取;上以彰圣恩之广大,实惠具孚。法意人情,皆为允惬。」从之。
十六日,诏礼部贡院:以前举取过人数,共添取一百人。
二十七日,礼部贡院言:「去年覃恩免解进士,除鼎、剑州不曾申数外,国学一千三百四人,建宁府一千八十九人,洪州二百三十八人,宣州二百七人,计二
千八百三十八人。内八百六十五人未就试,欲乞于近所获旨增添一百人额内,存留三十人,充未到人合取之数。」从之。
二月十日,礼部贡院言:「承前逐举省试奏号,多不过三百。所差拆号官率以下晡到院,先即封弥所点号整足,然后入院。往往夜漏既上拆号,抵明方毕,发榜以示天明为限。今年省试约七百余号,人数增培,虑拆封逼促拥并,致有差互漏泄。今欲拆号前一日四更奏号,乞自朝廷灯时付拆号官赴院检拆,次日不限早晚发榜。」从之。
《文献通考》:孝宗隆兴元年诏:「应令人代名及为人冒名赴省者,各计所受财依条外,并永不得应举。」
省试旧以十四人取一名,隆兴初建、剑、宣、鼎、洪五州进士,三举实到场者,皆以覃恩免解。有旨增省额百人,遂以十七人取一人,而四川类省试则十六人取一名,后不复改。
容斋洪氏《随笔》曰:黄鲁直以元佑三年为贡院参详官,有书帖一纸云:「正月乙丑, 太学,试礼部进士四千七百三十二人。三月戊申,具奏进士五百人。」乃是在院四十四日,而九人半取一人,视今日为不侔。
臣僚言:「科举之制,州郡解额狭而举子多,漕司数宽,士往往舍乡贡而图漕牒。乞申严诈冒之禁,立为中制。」从之。四年,乃裁定牒试法:文武臣添差官除亲子孙外并罢,其行在职事官除监察御史已上,并不许牒试。
十一日,诏:「今省试诸科进士,务取学术深淳,文词剀切,策画优长。其阿媚阘茸者,可行黜落。」
十七日,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知贡举洪遵等言:「考校字号试卷,学问渊源,论议切直,为前后场之冠,已考入魁选。偶策卷误犯哲宗旧讳。」诏楼钥特降末等头名。其后干道五年廷试进士,勾龙京
复犯哲宗旧讳,特授下州文学。京自陈旧讳凡有两音,其一余封切,谓售役于人,即旧讳也。其一痴容切,谓均直于下,音义各殊。下秘书省看详,与楼正同。已而诏,(时)[特]附第五甲末。
二十一日,诏:「已降旨,今举诸科进士
,务取学术深淳,文词剀切,策书优长之人。令礼部将省试上十名策卷编写投进,以备亲览。如有可行,当下三省取旨施行。」上初即位,从谏如流,求直言如渴,故有是命。
三月十九日,秘书省正字张宋卿言官冗之弊,欲望立为定法:「进士自绍兴甲子以来,必二十年而后免举,必一举三十年、五举年五十而后推恩,其有援近例以为比者,并不得受其辞。」诏吏、礼部看详,已而逐部看详,遵依见行条指施行。
五月六日, 赐进士及第袁枢,诏特与第五人恩例。枢省试第五人。是岁上不临轩策士,有司编排科甲,枢乃在别试所第一人之下,自言而有是命。
八日,权知万州李刚中言:「本州岛每举往夔州附试,原其始,盖为士人数少,官(借)[惜]费用。承平既久,士子益盛,昨仲秋释奠,预其事者五百余人。乞下本路转运司,许本州岛自置试院解发举人。」礼部勘当:「若就试士人委及百人以上,令本州岛依条设置试院;如不及数,且循逐举例并试。」从之。
干道元年二月七日,礼部言:「准诏书,应文学出官进士理年免举,并依前郊赦例,先次施行。欲将绍兴三十一年《明堂赦书》挨排递趱。」从之。
十二月十七日,礼部言:「来年正月九日,省试锁院,所有流寓举人,除有贡籍人已有绍兴三十二年四月诏旨免召保官外,其曾经请西北州军绍兴元年以前文解陈请免解等无贡籍照据之人,即乞依前召保施行。如
保官非见任并正解保人,无得解文验,并不收试外,其余未圆事节,欲乞并依前举例,先次收试。有违碍不实,虽已过省,并驳放。如愿于行在别召保官之人,若所召保官依得条旨,即从本部取索印纸,批书施行。」从之。
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近年士人公然受赂,冒名入试,致叨取解名,亦有登科者。今省试在近,理宜禁戢。」诏:「应令人代名及为人冒名赴省试者,各计所受财依条坐罪外,并真决编配千里外州军,同保知情人永不得应举。如士人告获,与免一次文解,诸色人赏钱三百千。仍令尚书省榜谕。」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郑缜、曹纬赴将来省试一次。先是,上语辅臣:「郑缜、曹纬乞再赴殿试,此宜如何 」洪适等曰:「太上皇帝更化之初,诏求天下直言。淮东提举朱冠卿奏秦桧当权,科举悉由私意,如(漕)[曹]冠、秦埙等八人滥窃儒科,合于阶官以右易左。既而台章论列,有官赴试人带右字,无官赴试人并剥放。郑缜者乃剥放之数,至如曹纬,于祖母服制中赴试,兼系曹泳之侄,招致人言,所以一例驳放。」上曰:「赴殿试难从。」特有是命。
二月十二日,礼部贡院言:「第二场策卷误犯庙讳嫌名,从口从休。」洪适等曰:「前举楼钥误犯庙讳旧名,从人从庸,诏特降末等头名。」上以嫌名比旧名为轻,令依等第取放。
三年八月十五日,诏:*周寅、沈兴杰、郑缜、曹纬,并令赴干道五年以后省试,省试下人愿就
特奏名试者听。」
十一月二日,南郊赦书:「应举人因事殿举及不得入科场之人,除犯徒罪以上及真决未曾改正、编管人未放逐便外,可并许应举。及枉被刑责,或因罪押赴州军听读,令所属具元犯审定,保明闻奏,内听读人当议此类。命官编羁管人,理年放还。」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书并同此制。
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科举元法,定用八月五日锁院,十五日引试。缘考官于八月五日以前,虽至所差州军,其监试官例托以日数未及,不即入院,迁延至初五日方入。考官入院,坐待之久,并无禁约,既涉嫌疑,亦生奸弊。欲乞明降指挥,锁院不得过八月五日,考试官并限前期至所差州军,有一先至监试官,登时锁院。仍乞修入贡举条 。」从之。
五年正月十一日,臣僚言:「比年科场所取试文,遽不及前,论卑而气弱浮虚,稍稍复出。甚者强掇禅语充入经义,又非止脱形器之累,极渊妙之际,如晋人之谈老、庄也。相习相同,泛滥莫之所届,此岂为士人罪哉!荐绅先生则使然。伏愿深诏辅弼,明 有司,自今试士,必取实学切于世用者,苟涉浮虚及妄作禅语,虽甚华靡,并行黜落。庶几学者洗涤其心,尽力斯文,以称陛下总核之政。」从之。
二十九日,诏贡院并别试所:依前举例,每十五人四分纽取一名,零数各取一名。
三十日,礼部贡院言:「契勘隋字符系隋国名,隋文
帝初封隋公,后去其潴以为代号。其隋、随两字,如系国名,即音义并同。景佑元年所修《集韵》已曾收入,具注分明。《礼部韵略》合于随字下注『亦作隋』,旧失收载。缘未有许行压用之文,今所试举人多以隋字压韵,未敢去取。欲望详酌,许令压用。」从之。
二月十三日,礼部言:「在法,诸举人因子孙授官若进纳及摄官应免解,愿纳补授文书赴省试者听。盖谓未有官作举人时请解,后因逐色补授官资,而欲用元得解年月免举,愿纳补授文书,方许赴省。昨有司不详法意,致赴省冒滥。今欲将未有官作举人时请解,后因逐色补官,理年举合该免解,方许纳补授文书免解。如因进纳逐色补官之后,赴运司试请解之人,不许纳补授文书免解。」从之。
二十八日,礼部言:「将来省试,举人投纳试卷,并令更纳草卷一幅,依式装界,以备誊录。」从之。其后礼部言:「四方举人,纸色参差,深恐未便。欲依旧下所属增价买高厚连纸,务令如法。仍将纸样从本部印押,封送主司并誊录所。如不及元样及誊录非善书人,并重科罚。」从之。
《文献通考》:(干道)〔淳熙〕六年,诏特奏〔名〕自今三人取一,寘在第四等以前,余并入第五等。其末等纳 者,旧许再试,今止许一试。旧免解人有故不入试者,理为一举,今不理。(旧)潜藩及五路旧升甲者,今但升名。其后(并)又许纳 三次,为定制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