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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五月九日,诏:「特奏名射不合格人,如系第五等助教,并与换下州文学,不理选限。」
先是,宣谕执政曰:「特奏名第五等若不出官,与助教无异。因射而与之,亦有名。」故有是命。
十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十二月十七日,庆寿赦:「应太上皇帝潜藩州军进士,赴淳熙二年特奏名,试在第五等,缘升降(阁)[格]该载不尽,未沾恩霈,令礼部保明,特与升等恩例。应淳熙二年特奏名进士,试在第五等人,如年七十以上,特与差破格岳庙一次。应淳熙二年特奏名进士,已授诸州文学应出官人,与减升朝官举主一员,便与放行参选。淳熙二年赴特奏名进士,如系归正人,试在第五等,特与升等恩例。」
五年四月一日,诏:「静江府、崇庆府、严州并系太上皇帝潜藩,其正奏名、特奏名进士,依例升等升名。」
十一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姚颖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
人叶适、第三人李寅仲并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徐元德、第五人姚祖赓并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既而右丞相史浩言:「以殿试第一名姚颖合得差遣,具前举詹骙例奏陈,拟承事郎、签书宁国军节度判官厅公事。蒙宣谕不欲令其待阙,并前三名皆与添差。续奉御笔添『仍厘务』三字。缘姚颖系臣亲戚,实有妨嫌,不敢拟进。欲望圣慈许姚颖依旧注宁国军签判,待阙。其余第二、第三名,若在部受阙,却待远次,欲依已得指挥,特与添差。」诏依。又臣僚言:「照对添差恩,依从来止为宗室戚里着在令甲,续又以此优恤归正官及职事官补外者。祖宗旧法,第一名堂除签判,第二、第三名赴吏部注授职官。自南渡以来,每举依此遵守。乞申敕攸司,不得违戾成法。」从之。
二十四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书《旅獒篇》。
六年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乞将特奏名人,每三名取一名,寘在第四等以前,第五等人止许纳敕再试一次。特奏名系潜藩州军进士及五路人,久在学校,曾充职事人,并与正奏名恩例,止与升名。」从之。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昨礼部贡院下第进士,应绍兴二十一年以前到省一举,年五十(五十)上者,已降指挥,令本贯州县验实,结罪保明,申乞推恩。虑其间有本贯阻隔,致未沾恩。如有似此之人,许
依开封府、国子监进士已降指挥,于所在州县召见任承务郎以上二员,结除名罪委保,当职官除罪保(名)[明],申礼部验实以闻。」以后部赦并十三年正月一(同)[日]庆寿赦同。
八年三月十二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黄由补承事郎、签书节度判官事,第二人王奭、第三人张伯源并文林郎、(并)[两]使职官,第四人陈希点、第五人孙元卿并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二十八日,礼部言:「淳熙五年已纳敕之人,系在六年详议止许纳敕一次指挥之前。如今来唱入第五等,欲自淳熙八年,更与纳敕一次。」从之。
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宰执进呈赴特奏名试孙时敏等状,乞特奏名人不限纳敕次数。上曰:「可许纳敕三次,自今举为始。」
五月五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
二十四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卫泾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自二人陈(旲巾)、第三人王公迈并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邵康、第五人林珣并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太学上舍生大职事刘愚等八人,两升甲一升名黄口郭,不愿释褐,愿赴十四年殿试之人。一升甲两升名林弥明,一升甲章斯才等八人,不充职事潘子直,并与释褐,赐进士出身,给降敕牒袍笏。以礼部国子监检会十三年庆寿赦恩来上,故有是命。内愿赴十四年殿试者听。」
十四年五
月四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
九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王容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人陈元、第三人王居安并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萧逵、第五人李协并从事郎、(诸)[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 贡举 杂录
杂录
淳熙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国家(言)[间]岁科举,集草茅之士,亲策于庭,所以求言者为甚广。其间岂无一事之可行 然有司一时考试,往往多以文末为尚,考在前列者,始经御览。其间有言及州郡军民利病实迹,偶文词不称,寘之下列,文虽不工,而事则可行,往往壅于上闻,陛下亦无自而知之,遂失求言之本意,诚为可惜。乞自今御试正、特奏名卷子,有(伦)[论]及州郡军民利害事实,令初考、覆考、详定所各节录紧要处,候唱名日,各类聚以闻。仍自今为始,庶几幽枉必达,有以副陛下取士求言之实。」从之。
二十七日,侍御史刘国瑞言国瑞:原阙,据本书选举四之四三补。:「今月二十三日,御试进士,薄暮有未纳卷者三人。寻闻奉旨赐烛,仰见陛下所以待遇士子之礼至深至厚。然三人者,岂不知贡举之法,不许见烛,而宫廷之内,自有大禁。一时特恩,假以须臾,犹之可也。而最后一名,乃迁延至一更四点,方纳试卷,则其慢令云甚矣。此而不惩,窃恐玩习成风,寖隳法制,理合弹奏。乞下御试所,将最后纳卷之人,取旨责罚降黜施行,庶使后来知有警惧。」从之。
四月五日,上谕宰执曰:「殿试上三名,旧皆待阙。朕今欲亟试以民事,可并与添差差遣。前此臣僚乞寝罢上三名添差,意亦未尽。卿等可议来。」于是王淮等进呈讫,上曰:「朕既试以艺文,亟欲观其政事。今岁殿试上三名,可特与添差差遣,仍厘务。」淮等奏:「往日指挥,乃唱名后,所以有嫌。今先期降旨,不知何人得之,人亦何言 」上曰:「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事亦须避嫌。若先降指挥,何嫌之有 」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郊祀赦:「特奏名文(文)学,依法过赦日年已六十者,许二年内参选,注权入官。其年六十三岁以上,如有举主三员,可权差破格岳庙一次。」十三年正月一日庆寿赦、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同。同日,郊祀赦:「应进士年五十以上,五举到省,合赴淳熙十一年特奏名殿试人,缘事赴试不及,若将来殿试唱名入第四等以上,合补授文学之人,虽系年六十以上,与理淳熙十一年年甲,用今年赦恩,召保参选,特差岳庙一次。」十三年正月一日庆寿赦、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同。
淳熙十三年正月一日庆寿赦恩内一项,应淳熙十一年赴特奏名,试在第五等,如系国学临安府进士,特与差岳庙一次,诸州进士与破格岳庙。今来世则等各系赴淳熙十一年特奏名,试在第五等之人,并准敕授福州助教,已经礼部缴纳所授助教讫。今来各不愿赴淳熙十四 十三年四月八日,国学特奏名王世则等状:「伏(日)[年]殿试者听。」
十四年四月二十
五日,宰执进呈特奏名进士习射射仪,王淮等奏,人数比之前举颇多,上曰:「若人数增多,甚好。前此初行进士射射,人亦云云,以为儿戏。今却人皆相尚,亦可喜。」淮等奏:「射者古人常事,后世乃废而不讲。今射者增多,亦激劝所致。」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极赦:「应临安府府学大小职事并本府曾得解进士,与免解一次。已曾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学生并赐束帛。内该干道九年以前领尹日在籍之人,令本府取索学籍,开具姓名年甲,结罪保明,申礼部参酌取旨。应临安府本贯进士,在干道九年领尹以前,两经秋试终场人,仰本府取索元初簿籍,开具人数县分年甲,结罪保明,令礼部审实,申尚书省。」
同日赦:「荣州、恭州系潜藩,举人理宜推恩。可令礼部照应绍兴三十二年体例,条具取旨。」
同日赦:「应太学、国子学、武学生见在籍人,并与免文解一次。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推恩。上舍已系免省人,特与先次释褐,赐进士出身。内愿赴将来殿试者,与堂除差遣一次。仍令礼部检照绍兴三十二年体例,开具人数,申尚书。」
同日赦:「应合该特奏名人,令礼部照应绍兴三十二年推恩体例,条具取旨。」
同日赦:「应国学进士,已经绍兴三十二年六月覃恩免解,今该再免之人,许理年赴将来特奏名试。」
闰五月十六日,礼部国子监
言:「赦书内应太学、国学、武学生见在籍人,有未沾被恩例者,本监开具下项:一,见在籍见充小职事内舍生永免解,各已有升甲王璞、韩桶、缪景仁、陈咏、虞舜卿,内韩桶又有占射差遣一次恩例;一,见在籍内舍生系永免,各有升甲刘序、陈一新、张应、许浚、张大中、刘怡、萧国馨、王仁、潘宗昭;一,见在籍外舍国子生系永免解,各已有升甲人应璾等一百一人。照得逐人于本来赦内未有沾被。」诏候将来殿试唱名(人)[日],再与升甲恩例,作升名收使。
绍熙元年四月十八日,诏:「特奏名进士试在第五等,不应出官者,为该龙飞恩例,并与升等推恩。」
二十五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余复补宣义郎,第二人曾渐、第三人王介补承事郎,并佥书诸州节度判官厅公事;(第)第四人陆峻以下并补文林郎、两使职官;第二甲并补从事郎、初等职官,内陈用之为犯庙讳旧讳,特补下州文学;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五月十五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礼部贡院下第进士,应隆兴元年以前到省一举,年五十五以上者,已降指挥,令本贯州县验实,结罪保明,申乞推恩。尚虑其间有本贯阻隔,致未沾恩之人,许于所在州县,召见任承务郎以上二员,结除名罪委保,当职官同罪保明,申礼部验实以闻,与补诸州助教。」
同
日,赦:「昨该遇登极恩赦,用举数推恩,补授文学之人,与依龙飞特奏名;诸州助教依下州文学恩例之人,已得指挥,减升朝官举主一员,其举官添举一人。」
同日,赦:「应进士年五十已上,五举到省,合赴绍熙元年特奏名殿试人,缘事赴试不及,若将来殿试唱名入第四等,以上舍补授文学之人,虽系年六十以上,与理绍兴元年年甲,用今年赦恩,召保参选,特差岳庙一次。」
四年五月四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陈亮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人朱质、第三人黄中并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滕强恕、第五人杨琛并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二十三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绍(兴)[熙]五年七月七日天头原批:「据上下文『绍兴』疑『绍熙』之误。」今改。,登极赦:「应临安府府学大小职事并本府曾得解进士,各与免文解一次。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学生并赐束帛。应合该特奏名人,令礼部照应淳熙十六年推恩体例,条具取旨。」
同日,赦:「应国学进士已经淳熙十六年二月覃恩免解,今该再免之人,如淳熙五年补中,至绍熙五年,计十五年以上在籍,许理年赴特奏名试。」
同日,赦:「应太学、国子学、武学生见在籍人,并与免文解一次。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推恩。上舍
已系免省人,特与先次释褐,赐进士出身。内愿赴将来殿试者,与堂除差遣一次。仍令礼部检照淳熙十六年体例,开具人数,申尚书省。」
同日,赦:「应潜藩州军举人,礼宜推恩。可令礼部照应淳熙十六年体例,条具取旨。」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应举因事殿举及不得入科场之人,除犯徒罪以上及真决未曾改正、编管未放逐便人外,可并许应举。其枉被刑责人,若元断官司不为保奏,仰诸路监司遇有诉理,委官索案看定,如实系枉断,即令所属依条保奏施行。并应因罪押赴州军听读人,令所属具元犯审定,保明闻奏。候到,比类命官,编、羁管人理年放还。」自后郊祀、明堂大礼赦,亦如之。
庆元二年五月十二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邹应龙,本系第二名,为上一名有官,特赐第一甲第一人。第二人从事郎莫子纯,本系第一名,为系有官人,特与第一名恩例。并补承事郎、签书诸州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三人夏明承补文林郎,第四人徐应龙补从事郎,第五人宋德之补文林郎,两使职官;内第五名宋德之为系四川类试第一名,与依第三人恩(系)[例];孔炜元系第五名,与还第五名恩例。第六人以下至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五年五月七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曾从龙、本系第二名,为上一名有官,特赐第一甲第一人。又该龙飞恩例。许奕,本系第一名,为系有官,特与第一名恩例。又该龙飞恩例。并特补宣义郎,第三名魏了翁,为该龙飞恩例。特补承事郎,并签书诸州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四人凌次英以下,为该龙飞恩例,并补文林郎;第二甲并补从事郎、两
使职官;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内第五甲免铨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