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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二十八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嘉泰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傅行简特补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乔 、第三名谢汲古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陈殊补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五名何应龙补文林郎,为系四川类试第一名,与依第三名恩例。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开禧元年五月二十二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毛自知特补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赵甲、第三名求淳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张寅之、第五名谢兴甫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六月八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嘉定元年五月三日,诏成肃皇后几筵未除,闻喜宴权行免赐。
二十二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郑自诚特补承事郎、签书平江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孙德舆、第三名黄桂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周必贤、第五人赵汝秉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名)[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赵建大特补承事郎、签书昭庆军
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姚瑶、第三名孙望之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沈敏、第五名张翀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六月十五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袁甫特补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汪介、第三名李方子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赵涯、第五名王伯大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六月二十一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十年五月八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吴潜特补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孙挟、第三名费西之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王迈、第五名阎镛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二十六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刘渭特补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董洪、第三名任友龙并文林郎、节察推官,第四名林彦挟、第五名任鸣雁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
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二十七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十五年正月初十日,(王)[玉]宝赦文:「应太学、武学及宗学生见在籍(文)[人],并与免文解一次。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已升甲者,更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推恩。上舍已系免省人,特与先次释褐,赐进士出身。内愿赴将来殿试者,与堂除差遣一次。旧籍宫学生,见赴宗学私试人,特与倍赐束帛。仍仰礼部开具人数,申尚书省。」
同日,又赦文:「应临安府府学大小职事并本府曾得解进士,并各与免解一次。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学生并赐束帛。」
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蒋重珍特补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蔡仲龙、第三名赵发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程必东、第五名高宣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六月四日四日:疑为「二十四日」之误。,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 贡举杂录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
贡举杂录
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一日,诏曰:「国家悬科
取士,为官择人,既擢第于公朝,宁谢恩于私室。将惩薄俗,宜举明文。今后及第举人,不得辄拜知举官子孙弟侄,如违,御史台弹奏。应名姓次第发榜时,并须据才艺高低,从上安排,不得以只科为贵。兼不得呼春官为恩门、师门,亦不得自称门生。除赐宴外,不得辄有率敛。并依后唐长兴元年六月敕处分。」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诏:「礼部贡举人,今后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寘其罪。」故事,每岁知举,将赴贡闱,台合近臣,得公荐所知者。至是禁止之。干德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知贡举王佑言进士、诸科合格者一十五人。帝恐其遗才,复令于不中选人内取其优长者,第而升之。
六年三月十日,诏曰:「取士之道,责实为先。今岁辟礼闱,明悬科级,贤良之选,务在得人。世录之家,尤宜笃学。如闻搢绅之内,朋比兼容,论才苟爽于无私,擢第即成于滥进。自今应诸色举人内有父兄骨肉食禄者,委礼部贡院于奏名之时,并别具开析,当议更与覆试。贵于公道,无所屈焉。」先是王佑知贡举,擢进士陶邴中第。邴乃翰林学士承旨谷之子,翌日诣阁门谢,帝曰:「如闻谷不能训子,安有登进士第者 」遽命中书覆试,因降是诏。
开宝二年十月六日,诏曰:「汉诏吏民明当世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给食,令与计偕,盖优贤之道也。朕开设礼闱,敷求俊乂,四方之士,岁贡而来。眷惟遐远之乡,虑迫道途之费,爰稽古典,用示朝恩。自今应西川、山南、荆湖等道所荐送举人,并给往来公券。仍令枢密院定例施行。」
三年正月
十九日,诏:「诸道州府察民有孝悌彰闻,德行昭著,擅乡曲之誉,为士庶所伏者,藉满万五千户,听举一人。有奇才异行者,不拘此限。其所举人,自闾里县邑至郡国官吏,第加审察,连书事状以闻。仍为治装,速令诣阙。朕将亲问其策,以寘于位。」
三月一日,诏礼部贡院:阅贡士十五举已上,曾经终场者,具名以闻。
七月,诏曰:「汉诏有云『结童入学,白首空归』,此盖愍乎耆年无成,而推恩于一时也。朕务于取士,期在得人,岁命有司,大开贡部。进者俾升上第,退者俟乎再来。而礼闱相继籍到十五举已上贡士司马浦等一百六人,皆困顿风尘,潦倒场屋,学固不讲,业亦难专,非以特恩,终成遐弃。浦等宜各赐本科出身,今后不得为例。」
十一日,诏:「凡选官才,须敦士行。应特放出身人等,本贯州县察访向来行止,如涉乖恶,并条析以闻。」
六年四月,诏:「应考试官以举人所对义卷明下通不,如有通数少者,(遂)[逐]场便须驳放,不得虚至终场。今后凡中外文武官僚荐嘱举人,便即主司密具闻奏,其被荐举人,勒还本贯重役,永不得入举场。其发荐之人,必行勘断。犯者许逐处官吏及诸色人陈告,如得实,应幕职及令、录当与升朝官,判司、簿尉即与本处令、录。其诸色人赏绢五百匹,以犯事人家财充,不足,以系省绢添支。」
八年十月十三日,诏曰:「周室荐贤,必由乡里;汉庭取士,或按版图。当察行以议年,务兴
廉而举孝。朕尝观旧史,慨慕前王,匪敢荒宁,咸求俊乂。尚虑幽远难于自进,隐逸泥于所安,宜令郡国下属邑令佐,令下乡里耆艾,察民有孝悌力田,奇才异行,或文经武略,堪任用者,年二十已上,五十已下,第加铨择,具以名闻。仍速遣诣阙,当亲视臧否,以进退之。如乡邑无可塞诏者,亦以实告。或不尽称荐,壅于上闻者,当寘于理。」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九月二日,诏:「自今广文馆及诸州府、礼部试进士律赋,并以平侧次用韵。」
七年九月八日,诏曰:「郡国贡士,有司抡材,朕必亲临殿庭,躬校能否。宴见紬绎,日旰忘劳,亦既策名,即令解褐,不限选调,皆授以官。隆儒之风,可谓至矣。而有矫情饰诈,盛貌深衷,口诵周、孔之言,身为桀、跖之(言)[行],乃至临莅,多触宪章。或假手以干名,或挟书而就试,渐成浇薄,宜用澄清。应西京及诸道贡举人等,自今所在长吏慎择部内清强官一人,精加考试,取版籍分明,为乡里所推誉者,须所试诗赋杂文合格,即许解送。仍令礼部,自今诸道解到贡举人,依吏部选人例,每十人为保。内有行止踰违,为佗人所告者,并当连坐,永不在赴举之限。」
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曰:「朝廷比较,设贡举以待贤材,如闻缁褐之流,多弃释老之业,反袭褒博,来窃科名。自今贡举人内有曾为僧道者,并须禁断。其进士举人只务雕刻之工,罕通缃素之学,不晓经义,何以官人。自今宜令
礼部贡院特免贴经,只试墨义二十道,较其能否,以定黜陟。其诸科举人,于业外别试法书墨义十道,着为定制。」
雍熙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曰:「国家设俊造之科,启公平之路,务要艺实,以副勤求。近年举人,动盈万计,奸伪之迹,朋结相连。或丐于他人,或传以相授,纷然杂乱,无以辨明。考核既难,妄冒滋甚。宜令知举官专察之,如有谬滥,具以名闻。」又诏礼部贡院:「应九经诸科举人,并令参杂引试人,贴科目字号,间隔就坐,稀次设席。轮差官二人在省门监守,分差官于廊下察视,勿容朋比,私相教授。犯者永不得赴举。主司务求艺实,不得以曾经御试,一例放过。」
十二月一日,诏曰:「贡举之任,宜在精详。委于有司,诚为旧典。可依往例,命官知贡举。应取解举人,限来年三月一日已前到京。其未取解者,许至秋取解。」
三十日,诏:「诸科举人,省试第一场十不者殿五举,第二、第三场十不者殿三举,其三场内有九不者并殿一举。其所殿举数,并于试卷上朱书,封送中书。请行指挥及罪发解试官、监官。义卷子头上「义」字上疑有脱误。,如有虚书举数场第及诈称曾到御前者,并驳放殿举。应合保并五人已上为一保。监官、试官如受请求财物,并准枉法赃论。进士以德行为基,文章为业,苟容欺诈,何称科名。近年多有诈他人之述作,窃自己之声光,用此面欺,将为身计。宜加条约,以诫轻浮。今后如有倩人撰述文字,应
举者许人告言,送本处色役,永不得仕进。同保人知者殿四举,不知殿两举。受情者,在官停任,选人殿三举,保人殿五举,诸色人量事科罪。」
端拱元年三月二十三日,翰林学士知贡举宋白言:「考试贡举人内,有墨义十不者,请责罚举送官,以诫滥进。」从之。
淳化三年正月六日,命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等同知贡举,受诏即至贡院视事,不更至私第,以杜请托。
至道三年五月十六日,诏:「今岁贡举,宜令有司精较能否。或因循,如覆试有不合格者,当行严责。」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三日,诏曰:「春官取士,抑惟旧章。举而复之,所委甚重。冀从精择,以尽至公。宜令礼部贡院考试毕日,录合格人姓名以闻,当议降敕发榜赐及第。如覆试有谬滥,知举官重行朝典。」
九日,诏曰:「久停贡举,颇滞时才。言念士伦,不忘勤恤。宜令礼部贡院,据合格人数内,进士放五十人,诸科共放百五十人,来年不得为例。」
二年三月十日,礼部贡院言:「考试举人毕,请御试。」帝以谅阴中不许,谓辅臣曰:「今岁举人颇众,若依去年人数,虑单平者有所遗落。进士可增及七十,经科可增及百八十人。」寻以孙 等二百五十名闻。诏除学究杜铨、董希颜、侯世贤、王大雅、元用涉、李佑贤一举终场落下,自余并赐及第。
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诏:「河北经戎虏侵轶州军举人,除已赴礼部试外,有实曾请解及经礼部试者,委贡院籍名
以闻,当议别试。」
三月一日,诏贡院所试及格举人内,有权要亲族者,具名以闻。
四月,诏新及第进士、诸科举人等,给假两月宁亲。
景德元年九月十七日,令御史台谕馆阁、台省官,有以简札贡举人姓名嘱请者,即密以闻,当加严断。其隐匿不言,因事彰露,亦当重行朝典。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礼部贡院言:「昨考试诸科举人,就座搜获怀挟书册节义者十七人,准例扶出,准条殿两举。其三场内九不者计四百九十二人,亦合准条殿一举。」诏特免之,令诸州告谕,精勤习业,将来复犯九不,即通计前数殿之。
三月十日,礼部贡院言:「新及第举人,自今欲令状元用一节呵道,余止双控马首。遇常参官,敛马侧立。」诏可。近岁及第进士,导从过多,车服侈靡,故因是奏抑损之。
十三日,命权知贡举赵安仁等复于尚书省考试河北举人赴常期不及者。其不合格而曾预防城者,进士、特奏名、诸科各进二场;至三场者许终场;应五举及经御试并年五十者,并奏名。虽不防城,应七举,年六十者,亦如之。瀛州城守有劳者,即赴殿试。以去冬河朔用兵,举人赴常期不及,故特命延限别试。
十二月五日,礼部贡院言:「昨详进士所纳公卷,多假借他人文字。或用旧卷装饰,重行书写,或被佣书人易换文本,是致到省无凭考校。请自今并令亲自投纳,仍于试卷上亲书家状。如将来程试与公卷全异,及所试文字与家状书体不同,并驳放之。或多假借他人文字,
辨认彰露,即依例扶出,永不得赴举。其知举官,亦望先一月差入贡院,考较公卷,分为等第。如事业殊异者,至日更精加试验。所冀抱艺者不失搜罗,躁进者难施伪滥。」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