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九月十五日明堂赦:「勘会流配役人依条会恩则放,访闻州军不遵条令,遇赦则尚行拘留,情实可矜。仰限赦到日,须管日下放令逐便。仍仰提刑司觉察,如违奏劾。」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一日明堂赦,并同此例。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窃闻前此朝廷之议,以宣州勘黄大本及(充)[兖]州勘应问二人所犯,候其狱具,中取一人尤甚者,用祖宗旧制真决刺配,以警赃吏。今大本既依法论决,而应问赃罪贯盈,止从编置。自去年九月十二日在秀州准(刺)[敕]编管化州,十七日至平江府,即作在道会赦量移。且应(门)[问]赃罪百倍大本,吴中士庶皆能言之,而经断五日之内,便用赦量移,何应问之幸而大本之不幸(幸)也!望特降指挥,不许用今赦量移之文,差人管押前去化州编管,庶几贪赃之吏知不可以计免,或少惩艾。」

从之。
九年正月五日〔赦〕:「新复河南州军(申),应配及编管、羁管人并特与减三年,三岁理为拣放年限。永不量移或不放还者,若笃废疾及年七十以上,仰所属验实,特与放还。配军年五十以上,到本处已及十年,年六十以上五年,编管、羁管人情重及五年,稍重及三年,情轻及一年,亦与放还。仰所属限一月疾速依赦移放施行。若元系缘坐及所犯情理巨蠹、事干边界蕃部溪洞人,仰所属开析元犯因依。其配吉阳、昌化、万安军、琼州罪人,虽永不量移或永不放还者,限赦到十日内,所属各具元犯人到配所有无过犯闻奏,当议量轻重特与移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宫还赦同此。
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阶、成、岷、凤州提刑司言:「在法,罪人不得编配入京及往三路沿边、川峡路。今来逐州密接北界,委是无处配行。」刑部勘当,欲将阶、成、岷、凤州犯罪合该刺配之人计地里,权行配入川峡路州军。从之。
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刑部言:「契勘编配、羁管等命官及事干边界情理重害之人,遇赦依法合系所管州军勘验,别无过犯,方许保奏。本部以所犯情理轻重,(接)[按]法具奏钞拟奏,听旨移放。访闻近来州军往往更不依法具奏,一面引赦移放,深属不便。欲遍下诸路州军,各守成法,仍仰提刑司检察违戾处按劾。」从之。先是,右文林郎周行己计嘱本州岛一面引赦移放,为衢州人户告发,故有

是请。
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刑部看详:「捕获沿海劫盗,并系持杖凶恶徒众,理宜措置关防。今欲将合该刺配广南及三千里之人断讫,权行刺配鄂州都统制军下;二千三百里以下之人断讫,量地里远近,权行刺配池州、鄂州、建康府都统制军下,并收管重役使唤。其刺字欲以配州府屯驻军重役字为文,候盗贼衰息日依旧法。」从之。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有旨:「今后将临安府已配盗贼逃归之人,并以合该配地里,分配江州、鄂州军下重役。」
二十三年四月二十三(年)[日],诏:「编管、羁管人在诸州军者,于法止许月赴长吏厅呈验。访闻比来多不用法,囚禁锁闭,甚于配隶,可令遵守成宪。」
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临安府今后捕获正犯盗贼,已行断配,逃走复回,合该展配之人,并以合配地里,依绍兴二十三年已降指挥,分配池州、鄂州都统制军下重役,各以所配州屯驻军重役刺字,常切监管,毋致走逸。」以知临安府曹泳有请,从刑部看详也。先是,绍兴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知临安府曹泳札子:「契勘本府近缘贼盗稍多,虽不住缉捉根勘,断配往远恶州军,其配军多是不旋踵复到本府作过。缘本府系车驾驻跸去处,理宜措置禁止。今相度,今后凡遇断配贼人,欲望许依海贼例,应有合配之人,量远近分配池州、建康府、镇江府、鄂州、太平州驻札军分重役。不唯免至盗贼仍前

归府作过,兼可补填军额。」刑部看详:「欲令临安府将日后勘断正犯盗贼依法合配之人,候断讫量地里远近,权行刺配诸军下收管。其合配千里已下之人断讫,权行分配池州,其合配千里已上之人,权行分配鄂州,并都统制军分,送将下收管重役。各以所(酬)[配]州屯驻军重役刺字,常切监管,毋致走逸。(仰)[仍]仰断遣处差人〔禁〕锢监押前去。余依见行条法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今后临安府所差使臣管押编配广南并远恶州罪人及两次,押到编配所,别无疏虞,与减一年磨勘;在路有死损人数及两次,与展一年磨勘。其管押编配千里以(以)上罪人及两次,押到配所交管,与减半年磨勘;如在路有死损人数及两次,与展半年磨勘。以上展、减磨勘对行比折外,理数赏罚,并至二年止。余依见行条法施行。」以大理正许兴古(古)[有]请,下刑部看详,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州军如有编管之人愿充厢军者听。上因宣谕大臣曰:「朕昨在元帅府,见河朔州军将编管人穿锁传送旅店,三五相联,乞丐于市。盖缘不(不)支口食,以致于此,诚可悯恻。可申严约束行下。」
二十六年闰十月十七日,大理寺丞莫蒙言:「窃见江西及浙东沿海强盗应配者,并分配诸军重役。盖以江西之与沿海,乃盗贼素〔出〕之处,故犯盗之强劫者,然后配以重役,而犯窃盗初不与焉。比于绍兴二十四年,因臣寮建

请,凡诸路应犯盗合配之人,不分强窃,悉从重役之配。窃谓诸路强盗俾同于江西及沿海去处,增重其配可也,至于窃盗穿窬之徒,其情理岂可与凶恶强悍者同日而语哉!乞更加参详,使轻重各适其当。」刑部看详,除正犯强盗之人照应已降指挥,其犯窃盗之人并仰依见行条法。从之。
二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尚书省言:「勘会诸路州军断犯强盗合配广南并远恶州军,已依旧配行外,其余见配诸军重役人,缘积以岁月,人数渐多,理合措置。」诏今后并依旧法施行,更不配填诸军。其逐军已配到人,令户部量行增添请受。
三十年五月四日,领殿前都指挥使职事杨存中言:「本司大军在明州定海县驻札,逐时收捕海贼,解赴所属根勘,罪不至死者配。窃虑逃窜,复为盗贼。本司见招人填阙,欲于内选人材及等者刺填龙猛、龙骑指挥阙,支破全分请给,所贵海道安静。」从之。
八月,刑部看详:「乞将犯强盗贷命并遇赦及凶恶强盗合该刺配之人,仰元勘州军除合配海外,及老弱怯懦疾病人依旧配行外,将少壮人断讫,量地里远近,押赴本路帅司,躬亲审量,如强壮堪充军役,即刺填本路阙额将兵下等,支破请给。如日后逃走,捉获,当行军法。」从之。后刑部言:「诸路州军有至帅司路远,窃虑罪人往返走逸,欲与本州岛军长(史)[吏]亲行量审,将勘充军人申本路帅司,待报合刺填某州军,径自押

赴,即不得放本州岛及邻州充军役。」从之。
八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将犯罪合编管人不得配隶行在傍近五百里内州军,从知信州徐林之请也。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登极赦:「应编配及移乡人并永不移放者,并放逐便。」
十四日,臣寮言:「近降指挥,将强盗并持杖劫盗贷命流配之人并押赴屯驻军,随等仗依招军法刺填。窃详犯人皆是凶恶强横之徒,若至军前方行刺配,深虑在路逃窜,无以辩验。乞(今)[令]元勘州军从长贰择健壮堪充军者,先次刺填龙猛或龙骑指挥,然后差人押赴屯驻军,庶几沿路免致逃窜。」从之。
十月二十六日,臣僚言:「防托海道,全藉水军,乞将海贼贷命人互配诸处水军,令元断州郡多差兵级管押。如三人已上,即逐旋发遣。」从之。
隆兴元年正月八日,臣僚言:「诸州断配贼例送广南远恶州军,缘其间濒海,多有盗船啸聚,深虑滋长奸恶,乞自今并分拨赴淮上水军收管。」从之。
二年正月九日,臣僚言:「近日强盗贷命之人,多是配隶二广,其间州郡往往一例差使,并无关防,遂致逃逸,聚成(郡)[群]盗。乞自今强盗更不配入二广,止配诸军重役使唤。其见在诸州配军,各仰严作关防,无令出入。」从之。
八月十四日,臣僚言:「诸军兵 用亦有犯罪合行刺配之人,在法却配隶诸州牢城。缘此等元系拣中及有素习武艺者,乞依仿强盗配屯驻军法,令主兵官钤择

强壮,量地里远近刺填别军分。」从之。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勘会犯流配役人,依条会恩则放。访闻州军不遵条令,遇赦到尚行拘留,情实可矜。仰限赦到,除元犯恶逆及事干边界外,须管日下放役。仍仰提刑司觉察,如违按劾。」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此制。
八月十二日,册皇太子赦:「应配军、编管、羁管人永不移放者,祖父母、父母年及八十岁以上,无兼侍,或笃疾者,具元犯因依奏裁。」
二年六月三日,淮西总领杨倓言:「近日将强盗罪不致死者,择其健壮配屯驻诸军。访闻诸州多将老弱不堪充军之人一例分配,深虑虚占军额,缓急不足倚仗。欲乞申饬诸州,委自长贰一一精加选择。」从之。
三年十月三日,翰林学士、知制诰刘珙言:「窃见自来强盗贷命配流之人,往往纔至配所,即行窜逸,亦有道杀防卒而归者。昨降指挥,令择其壮健刺填充军,此法甚当。比来诸处多将情重者配远恶州郡,情轻者分隶诸军。(不)流远郡者皆窜逸,隶军中者少遁逃。欲乞自今应有减死一等之人,其情重者并大字配屯驻军,情轻者止刺填军分,庶几恶少知所警惧。」从之。
十一月二日赦:「应刺面不刺面配军、编管、羁管人等,除谋叛以上缘坐人及事干边界或强盗已杀人外,并特与减三年,三岁理为拣放年限。」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

礼赦,并同此制。
四年三月九日,知临安府周淙言:「近来所至郡县时有小窃三五为群,剽劫民旅。盖因诸处断配人未至配所,中路逃窜;或已至配所,官司纵释;及有分往诸处屯驻军军中,失于拘管,遂至散逸。既无所归,聚集为盗。乞令诸州知、通及屯驻军统兵官常切点检,每一季具所管编配人姓名、有无逃亡,保明申朝廷。仍委诸路帅臣及提点刑狱觉察施行。」从之。
五年八月四日,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广州观察使、充鄂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赵撙言:「强盗减死配隶屯驻军人,近日人数渐多,其间有累犯不悛、相结逃窜者,若不措置收捕,窃虑聚集为害。乞自今如有擒获似此等人,将为首结连者依军法处斩,自余徒党并严行断遣。」诏依从来军中条法施行。
十日,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言:「近降指挥,江、池州屯驻军并韶州摧锋军缘近年拟配人数已多,各权免二年配填。窃见建康、镇江、荆南、鄂州与三处事体不同,所有强盗贷命刺配之人,乞更不分隶,并依地里远近配诸州军牢城。」从之。
六年闰五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近降指挥,应强盗合配隶屯驻军人权行住罢,依旧配诸州牢城。窃缘犯强盗者皆是积恶亡命之徒,深虑州郡不能拘制,或有走逸,啸聚为盗。乞将强壮堪披带者,依旧配隶屯驻军。」从之。
九月十七日,诏刑部行下外路驻札诸军将,诸处犯强盗贷命配到

重役之人,如今后辄敢逃亡,捕获勘证情犯,本军可径依军法施行。
九年七月一日,枢密院言:「强盗配隶屯驻军人,多有短(少)[小]癃老及残疾不堪执役者,虚填军额,理宜措置。」诏今后合配人免驻屯配军免驻屯配军:疑当作「免配屯驻军」。,各随所配地里远近配诸军州牢城收管。
淳熙元年五月三十日,诏:「自今走失强盗配军,依犯流已决未役、已役未满而主守不觉亡罪,杖一百断遣。或有妄作缘故,放停强盗配军,比附取配军充宣借、被差官司辄遣,徒二年断罪。违戾去处,委本路安抚、提刑司按劾。」以知隆兴府龚茂良言断配罪囚未到配所,中路托病,为之寄留,往往更不发遣,乞立法禁,故有是命。
八月十五日,诏广州:「自今有正犯强盗、持杖劫盗之人,如人材少壮,并量远近分配潮、韶两州摧锋军。」以知广州曾汪言,本州岛去鄂州屯驻处隔越岭峤,虽差人防押,多致窜逃作过,乞止配隶摧锋军,故从〔之〕。
九月十二日,知静江府张栻言栻:原作「拭」,据《宋史全文》卷二六上改。参《宋史 张栻传》。:「近来配隶之人,虽有指挥,劫盗罪不致〔死〕,逐州长贰躬亲审量少壮之人配屯驻军,此诚良法。若逃亡出首,又押配元配所,窃虑复致窜逸。欲将首身人审量强壮,刺填军兵,其余刺充作院壮城指挥。」从之。
三年六月五日,诏诸路帅、宪司,自今所部州军有犯罪应配人,更不分隶屯驻诸军,(诸)依见行条法指挥断配施行。从枢密院请也。
十月四日,诏犯私盐除应配及杖以下自依法外,将合科

流罪人相貌强壮、及得等杖堪充征役,并依已降指挥免罪、免追赃,刺填军额。其元系舟船内被获之人,即刺充本路水军。
十四日,诏:「辰州深接溪洞,与沅、靖一等边郡,自今诸州军应配强盗及情理凶恶之人,不得配隶辰州。」从本州岛请也。
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应刺面配军、编管、羁管人等,除谋叛以上缘坐人及事干边界,或强盗已杀人及贷配重役人外,并特与减三年,理为拣放年限。令诸州当职官量元犯轻重,依条拣选移放讫,节略犯由申提刑司审覆,类〔申〕刑部。内命官具元犯闻奏。其永不移放人,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或笃疾者,保明以闻。情理巨蠹及溪洞蛮人等,并录元犯并后来有无过犯,开析奏裁。」自后郊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