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提点刑狱司,置籍拘催科决施行。」从之。
七年二月十一日,诏:「怀、卫二州界于太行、(太)[大]河之间,奸宄凭恃险阻,倚为渊薮。访闻诸处间将犯强盗之人配填逐州,至则逋逃,难于缉捕。可依商、虢二州例,更不配填。立法行下。」
六月四日,河东路经略安抚使薛嗣昌奏:「据知平定军郭价申:『契勘本军系河东山崄最幽僻去处,缘此盗贼、逃军隐藏。昔日李免一卒,动河东北两路,将兵不能收捉,必至于厚赏招出,即非李免有智谋强勇,止是藏泊于山林幽隐去处所致也。欲乞申明朝廷,乞今后免降配强盗人至本军,实为利便。』兼臣契勘辽州与平定军事体一般,乞下诸路州军及开封府,今后将强盗罪人并免降配平定军、辽州。」从之。
九月二十五日,手诏:「明堂大赦,加恩 内,应沙门岛见禁罪人,虽皆巨蠹,亦既贷死,而昼监夜禁,与死为邻。天道贵生,在所矜恤。可令本州岛当职官检会元犯,据罪重轻,分为三等,具年月久近,限半月申刑部,取旨移配远恶州军,以示生意。仰刑部遍牒京畿诸路,今后罪人除特旨外,权住配流海岛,候及额日仍旧。」
八年五月二十三日,陕西河东河北路宣抚使童贯奏:「检会昨鄜延路经略使贾炎奏:『乞今后城寨官、公使库官员使臣收买汉蕃弓箭手、厢禁军、马递铺之类请受文(旁)〔榜〕,兴贩转放,违犯之人仍乞朝廷不以入己各依本罪外,不论有无战功,并不以去官、

赦降原减,一例重行废斥。内实有胆勇战功、御边得力之人,乞委帅臣相度奏留,充本路准备使唤,或充 用,候立到奇功与甄叙。』诏从之。契勘鄜延路第二将张安元系鄜延路蕃弓箭手长行,累立战功,转至武功大夫,昨因买文(旁)[榜]事追官,韶州编管。其人委有胆勇,缓急可以驱使,乞依前项贾炎申明,许留自效。」从之。
九月十六日,诏:「开封府今后应断配盗贼,令本府每名添差防送兵士一名,千里以上添二名,湖南、广南添兵级三人,海岛添兵级五人监防。经历州县依此差人交割,监转前去。内配二千里以上罪人,从府尹量酌所犯,如系情重及凶恶之人,一面下吏部添差小使臣一员、院虞候一名管押,直至配所交割。内院虞候除支口券外,每日给食钱二百文,取配所收管公文报府,保明闻奏,仍置籍勾销。」
宣和二年十月三日,翰林学士赵野奏:「窃详犯罪应编配之人,在法皆以本犯情罪轻重立定地分远近,依令不得过应配地里三百里,盖欲刑当其罪也。昨大观元年,因白波辇运司等处申请,将诸路合配千里以上及本路、邻路合配邻州五百里罪人并配西京白波窑务及汜水辇运司广济重役。其间有增加地里大段不同者,谓如京西邻路数内,京东路登州犯罪合配邻州或五百里之人,若配窑务、广济,系配及二千里以上,又(加)[如]余路泸州有合配千里之人,即系配及四千

余里者,委是情法未称。乞应诸路合配罪人,并以地里相当,依令不得过应配处所三百里,方得配所。所贵远近得宜,少副陛下恤刑爱民之意。」诏从之。
十二月十八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勘会命官犯罪编配、遇赦应量移者,自来止是刑部以地(理)[里]、赦数量移近乡州军,即未有立定纽计地里远近、随赦数量移条,至有远近轻重不伦之弊。除见行条法自合遵依外,今拟修下条:诸命官犯罪编配、遇赦应量移者,以编配地里随所犯情理轻重,依移放格赦数纽计为分,元编配地里外剩数不计。每赦量移一分。谓如合二赦放,元系三千里,以一千五百里为一分;合三赦放,以千里为一分之类。若所移地里内无州者,移以次近乡州徙之。元犯编配邻州或量移已至邻州,若遇赦未该放逐便,合量移者,即移近乡州。如不愿移者听,仍理为赦数。以上奏抄内拟定合移地里州军,并取到刑部状,称所修条下别无未尽未便。」从之。
三年二月三日,刑部奏:「均州状:『为本路旧管禁军 忠一指挥、劲武牢城厢禁两指挥,今来 忠全指挥准宣往利州路防戍,计差发却三百五十一人,本路安抚司只差到一百人补戍,见今阙人弹压防守。契勘牢城见管兵员二百四十三人,其间一百九十三人并系诸州军强劫盗贼配到。自来有 忠一指挥数百人弹压,则容元犯强劫盗一百九十余人在州,未至可虞。

今既阙少禁军,州司不敢别有陈请,只乞指挥诸路州军将强劫盗贼权住配填本州岛牢城,候满三年,别取朝廷指挥。』本部勘会,自来牢城溢额,并依条申本部,乞行住配。今来均州牢城虽不系溢额,缘为本戍阙禁军弹压防守,事属未便。今勘当,欲依本州岛所乞事理,权行(在)[住]配施行。」从之。
八月二十日,刑部奏:「严州申:『本州岛牢城指挥额管厢军二百人,因方贼烧劫,多被杀伤逃避,见缺一百八十八人。欲乞下诸路州军,将合配罪人配填。』本部勘会,欲乞下诸路,将所强奸盗除杀人放火及情犯凶恶之人外,契勘应配地里填额施行。」诏依所申,其被贼去处,徽、杭、衢、婺、处等州,依此施行。
十二月二十九日,中书省言:「勘会沙门岛罪人,已降指挥,候及五百人,令具奏听旨。及配海南人,昨来系为黎人作过,权配海北,今来黎人已是驯熟。」诏大观二年八月十九日、政和二年二月十二日指挥更不施行。
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窃见犯罪编配之人,有量移叙免之法,遇赦则原之,录犯由二本,一则附递至所配隶州军,一则随罪人前去,此着令也。盖有所犯之由则知元罪之重轻与岁月之久近,故赦至则看详奉行,无复淹滞。必二本者,防遗失也。乞申 有司遵奉成法,仍加大字真书。遇有编〔配〕之人,本曹官吏须先录犯由点对讫,乃得书断讫到州军。无犯由、不全者,并申提刑司取会劾治。尚

或违慢,例加显黜。」从之。
政和 ,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养,家无期亲成丁者,犯配沙门岛、远恶州及广南并配千五百里以上配邻州,而杂犯移乡者,初未有损减之法。乞将杀人会赦应移乡者,如合给丁侍亲,许依法犯量移邻州 五年六月五日,大理少卿聂宇奏:「伏犯:似当作「与」。,庶使配移之人,均不失其养亲之心。」从之。
七年五月九日德音:「京东、河北路州县,应两路编管、羁管及配到人,并与减三年移改,命官理为一赦。如元犯系杖已下特旨编配,并开具元犯申尚书省,当议特与移放。」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应犯流罪配役人,并放(遂)[逐]便;应刺面、不刺面配军、编管人等,除谋叛以上缘坐入强盗已杀人外,并特与减三年,理为检放年限。在京委所属、开封府、步军司,在外委诸州当职官,量元犯轻重,依条拣选移放讫,节略犯由,在京申尚书刑部,诸路申提刑司审覆讫,类聚申刑部。其配军、编管、羁管人系永不移放者,年五十五以上至今及十二年,年六十以上及七十七十:似当作「七年」。,其余缘坐编管、羁管人至今及七十,并具元犯闻奏,当议量轻重移改,或放逐便。若笃疾并年七十以上,编配及五年,验实特与放逐便。虽年限未足而祖父母、父母年及八十以上,无兼侍,或笃疾者,具元犯因依奏裁,当议看详情理罪犯,特与量移。应罪人元犯止系杖罪,因官司奏请,特旨编配、羁管人者,除依条合放与此句似有脱误,「与」或当作「外」。,诸州当职

官限一季内具元犯申刑部,看详情理轻重闻奏,当议特与移放。应诸色人因杀伤强窃盗并杀人贼及合捕死罪人,而编管及刺面不刺面在逐州军者,除赦前依条合放外,余候编配到及三年,具元犯因依闻奏。」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应编配移乡人永不移放者,并放逐便;沙门岛罪人不以年岁远近,并移近乡五百里州军。」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赦:「应犯流罪配役人并放逐便。沙门岛人限赦到两月内,具元犯因依、配到年月日、自到有无过犯,开(拆)[析]闻奏,当议特与量移。」三年四月八日同元年五月一日之制,内情理重者仰所在州军具元犯申尚书省,取旨移放。
二年六月五日,臣僚言:「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书,内应编配移乡人(并)[永]不移放者,并放逐便。且如秦州兵士该赦者几及百人,元系隶牢城指挥,收管钤制,严于它军,仅免作过。今一旦尽给公据,放令逐便,乃为游手,散处城市,小则剽窃,大或啸聚,为患不细。欲权勾收公据寄官,依旧月给钱粮,本营居住,仍与优轻窠坐,俟其归乡日给据听行。」从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应刺面不刺面配军、编管、羁管人等,除谋叛已上缘坐入强盗已杀人外,并特与减三年,三岁理为拣放年限。其系永不移放而祖父母、父母年及八十以上或笃疾者,具元犯因依奏裁。以上情理巨蠹及蕃部溪洞人,具元犯因依及自到后有无过犯

开析奏裁,当议看详情犯,时量移时:似当作「特与」。。」
绍兴元年九月十八日明堂赦、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恩,并同此制。
四年十月二日,臣僚言:「欲乞应州县吏人缘罪犯配隶它州者,须行验实,不得辄有停放。如以实病放还者,更不许再叙入役。」诏令尚书省申严行下。
十一月十二日,刑部言:「乞应诸路人犯配沙门岛,权配海外州军。谓万安、昌化、吉阳军,琼、郁(州)林州。广南、福建、江西、湖南北路人应配广南远恶及广南者,并止依本法配行。仍须各及二千里以上州军,无二千里以上州军,止于广南东路、西路从一远配,候道路通快日依旧。」从之。绍兴元年九月十四日,诏政和敕免决刺配靖州运粮等指挥更不施行,皆以虏人入寇、向北道路未通故也。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应编配、羁管、安置、居住命官并与理为一赦,编配诸色人特与减三年,三岁理为拣放年限。其蔡京、童贯、王黼、朱 、李邦彦、孟昌龄、梁师成、谭(禛)[稹]及其子孙,并系误国(之)害民之人,并苗傅、刘正彦、王均甫、马柔吉、王世修、张逵、苗翊、苗瑀、范琼及其家属,

皆系反逆之家,更不移放。」
五月二十二日,诏:「今后持杖劫盗并其余合配之人,并令依法真决,据地里配行。其政和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免决刺配靖州运粮指挥更不施行。」以泉州言「比缘贼马,路途梗涩,配去之人不到配所,乞今后依法真决配行,候道路通快日依旧」故也。未几,汀州又言免决刺配池州钱监、靖州运粮等指挥,乞并依法决配,诏依上条。
二年九月四日,诏四川见编配、羁管及因事停降命官,有已遇恩或期限已满,合该移放及叙复者,令宣抚处置使司依便宜指挥,一面依条施行讫,类聚具奏。
十八日,刑部言:「今年九月一日赦书内一项,应命官、公人、军人犯罪除名,有特旨断例并刑部、大理寺合断刑名外,一时特旨除名、停替、羁管、编配、安置之类,本不合坐罪者,并与除落,仍理元断月日。本(日)[部]勘会,本不合坐罪,非谓全不合坐罪者,其虽有罪犯而止系杖笞公坐、情理不至深重者,亦合依赦除落,仍理元断月日。」从之。
三年二月十五日,诏:「部送罪人,所至州军不差人交替,(如)[知]通并从徒一年科罪。仍差职官一员专一主管。令详定一司 令所立法申尚书省。」
三月十九日,诏:「今后应差兵级、公人等部送罪人,除合破口券外,每人逐日添支食钱五十文,所至州县实时批支。仍令监司常切觉察。」
五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窃见迩来编管之人,各赂管押人,往往不达其所

至之地,或止出门,或于半途而遂反。虽有差禁军部送罪人之法,缘绍兴条格并无立赏许告之文,是致防送者尚得以受情而纵释,使作过之人道亡而归,萃于行在,肆为奸慝。乞检举依在京、开封府、六曹通用 ,许人告捕给赏,庶使防送者不敢擅纵,而过恶者不敢遁还。」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臣僚言:「车驾驻跸临安府,即与开封府事体无异,若有犯盗合配本府之人,理难止配本府。今欲权行引用在京法,并配近本府州军。所有临安府四至州军有犯罪合配本府之人,亦乞比附罪人不得编配入京条,配临安府,候车驾回銮日依旧。」从之。
三月二十日,大理寺言:「决配指挥,绍兴元年正月十四日 :『行在见任官,三省、枢密院、六曹、百司人吏等,并不得于五军并诸头项统兵官下兼带差遣,及诸军人不得互换相兼。今后有犯被差又差之者,有官人除名勒停,无官人决配。』绍兴元年五月二十四日诏:『自今后州县如有合科催物色,须管明以印榜开坐实数若干,仍具一般印榜申监司。监司因出巡视行按察,不得更似日前先多科其数,然后轻重出入。违者窜岭表,人吏决配,仍许民户越诉。』《嘉佑 》一《宣敕》言:当行极断决配除名之类,本犯轻者并以违制论,仍具案奏听 裁。《大观尚书六曹寺监库务通用 》:诸称配及编管少言地(理)[里]者,并〔决配〕五百里外。其前立定决配明文此句似有脱误。,庶使承

用官司有以遵守。」 令所看详:「犯罪之人情状轻重不一,本罪刑名自有等差,决配之法不得不异。若谓前项元无立定决配之文,立为定法,恐或罪不称情。今欲申明,如于逐项指挥有违犯之人,除依法定断本罪外,取旨量轻重决配施行。」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