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马骐、检正诸房公事叶颙、右司员外郎沈枢同共编修;候成书,差尚书侍郎、给事中详定覆。 孝宗隆兴二年正月七日,宰臣汤思退言:「今百司皆有成法,中书国政所出,三省之法不可不修。」诏权中书舍人何
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今日之弊,在于舍法用例。法者率由旧章,多合人情;(出)[例]者出于朝廷一时之予夺,官吏一时之私意。欲望明诏中外,悉遵成法,毋得引例。如事理可行而无正条者,须自朝廷裁酌,取旨施行。」从之。
五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金安节言:「比因臣僚言铨曹用例之弊,臣即与郎吏疏谬例之当去与定例之可用者,悉上于朝。切虑定例虽下,人不得知,欲望申饬有司镂版刊示。」从之。
干道元年七月二十日,权刑部侍郎方滋言:「乞将绍兴元年正月一日以后至目今刑寺断过狱案,于内选取情实可悯之类,应得祖宗条法奏裁名件,即编类成书;及将 令所修进《断例》更加参酌。」从之。
讼》十九卷,《诈伪》四卷,《杂例》四卷,《捕亡》十卷,《断狱》六卷,分为一十二门,共六十四卷;《目录》四卷,《修书指挥》一卷,《参用指挥》一卷。总七十卷。仍乞冠以《干道新编特旨断例》为名。从之。 二年六月五日,刑部侍郎方滋上《干道新编特旨断例》五百四十七件,《名例》三卷,《卫禁》一卷,《职制》三卷,《户婚》一卷,《库》二卷,《擅兴》一卷,《贼盗》十卷,《
八月九日,户部郎官司马伋言:「契勘铨综之司,唯法是守,令有二(徒)[途],是启奸吏舞文之弊。欲望明诏吏部七司,如有 令前后不同者,并委有司删定可否,止从其一。」从之。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切见绍兴续降指挥未经编类,前后异同。乞诏有司删修,总为一集,颁示天下。」诏刑部条具。既而

刑部言:「绍兴续降指挥已修至建炎四年六月终,自当年七月至绍兴十八年应干申明及冲改法令指挥,已尝下大理寺、江东西提刑等司抄录,见在本所。所有十八年以后至目今续降,伏乞札下诸处缮写赴部;并诸百官司元系省记专法,内有事干海行,并改冲条制,理合一就取索参修。」从之。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见近日将绍兴续降重行删修。缘四十年间,前后申请无虑数千,重复抵牾,难以考据。乞且委大理寺官同共看详,先经正、丞,次至卿、少,一如狱案详难,定其可否,类申刑部。然后以所隶事目分送六部,六部长贰、郎官更加参详,委得允当,即着为定令。庶几 令之颁,可以经久。」从之。十一月二十九日,秘书少监、兼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切见绍兴以来续降几至二万余条,间见层出,前后(外悟)[舛牾]者不可一二数。比因臣僚所请,命刑寺官如断案例以次删修。然至今数月,未知所裁。欲望明诏有司,亟赐编集。有旧法不能尽而续降可以参用者,即分类编次之;有旧法文不分明而续降因事重出,即参酌损益之;有旧法所无而后不因事立制者,即修立以为法;有一时权宜处分不可着为成制者,即存留以照用;有旧法本自可用而续降不必行者,即皆删去。庶几一代法令,粲然备具。」诏依,仍差大猷兼详定官,大理少卿王彦洪、韩(光)[元]吉兼同详定官,吏部郎官郑伯熊、户部郎官曾逮、刑部郎官蔡(光)[洸]刘芮、大理寺丞潘景珪、大理司直洪榨并兼删修官。限一年编修。
十二月十八日,秘书少监、兼权刑部侍郎、兼重修 令详定官汪大猷言:「昨修绍兴新书,系用嘉佑法与政和法对修。今来重修 令,亦乞以嘉佑法参酌修立。」从之。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吏部侍郎周操言:「切见吏部七司条令,自绍兴三十年以后节次申明、续降,未经修缉。欲乞委官就吏部置局,依仿旧书,随事纂集。」诏依,仍委逐司郎官并吏部架阁文字官编类。
六年五月,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张敦实言:「比者朝廷命官置局,重修绍兴以来法令,然(上)[尚]未及诸路一司法令。乞取四川、二广逐路专行者,并加修削,目为《干道新修一司法》。」从之。
八月二十八日,尚书右仆射虞允文言:「昨将绍兴 与嘉佑 及建炎四年十月以后至干道四年终续降指挥逐一参酌删削,今已成书。《 》一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一百二十二卷,《存留照用指挥》二卷。缮写进呈。乞冠以《干道重修 令格式》为名。」诏依,仍自八年正月一日颁行。
十月十五日,尚书右仆射虞允文言:「伏见 令所见修干道新书,系将诸处录到续降指挥计二万二千二百余件,除合删去外,今于旧法有增损元文五百七十四条,带修创立三百六十

一条,全删旧文八十三条,存留指挥一百二十八件,已成书颁行。欲望明诏诸路,候颁到新书,其间如有疑惑事件,许限两月,各条具申本所,以凭检照元修因依,分明指说行下。」从之。
七年正月十二日,提举福建常平茶事周自强言:「切见干道新书既以颁行,自今凡有申请冲改,必先送所属曹部详议,如果合冲改,然后取旨删修。若旧法已备,止请申严者,乞更不施行。」从之。
九月十一日,权刑部侍郎、兼详定一司 令所王秬言:「本所重修海行 令格式,已至干道四年终。今乞将干道五年以后续降指挥,令本所详定修削,每三年一次编类,申朝廷审覆颁降。」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令户部将干道新修条令并申明户婚续降指挥编类成册,送 令所看详,镂版遍牒施行。
八年八月十八日,大理少卿、兼同详定一司 令莫蒙言:「契勘中书门下省、枢密院法系大观间修立,尚书省法系崇宁间修立,并未尝审订去取,止是引用省记。今乞将崇、观以后至干道八年终重加修缉,并三省通用法、三省枢密院通用法一 修立。」从之。
九年二月六日,右丞相梁克家、参知政事曾怀上《中书门下省 》二卷、《令》二十二卷、《格》一十三卷、《式》一卷、《申明》一卷,《尚书省 》二卷、《令》七卷、《格》二卷、《式》三卷、《申明》二卷,《枢密院 》四卷、《令》二十四卷、《格》十六卷、《申明》二卷,《三省通用 》一卷、《令》五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一卷,《三省枢密院通用 》二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三卷,《目录》二十卷,并元修《看详意义》五百册,乞冠以《干道重修逐省院 令格式》为名。从之。
三月二日,臣僚言:「伏见《干道新书》与旧法颇多违戾,访闻六部每遇一事,动辄申请,方能施行。乞令长贰条具,如有未便,即重行删修。」从之。以上《干道会要》。
淳熙元年四月二十八日, 令所言:「吃菜事魔或夜聚晓散,因而传习妖教,州县不行觉察,自当坐罪。缘(系)[条]内令、丞、巡尉、都监、知、通、监司既有分立等第断罪,其后徒党已成者,若(从)[泛]言『命官』,即是(即是)监司、知、通、令、丞等皆合冲替,致无以分别。兼巡尉、都监职专警捕,欲将『命官』字改为『巡尉、都监』字。及于『冲替』字下云『余五百里编管』,不显『余』系是何色目人,所以删去『余』字,却照得条内上文,添入『厢耆等人』四字,在『五百里』字上为文。庶几罪责有以区别。」从之。
十月九日,诏:「六部除刑部许用干道所修《刑名断例》,及司勋许用绍兴编类获盗推赏刑部例,并干道元年四月十八日《措置条例弊事指挥》内立定合引例外,其余并依成法,不得引例。」先是臣僚言:「今之有司既问法之当否,又问例之有无。法既当然,而例或无之,则是皆沮而不行。夫法之当否人所共知,而例之有无多出吏手,往往隐匿其例,以沮坏良法,

甚者俟贿赂既行,乃为具例,为患不一。乞诏有司,应事有在法炯然可行,而未有此例者,不得以无例废法事。」诏下六部看详。至是来上,因有是诏。
二年十二月四日,参知政事龚茂良等上吏部七司法三百卷,诏以《淳熙重修尚书吏部 令格式申明》为名。先是干道五年三月,吏部侍郎周操言:「吏部七司条令,自绍兴以来凡三经修纂。起于天圣七年以后,至绍兴三年七月终成书,目曰《吏部七司法》;自建炎二年八月至绍兴十五年六月终成书,目曰《新吏部七司续降》,自绍兴三年四月〔至〕三十年七月成书,目曰《参附吏部七司法》。上件条令,卷册浩繁。又自绍兴三十年以后,更有隆兴《弊事指挥》及节次申明、续降,散浸于各司之间。乞委六部主管架阁库官置局,依仿旧书,每事编类成门;仍令逐司主令法案画一供具结罪,以凭编类。候 令所修 令毕日,取吏部七司(以)[已]成三书,及今来架阁库官编类绍兴三十年以后指挥、续降,重行删(条)[修],共成一书。」诏从其请。至是来上。时

龚茂良为提举,权吏部尚书蔡(洗)[洸]为详定官,军器监巩湘、宣教郎盖经、儒林郎张季樗、宣教郎曾植、承务郎丁常任、宣教郎军器监主簿乐备、从事郎楼钥并为删定官。诏经修进书详定、删定、兼删定官各转一官,选人改合入官,提举、承受诸司官各转一官;经修不经进提举、同提举官各减三年磨勘,详定、同详定官、删定、兼删定官各减二年磨勘;不经进书承受、主管诸司官各减二年磨勘;本所进书人吏、吏部差到供报手分各转一官资;并本所诸司人兵等,各依例犒设一次。
三年正月十三日, 令所言:「本所近修《吏部七司 尚右》,从龙四色人犯赃许荫补并致仕推恩条,已于内删去犯赃一节,系犯赃人不许荫补。其旁照海行法内第二条与此相关,当时得旨,令照上条删去犯赃一节。今来 令所除将第二条系从龙等四色人既已删去『曾犯赃及』四字,若第二条内『历任有入己赃』字删去外,尚恐引用疑惑。本所今重别看详:中大夫、武功大夫以下条内除依旧法外,仍于『化外人』字下添入『除犯入己赃外』六字,在『听奏乞』字上立文。所有元申前项海行法第二条,乞更不施行。」从之。
三月二十九日,参知政事龚茂良等上《吏部条法总类》四十卷。先是淳熙二年十一月,有诏:「 令所将吏部见行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指挥分明编类,别删投进。若一条该载二事以上,即随门类厘析具入。仍冠以《吏部条法总类》为名。」至三年三月五日,详定官蔡洸等言:「除将吏部见今引用条法指挥分类各就门目外,其间有止是吏部具钞状体式之类,及内有将来引用条件,并已于法册内尽行该载讫,今更不重行编类。」至是来上。时龚茂良为提举官,户部尚书蔡洸为详定官,军器监巩湘、宣教郎张季樗、奉议郎曾植、承奉郎丁常任、军器监主簿乐备、宣义郎楼钥、从事郎陆杞为删定官。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春秋颁降进册,从刑部长贰点检,别无差错漏落,方得缴申。」以本部申到春颁进册多有错漏故也。
五月二十五日,诏:「 令所参酌到适中断例四百二十件,以《淳熙新编特旨断例》为名,并旧《断例》并令左右司拘收掌管。今后刑寺断案别无疑虑,依条申省取旨裁断外,如有情犯可疑,合引例拟断事件,具申尚书省参照施行。」
十一月十一日,参知政事李彦颖等上参考干道法,诏以《淳熙重修 令格式》为名。先是淳熙二年,臣僚言《干道新书》尚多抵牾,未免时有申明。至三年六月十一日,诏差户部尚书蔡洸兼详定官,大理少卿吴交如同详定,燕世良、俞澄时暂兼删定官。许于诸处选差通习法令人吏将干道新书抵牾条令,就 令所与本所官同共逐一参考刊修。时本所官户部侍郎单夔为详定官,宣教郎张季樗、宣教郎楼钥、承奉郎丁常任、从事郎吴天骥、从事郎周硕为删定官。七月十四日, 令所言,旧有五千四百余条,昨(条)[修]干道法日,于内删改创修九百余件。除今来合修改者置册投进外,诏令将今次改定条文逐旋置册进入;其元不动文并别无抵牾条件,不须投进。八月二日,诏六部将干道五年正月以后应续降冲改条令,限半月开具送 令所一就删润。(四八年月)[四年八月]三日,诏 令所将今来修到抵牾条件,于见行干道法内对定删修,通作一书。至是上之。诏详定、同详定官、删定、兼删定官各特转一官,内选人候改官了日收使;本所修书人吏,有官人各减二年磨勘,余人令户部各支犒设钱三十贯文。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命官陈乞改(政)[正]过名,前推录问官吏不当收坐伏辩,条法前后修改不一,难以遵用。」诏遵依《绍兴重修》,入淳熙新法施行。其干道重修令并淳熙三年八月十日重修《干道鞫狱令》,并令 令所删定。
七月二十一日,大理司真兼 令所删定官王梦若言:「寻访得旧本《嘉佑编 》四十七卷,乞委法官点检校勘。」诏贾选、王梦若、张维点检校勘。
六年五月六日,吏部言:「重修《淳熙新书》务合祖宗成宪,乞将续降指挥依旧制类成编 ,与法令并行,毋(改)[致]轻改成法。」从之。
七月一日,刑部郎中潘景珪言:「朝廷钦恤用刑,以条令编类成册,目曰《断例》,可谓曲尽。昨有司删订,止存留九百五十余件,与见断案状,其间情犯多有不同,难以比拟。乞下刑部将隆兴以来断过案状编类成册,许行参用,庶几刑罚适中,无轻重之弊。」诏刑部长贰选择元犯与所断条法相当体例,方许

参酌编类;其有轻重未适中者,不许一 修入。
六日,右丞相赵雄等上《诸路州军赏法》一百三十九卷、《目录》一十七卷,《诸路监司酬赏法》四十七卷、《目录》五卷,《通用赏法》一十三卷、《目录》一卷,《西北州军旧赏》一卷。诏以《淳熙一州一路酬赏法》为名。先是干道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李益谦言:「本选近据诸路州军或监司申奏到小使臣、校尉陈乞任赏,其间有格所不载。本处检引一司一路专降指挥条法,皆是川广边远城寨等处,并系熙宁、元丰、大观以前所降指挥。本部推寻酬赏体例,又多案牍不存。乞下诸路州军监司抄录一司一路专降指挥,着为成法。」至六年正月二十七日,左司员外郎阎苍舒言:「见修赏法止是四川、二广、两浙、京襄、湖南北、江东西、福建、两浙州军,并诸司计一百八十余处外,其余见今在北界路未通州军并不该载。」诏:其未复州军,令 令所别作册开列。至是书成上之。时赵雄为提举,参知政事钱良臣同提举,兵部侍郎刘孝韪为详定官,大理卿贾选为同详定,迪功郎邵拟、宣教郎大理寺丞张维、(宜)[宣]义郎胡长卿、宣教郎宋之瑞、宣教郎楼钖、从政郎郑澭为删定官。诏依淳熙二年进《七司条法》指挥体例推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