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二千七百余件,若不逐一分别编类,窃恐官司引用疑惑。今欲将前项吏部具到指挥,于内将冲改不行或重复及事干海行等条不合收入吏部法者,并别用册编载外,将其余事干七司合存指挥,并随事分门,分为七司及通用编类。」又言:「编类续降至绍兴十一年终,所有自绍兴十二年至绍兴十五年六月终,接续编类。」并从之。至是上焉。时桧为提举,刑部侍郎韩仲通为详定,右承直郎盛师文、右儒林郎黄然、右文林郎杨迥、右从事郎吴松年、右迪功郎魏师心并为删定官。诏依常平免役法例推恩。既而秦桧辞免恩命,寻赐桧孙埙进职一等,孙女孺人封令人,依例赐对衣金带。
十月四日,上与辅臣论:有司立法不可太重,恐难必行。可谕 令所检会日前建明,有不可行者,并须改正。
二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太师、尚书左(朴)[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盐法 》一卷、《令》一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续降指挥》一百三十卷、《目录》二十卷;《茶法 令格式》并《目录》共一卷,《续降指挥》八十八卷、《目录》一十五卷。诏颁行。盐法以《绍兴编类江湖淮浙京西路盐法》为名,茶法以《绍兴编类江湖淮浙福建广南京西路茶法》为名。先是绍兴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干办行在诸军粮料院王珏言:「窃以茶盐之法,祖宗成宪非不详备,然岁月寖久,积弊滋深。盖缘州郡申明或因都省批送,或因陈献,或因海行,并皆随事设宜,画时颁降。比自建炎之后来未编集,例多断阙,改之(文)[之]文,无复参照,往往州县所引专法,间是一时省记,因此黠吏舞文,得以轻重其手。望下 令所取应系茶盐文字、并续降画一、见行条法,看详编定。」于是 令所言:「寻下诸处抄录到《元丰江湖淮浙路盐法》,并元丰修书后来应干茶盐续降指挥八千七百三十件。今将见行遵用条法逐一看详,分门编类。」至是上之。时太师、尚书左仆射秦桧为提举,刑部侍郎韩仲通为详定,左迪功郎魏师逊、右儒林郎方泾、左修职郎周麟之、右从事郎何溥为删定官。诏修进茶盐法,依吏部七司例皆推恩。
二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详定一司 令所上《大宗正司 》一十卷、《令》四十卷、《格》一十六卷、《式》五卷、《申明》一十卷、《目录》五卷。诏颁行。先是绍兴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诸王宫大小学教授王观国言:「宗室支派散居四方,虽有大宗正一司法令,而难以推行。」礼部取到诸宫院状:「契勘本司专法系在京日删修,其间有目今权在外难以推行者,或内有合行删修者。请从 令所删修。」从之。至是书成进呈,上谕辅臣曰:「 阅所修,甚有条理,可颁降施行。」续诏依茶盐法进书例推恩。
二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宽恤诏令》一百六十八卷、《目录》三十一卷、《修书指挥》一卷。诏颁行,仍以《绍兴编类宽恤诏令》为名。(一九)[先]是绍兴二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前权知惠州郑唐佐言:「陛下临御以来,诏令为民而下者十常八九,莫先省刑罚也,薄税敛也。然亲民莫如守令,按察莫如监司。而守令之职,固当精白一意,务使实惠及民;若监司岁内巡历所部州县或不周 ,则遐方僻壤,郡邑官吏奉行必有不谨。望饬攸司,自中兴以来省刑罚、薄税敛,凡恤民宽厚之诏令,编类成书,以赐守令。仍令监司岁内分巡所部州县,务要周 ,以察奉行诏令之当否、官吏之勤惰。」诏下 令所编类。至是成书上之。有旨依昨修大宗正司法进书例推恩。
二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上谕辅臣曰:「昨来卿等奏陈,近年有司申明续降指挥,多有与祖宗成法违戾去处,已令有司看详改正,至今不曾具到。」沈该等奏曰:「六部以谓,若一顿更改,恐致纷纷,欲每因一事,便改正一项。」上曰:「此固好,然恐吏辈临时得以舞文玩法。不若督促,与一番改正。」先是魏良臣乞令省部具续降申明指挥,付有司看详,庶与祖宗旧法不相背戾,诏从之。至是未上,故有是旨。
十月十七日,详定一司 令所言:「本所与实录院、国史、日历所、玉牒所皆系宰执提领。一般书局各有进呈及御前降出文字,本所旧曾差置内侍官充承受并诸司及提举诸司官。欲依例出差。」诏都大提举诸司差延福宫使、宁远军承宣使、入内内侍省押班李珂,承受官差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干办御药院兼太一宫李绰。
闰十月一日,臣寮言:「文昌,政事之本。今户部之婚、田,礼部之科举,兵部之御军,工部之营缮,以至诸寺监一司专法之外,窃意无条而用例者尚多有之。欲望深诏大臣董正治官,悉令有司子细编类,条具合用之例,修入见行之法。一有隐匿之弊,重寘典宪。」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万俟等上《御试贡举 》一卷、《令》三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申明》一卷,《省试贡举 》一卷、《令》一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申明》一卷,《府监发解 》一卷、《令》一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申明》一卷,《御试省试府监发解通用 》一卷、《令》一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二卷,《内外通用贡举 》二卷、《(今)[令]》五卷、《格》三卷、《式》一卷、《目录》四卷、《申明》二卷,《厘正省曹寺监内外诸司等法》三卷,《修书指挥》一卷。诏可颁降,仍以《绍兴重修贡举 令格式》为名。是年正月九日,臣寮言:「国家取士,如棘闱糊名之法,悉沿唐制,而又增广。立号、誊录、监试、巡铺,以至代笔、挟书、继烛,禁戢尤严。独缘试官容私,

公道不行,或先期以出题目,或临时以取封号,或假名以入试场,或多金以结代笔。故孤寒远方士子不得预高甲,而富贵之家子弟常窃巍科。乞下有司重修科举之法,革去近年容私之弊。如挟书、代笔、继烛,必欲尽禁;如封弥、立号、誊录,必欲依条;如考校、定去留、分高下,必欲至公;如知举、参详、考试官,仍乞御笔点差,以复祖宗科举之法。」后 令所言:「科举取士,一宗条令尽载《贡举法》。系自崇宁元年七月修立,经今五十余年,其间冲改及增立名件不少,前后所降申明,州县多不齐备。欲将上件《崇宁贡举条法》逐一取索,重修施行。」从之。时宰臣万俟为提举,户部侍郎王(侯)[俣]为详定,右宣教郎柳纶、右宣议郎魏庭英、左从政郎赵廱、右从政郎范冈、左迪功郎陈榕为删定官。至是书成上之,诏依《宽恤诏令》进书例推恩。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四四:原作「三」,据顺序改。

格令四四:原作「三」,据顺序改。

近日 令所删定官不问岁月远近,偶值进书,例行改官。虽推赏系旧例,然前 二十七年四月二日,吏部状:「侍御史周方崇上言:『伏(比)[此]亦少假岁月,不如是之冒滥也。窃见《绍兴杂压令》:删定官在著作佐郎、国子监丞之上,既改官除监检鼓院等差遣,则序位反(存)[在]著作佐郎之下。欲望将选人删定官虽经进书,令依太学正录例,到任一年,通及五考,方与改官。仍乞将选人任删定官及其余选人职事杂压,重行修立,别为一等。』本部看详:选人任删定官,欲令杂压在太学博士之下。其磨勘改官,在任及一年,有出身人通及四考,无出身人五考,即依绍兴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已降指挥施行。其进书赏并与比类循资。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从之。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司农卿汤允恭言:「全蜀之地初置宣抚处置使,则许便宜行事;既立总领财赋司,则有措画指挥。二者出于军兴一时济办,多与一司一路及见行条法不相照应。望降指挥,俾制置司、总领所各具元来所得便宜措置指挥,取会四路宪、漕、常平司、见今州县承受奉行与绍兴新书不同处,及断立罪赏轻重或相抵牾,逐一参照,条具申奏,下 令所看详,将合存留条件编入绍兴新书,颁降四川专一遵守。」从之。
二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提领详定一司 令所汤思退言:「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实总万机之务,其章程品式应期会者亦各有本省之法。伏见中书、门下 令格式实大观中修纂,历年既久,而尚书省第有省记条册。窃虑官制、事名或有增改、续降命令所当修(着)[者],望下有司重修三省成法。盖三省之法实着出令官人之程格,其小兼载吏员迁补之次序,非他法比,欲与宰执同共选差尚书侍郎、给、舍两三人,同本所详定官以典故法令参修,以来至当以来至当:《建炎要录》卷一八一作「三省成法来上」。。臣虽备员提领,缘今来系三省法,合同宰执详议审履。乞将来进书,臣更不推恩。所有选差官系三省属官,论思乃其本职,乞不入衔,及不添请给、书史之类。」从之。其后三十一年二月八日,刑部侍郎、兼详定官黄祖舜条具修三省法申请,未几诏罢 局,修书指挥(逐)[遂]寝,至干道六年七月十九日纔降诏复修焉。
三十年八月十一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提举详定一司 令陈康伯等上《尚书左选令》一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三卷,《尚书右选令》二卷、《格》二卷、《申明》二卷、《式》一卷、《目录》三卷,《侍郎左选令》二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三卷,《侍郎右选令》二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录》三卷,《

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录》一卷,《司封 》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一卷,《司勋 》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一卷,《考功 》一卷、《目录》一卷,《改官申明》一卷,《修书指挥》一卷,《厘析》八卷。诏下本所颁降,仍以《绍兴参附尚书吏部 (卷)[令]格式》为名。先是绍兴二十八年九月十九日,权吏部尚书贺允中言:「比年以来,臣寮奏请,取便一时,谓之续降指挥,千章万目,其于成宪不无沿革。舞文之吏依倚生奸,可则附会而从权,否则坚吝而沮格。惟是吏部七司见今所用法令最为急务,若无一定之法,革去久弊,而望(诠)[铨]曹之清,不可得也。愿诏 令所严立近限,将吏部七司祖(宜)[宗]旧制与续降指挥参定异同,先次条纂,立为定制,庶免用例破条之患。」后详定官黄祖舜言:「见修吏部七司条法,欲将旧来条法与今来事体不同者立为参附条参照。」上谓辅臣曰:「祖宗成宪不可废也,存之以备用甚当,但令所修法须与祖宗法意不相违背。仍谕诸详定。」既而权吏部尚书周麟之言:「吏部诸选引用续降指挥,前后不一,或臣寮建明,或有司申请,皆经取旨,然后施行。今以续降条册观之,乃有顷年都省批状指挥参列其间,亦曰『续降』,诚未为允。」诏令诸选具绍兴二十五年以前批状指挥,如有类此者,仰 令所可削则削之。时陈康伯为提举,刑部侍郎黄祖舜为详定,右迪功郎闻人滋、左从政郎徐履、右从政郎陆游为删定官。至是书成进呈。上曰:「顷未立法,加以续降太繁,吏部无所遵承。今既有成法,若更精择天官长贰,铨曹其清矣。」宰臣汤思退奏曰:「顷未立法,官员到部,有所整会,一求之吏,并缘为奸,金多者与善例,不然则否。」上曰:「今既有成法,当令一切以三尺从事,不可更令引例也。」续诏修进官与《刑名断例》成书通推恩赏。
讼》七卷,《诈伪》一卷,《杂例》一卷,《捕亡》三卷,《断狱》二卷,《目录》一卷,《修书指挥》一卷。诏下刑寺遵守,仍以《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为名。以绍兴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御史中丞汤鹏举言:「三尺之法,天下之所通用也。四海九州岛,万邦黎献,知法之所载而已,安知百司庶府之有例乎 例之所传,乃老奸宿赃秘而藏之,用以附下罔上,欺 同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提举详定一司 令陈康伯等又上《刑部断例》,《名例》、《卫禁》共二卷,《职制》、《户婚》、《库》、《擅兴》共一卷,《贼盗》三卷,《(或)[惑]世俗,舞文弄法,贪饕货赂而已。望诏吏部、刑部条具合用之例,修入见行之法,以为中兴成宪。」后 令所详定官王师心言:「据刑、寺具到崇宁、绍兴《刑名疑难断例》,并昨大理寺看详本寺少卿元衮申明《刑名疑难条例》,乞本所一就编修。」从之。初,绍兴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刑部侍郎(故)[胡]交修等乞编集《刑名断例》,当时得旨,限一季编集。又绍兴九年三月六日,臣寮言,请以建炎以来断过刑名近例分类门目编修,亦得旨限一月。是年十一月一日,臣僚复建言:「前后所降指挥非无限期。取到大理寺状,虽曾编修审复,即未上朝廷。窃详编类之意,盖为刑部进拟案引用案例。高下用情,轻重失当。今既未成书,不免随意引用。乞下刑寺根究节次立限之后如何编类,再立严限,专委官看详。」遂诏刑部委员官张柄、晏孝纯,大理寺委(平)[评]事何彦猷、赵子籈,依限一月。时编集止绍兴十年。其后汤鹏举奏:「 令所且言:(诏)[照]得《绍兴断例》,大理寺元止编到绍兴十五年以前,所有以后至二十六年终即未曾编类,理合一就编集。」至是成书,与《参附吏部法》同日上焉。诏:令所修进《吏部参附法》,并《刑名疑难断例》,依昨进御试等条法进书推恩。其本所差到大理正周自强、丞冯巽之、评事贾选、潘景珪,各与减一年磨勘,以尝兼权删定官,编过《断例》及审覆故也。以上《中兴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