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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九月二十一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张浚等上禄秩新书,《海行 》一卷,《在京 》一卷,《海行令》二卷,《在京令》一卷,《海行格》一十一卷,《在京格》一十二卷,《申明》一十五卷,《目录》一十三卷,《修书指挥》一卷,《看详》一百四十七卷。诏镂版施行。初,臣僚起请,乞下详定一司 令所将嘉佑、熙宁、大观《禄令》并政和《禄格》及前后所降指挥,详定成法,修为绍兴新书。本所寻将嘉佑以来并政和元年十二月以后二十五年续降指挥,先次编修到绍兴海行文武官请受并在京宰执、亲王、侍从、卿少、员郎、丞簿而下职事官应干请给 令格等。至是书成上之,诏离所提举官资政殿学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沈与求,详定官显谟阁待制、知福州张致远,见在所详定官吏部侍郎晏敦复、删定官右从事郎方颖、(在)[左]宣教郎王居修、(在)[左]从事郎张庭俊、左迪功郎李朝正、右迪功郎方扔,并各转一官;内选人改合入官。见在所详定官户部侍郎王(候)[俣]落权字,离所删定官减二年磨勘,人吏已下等第推恩。
七年四月八日,左司员外郎楼照言:「兵火以来,文书阙逸,频年省记,品式粗周。而因缘申请者至今未已,务为一切,纷乱旧章,甚者至于徇人而变法,用例以破条,甚非法守之义。此而不革,法将废矣!望饬中外官司,自今恪守成法,无得轻议冲改,及已有明文者不得用例。」从之。
是年闰十月二日,左正言辛次膺奏:「近有废法而用例者,且以二事言之:故侍从、执政之家用致仕遗表恩泽,乃援例而补异姓者;特奏名进士及以恩例补文学之人,不候赦恩,乃援例而参部者。且事或无条,乃可用例;事既有条,何名为例 一例既开,一法遂废。望今后凡有正条,不许用例。」诏(中)[申]严今年四月八日指挥行下。绍兴(元)[九]年二月九日,御史中丞勾龙如渊言:「有司用例之害有四,大略以胥吏私自记录,并录有奸。乞将官司应干行过旧例,委官搜检,并行架阁;并吏人私记录者,重立罪赏,限十日首纳烧毁。仍饬有司,今后一切以法令从事。而诉事之人敢辄引例者,官员
徒一年,百姓杖一百。」诏 令所取索百司行过旧例,删修取旨。
八年六月十九日,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枢密院使赵鼎等上《诸班直诸军转员 》一卷、《格》一十二卷,《亲从亲事官转员 》一卷、《令》一卷、《格》五卷。诏降付枢密院行使,仍以《绍兴枢密院诸班直诸军转员 令格》及《绍兴枢密院亲从亲事官转员 令格》为名。
十月三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续上《禄 》一卷、《禄令》二卷、《禄格》一十五卷,《在京禄 》一卷、《禄令》一卷、《禄格》一十二卷,《中书门下省、尚书省令》一卷,《枢密院〔令〕》一卷、《格》一卷,《尚书六曹寺监通用令》一卷,《大理寺右治狱令》一卷,《目录》六卷,《申明》六卷。诏自绍兴九年正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禄秩 令格》为名。先有诏将嘉佑、熙宁、大观禄令并政和禄令格及政和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后来续降指挥编修,除已先次修成《 》二卷、《令》三卷、《格》二十五卷、《目录》一十三卷、《申明》一十五卷、《修书指挥》一卷、《看详》一百四十七卷,于绍兴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进呈讫,至是续修上焉。诏详定官吏部侍郎晏敦复、户部侍郎李弥逊、见在所删定官右迪功郎方畴、任绅、左迪功郎李郁并各转一官,内选人依条施行;曾经修书离所删定官减二年磨勘。
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臣寮言:「绍兴法令,着为成书,愿饬有司,成法具载方册者务在固守,无辄时加新意,妄议增损。」诏令 令所取索内外申明、续降指挥,看详可以永久通行者,编类成法,余并取旨。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臣寮言:「自绍兴修法成书之后,十年之间,或因州郡申请,或因臣寮建明,创立条禁,增减刑名,冲改不一,是为续降指挥。乞令监司委属官、州委司法、县委主簿,各将被受续降指挥,依 分门编类成书。仍于绍兴法中应冲改条内,分明贴出『照某年月日续降冲改指挥』,长吏再行照对,不得漏落。」诏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尚书刑部员外郎李景山言:「绍兴重修法令成书,颁行甫及一纪矣。然其间或亲颁诏旨裁定刑名,或因修别条冲改不用,虽皆已得指挥见行遵用,而 令格式仍旧未改。诚恐奸吏得以舞文,望诏有司将见颁 令格式参定改正,别行颁印。」诏令 令所增修颁降。
二十七日,诏今后 令所删定官,差曾任亲民,参用刑法官。
十年十月七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在京通用 》一十二卷、《令》二十六卷、《格》八卷、《式》二卷、《目录》七卷、《申明》一十二卷。诏自绍兴十一年正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在京通用 令格式》为名。先是绍兴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张柄言:「伏见国家修复旧章,以幸天下,如绍兴新书,系将嘉佑、政和 参
酌成书,其于常法之外增立条制并一切删去。以至兵火后来省记到一司专法,尽经左右司及 令所逐一参酌详定,然后引用。惟是大观《在京通用》至今依旧遵守,兼内有已经冲改、不该引用之文,尚载典册,颁之郡县百司及车驾临幸之所在,于观听实为未允。乞送修立官司逐一看详删削。」诏令详定一司 令所重别删修颁降。 令所言:「欲乞将《崇宁在京通用条法》,自崇、观后来至绍兴八年六月终应受续降指挥,修为绍兴新书。检会一司专法内又各厘正在京通用,并大理寺又有崇宁续附在京法。缘昨来所得圣旨内未曾有前项厘正、续附二件条法名色。」有旨令编写修入。至是上之。时尚书右仆射秦桧提举,参知政事孙近同提举,刑部侍郎陈 详定,大理卿周三畏同详定,左奉议郎周林、右宣教郎陈抃、左从政郎石延庆、左迪功郎方云翼、何逢原为删定官。诏本所官吏等该首尾修进详定、删定官并各转一官,选人改合入官;经修不经进书详定、删定官各减二年磨勘;以下人吏等第推赏。
十一年八月九日,臣寮言:「《绍兴保状式》:若系毁失付身之类,并结除名编置之罪,所以深防欺诈,重示诚惩,使人知法之不可犯,不可轻任此责也。然稽之见行条法,则罪不至于是,使无辜去失之人益艰于求保。望诏有司,今后保状结罪之文止称甘伏朝典,一从抵罪之法。」诏令吏部改定状式(之)[以]闻。
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六曹通用 》一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六卷,《寺监通用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库务通用 》一卷、《令》二卷、《目录》四卷,《六曹寺监通用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六曹寺监库务通用 》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目录》三卷,《寺监库务通用 》一卷、《令》一卷、《目录》二卷、《申明》四卷。诏自绍兴十三年四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为名。先是绍兴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张柄言:「《大观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法》内有已经(重)[冲]改,乞送修立官司逐一看详。」诏下 令所重别删修颁降。后本所言:欲将《大观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条法》自崇、观后来至绍兴八年六月终应受续降指挥,修为绍兴新书。至是上之。时太师、尚书左仆射秦桧提举,参知政事王次翁同提举,权户部尚书张澄为详定,大理卿周三畏同详定,左从事郎游操、左从政郎洪适、左修职郎沈介、迪功郎潘良能、右迪功郎张表臣为删定官。有旨: 令所编修大观六曹寺监等通用条法,依昨进《在京通用令》体例推恩。
十三年闰四月四日,臣僚言:「乞诏有司将祖宗旧法所载『虽累讳后,终因自服,依案问自首』之文仍旧存留,将近修
立『再勘方招减一等,三问不承,不在减等』之法,特赐删去。」 令所看详:「律云:『知人欲告,反案问欲举。』为其本情将有发觉,不容隐拒,必须自首,方获减科。 云:『因疑被执之人,虽有可疑之迹,赃证既未分明,则无必按之理。若不因其自服,所犯无由显露。』以此推原律、 意义,盖谓因疑被执之人,赃证未明,故可隐拒;虽经累讳后招,终是因其自服,即与『知人欲告,案问欲举』事体不同。所以熙宁 添立注文,合从减等。元符、政和、绍兴 皆以上件旧文详定成法。至绍(圣)[兴]六年内,福建宪司申明,嘉佑、元丰(去)[法]有曾经盘问,隐拒本罪,更不在首减之例,遂行删去,却添入初问、再问、三问之文,不唯使犯罪之人无自新之路,亦恐知虽首无益,终不自服,反致淹延。今欲从臣寮所请,删去绍兴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限定次数指挥,依旧遵用绍兴 内依案问自首之文。」从之。
十月六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国子监 》一卷、《令》三卷、《格》三卷、《目录》七卷,《太学 》一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二卷、《目录》七卷,《武学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律学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小学令》、《格》一卷、《目录》一卷,《监学申明》七卷,《修书指挥》一卷。诏自来年二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为名。是年二月二十三日,国子司业高闶言:「监学在京日应合行事务,并遵用宣和新修法。昨缘兵火散失,目今别无遵照。虽见存元佑、绍圣条令,皆系旧法窒碍不同。欲下修法官司,将元佑、绍圣并见行条法指挥一处详定条立。」又言:「昨降指挥,太学并诸路科举取士,依遵元丰成宪。所有学法在宣和间用元丰以来条件参修,自合以元丰法为主。今来本监有先省记到元丰学法,及取到秀州元丰学令,并系祖法。乞送 局参修。」 令所言:「元佑、绍圣监学条法,照得系园子监、太学、武学、律学等法,共成一部,合依(就)[旧]参修。其武学、律学条法等包括小学法在内,兼小学条件不多,系在太学法之后附载。」既而高闶复言:「 令所一就修武、律学法,本监见存建中靖国新法,武、律学法具载详备,乞将与元佑法参修施行,庶不抵牾。」并从所请。至是书成上之。诏依昨进大观六曹寺监等通用条法例推恩,礼部、国子监详审官各减二年磨勘。
十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蜀中四路差官,着于条令甚详。昨颁降《吏部七司法》,付之逐路,藏于有司,当职官不能遍晓,参选官(慢)[漫]不及知,奸吏舞文,为害甚大。乞令成都府路转运司翻印关诸路,依绍兴新书,许人收买,所贵人皆晓然。有不依法者,听于逐路提刑、安抚司陈诉改正。」从之。
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大理评事孙敏修言:「《绍兴 》海行条内称不以赦降
原减,若遇非次赦或再遇大礼赦者,听从原免。而其(问)[间]有厘析为一司专法,如擅支常平司钱之类,既非海行条内所载,有司拘文,不复引用,理实可矜。乞下所属参酌轻重,除去『海行条内』四字,庶几厘析为专法者亦沾恩霈。」刑部看详,欲如所请,从之。
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尚书省言:「已降诏旨,委诸路监司、郡守措置裕民事件。今已条具来上,次第施行。尚虑条目颇多,易成散浸,久远无以稽考,欲委官编类成秩。」诏令吏部侍郎王循友、户部侍郎李朝正编类成册,印本颁降诸路州军。
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常平免役 》五卷、《目录》二卷,《令》二十卷、《目录》六卷,《格》三卷、《目录》一卷,《式》五卷、《目录》一卷,《申明》六卷,《厘析条》三卷,《对修令》一卷,《修书指挥》一卷。诏自来年三月一日颁降,仍以《绍兴重修常平免役 令格式》为名。先是绍兴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张柄言:「绍圣常平免役条内有已经冲改,愿送修立官司看详。」诏送 令所参照删修。后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令所言:「绍圣法修书后来续降指挥,除(正)[政]和三年四月以前系昨修《政和续附法》已参用去取,更不合引用外,欲从本所将政和三年四月一日修《政和续附》已后至今应干续降,与绍圣、政和旧条一处参修。」从之。至是上焉。时太师、左仆射秦桧提举,刑部尚书周三畏详定,右儒林郎黄卓、左迪功郎林机、右迪功郎周紫芝、张好问为删定官。诏依进国子监条(司)[法]体例推恩。于是提举官秦桧依例转一官,回授赐亲属一名六品服,恩数依转官例。
十九年六月八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吏部七司》并《七司通(判)[用]》、《续降》共二百五十六卷,《目录》三卷,《修书指挥》一卷。其事干有司及一司、一路、一州等指挥,并行厘出,分为二十七卷。所有专为一名或一事一时申请,不该(条)[修]入七司条(司)[法]者并作别编一百四十八卷,共四百三十五卷。诏颁降,仍以《绍兴看详编类吏部续降》为名。先是绍兴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权吏部侍郎张宗元言:「应吏部续降指挥,分案条具,命官修饰其便于人、合于理,依仿旧文,编为一书。」诏令吏部长贰措置。于是吏部尚书吴表臣等言:「今遇每旬具合施行及否者上省,如得允当,乞送 令所依仿成宪,立文修法。」书成,具 、令、格、式,别为卷帙。后 令所言:「吏部法昨已修至绍兴三年四月终,今来合自绍兴三年五月为头编修。本所逐一取会看详得其间有事干海行者,有合属七司者,有系一司或一路专法者,即难以一衮修为吏部七司法。兼海行及吏部等法各已修为 令格式,亦难别为卷帙。今来吏部具到续降指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