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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六月二十七日,提举利州路常平韩思俨奏:「切见朝廷逐时颁下申明续降条制,但以年月先后编次,月日寖久,在官者未能通知,奸吏因之得为轻重。乞(照)[诏]有司,应被受见行 令逐门编入,庶使良法美意粲然易见。」诏令尚书省立法。
旧法,乡村居民会要处许置炉造熟铁器用,即不该载镇寨。切详诸路州郡所管县镇多寡不同,河东、陕西县多而镇少,河北、京东县少而镇多。其逐镇居民人烟过于河东县分,兼各有知镇或监官,并管烟火贼盗,注亲民资序,及有巡尉去处,自可责委觉察,奉行条令。今欲乞诸路有监官镇寨内亦许置炉造熟铁器用。若私造禁兵器等,并依上件罪赏施行。只乞于前项条内『州县城外』字下添注入『镇寨有监官兼烟火公事处同』一十三字,庶得法意周尽,即不冲改前后条贯。」从之。 四年十二月二日,知平阳府商守拙奏:「伏
五年八月十四日,刑部增修下条:「诸重禄案吏人辄引非本宗同居缌麻以上亲罢役吏人虽亲亦同。在案及书写文书者,并引人犯赃与同罪。」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日,大理卿周懿文言:「 令格式自熙宁以后四经编修,率不踰十年;元符 令行之最久,经十二年,亦重修纂。见行 令自政和三年颁行,迨今一十五年,未再编次,其间缘因革建明,条目至多,抵牾乖戾,无所适从。乞下 令所编次。」从之。
九月十二日,臣僚言:「祖宗以来,皆有一定之法,若所谓皇佑、嘉佑、元丰等编 是也。因事更改,则随条贴说,有司易于奉行,天下皆可循守。自蔡京当国,欲快己私,恐人拟议,遂乞降御笔手诏,出于法令之外,不复经由朝廷。有
司得之,遂为定令。或因人而请,或因事而设,前后自相抵牾者甚多。乞自今年以前,凡所降御笔手诏,内令省曹寺监诸司,外令监司诸州县,各具录类聚,缴申朝廷,付 令所将祖宗及见行条贯参考删修成书,然后颁行。目下内外官司并乞且用元丰、嘉佑编 ,以俟新书之成。」从之。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四月三十日,福建路提刑司言:「靖康元年以前所降御笔手诏、或御批手诏、或御笔、或手诏、或御宝批、或御笔依奏、或御宝批依奏、或御笔依拟定之类,未审合与不合亦同御笔手诏引□见行条法。」详定一司 令所看详:「靖康元年九月十三日指挥:御笔手诏令 令所重行参修。所有御批手诏、或御笔、或手诏、或御笔依奏、御笔依拟定、御宝批、及批依奏详定之类,亦合依元降指挥施行。」从之。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自今除靖康元年正月一日以前御笔系出于法令之外依累降指挥施行,其余减杖、恤刑之类者并合依旧遵守。」五月十日,滁州推官赵伯总言:「比年以来,法令变更,易于反掌。且如靖康元年九月十三日议者乞用元丰、嘉佑之法,仍候修书之成。殊不知两法之中,自相抵牾者固多。虽尝行之,至十月十四日,则又《禄令》用嘉佑格,拟断依元丰条,仍行一司一路等法,余依已降指挥,是前日申明又冲改矣。至靖康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再检会速令申明,其余海行等法不系御笔手诏修立者自合依旧引用,所有十月十四日指挥更不施行。以此观之,则是前弊略不能革,数易之后,尚乏成书,参考删修,徒为虚设。乞付有司议定,专用一年之法,即不得辄引相妨之文,以紊成宪。」诏:「本无御笔手诏者,自合依旧引用政和海行等法。恐诸处疑惑,令申明施行。」
殴盗博引用嘉佑条外,其余将嘉佑与政和 参酬相照,合从轻, 三年四月八日 :「自今并遵用嘉佑条法。内拟断刑名,嘉佑与见行条制轻重不等,并从轻;赏格即听从重。其官制所掌事务格目及役法等,有引用窒碍,或该载未尽事件,并令有司条具以闻。」既而刑部侍郎商守拙条具:「欲将谓如略和诱人为人力女使,《嘉佑 》依略和诱人为部曲律减一等,《政和 》论如为部曲律合从嘉佑减一等之类。赏典之类并合从重,谓如获盗黄汴河官木,《嘉佑 》一名杖罪、钱五贯,《政和 》每人杖罪、钱二十贯,合从二十贯之类。责限条约之类并合从宽。谓如《嘉佑 》犯罪经官司断遣,屈抑者听半年内披诉,与重勘,《政和 》称事已经断而理诉者,一年内听乞别勘,即合从一年内之类。其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在京、海行,及嘉佑所不该载,如免役、重禄、茶盐、香矾、六曹通用等事,并合依见行条法。若事干军政边防机密漏泄,听探
情理深重,并修书未成间,《嘉佑 》与见行条法相照引用,窒碍者并合取自朝廷指挥。」从之。至四年十月二日,重修 令所再条具嘉佑法疑碍项目申请,奉诏:「遵依嘉佑成法外,情犯刑名至有轻重,亦难以并依。令本所随事损益参酌,务要曲尽人情法意。仍依已降指挥,将合行增损刑名拟定以闻。」
四年六月七日,大理卿兼同详定一司 令王(依)[衣]言:「修 旧例,关报刑部,遍下诸州军等处,出榜晓示。诸色人等陈言《编 》利害,于所在州县投陈,入急脚递,发赴都进奏院,本院赴部所投下。如看详得委有可采,即保明申朝廷,乞与推恩。仍乞以『详定重修 令所』(谓)[为]名,就用见使印记,将见在 局与大理寺供职官并力,同共依元降指挥对修,止请见任请给。」从之。
十日, 令所言:修 旧例,合差提举官。诏差范宗尹提举,张守同提举。既而又言:乞将以次所差官于衔内带删定官及编修官。诏详定一司 令所删定(言)[官]兼重修 令删定官,详定一司 令兼详定重修 令,同详定一司 令兼同详定重修 令,大理寺官兼详定重修 令删定官。
八月一日,臣僚言:「自渡江以来,官司文籍散落,无从稽考。乃有司省(己)[记]之说,凡所与夺,尽出胥吏,其间未免以私意增损,舞文出入。望下省部诸司,各令合干人吏将所省(已)[记]条例攒类成册,奏闻施行。内吏部铨注条例乞颁下越州雕印出卖。」诏六曹百司疾速条具申尚书省。绍兴元年四月二十四日诏:「百司进呈条册,候降到颁行,各具册抄录送刑部,仍逐季具有无冲改,续降关报。如有差漏及违慢不报,即依旧制人吏杖一百。」十月二十九日又诏:「先令左右司郎官以省记之文刊定颁行,恐不能专一,可改送 令所立限刊定,镂版颁降。内吏部条法最为急务,责限一月,余并限一季成书。」绍兴三年三月十三日,从臣僚所请,复诏令百司各将已省记条例与合为永格续降指挥,先委本处当职官吏精加看详,置册分门编纂,申纳朝廷。如有所隶去处,即申所隶审覆圆备,送 令所看详,取旨颁降,逐处收掌。所有合用纸笔朱墨等,各具合用数目申所属应付。其后诸司编类到省记条令,并从 令所看定讫,取旨颁降。
四(月)[日], 令所言:「奉诏将嘉佑与政和条制对修成书,本所节次往邻近州军抄录续降等文字,未到。窃虑坐费岁月,难以成书。除已降嘉佑、政和条法参照先次删修外,缘其间有情犯重而刑名轻,或立功轻而推赏重者,乞从本所随事损益,参酌拟修。」从之。
十月二十一日,刑部员外郎王纲等言:「律称日者以百刻,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窃详上条既言称年以三百六十日,即是一月系三十日为限。诸条及指挥内有以月为限者,(为)[谓]如军人
许首身之类适当在三十日,而遇小尽者,有司往往便以二十九日为月引用,却作违限。盖缘未有明文,遂致疑惑。」诏尚书省行下。
赦书:应仁宗法度理合举行,可自今并遵用嘉佑条法,将《嘉佑 》与《政和 》对修。本所今将《政和 》并《嘉佑 》先次参修,书成,乞先次进呈,镂版施行。」诏依。于五月二十八日进呈毕,详定官韩肖胄续请编修官吏除详定官乞不推恩外,望依政和进 例施行。诏:「重修 令所费用浩大,仰本所官疾速刊修,候成书日,一并优与推恩。」 绍兴元年五月二十三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伏
八月四日,参知政事(司)[同]提举重修 令张守等上《绍兴新 》一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一十六卷,《申明刑统》及《随 申明》三卷,《政和二年以后赦书德音》一十五卷,及《看详》六百四卷。诏自绍兴二年正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 令格式》为名。先是建炎三年四月八日指挥,可自今并遵用嘉佑条法。于是下 令所,将嘉佑与政和条法对修。至绍兴元年五月二十八日先修 一十二卷进呈讫,至是续修成今格式并申明等上之。诏详定官权工部侍郎韩肖胄落权字,同详定大理卿王衣除权刑部侍郎。见在所并已离所删定官宣教郎鲍延祖、刘一止、曾恬、宣义郎李迒、文林郎何许、胡如埙、修职郎王洋、迪功郎李蔼、陈戣、虞澐、陈康伯、张域、大理寺官兼删定官大理正孔仲京、大理丞孙光庭、张柄、路彬、大理评事赵公爟、许大英、检阅文字使臣、两经进书人各转一官,内选人改合入官,并更减二年磨勘。一经进书人各转一官,选人改合入官;不经进书人减二年磨勘,选人循一资,无资可循人与改次等合入官。知杂司、法司、编修手分、开拆司以下等第推恩。后诏温州都孔目官陈邦材,令本州岛支赐绢一十疋,以本州岛供报抄录政和以来续降详备故也。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自颁降《绍兴新书》之后,恐官司申请创立条禁或增重刑名,寖失祖宗立法之意。乞令有司如遇臣僚续有申请,并检会昨用嘉佑法参酌修书元降指挥,参照修立施行。」从之。
三年九月五日,权刑部侍郎兼详定一司 令章谊言:「朝廷比修《绍兴 令格式》,简编浩博,众议纷纭,书务速成,论靡专决,去取之间,不无舛错。厥今颁在有司州县权行,渐见抵牾。欲承疑遵用,则众听惑而不孚;欲因事申明,则法屡变而难守。望诏监司(都)[郡]都守与夫承用官司,参考祖宗之旧典,摭《新书》之阙遗,悉随所见,条具以闻,然后命官审订,删去讹谬,着为定法。」从之。
十五日,诏:「今后执政官留身奏事,并依宰臣条例;其合门见行条令, 令所删修。」
十八日, 令所看详:「臣僚陈请:吏部七司近因申请,修立到人吏
犯赃,同保人停降编管断罪之法。自降指挥后来,铨曹之吏稍知畏戢。然独行于吏部七司,而户部以下诸司亦莫之行。乞将上条并入《尚书六曹寺监通用 令》施行。本所看详:渡江以来,铨部案籍不存,遂以《大观六曹寺监通用 令》条立法禁。今欲将《吏部七(旬)[司]通用 令》并入《大观尚书六曹寺监通用 令》施行。」从之。
二十七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朱胜非等上《吏部 》五册、《令》四十一册、《格》三十二册、《式》八册、《申明》一十七册、《目录》八十一册、《看详司勋获盗推赏刑部例》三册、《勋臣职位姓名》一册,共一百八十八册。诏自绍兴四年正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尚书吏部 令格式并通用 令格式》为名。先是建炎四年八月一日,臣僚言:「渡江以来,官司文籍散亡,无从稽考,仍有司省记之说,未免以私意增损出入。乞下省部诸司,各令合干吏人将所省记条例攒类成册,奏闻施行。」诏令六曹百司疾速条具,申尚书省。绍兴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又诏:吏部条法最为急务,令 令所限一月先决镂板。续诏以广东转运司录到元丰、元佑吏部条法,与吏部七司省记到元丰、崇宁看详,政和重修格式,及天圣七年以后案例,至绍兴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续降指挥条册,参酌修立,依限颁降。时礼部尚书洪拟、兵部侍郎章谊为详定官,左承议郎宗庠、左通直郎张博、左从政郎李材、魏良臣、左修职郎金安节为删定官。相继修到尚(书)左右、侍左右、司勋、司封、考功条。而 令所切言:「前项条法虽已申纳尚书省,缘七司条法所系非轻,自来凡有成书,并经圣览,方始颁行。」诏令缮写投进。至是上之。有旨,曾编修进书详定官各特转一官,删定官各减三年磨勘,知杂司、编修手分、书写人以下各等第推恩。
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刑部言:「政和二年七月一日以后至建炎四年六月终续降,系参酌删修成《绍兴新书》,见今遵用外,其建炎四年七月一日以后至绍兴三年十二月终海行续降指挥,昨缘本部遗火不存,已下湖、温州抄录到续降指挥,见行编类,镂版颁降。其绍兴四年正月一日以后续降指挥,合依旧法,春秋编类,颁降施行。」从之。
四月二十四日,前广南东路转运判官章杰言:「朝廷自渡江以来,图籍散亡,官曹决事无所稽据。臣为郎时,尝乞下诸路编缉。继而备使岭外,于是 行所部搜访,缮写到祖宗以来条令及纂集前后续降指挥,凡一千十八卷,并地图一十面。望下有司更加订正,然后颁之列曹。」 令所看详:「章杰抄录条册内,户部一司计一百九册,共一百八十卷。今将目录勒逐部当行人契勘已有未有条令名件开坐在前,乞将户部一司降付本部参照见行条令遵守照使。如有相
妨窒碍者,即从本部看详施行。」诏:章杰抄录到条册内,事干六曹,分送逐部看详以闻。
五年三月一日,诏监司、(师)[帅]守限一月条具逐路州县被受专法,修写成册,申尚书省。盖以兵火之后,州县授专法申述朝廷,无所考据,往复诘问,久而不决,因臣寮上言,故有是命。
六年八月十八日,刑部员外郎周三畏言:「国家昨以承平日久,因事增创,遂有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海行 令格式,与律法、《刑统》兼行,已是详尽。又或法所不载,则律有举明议罪之文,而 有比附定刑之制,可谓纤悉备具。乞自今除朝廷因事修立一时指挥外,自余一切,悉遵见行成宪。」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