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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殿中监、详定六尚供奉 令兼详定一司敕令高伸等言:「契勘本所见责限编修一路法及禄秩、六曹条例等。文字浩瀚,全藉官吏夙夜协力。缘比来人吏避见督责,往往干求他处差遣,兼带请给。本所虽差人权行管勾,然虚占名阙、积滞课程之弊未之能免。伏望圣慈特降睿旨,应今后差出人并行开落姓名,不许带行本所诸般请给。除系传宣、内降外,余降到,如有一切违碍,且依今来指挥,亦许本所奏知不行;其已差出人,亦乞开落姓名。庶几人各赴功,杜绝侥求之幸,速得成书。」又奏:「契勘本所无旧请人,吏禄稍薄,如允臣等今来所乞,欲望圣慈许依九域图志所无旧请人则例支破;其有旧请人,愿依无旧请人者亦听。」诏并依,虽奉传宣、内降、宣押,亦不许。
四月十五日,殿中监、详定六尚供奉 令兼详定一司 令高伸等上修立到《诸路岁贡六尚供奉物法》,诏令颁行。
七月三日,详定一司 令所奏:「修立到诸县丞任内种植林木,以青活
须及二万株,有增亏者赏罚如法。」从之。
五日,中书省言:「检会《政和名例 》:诸律、《刑统疏议》及建隆以来赦降与《 令格式》兼行,文意相妨者从《 令格式》。其一司、学制、常平、免役、将官在京通用法之类同。一路、一州、一县有别制者,从别制。其诸处有被受专降指挥,即与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别制事理一同,亦合各行遵守。」专降指挥缘未有明文该载,诏令刑部申明行下。
亲民官于令罢任处不得寄居,及见任官不得于所任州县典买田宅,着于 令;至若罢任处典买田宅,独无禁约,臣窃疑之。且寄居犹不可,况罢任处典买田宅乎 臣窃见近时士大夫至有今日辞秩,而明日立券殖产者。膏腴之田不素图之,安可即置 彼既当官之日营营自殖,则临事岂无高下之心 又况朝解印而暮占籍,与吏民伍,其于害义伤风,岂特寄居之比邪 伏望明立条禁,俾罢任者限以岁月之久,方听自便。庶足以责其行法治众,上副朝廷峻等威、厉廉节之意。」诏于条内添入「罢任未及三年者同。」 八月二十二日,利州路转运判官高景山奏:「伏
十月十九日,诏:「自今以民功被赏迁秩者,依战功法,仍选任在战功之上。武臣有战功、犯赃罪者,不得亲民,着为令。」
二十日,刑部奏:「欲依户部拟到绍圣常平、免役令『诸承买场务已给付后,正身有违碍而无同居亲主领者,别召人承买』,拟定『主领』字作『掌领』字。」从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中书省言:「政和四年十月二十日 :诸以民功被赏转官者,选任在战功之上,仍依战功法;诸有战功人有赃罪者不得亲民。勘会民功人犯罪合追降及准例入重者,除因农田、水利、赈济、居养、安济、漏泽违慢外,并合依战功法取旨施行。」诏令刑部申明行下。
同日,尚书省言「《政和赏令》,诸应转一官者,承直郎以下改合入官;非军功捕盗者,将仕郎不满五考,从事郎、登仕郎不满四考,文林郎、通仕郎不满三考,并循两资」等条。诏:逐条内称战功或军功者,其有民功之人并依战功法。所有一司一路并应干条法内称战功、军功者,及六曹及详定一司 令所依随事参照,条具比拟,申尚书省。
二十六日,将仕郎、充国朝会要所检阅文字李弥逊奏:「臣仰惟神宗皇帝睿智远览,鼎新百度。陛下圣孝继志,增光益美,纤悉备具。其前后诏条固已载诸甲令,藏在官府矣。然阅时既久,中更废驰,冲改混殽,申明重复,深虑官吏奉行之际,浸失本指。欲望令在京官司,各具所司应自熙丰之初、崇观以后被受创行事件元降指挥,编类成书。其诸路郡县通用者,委自六曹类聚,刊(再)[印]颁降。仍乞申戒内外常切遵执。」诏令在京内外官司各条具元丰、崇观以来见行及冲改事件申尚书省。
五年四月十六日,刑部郎中李
《政和令》,诸命官将校犯罪自首,遇恩全原,去官勿论者,具事因及条制申尚书省或枢密院。缘自来在外官司于状内多不如令详具有无专条战功、别犯并计,却致刑寺再行取会,动经岁月,莫能结绝。欲乞立严禁使之遵守,庶几革去迂滞灭裂之弊。」诏依奏,仍令刑部立法申尚书省。又都省勘会:今来令官司事因状内详具有无战功等,其民功亦合一就立法。从之。 绎奏:「伏
八月九日,手诏:「法以制人,不以便己,故法出于至公,无牵于私意。稽考《元丰官制》,刑部为议法之官,尚书省为创法出令之地。今有司请立法,往往自便。应修 令格式,并归一司 令所,候修毕,送刑部议定立法,申尚书省详覆,取旨颁行,如《元丰格》。其逐处见编修官吏并罢。」
十三日,诏:「一司 令所张官置吏,以删立法令为职。而有司辄自请立法,不归本所立文,盖欲自便。近降指挥申饬,以革其弊。访闻 令吏人往往不习法令,又多三省、枢密院给使之人,食其俸而身不在役,以故法久不成,虚糜廪禄。可自今并不得差三省、枢密院人;其见在吏人并行试补,汰其不能者。如违,以违御笔论。仍仰御史台弹奏。」
十一月十二日,尚书度支员外郎张勋奏:「窃以东南六路上供粮斛,岁额数百万石。前此真、楚等有转般七仓,其掌管官吏、装卸兵卒,糜费至广,弊亦如之。自陛下灼见利病,讲究直达,出于宸断。推行以来,舳舻相衔,万里不绝,虽五湖之远,皆应期而至。不唯省转般之劳,而绝侵盗失陷之弊,内外刑狱为之一清,兹实万世之利。臣自承朝旨差委编修,遂参照政和四年六月二十日以前所降直达纲条 及申明、指挥,修立成书,并看详共成一百三十一册,总为一部,计一十复,并已经尚书省看详讫。所有前后应干指挥,已系新书编载者更不行用;其不系新书所收,文意不相妨者,并七月一日以后续降指挥,自合遵守奉行。谨具进呈。如允所奏,先付本部镂板颁行,内厘送条件限十日录送所属。」从之。
六年闰正月二十九日,详定一司 令王韶奏:「修到《 令格式》共九百三卷,乞冠以『政和』为名,镂版颁行。」从之。
六月五日,户部尚书兼(许)[详]定一司 令孟昌龄等奏:「今参照熙宁旧法,修到《国子监律学 令格式》一百卷,乞冠以『政和重修』为名。」诏颁行。
十三日,礼部尚书白时中等奏:「今将《崇宁贡举(去)[法]》改修到《御试贡士 令格式》总一百五十九卷,乞冠以『政和新修』为名。」诏颁行。
七年四月十六日,详定一司 令所奏:修成《吏部侍郎左右选条例》,诏令颁行。详定官孟昌龄等更候三次进书取旨推恩。
五月二十七日,礼制局编修《夏祭 令格式》颁行。详议官兵部尚书蒋猷、保和殿学士蔡攸、显谟阁待制蔡鯈各转两官;
承受官中侍大夫、青州观察使邓忠仁更不推恩;检详官辟(廱)[雍]司业尚佐均、朝奉郎郭三益、徐秉哲、太常博士王升、承议郎王沔、奉议郎杜从吉、正字李升、迪功郎崔造各转一(各)[官]、减三年磨勘;选人改合入官,仍减二年磨勘;检讨官倪登、王庭老各转一官,选人比类施行。
八月九日,中书省言:「检会律文:在官犯罪,去官事发,犯公罪流以下勿论。盖谓命官立文。后来 文相因修立:掌典解役,谓出职归农,已离本司,及勒停永不收叙,亦同去官免罪。如此,若犯罪之后,则生奸弊,解役归农,侥免重罪,兼与命官犯罪去官不同。」诏:政和 内掌典解役者听从去官法一节删去不行。
二十五日,臣僚上言:「窃以比年以来六曹等处申请因事立法,指定刑名者甚众,或乞依某条,或乞(料)[科]某罪,阅时滋久,陈请猥多,本末轻重,不无舛紊。臣谨按《政和令》,因事奏请立(治)[法],不得指定刑名。法意详尽,理应遵守,而未有专一科罪指挥,是致玩习,无所畏惮。欲望特降睿旨,凡因事应立法而辄定刑名者,乞严立断罪条法施行,庶使便文自营之人知所惩戒。」诏令 令所立法,申尚书省。
十二月二十八日,枢密院言:「修成《高丽 令格式例》二百四十册,《仪范坐图》一百五十八册,《酒食例》九十册,《目录》七十四册,《看详卷》三百七十册,《颁降官司》五百六十六册,总一千四百九十八册,以《高丽国入贡接送馆伴条例》为目,缮写上进。」诏送同文馆遵守施行。
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中书省言:「检会诸受制书急速者,当日行下,遇夜收到,限次日午时前;非急速者,限一日。诸承受御笔处分,无故违限一时者徒二年,一日加一等,三日以大不恭论。看详:承受御笔处分理宜虔恭,不可稽缓,然誊写指挥或遇假及出者,赍就宰执书押用印,并入夜有门禁限隔,理宜立限行遣,而元条未曾立行下之限。」诏于「制书」字上添入「御笔」二字。
五月十八日,臣僚言:「方今政事所先,理财为急务。比者已诏诸路,而《旁通格》会元丰以来财用之数,将乘其出入,通其有无,以制国用。又因建利者之言,推明榷酤、盐铁、里布等事于四方。是数者皆宜讲求画一之法,使当于人情,宜于久远。乞依元丰条例司、崇宁讲议司故事,置经制司于尚书省,领以宰臣,措置官吏,专责推行,以幸天下。」诏:「诸路所上《旁通格》并日近臣僚推明财计等事,可付编修《圣政录》官讲画,分别条目。仍差高伸、李梲、柳庭俊、王安中、刘嗣明为详议官,张大亨、张灏、丁彬、王礼、李子奇为检阅官。」
重和元年十二月十三日,殿中省编修《六尚法》书成,详定官蔡行、少监赵士言希、删定官李秘、高尧臣各转一官,检阅文字、手分各转一官,书写人、书奏、通引、进奏官各减二年磨勘,依四年法比折。内未有名目人
候有名目日收使,愿换进义副(刷)[尉]者听。诸色人共四十一人,赐钱一百贯文,付本所等支给。
宣和元年五月十九日,中书省言:「检会臣僚上言:『臣闻天下之所恃以为治者曰法,而 令格式者法之具也。臣契勘一司 令所上下官属无虑三十余员,而详定官居半,臣窃怪之。今详定官类多中台长贰或侍从官领宫祠者兼之,盖甚重也。然中台长贰或各有本职,使其究心力,或有所不给,而侍从官领宫祠者,朝廷本以优赏,不可责以职事。且十羊九牧,甲可乙否,为属官者将奚所取正而为之适从 非特如此,凡兼详定,其赏给、人从之类率皆添给,又书成奏功,例有增秩之赏。此在朝廷,固不较其多寡也,诚恐于法(诚)[令]之损益利害实未有补,而徒为此纷纷尔。伏望睿断量立员数,择其练达典章、深晓法令者,俾兼详定,则着 令格式,以辅成一代之治,岂小补哉!』奉旨:员额、犒设等令尚书省措置取旨。勘会详定检阅官已有立定员额外,详定官系临时取旨差除,难以立额。」诏:「本所官请给并依九域图志所则例支破,不得例外添破酒食犒设之类,违者以违制论。」
八月二十四日,详定一司 令所奏:新修《明堂 令格式》一千二百六册,乞下本所雕印颁降施行。从之。其后诏经进书官吏各转一官资,选人改合入官;不经进书人依例减三年磨勘,人吏愿补进义副尉者听;不系首尾人,依例减二年磨勘。
二十五日,成都府路提刑司奏:乞今后有盗昊天玉皇上帝、诸州天庆观圣祖殿、及神霄玉清万寿宫殿内供献之物,未有专一断罪条法。刑部、大理寺今具下项: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三千三百里。谓供神御,凡其余仪仗亦同。其拟供神御谓营造未成者。及供而废阙、若飨荐之具已馔呈者徒二年,飨荐谓币牲牢之属,馔呈谓已入于所经祀官省视。未馔呈者徒一年半,已阕者杖一百。已阕所接神御。若盗釜甑刀匕之属,并从常盗之法。勘会盗昊天玉皇上帝及圣祖殿内供献之物,自合引用盗大祀神御之物断罪外,神霄玉清万寿宫内供献之物虽未有明文,理当比附前项条令断罪,欲申明行下。从之。
《开封府令》有不得过两日之文,其余官司与外路理合一体立法。若违限不放,亦未有专一断罪条约。欲望付有司参详,以《开封府令》修立海行,并违限刑名颁下在京刑狱官司并诸路遵守。」诏令尚书省立法。今增修下条:诸鞫狱干证人无罪者,限二日责状先放。其告捕及被侵 十月三日,刑部尚书王革奏:「契勘鞫狱干证无罪之人,依《政和令》合责状先释。自来不曾立限,遂致纵留动经旬月。伏(捐)[损]人唯照要切情节,听暂追,不得关留证讫,仍不得随司即证。徒以上罪犯人未录问者,告示不得远
出。冲改本条不行者,鞫狱干证人〔无〕罪应责状先放,而于令有违者,论如官文书稽程律计日,罪者杖六十。从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措置到《详定一司 令所事件》一册,〔详〕定官系以十员为额,内四员欲乞元选曾任刑法差遣或通晓刑法之人承替。额内已改官先到□□令今后依此选除。其余额外人依已降指挥,满资日罢任。一、勘会 令格式,昨降指挥,须归一司 令〔所〕编修,革其自便。其详定官编修到本局 令,亦与签书,显属妨嫌;自〔今〕系修本职条令,并免签书,更不干与。」从之。详定官今后以三员为额。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刑部状:「详定一司 令所修立到:诸纲运,缘路官司辄截留附搭官物者,于行程内批书两相情愿附搭者同。当职官吏并徒二年,命官先次冲替,人吏勒停。即乞冲改拘截附带他物者以违制论、发运司常加觉察等条,本部已议定立讫。」从之。
三年五月九日,详定一司 令所奏:今将两浙、福建路供到皇佑以后至政和三年终应干条制册,修成《 令格式》进呈。诏依奏颁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