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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十二月十五日,尚书省上元丰五年下半年条贯,诏依签改行下。上每进拟 令,必签贴改定,然后降出。其所指(挝)[擿]事理,皆有司抵捂也。
六年九月一日,诏:「内外官司见行敕律令格式,文有未便,于事理应改者,并申尚书省议奏,辄画旨冲革者徒一年。即面得旨,若一时处分,应着为法,及应冲改者,随所属申中书省、枢密院奏审。」
七年三月六日,《详定重修编 》书成,删定官尚书刑部侍郎崔台符、中书舍人王震各迁一官,前删定官知制诰熊本、宝文阁待制李承之、李定赐银绢百。
七月二十五日,御史黄降言:「朝廷修立
令,多因旧文损益,其去取意义则具载看详卷,藏之有司,以备照使。比者官司议法,于敕令文意有疑者,或不检会看详卷,而私出己见裁决可否。乞申饬官司,自今申明 令及定夺疑议,并须检会看详卷,考其意义所归。所贵法定于一,无敢轻重,本台亦得以据文考察。」诏下刑部。本部言:「《元丰敕令格式 看详卷》共二百二十册,难以颁降,乞自今官司定夺疑议及申明 令,须《看详卷》照用者,听就所掌处抄录。」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二日,枢密院言修定《诸将巡校例物条》。
二十五日,刑部修立到重(录)[禄]条。同日,尚书省上所修《吏部四选 令格式》,乞先次颁降,从之。
二十七日,门下中书外省修定起居郎、舍人、左右司员外郎荫补条,从之。
二十八日,户部修定郑、滑州捕盗赏钱,从之。
四月二日,刑部言:「乞改六曹通用格。应检举催促文书,并郎官书押行下。所贵逐曹侍郎稍得日力点检予夺文字。」从之。
三日,礼部言:太学、武学条一处相照(条)[修]立,贵不致抵捂。从之。
六日,刑部言:立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编配法及告获赏格。从之。
八日,门下中书外省言:「取到户部左右曹、度支、金部、仓部官制条例,并诸处关到、及旧三司续降、并奉行(言)[官]制后案卷宣敕,共一万五千六百余件。除修敕令所该载者已行删去,他司置局见编修者(名)[各]牒送外,其事理未便、体制未顺,并系属别曹合归有司者,皆厘(所)[析]改正、删除重复、补缀阙遗,修到 令式共一千六百一十二件。并删去一时指挥共六百六十二册,并申明尽一一删。乞先决颁行,以《元丰尚书户部度支金部仓部 令格式》为名。所有元丰七年六月终以前条贯已经删修者,更不施用。其七月以后条贯自为后 。」又言:「上供钱物,旧三司虽置吏拘催,然无总领,止据逐案关到上(案)[簿],如有不至,遂相因循,岁月之久,官吏迁易,无以拘考。今户部虽有分职,度支(部)[主岁计],金部以度支关到之数拘催,然漫无可考。〔本〕省昨取索所管,类以成书,而诸案文(部)[簿]无可为校。已询诸库务,求访旧籍,互相照验修正,立为定例。若有不备事节,虽据所见送本部看详。缘事(例其)[干]诸路,尚虑有未尽、不同事,乞令本部取索点勘,如有未尽、不同事件,即补正添入。」并从之。
五月八日,详〔定〕元丰 令刘挚等言:「编修官差移不定,难得成书。杜纮晓习法令,欲留本局。」诏罢杜纮按察茶事。
十二日,诏试给事中兼侍讲孙觉、试秘书少监顾临、通直郎充崇政殿说书程颐同国子监长贰看详修立国子监、太学条制。
十七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应官吏民庶等如见得见行条贯有未尽未便,合行更改,或别有利害未经条约者,并许陈述。」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门下省言:「刑房修到不以去官赦
降条,所留尚多,所删尚少。切谓当职官以职事隳旷,虽去官不免,犹有可言;至于赦降大恩,与物更始,虽劫盗杀人亦蒙宽宥,岂可以一事差失负罪终身 今欲更删改存留。」从之。
八月十二日,三省〔言〕:「中书门下后省修成《八曹条贯》及《看详》共三千六百九十四册,寺、监在外。又据编修诸司敕式所修到 令格式一千余卷,其间条目奇密、抵捂难行者不可胜数。欲下尚书六曹,委长(二)[贰]、郎官同共看详,删去本曹旧条已有及防禁太繁、难为遵守者,惟取纪纲大体切近事情者,留作本司法,限两月以闻。」从之。
同日,诏颁门下中书后省修到《度支大礼赏赐敕令格式》。
十月二十二日,左右司言:「六曹及不隶六曹官司得旨施行应立法者,自来立到条,本省议奏,取旨施行;非紧切者,制敕库房类聚,半年一具册,取旨颁降。显是重烦。欲今后申请,并先行下;应立法者,候立到条,干罪赏者覆定,申省有取会;赴期不及者,于后次入册。」从之。
十一月二日,刑部言:「大理寺请罢纲船告赏条。看详嘉佑 ,初无告赏之文;熙宁 唯立斩钱纲告赏之法。欲依所请。」从之。
四日,中书省言:「《刑房断例》,嘉佑中〔宰臣富弼、韩琦编修〕,今二十余年,内有该(在)[载]不尽者,欲委官将续断例及旧例策一处,看详情理轻重去取,编修成策,取旨施行。」从之。
六日,枢密院言:「诸路将兵那移赴阙人处,合依旨申枢密院外,若本处用旧条例差使,即不须申。其元丰《将官敕》、《军防令》『差讫申枢密院』一节欲删去。」从之。
十六日,太师文彦博言:「尚书省二十四司郎官迁改不定,往往未能周知本案事务。欲令左右司点检勘当,定为式例,左右丞覆视。刑部尚书苏颂熟知台省典故,亦乞委之详定。兼尚书省见裁减六曹寺监见在文字,欲令苏颂与左右司同共看详结绝。」并从之。
二十八日,诏中书省编修《刑房断例》,候编定,付本省舍人看(祥)[详]讫,三省执政官详定,取旨颁行。
二年八月四日,诏:「创立改法,并先次施行;应修条者,类聚,半年一进呈,以正条入册颁行。若非海行法,即书所入门目,裁取繁文行下,勿类奏。六曹季轮郎官点检,具事目申尚书省、枢密院,令左右司、(丞)[承]旨同看详当否,不当甚者,取旨赏罚。」从枢密院言也。
二十四日,诏门下中书后省修立《司封考功格式》,先次施行。
十二月二十四日,详定重修敕令书成,以《元佑详定 令式》为名颁行。先是(六)[元]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御史中丞刘挚原空刑部郎中杜(紌)[纮]将《元丰敕令格式》重行刊修,至是上之。修书官光禄大夫吏部尚书苏颂、朝散郎试大理卿杜纮、奉议郎试侍御史王觌、朝散郎王朋年、朝奉郎宋湜、祝康、奉议郎王叔宪、宣义郎石谔、李世南、承务郎钱益各迁一官,蔡州(一)观察
推官晁端礼循一资,宣义郎张益减磨勘一年,奉议郎陈兟、承奉郎刘公噩减磨勘二年。
〔三年〕闰十二月一日「三年」二字原脱,据《长编》卷四一九补。,尚书省言:「初,《官制》未行,凡定功赏之类皆朝廷详酌之。自行《官制》,先从六曹用例拟定。其一事数例轻重不同,合具例取裁。或事与例等,辄加增损,或功状微小,辄引优例,并当分别事理,等第立法。今以旧条增修,凡事与例同而辄增损漏落者杖八十,内事理重(他)[已]施行者徒二年。如数例重轻不同,或无例而比类他例者,并具例勘当,拟定奏裁。」从之,仍增三省、枢密院相干事并同取旨。
四年六月十六日,诏范育、穆衍,限一月看详旧三司(权)[榷]货务已行之法,宜于令者与户部参酌着为令。
八月六日,诏:「自今应修条,除法意小有不足当修补外,其更易增损并须类聚申尚书省,候得指挥,方许编修。其尚书省所修条,先经左右司看详,执政官笔削,方许更改。」
五年正月二十三日,户部言:「诸路纲运到京,例皆少欠。《元丰公式令》:诸州解发金银钱帛,通判厅置簿,每半年具解发数目及管押附载人姓名,实封申尚书省。《元佑敕》误有删去,合重修立。」从之。
六年五月十二日,尚书省立《监临主司受乞役人财物枉法者罪赏法》,从之。
同日,刑部言:「一路等(修)[条]有不以去官、赦降原减条,合行删去。如枢密院奏请凤翔拣中保宁兵士投换及改敕擅投,中书省请熙河兰岷路番部司公使钱辄支用,坐仓籴诸军粮,不取军人情愿者,皆不以去官、赦降原减,并合删去。」从之。
二十九日,尚书省言:「门下中书后省详定诸司库务条贯,删成 令格式共二百六册,各冠以『元佑』为名。」从之。
八月十七日,河北路都转运司言:「一路等条有不以去官、赦降原减系条太重者,如黄河诸埽修护堤道不得侵掘民田等罪,虽该德音降赦,并不原减;黄河堤岸不至危急,妄有句集人夫,并科违治罪,不以赦降、去官原免。其不原减、原免之文,并乞删去。」从之。
八年六月十六日,门下中书后省言:「准朝旨编修在京通用条贯,取到在京诸司条件,收为一书。除系海行一路一州一县及省曹寺监库务法,皆析出关送所属,内一时指挥不可为永法者,且合存留依旧外,共修成敕令格式若干册。所有元佑三年十月终以前条贯已经删修收藏者,更不施行。其十一月一日以后续降,自为后 ;及虽在上件月日已前,若不经本省去取并已行关送者,并合依旧施行。仍乞随敕令格式,各冠以『元佑』为名。」从之。
二十日,刑部言:「修立到司门条,内陈请废置移复城门关津桥道,并申刑部;及部送官物出入,画时具部送人姓名申所属寺监及尚书本部。」从之。
绍圣元年八月二十六日,三省言:「见今比较盐事、看详役法、措置财利之类,名目不
一,虽各置局行遣,缘官属多是兼(令)[领],于职事未能专一。今已置重修编敕所,除官长可以兼领外,只于删定官内量添员数,令专一看(祥)[详]中外利害文字,并从朝廷选差。」诏从之,仍不拘资序,节次选补,不得过六员。又诏差户部尚书蔡京、大理少卿刘赓重行编修详定,并依熙宁、元丰旧例,权于东西府空闲位置局。
十月九日,三省因言「《元佑编 》刊去嘉佑、元丰州军创修园亭、改立官司之禁,以故近岁诸道土木昌炽,民罢财屈,而藩镇近臣尤甚,监司莫敢问」,诏重修编敕所依旧立法。
十一月一日,刑部言:「被旨:六曹、寺、监检例必参取熙宁、元丰以前,勿专用元佑近例;旧例所无者取旨。按□降元佑六(门)[年]门下中书后省修进《拟特旨依断例册》,并用熙宁元年至元丰七年旧例,本省复用黄贴增损轻重。本部欲一遵例册,勿复据引黄贴。」诏:黄贴与原断同,即不用;内有增损者,具例取旨。
二年正月五日,提点京东东路刑狱赵屼言:乞于荫补条内删去「长幼为序」字。从之。
四月九日,诏:「将来大礼并依《元丰大礼令式》,其元佑所修敕令勿用。令所属参按新旧令式并续降,如有合依元佑所改事,即明具事本签贴改正,余并从元丰旧例。」
五月十四日,详定编修国信条例所言:欲依《元丰海行 》体例分修为敕令格式,其冗不可入者即着为例。从之。
六月三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故烧黄河浮桥者,罪赏并依故烧官粮草法。即于浮桥内停火及遗火者,各依仓库内燃火遗火律。看守、巡防及部辖人不觉察,各减犯人五等,监官又减一等。其上流船 在五里内停火者杖八十,在十里内遗火者杖一百,带火于浮桥上下过者并准此。黄河浮桥脚船札漏合用灯者,监官审察,差部辖人监守,用讫扑灭。本州岛置板榜书大禁于桥两岸晓示。」从之。
七日,详定重修 令所(修)[言]:「中散大夫、横行使以上及发运、监察官、知州带安抚、总管、副总管、钤辖,并沿边安抚、提点、铸钱总管、提辖将官,若走马承受、都将、队将、押队,川陕路知州、通判,及内侍官任遥郡刺史以上,并大使臣充三路沿边及川广都监、巡检、驻泊、捉贼、知城堡、寨主,赴任大使臣授川广亲民见阙,或创差赴任,或于川、广、福建路短使官员,殿侍、散直、大将、军将、在京吏人各系朝廷非次差出勾当,并在京指使、伎术官各系军期出入,或急速勾当,并给递马。」从之。
十月十七日,监察御史董敦逸言:「乞诏吏部,自陛下亲政以来,应文武百官因罪犯移替,后蒙辨雪者,旋具姓名关刑部、大理寺,令详所犯,检引敕条,若按察官司委有不当,奏取指挥施行。庶公朝刑无冤滥。」从之,仍令详定重修敕令所立法。
二十三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修立参选人应试、免试,及
选人、使臣得替、荫补、进纳,应举出身假官京府助教,并停、替、合注官者,春秋试推恩等,皆有条格。」从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尚书省言:详定重修敕令所修立禁私铸钱法。从之。
三年四月十七日,诏:「转员后取诸班直及诸军上名年岁出职人,令殿前马步军司、军头司并检详元丰年例施行。将来诸班直、出职人,令枢密院以熙宁、元丰年取拣安排条与元佑定格参详立法。」
六月八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常平等法在熙宁、元丰间各为一书。今请敕令格式并依元丰体例修外,别立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等门;成书,同海行敕令格式颁行。」降诏自为一书,以《常平免役敕令》为名。
七月九日,吏部言:「欲乞以八路四选关付有司或编敕所,用熙宁、元丰旧条并绍圣新制一处参酌,条具成书,庶有司易为引用。」诏令吏部四选同共编修。
八月二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乞将见修《贡举敕令格式》依《常平敕》别为一书。从之。
十二月十八日,翰林学士承旨、详定国〔子〕监条制蔡京言:「奉敕详定国子监三学并外州军学制。今修成《太学敕令式》二十二册,以『绍圣新修』为名。」诏以来年正月一日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