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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删定。」从之。
十月十九日,详定编 所言:嘉佑删定编 官以二年为任,五年为两任。乞自今应删定官每月各修 十条送详定官,如二年内了当,不计月日,并理为任。如有拖滞,虽过二年,亦理一任。」
十一月二十一日,枢密院文彦博言:「臣闻刑平国用中典。自唐末至周,五代离乱,刑用重典,以救一时,故法律之外,轻罪或加于重,徒流或至于死。权宜从之以定国可也,然非律之意,不可以为平世常法。国家承平百年,当用中典,然因循用法,犹有重于旧律者。若伪造官文书印,律止于流二千里,今断送绞。又其甚者,因近者臣僚一时起请,凡伪造印记再犯皆不至死者,亦从绞坐。既云罪不至死,而复坐绞刑,是下应死而死,用刑之失中也。若以其累犯,责其不悛,即持仗强盗赃满五匹者死,若止于四疋,虽五七犯不至于绞。况持杖强盗,本法重于造印,则今之用法,甚异律文。恭惟陛下仁覆万邦,惟刑是恤,方诏法官讲议刑典。欲乞检详自五代以来于本朝见用刑名重于旧律,如伪造印之比者,以 律参详,裁定其当。所冀圣朝协用中典。」诏送编 所。
十二月二十四日,命宰臣王安石提举编修三司令式并 文、诸司库务岁计条例。翰林学士元绛、权三司使公事李肃之、权发遣三司盐铁副使傅尧〔俞〕「传尧」下原作坚杠「|」。眉批:「渭清按:此并有缺文|之误。」今按「传尧」下脱「俞」字,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八补。、权三司户部副使张景宪、三司度支副使王靖、李寿朋、集贤校理陈绎同详定,右赞大夫吕嘉问、光禄寺丞杨蟠、崇文院校书唐(炯)[垧]、试秘省校书郎乔执中、许州观察推官王觌、著作佐郎李深、张端、赵蕴、周直儒、均州军事判官孙亶并充删定官。
四年二月五日,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曾布言:「近以《刑统》刑名义理多所未安,乞加刊定,准诏令臣看详。今逐一条析,《刑统疏义》繁长鄙俚,及其间条约今所不行、可以删除外,所驳《〔疏〕义》乖缪舛错凡百余事,离为三卷上进。」诏布更切看详《刑统》内如有未便事理,续具条析以闻。
十八日,中书门下言:「编 所应删条贯,如删定官众议有不同,即各具所见,令详定官参详;如尚有未安,即申中书门下。」从之。
五月十八日诏:「自今朝省及都水监、司农寺等处,凡下条贯,并令进奏院摹印颁降诸路,仍每年给钱一千贯充镂版纸墨之费。」
十二月十三日,侍御史知杂邓绾言:「《海行编敕》,逐官删定将毕。所有《诸路一州一县敕》自庆历年删修,行用已久,欲望再行取索,重别论次,接续删定。」从之。
五年二月四日,大宗正司上《编修条贯》六卷。先是嘉佑六年正月,诏魏王宫教授李田编次本司先降宣 ,成六卷。以辄有删改元旨,乃命秘阁校理文同、王汾、陈睦看详,续命大宗正丞张稚圭、李德刍、馆阁校勘朱初平、陈侗、林希同编修。至是上之。
四月二十六日,命集贤校
理、检正中书户房公事章惇删修《都亭西驲条贯》。夏人再朝贡三十余年,西驲条制前后重复,未经删定,至是令刊修。
十二月六日,审刑院沈立上《新(条)[修]本院条贯》十卷、《经例》一卷,诏遵行。
六年八月七日,提举编 宰臣王安石上《删定编敕》、《赦书德音》、《附令 》、《申明敕》、《目录》共二十六卷,诏编 所镂版,自七年正月一日颁行。先是诏以嘉佑四年已后续降宣 删定,命大理寺法直官刘赓、左班殿直张痴充检详官,刑房堂后官刘衮充对点官,秘书丞虞太宁充删定官,权大理少卿朱温其充编排官,翰林学士曾(直)[布]、龙图阁待制邓绾、权知审刑院崔台符充详定官,安石提举。至是上之,安石赐银绢各五百,仍降诏奖谕;曾布等九人升(仕)[任]、迁官、循资有差。
九月四日,以翰林学士曾布、权御史中丞邓绾、司勋员外郎崔台符同详定《一路一州一县一司一务 》。绾降黜,权御史中丞邓润甫代之。
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诏:「今后中书、枢密院诸房应创立或删改海行一司敕条贯,可并送刑法司及编敕所详定讫,方得拟进,取旨颁行。」
九月二日,命大宗正丞张叙、宋靖国与国子博士孙纯同共编修宗室臣寮 葬条。十年四月二日上之,诏以《熙宁葬式》为目。
十月十四日,编 所言:「删定诸上禁军逃走情状未明,因被盘问,不曾隐拒,即自首服,罪至死者减一等。」初,大理寺检法官刘赓以法寺近断沧州兵士王信逃走,信名秀,被捕时即别通所隶州北会问,至无秀名者,方实招通,原情犹可矜。如郓州成江已炙了字号,直称素非黥者,用法斩宽,恐未为便。因赓之请而详修之。
八年二月三日,司勋员外郎崔台符言:「准诏删修《军马司敕》。勘会《嘉佑编敕》,时有枢密使田况提举。今来置局,稽考旧例,即未有枢臣总领。伏缘军政事重,上系国论,顾非臣等浅见寡闻敢颛笔削,欲望检详故事,特命典领。」诏枢密使陈升之提举。
五月十二日,诏:「诸功赏未经酬叙,逢格改者,新格赏轻,听依立功时;若重,听从重赏。详定修入《编 》。」
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诏中书户房习学公事练亨甫等编定《省府寺监公使例条贯》。
五月八日,诏中书堂后官、提点五房公事刘衮、堂后官周清、成州司理参军王修、三班奉职陈景再行删定《海行编 》。
六月十二日,诏:「自今应删立条贯,专委官详定讫,中书、枢密院同进呈类聚,半年一次覆奏颁行。事干急速,即临时取旨。中书仍令都检正、逐房检正、监制 库官详定。
二十四日,判司农寺熊本言:乞取索本寺一司 式,选官重行看详修定。诏只于本寺选属官一员编修,令本寺提举。
八月十六日,枢密使吴充言:「检会大中祥符五年十月赦书:『应掌狱详刑之官,累降诏条,务从钦恤。
今后按鞠罪人,不得妄加逼迫,致有冤诬。其执法之官所定刑名必先平允,内有情轻法重、理合哀矜者,即仰审刑院、刑部、大理寺具事状取旨,当议宽贷。』治平四年九月,诏开封府、三司、殿前马步军司,今后逐处所断刑名,内有情轻法重,许用赦书,取旨宽贷;《在京海行 》诸犯流以上罪,若情重可为惩戒及情理可务者,并奏裁。窃详赦书之(易)[意],初无中外之别,祗缘立文有碍,遂致推择未均。何则 审刑院、大理寺、刑部等处若非于法应奏,无繇取旨从宽。虽是命官、使官等合奏公案,若有情轻法重,方得应用赦书施行,其余一无该及。后来在京刑狱官司亦得换以取旨,其为德泽不为不厚。然天下至广,囹圄实繁,岂无情轻法重之人,而官吏苟避不应奏之罪,一切以重法绳之,恐未副朝廷钦慎仁悯之意。甲乙二人所犯略同,甲以于法该奏,法寺得引情轻法重取旨宽贷,乙以于法不该奏,遂获全罪,殆非均当,有幸不幸尔「甲乙二人」至「幸不幸尔」原在「恐未副」下,作正文大字。原有眉批云:「甲乙二人至幸不幸尔应小注」,今据以改为小字注,并移于此。。欲今后天下罪人犯徒流罪或该编配者,情轻法重,并许本处具犯状申提点刑狱司看详,委是依得赦书,即缴连以闻。所贵罪法相当,中外一体。如恐地远淹系,其川、广、福建或乞委安抚、钤辖司详酌指挥,断讫(间)[闻]奏。仍委中书、枢密院点检。」诏送重修编敕所详定以闻。本所看详:「缘天下州郡日有该徒流及编配罪人,若更立情轻法重奏裁之法,不惟淹系刑狱,兼恐案牍繁多,未敢立法,乞朝廷更赐指挥。」
九月二十五日,编修令式所上诸司 式二十四卷,诏颁行。先是命官修令式,至是先成合门 赐式一、支赐式二、支赠式十五、问疾浇奠支(支)[赐]式一、御厨食式三、炭式二,上之。
十二月二十日,中书门下言:「重修编 所勘会《熙宁编 》时系两制以上官详定,宰相提举。乞依例差官。」诏知制诰权三司使公事沈括、知制诰判司农寺熊本详定。
二十三日,中书门下言:「刑房状:自来颁降条贯,或送刑部翻录,或只是直付进奏院遍牒。盖所总不一,关防未备,致其间有不曾修润成文,及不言所入门目者,亦便行下。欲乞今后应系条贯,并付刑部翻录,或雕印施行,其进奏院雕印条并令住罢。」从之。
二十四日,诏:「勘会熙宁八年司农寺编修常平等 未得允当,不可行用,已留中。后来未曾委官重行修定。可就差本寺丞、簿编修,主判看详。其常平 令一处重行编定以闻。」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二
格令二
十年正月二十七日,权御史中丞邓润甫言:「乞将应系不以赦降、去官原减条令重修,编 所及司农寺择其中可以删除者先次详定。」从之。
二月二十七日,详定编修诸司敕式所上所修《敕令格式》十二卷,诏颁行。翰林医官院五,广圣宫一,庆宁宫一,入内钥匙库一,资善堂一,后苑东门药库一,提点军器等库,入内内侍省使臣差遣。
八月三日,馆阁校勘范镗上准诏修到《贡举 式》十一卷,诏颁行。
十一月四日,详定编修诸司 式所上所修《 令格式》三十卷,诏颁行。龙图、天章、宝文阁四,延福宫一,起居院一,四方馆一,玉牒所一,入内内侍省合(用)[同]凭由司二,翰林图画院二,提点内弓箭南库并内外库二,后苑御弓箭库一,入内内侍省使臣差遣四,内侍省使臣差遣三,御药院二,在内宿直人席荐一。
十二月六日,详定一司 令所言:「准送下《刑部 》二卷,今将所修条并后来 札一处看详。其间事系别司者,则悉归本司;若两司以上通行者,候将来修入。在京通用 已有条式者,更不重载,文义未安者就加损益。其后来圣旨札子批送中书颁降者,悉名曰 ;枢密院班降者,悉名曰宣。共修成一卷,分九门,总六十三条。乞降 命,以《熙宁详定尚书刑部 》为名。」从之。
元丰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详定诸司 式所言:「今修定学士院、龙图、天章、宝文阁等处敕令式,如得旨施行后续降朝旨,乞从本所详定,编入见修内诸司令式。事(于)[干]有司奉行者,并分入诸司。」从之。
六月二十一日,诏:「司农寺见行条例繁复,致州县未能通晓,引用差误。昨令编修,已经岁时,未见修成。令丞吴雍、孙路、主簿阎令权罢,其余职事专一删修,限半年,仍月以所修成条例上中书。」
七月十一日,判司农寺蔡确请令三局丞簿不妨职事,兼删修本寺条例。从之。
九月六日,删定在京当直所修成 令式三卷,乞以《元丰新定在京人从敕令式》为目颁降。从之。
十月四日,诏兵部以《贡举敕式》内武举 条,再于诸处索文字,删类成《武举 式》以(间)[闻]。
十三日,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言:「常平旧敕多已冲改,免役等法素未编定。今除合删修为敕外,所定约束小者为令,其名数式样之类为式,乞以《元丰司农敕令式》为目。」从之。
十一月十八日,上批:「重(编修)[修编] 所修《海行敕令》未成书,已委官参定。一司敕不惟次序失伦,兼二书交举,亦广占官吏,去取难于照类,或致遗落要切事,或与《海行敕令》相妨,又成瑕典。人功廪赐,亦所宜惜。可令且并力修《海行敕令》,俟成书,以一司书 相继照会编修。」
二年五月十二日,成都府等路茶场司上《茶法敕式》,诏行之。先是
诏提举成都府等茶场李稷编修,至是上之,乃诏岁增本司公使钱二百千。
六月二十四日,左谏议大夫安焘等上《诸司敕式》,上谕焘等曰:「设于此而逆彼之至曰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曰式,禁其未然之谓令,治其已然之谓敕。修书者要当知此,有典有则,贻厥子孙。今之格式令 即典则也,若其书全具,政府总之,有司守之,斯无事矣。」
九月二十九日,司农寺上《元丰司农 令式》十五卷,诏行之。先是熙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判司农寺熊本言:「乞取索本寺一司敕式,选官重行修定。」诏今后本寺选属官一员编修,令本寺提举。至是上之。三年二月,(设)[诏]同判司农寺、太常博士周直孺升一任,(承)[丞]、主簿各减磨勘三年,仍赐银绢。
三年五月十三日,详定重修编敕所言:「见修敕令与格式兼行,其唐式二十卷条目至繁,(文)[又]古今事殊。欲取事可海行,及一路、一州、一县、在外一司条件,照会编修,余送详定诸司 式所。」从之。
十五日,详定重修编敕所言:「奉诏月具功课以闻。缘参取众议,研究义理,及照会抵捂,重复遗略,正是难立课程之时。乞免奏功课。」诏不许,仍令中书立式。
六月十八日,武学上新修敕令格式,诏行之。
八月九日,中书奏:详定重修编敕所修立告捕获仓法给赏条,欲依所定。上批不行,可并依旧给全赏,虽(亦)[系]案问亦全给。时议者欲渐施仓法,故修 官先宽其告赏,自一百贯分等至三百贯,而按问者减半给之。中书以熟状进,而上察见其情,寝之。
五年二月八日,宝文阁待制李承之、承议郎董唐臣上编修盐法,赐承之银绢各五十,唐臣减磨勘一年。
四月三日,户房检正官吴雍、王震上《都提举市易司 》。
九月十四日,诏:「应修明法式并尚书省议定,上中书省,速者先决施行,余半年一颁。其枢密院并不隶六曹者下刑部,缘功赏者下司勋修立,还送尚书省议。」
二十二日,入内供奉官冯宗道上《景灵(官)[宫]供奉 令格式》六十卷。
十月十二日,详定重修编敕所言:「准朝旨,六曹等处条贯送编 所修定。乞自朝廷于官制见在属官内选差六员为删定官。」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