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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二年七月三十日,户部使、右谏议大夫索湘上《三司删定编 》六卷,诏颁行。先是诏湘与盐铁使陈恕、度支使张雍、三部判官取三司咸平二年三月以前逐部宣 ,分二十四案为门删定,至是上之。
景德二年八月十二日,诏:「诸州应《新编 》后续降宣 、札子,并依三司所奏。但系条贯旧制置事件,仰当职官
吏编录为二簿,一付长吏收掌,一送法司行用,委逐路转运使点检。其转运司亦依此例编录。」
九月十六日,三司上《新编 》十五卷,请雕印颁行,从之。
十月九日,三司盐铁副使林特上《三司新编 》三十卷,诏依奏施行。先是诏特与直史馆权判三司勾院陈尧咨、直史馆判度支勾院孙冕、审刑院详议官李渭编录,至是尧咨、冕、渭皆补外,续诏审刑院详议官周寔、大理寺详断官彭愈、开封府兵曹参军孙元方详勘。及书成上之,特赐勋一转,余赐器帛有差。
三年正月七日,右谏议大夫、权三司使丁谓上《景德农田编 》五卷,诏颁行。先是诏谓与户部副使(仅)[崔]端、度支员外郎崔昈、盐铁判官乐黄目、张若谷、户部判官王曾取《条贯户税 文》及四方所陈农田利害事同删定,至是书成。昈前任度支判官,尝同编集,故亦预焉。
四年七月五日,帝谓宰臣等曰:「王济上《刑名 》五道,烦简不等。朕尝览显德中 语甚烦碎,盖世宗严急,出于一时之意,既以颁下,群臣无敢谏者。」因言:「魏仁浦为相,尝作 草,云『不得有违』,堂吏白云:『 命一出,违则有刑,何假此言也 』仁浦是之。」王旦曰:「诏 理宜简当,近代亦伤于烦。」冯拯曰:「开宝中差诸州通判 刑狱钱谷,一一指挥,方今已简略也。」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诏:「大理寺自今定夺公事,并具有无冲改律令及前后宣 ,开坐以闻。」
六年正月八日,诏:「自今凡更定刑名,边防、军旅、茶盐、酒税等事,并令中书、枢密院参议施行。」以上封者言二府命令互出或有差异故也。
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帝谓辅臣曰:「法官每定 臣封奏,多引往年诏 云:『非有大益,无改旧章,所奏请不行。』」王旦曰:「起请频仍,则诏令有(司)[碍],是以法官重于更改。近日李溥起请,私鬻茶盐随行赃仗全给与人充赏者,多称假借他人物色,却给元主,颇有情弊,望并(给)[纳]官。法寺详定,已从溥奏。」帝曰:「特从溥奏者,正是惮其不伏尔。下位有所见,当详究而行之。」
九月二十一日,编 所上《删定编 》、《仪制》、《赦书德音》、《目录》四十三卷,诏镂版颁行。先是六年四月,判大理寺王曾等言:「得法直司状称,咸平元年编 后来续降宣 ,条同无贯,检坐失详,望差官删定。」诏曾与翰林学士陈彭年、右谏议大夫慎从吉、知制诰盛度、太常博士仇象先、慎锴、殿中丞阎允恭、太子洗马韩允、大理寺丞赵廓、司徒昌运同详定,止大中祥符六年终。又以《三司编 》条目烦重,亦令彭(言)[年]等重详定增损。至是上之,彭年而下各加阶勋。帝以彭年等所编诏 删去繁文,甚简,然有本因起请,更相诘难冲改,前后特留一 者,今悉删去,恐异日或须证验,乃令录所删 一本,别付馆阁,以备检详,不得行用。又命屯田员外郎王汝能、
太常寺博士张宗象、太常寺奉礼郎谢绛充勘读官。
天禧元年六月七日,编 所上《条贯在京及三司 》共十二卷,诏颁行。
二年十月十七日,右巡使王迎等言:「准诏依赵安仁所请重编定令式,伏缘诸处所供文字悉无伦贯,难以刊缉,望具仍旧。」从之。
四年正月十三日,知制诰吕夷简言:「诸州续降宣 ,旧制常令州县纂次,今多堕坠不录。望委提点刑狱官专切检视。」奏可。
二月九日,参知政事李迪等上《一州一县新编 》五十卷。先是元年七月,诏迪与翰林学士盛度、知制诰吕夷简、审刑院详〔议〕官尚霖、司徒昌运同详定,至是上之,并加阶勋。
十一月十七日,宰臣李迪上《删定一司一务编 》三十卷。赐器币有差。
仁宗(大)[天]圣元年三月二十二日,大理寺言:「审刑院、大理寺今后定集起请刑名者,望依大中小事公案给限,庶免留满。」从之。
五年七月四日,提举详定编 所言:「据《编 》,众官参详前后宣 内只是约束一路或三两州军事件,若一例编 ,未得允当。今欲令看详,不销遍行天下。宣 类聚抄录,画一开坐,都为一卷。候将来详定了毕,编〔敕〕所于头尾开说删定行用因依,同《编 》进呈。乞降中书门下看详,只乞逐处都作散 一道,降下刑部,令翻录,下逐路合要行用州军施行,冀免差互,易为检断。」从之。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审刑院、大理寺、刑部、三司,自今参详起请,改定条贯,当降 行下者,并依《编 》体式,简当删定,于奏议后面别项写定,于降 之际止写后语颁下。」
五月十八日,详定编 所(止)[上]《删修令》三十卷,诏与将来新编 一处颁行。先是诏参知政事吕夷简等参定令文,乃命大理寺丞庞籍、大理评事宋郊为修令〔官〕,判大理寺赵廓、权少卿董希颜充详定官。凡取唐令为本,先举见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随存焉。又取 文内罪名轻简者五百余条,着于逐卷末,曰《附令 》。至是上之。诏两制与法官同再看详,各赐器币、转阶勋有差。
二十一日,翰林学士宋绶言:「准诏,以编 官《新修令》三十卷,并《编 》录出罪名轻简者五百余条为《附令 》,付两制与刑法官看详,内有添删修改事件,并已删正,望付中书门下施行。」从之。
九月二十二日,详定编 所言:「准诏,《新定编 》且未雕印,令写录降下诸转运、发运司看详行用。如内有未便事件,限一年内逐旋具实封闻奏。当所已写录到《海行编 》并《目录》共三十卷,《赦书德音》十二卷,《令文》三十卷,并依奏 一道上进。」诏送大理寺收管,候将来一年内如有修正未便事件了日,令本寺申举,下崇文院雕印施行。
十年三月十六日,诏以《天圣编 》十三卷、《赦书德音》十二卷、《令文》三十卷付崇文院镂版施行。先是五
年五月,诏以大中祥符七年止天圣五年续降宣 删定,命宰臣吕夷简、枢密院副使夏竦、提举管勾翰林学士蔡齐、知制诰程琳、龙图阁待制韩亿、燕肃、判大理寺赵廓同加详定。又以权大理少卿董希颜为详定官,秘书丞王球、大理寺丞庞籍、张颂为删定官。依律分门为十二卷。七年六月上之,各赐器币,仍第进阶勋。至是镂板,又命权大理少卿崔有方、审刑院详议官张度校勘。
明道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诏曰:「王言为命,着在格言;君举必书,闻诸前史。盖垂名于千古,思传信于四方。傥成宪之频更,则彝章之是紊。朝廷所降宣 命令,不得妄乞更改删去。如实有未便,即委中书、枢密院逐旋取旨。所冀纲条克振,纪律章明,无朝令夕改之文,成草偃风行之化。更赖丞疑郎弼,中外荩臣,务罄忠勤,各宜遵守,共致熙宁之运,宽兹宵旰之忧。布告迩遐,当体予意。」
八月二十七日,权判吏部流内铨丁度言:「诸司见管《一司一务编 》,先于天禧年差官编修行用,后来续降 望差两制以上臣僚管勾看详删定。」诏翰林学士(张)[章]得象、知制诰郑向编定闻奏。向知州,以知制诰宋郊代。
景佑元年闰六月十九日,诏翰林侍读学士范(枫)[讽]、御史中丞韩亿详定奏取 裁及配罪人等条贯,于理检院置司,仍命审刑院详议官齐廓同详定。二年六月九日上之。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翰林学士承旨章得象上《一司一务编 》并《目录》四十四卷,诏崇文院抄写颁行。先是诏以大中祥符八(月)[年]止明道二年所降宣敕,命判大理寺司徒昌运、判刑部李逊与得象等同删定。
五年十月四日,审刑院、大理寺上《减定诸色刺配刑名 》五卷,诏依奏施行。先是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赦书:「应犯罪人条禁尚繁,配隶尤众,离土乡土,奔迫道途,有恻朕怀,特申宽典。宜令审刑院、大理寺别减定诸色刺配刑名,委中书门下详酌施行。」至是上之。
庆历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知开封事贾昌朝言:「检会在府迎颁,下令颇多。欲令检法官类聚编次,以便检阅。」从之。
四年五月十二日,司勋员外郎吕绍宁请以见行编 年月以后续降宣敕,令大理寺检法官依律门类分十二卷,以颁天下,庶便于检阅,而无误出入刑名。从之。
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提举管勾编敕宰臣贾昌朝、枢密副使吴育上《删定编敕》、《赦书德音》、《附令 》、《目录》二十卷,诏崇文院镂版颁行。先是诏以天圣编 止庆历三年续绛宣敕删定,命屯田员外郎成奕、太常博士陈太素、国子博士卢士宗、秘书丞郝居中、田谅、殿中丞张太初、刘述充删定官,翰林学士张方平、侍读学士宋祁、天章阁侍讲曾公亮、权大理少卿钱象先充详定官,昌朝、育提举。至是上之。
十一月二十
五日,命观文殿学士丁度、翰林学士钱明逸、翰林侍读学士张锡同详定《一州一县编 》,集贤校理田谅、馆阁校勘贾章同删定。
皇佑元年十一月十一日,诏:「今后凡有上言乞更改条制者,令中书、枢密院审详利害执奏。」
嘉佑二年十月三日,三司使张方平上《新修(录)[禄]令》十卷,诏颁行。先是元年九月,枢密使韩琦言:「内外文武官俸入添支并将校请受,虽有品式,而每遇迁徙,须申有司检(堪)[勘]中覆,至有待报岁时不下者。请命近臣就三司编定。」命知制诰吴奎、右司谏马遵、殿中侍御史吕景初为编定官,太常博士张子谅、太常丞勾谌、大理寺丞张适为删定官。至是上之。
七年四月九日,提举管勾编 宰臣韩琦、曾公亮上《删定编 》、《赦书德音》、《附令 》、《总例》、《目录》二十卷,诏编 所镂版颁行。先是诏以庆历编 (上)[止]嘉佑三年续降宣 删定,命都官员外郎张师颜、权大理少卿王惟熙、屯田员外郎宋迪、太常丞张宗易充删定官,龙图阁直学士钱象先、卢士宗充(祥)[详]定官,琦、公亮提举。至是上之。
八年四月十六日,编定(录)[禄]令所奏将诸道州军至京程数分为三卷,望颁降天下。从之,以驲程为名。
英宗治平二年六月十四日,提举在京诸司库务王珪、尚书都官郎中许遵上新编提举司并三司额例一百三十册,诏颁行,以《在京诸司库务条式》为名。以上《国朝会要》。
治平四年十月九日,神宗即位未改元。审刑院、大理寺言:「知汀州周约起请《编敕》内『诸军年老病患,拣充剩员中小分者,若愿放停,并听从便。其杂犯军人须及七十以上,或有笃疾,方许依此施行。若元犯情轻,即奏取指挥。』既云『年及七十,或身有笃疾,依此施行』,即不应更云『若元犯情轻,即奏取指挥』。检会元起请系嘉佑六年闰八月枢密院札子:『应看验诸军人年老疾病不堪征役人数,有已系半分人,如后来更合减充半分、中小分者,若本人愿要放停,并从情愿。其杂犯军人合减充小分,愿放停者,即须年及七十以上,或身负笃疾,即依此施行。末及此者,如元犯情轻,即奏取指挥。』显是修 时于札子内节去『末及此者』四字,是致语意不贯,引用疑惑。寺司参详,依元札子添入。」诏于《编 》内「依此施行」字下添入「年未及七十或身无笃疾」一十字,仍仰刑部遍牒施行。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 牧判官刘航、比部员外郎崔台符编修 牧司条贯,仍将唐令并本朝故事看详,如有合行增损删定事件,旋奏取旨。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六日,诏:「近年诸司奏辟官员就本司编录条例簿书文字,颇为烦冗。今后应系条贯体例,仰本司官依《编敕》分门,逐时抄录入册,不得积留,别差辟官。如续降宣 岁久数多,合行删修,即依祖宗朝故事,奏朝廷差官修
定。见今诸司有官编录处,如替移,更不差填。」
三月十六日,诏:「中书、枢密院及诸司编修条例诸般文字见未毕者,令本处官编纂。见编修官并减罢,与合(人)[入]差遣。」
二年五月十七日,中书门下言:「勘会《嘉佑编 》断自三年以前,后来续降条贯已多,理须删定。自来先置局,然后许众人建言,而删定须待众人议论,然后可以加功,故常置局多年,乃能成就。宜令内外官及诸色人言见行条贯有不便及约束未尽事件,其诸色人若在外,即许经所属州府军监等处投状缴申中书。俟将来类聚已多,即置局删定编修,则置局不须多年,而编 可成。仍晓示诸色人,所言如将来有可采录施行,则量事酬赏,或随材录用。」从之。
三年五月,群牧判官王诲上《马政条贯》,行之。
七月二十二日,诏:「编敕所见修续降宣 及修《嘉佑编 》,仰候修成一卷日,于逐条上铺写增损之意,先赴中书门下看详,候成日同进呈。」
八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言:「下项刑名有义理未妥,欲并送编 所详议立法。一、天下死刑大抵一岁几及二千人,比之前代,其数殊多。自古杀人者死,以杀止杀也,下当曲减定法,以启凶人侥幸之心。自来奏请贷死之例,颇有未尽理者,致失天下之平。至如强劫盗并有死法,其间情状轻重有绝相远者,使之一例抵死,良亦可哀。若据为从轻之人,特议贷命,别立刑等,如前代斩右趾之比,足以止恶而除害;自余凶盗,杀之无赦。禁军非在边防屯戍而逃者,亦可更宽首身日限,以活壮夫之命,收其勇力之 。一、徒流折杖之法,久来缘事立法,禁网加密,抵冒者殊甚。良民偶有违犯,便致杖脊,众所丑弃,为终身之辱。愚顽之辈虽坐此刑,其疮不过累旬而平,既平则忘其痛楚,又无愧耻之心,岂肯遂便悛改所为 是不足以惩其恶也。若今详定徒流罪,情理不致巨蠹者,复古居作之心,如遇赦降,止可次第减月日。彼良民则免毁伤肌肤,但苦之使思咎而知悔,至岁满则为完人,可以回心而自新。彼顽民则囚之徒官,经历年岁,不能恣其狡恶,侵扰善良,庶几来者怀惧,而奸党自衰。如此,则俗有耻格之期,官有给使之利。一、刺配之法,大抵二百余件,愚民冒犯,罕能知畏。使其骨肉离散,而道路死亡者甚众,防送之卒,劳费尤苦。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之坐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诸配军并减就本处,或与近地。凶顽之徒自从旧法。所有编管之人,亦与免送他所,量立役作时限,不得并髟甘。一、令州县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为众所知者,委乡里耆宿与令佐保明,州给付身帖。偶有过犯,杖以下情轻可恕者,特议赎罚;如敢再犯,显是故为,复行科决。一、奏听 裁,〔条〕贯繁多,致有淹延,刑部亦合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