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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二十四日,诏:环州及诸镇寨守御居民及入保汉蕃人户所借口食,曾经贼马到,令经略司并特蠲放,具数以闻放具:原作「其」,据《长编》卷四七八改补。。
八年九月八日,户部言:「看详赦书内称:今日已前曾经灾伤去处,夏秋税赋有见欠并倚阁者,并予除放。既非亢灾伤去处,又省限未满,即非倚阁,自合依条施行。」诏灾伤人户放税及五分以上,虽省限未满,亦予除放。
十二月五日,尚书省言:「勘会灾伤欠阁税租,依赦不限等第除放。其今年租税省限未满去处,虽降指挥放税五分以上之人,亦予除放外,有灾伤不及五分人户,若不以第等一例催纳,显见人户不易。」诏第四等以下人户见欠夏税虽
省限未满,并依曹州己得指挥权行倚阁,候将来夏熟日催纳。
绍圣元年八月一日,诏蠲越、温、台、处州人户所欠折身丁盐、绵、绢亏官钱。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府界人户积欠,并令作十料随二税送纳,自绍圣元年秋料始。」
二年三月四日,诏:「河北东、西路并京东路淄、齐、郓、濮、济州灾伤人户,催去年秋料残零税租,并行倚阁。」
四月五日,泾原路经略安抚司言:「本路被灾人户,已令逐州军倚阁税租逋欠。」从之,仍原擅行之罪。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应元丰八年三月六日已前系官欠负五百贯以上,该元佑七年南郊赦合奏裁,并十分内放一分。」
三年四月十一日,诏权倚阁陕西路今年诸逋欠。以转运司言本路灾荒故么。
元符三年四月十五日,徽宗即位,未改元徽宗即位未改元:原置「元符三年」前,今据本书体例移于「四月十五日」下。。赦:「元符二年以前系官欠负,自来该载未备及拘碍分数,所属尚行催理者,并除放。五百贯以上及专指定名数者,并奏裁。」
五月二日,又诏:「礼部侍郎赵挺之、殿中侍御史龚尐与户部长贰就户部置司尐:原作「史」,据《宋史》卷三四六《龚尐传》考改。,及令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等诸司限一季内各具本路所放人户钱物数目,申在京放欠所,本所催督,限一年了当。」
十一月,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梁子美言:「今年正月十三日登极大赦,人户欠去年夏、秋租税,并已除放。诸路奉行不一,却引用令文内『常赦税不过三分』,督责甚峻。乞应登极赦后有催纳到数目,并
与准折次料租税,庶使王民均被圣泽。」从之。
徽宗崇宁二年十月十四日,诏:「两浙杭、越、温、婺、登州秋苒不登,人户失于披诉,运司惮于阁放,又将积年欠负一例折行催纳,致人户渐致逃移,盗贼兹多,物价增倍,细民不易。其官司并不申奏,显是提举、转运司不职,令本路提刑司体量闻奏。其积年租欠,如是下户被伤,不以分数并令倚阁,非灾伤户分作三料催科。人户失于披诉,委是秋田不熟,并量予校放。」
五年四月十五日,诏免两浙水灾人户租税。
政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免行钱自政和二年正月一日前拖欠,并予蠲放。
十二月二十五日,赦文:「应缘建筑州县堡寨等差发人夫,或经科率物料,第三等以上人户特与免户下夏料税租,第四等已下与放夏、秋两料。应人户咤进兵役使及应付军须,并曾和雇人夫车檐头口等应干欠负、诸司官物非侵欺盗用,并少欠夏、秋税租见行倚阁,并特予除放。应般运往军前钱物诸般转运并衣甲器械,及咤军兴般运官物有损坏少欠不系侵欺盗用,合理纳或剥纳亏官钱,并特予除放。」
八年九月七月,诏:「东南被水州县曾经渰浸人户纳官司房钱,截自迁出日,并特予免纳,候复业日依旧。」
十月二十二日,江南东、西路廉访使者徐衡奏:「南康军并管下(东)建昌县,及江州并管下德安、瑞昌县、兴国军坊郭居民舍屋被水渰浸漫没屋
脊人户,各已搬移。除移自己屋业外,其间赁官私舍屋居住人户尚依旧管任元赁房廊地基等钱。欲下诸州军豁除被渰月日,特与放免。」从之,仍诏余路依此计其寔日,即不得虚伪,通不得过一季。
宣和三年二月初五日,诏:「应两浙、江东路被贼烧劫州县人户,自复业日,户下以前见欠诸般租赋、公私债负,一切并予除放。自复业以后户下应干租赋,特予除[放]三年(放)。」是年四月八日,又(访)[诏]:「方贼不曾烧劫州县,止本户被烧劫者,并依上件指挥施行。」
三月二日,江南东路转运司奏:「歙州自去年十二月二十日被睦贼相继烧劫,每年合发上供钱、和预买紬绢、减下淮南衣绢、夏税绵绢,别路及本路春冬衣紬绢,(铙)[饶]、信州买银茶本钱,欲并行除放。」从之。
三日,诏:诸路州军积欠内藏库估剥亏官钱(不欠),可自政和五年已前并特除放。
四月七日,诏:「两浙路提刑司体究,如是应曾被贼烧劫处,本户下以前见欠诸般租赋及公私债负,一切并予除放。」
二十六日,诏:「盗起二[浙],延及江东,除在公之田已降处分蠲免租赋及除放公私债负积欠外,应两路被贼及邻州民户租田产等输科私家者,可于所纳租课内特予量减二分,候三年依旧。被焚劫民户,仍全免一年。仰州县明行晓谕,如敢违令或宛转督索者,并许民户越诉。」
八月十二日,诏:「应被贼焚劫民户,自今降德音到日以前系官积欠,并
与放免。如省部诸司辄行催理者,本州岛执奏不行。」
九月二十三日,诏:「两浙、江东路州县曾被焚劫,其管下不曾被贼人户,见欠租赋及公私债欠,并与除放。」
四年正月二十七日,诏:「江、浙被贼焚(却)[劫]州县,除免租赋三年。议者咸谓姑息太甚,中都上供粮斛、钱帛及逐路漕计,恐无以善其后,常平钱谷又无以赒济复业之民。委谭稹及陈亨伯并两浙、江东帅司、转运、提刑、常平、廉访所四处审切审度,参酌措置中制以闻。要在有以宽恤民力而用无乏事,不得怀私自便,苟简灭裂。仍限一月疾速行下,参酌措置闻奏。」
二月十日,户部奏:「河东路经略安抚、转运、提刑、提举常平司奏:『准宣和元年十一月十三日赦书节文:「应陕西、河东路沿边熟户及弓箭手见借欠贷钱物未经除放者,经略、转运、提刑、提举司开具闻奏,当议倚阁除放。」本路所管沿边九州岛见欠借贷过钱斛未经除放。』」诏大蹑元年以前借贷过钱斛特予除放,大蹑二年以后至政和元年以前数权行倚阁,仍限十年带纳,余依旧催理。
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提举道录院奏:「两浙路神阅宫并天宁万寿蹑寺,昨以系官田土拨赐,立定课租,召人佃种。今来杭、严、衢、婺、处州各系经贼焚劫去处,看详前件租课既系拨赐田土,减免之数合比输科私家量减二分指挥施行。」从之。
八月十三日,诏:「燕山府路今年灾伤及不经布种去处,其夏
、秋税并放免,余减半。」
六年九月十七日,诏:「京畿苦雨,除税赋已减外,其宣和五年以前逋欠米谷刍豆,并予蠲放。」
七年正月一日,诏:「河[北]、京东路盗贼,唐、邓、汝、(颖)[颍]流移人户,宣和六年未纳税赋租课、沿纳和买预买,并予免放,其分籴、结籴、敷籴、配籴更不输纳。应合科敷率敛,应流移及盗贼归业民户当牵挽、负担、防守、迎送之类,并免一年外,宣和七年合纳税租更予免放一料。」
五月九日,德音:「京东、河北两路州县有被盗惊劫散失豹物,烧毁庐舍者,其税赋见依旧拘催,未功宽恤,寔可怜闵。应被盗去处,仰所属量轻重分等第以闻,当议随分数蠲免。人户应贼盗劫扰,布种不敷,官军经过及盗贼群聚咤致蹂践损伤苒谷,其合输税租等特予减放。」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应第四等以下人户宣和三年以前咤灾伤倚阁残零二税并诸般租课,并特予除放。其宣和四年、五年未纳之数,并权行(依)[倚]阁,后至宣和八年夏料为头带纳。应前后赦降合放免及倚阁租赋、诸般钱物,州县尚敢不依诏旨检举催理者,徒二年,咤而乞取者,以自盗论。河北、京东路今岁年额上供及合起大礼金银、紬绢等,已降指挥并皆减免,御前及朝廷给降,代为民出。内有年额放免不尽之数,如系灾伤及被盗去处,特予更放三分。深虑州县监司不体德意,违戾诏条,或作名(自)[目]依旧科敷,却致搔扰,仰廉访使者觉察
违戾去处以闻。」(本卷郭声校点)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一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一
国初用唐律、令、格、式外,又有元和《删定格后 》、太和《新编后 》、开成《详定刑法总要格 》、后唐同光《刑律统类》、清泰《编 》、天福《编 》、周广顺《续编 》、显德《刑统》、皆参用焉。
太祖建隆四年二月五日,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言:「周《刑统》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请别加详定。」乃命仪与权大理少卿苏晓、正奚屿、(承)[丞]张希让,及刑部、大理寺法直官(陈光又)[陈光乂]、冯叔向等同撰集。凡削出令(或)[式]宣 一百九条,增入制十五条,又录律内「余条准此」者凡四十四条,附于《名例》之次,并目录成三十卷。别取旧削出格令宣 及后来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为《编 》四卷。其厘革一司、一务、一州、一县之类不在焉。至八月二日上之。诏并模印颁行。
干德四年三月十八日,大理正高继申言:「《刑统 律》有错误、条贯未周者凡三事云。《刑统 职制律》,准周显德五年 :受所监临财,及乞取赃过百匹,奏取 裁。伏缘准律:若是频犯,及二人以上之物,仍合累并倍论。元 无累倍之文,致断案有取裁之语。今后犯者望依律累倍过百疋,奏取 裁;如累倍不过百疋,依律文处分。又《刑统 断狱律》有『八十』字误作『十八』字,伏请下诸处,令法官检寻刊正,仍修改大理寺印板。又《刑统 名例律》: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亲属犯罪,各有等第减赎。伏恐年代已深,不肖自恃先荫,不畏刑章。今后犯罪之人身无官者,或使已亡祖父亲属之荫减赎其罪,即须是已亡人曾(在)[任]皇朝官,据品秩得使。如有不曾任皇朝官者,须是前代有功惠,为时所推,历官至三品以上者,(亦)[乃]得上请。伏乞永为定制。」从之。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六月,诏有司取国朝以来 条纂为《编 》颁行,凡十五卷,曰《太平兴国编 》。
端拱二年十月,诏翰林学士宋白等详定端拱以前诏 。至淳化二年三月,白等上《淳化编 》二十五卷、《赦书德音》、《目录》五卷。帝阅之,(调)[谓]宰相曰:「其间赏罚条目颇有重者,难于久行,宜命重加裁定。」即诏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右谏议大夫知审刑院许骧、职方员外郎李范同别详定。至五年八月二十一日,骧、范上《重删定淳化编 》三十卷。
至道元年十二月十五日,权大理寺陈彭年言:「法寺于刑部写到令式,皆题伪蜀广政中校勘,兼列伪国官名衔,云『奉 付刑部』。其帝号、国讳、假日、府县陵庙名悉是当时事。伏望重加校定改正,削去伪制。」诏直昭文馆勾中正、直集贤院胡昭赐、直史馆张复、秘阁校理吴淑、舒雅、崇文院检讨杜镐于史馆校勘,翰林学士承旨宋白、礼部侍郎兼秘书监贾黄中、史馆修撰张佖详定。
真宗咸平元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给事中柴成务上《删定编 》、《仪制 》、《赦书德音》十三卷,诏镂版颁行。先是二月诏户部尚书张齐贤专知删定淳化后尽至道末续绛宣 ,权判刑部李范、职方员外郎马襄、同知审刑院刘元吉、权判大理寺尹 、直集贤院赵安仁、监察御史王济、大理寺丞刘去华同知删定。十一月,齐贤等上新 。又诏成务与知制诰师颃、侍御史宗度、直秘阁潘慎修、直史馆曾致尧、晁迥、杨嵎、张庶凝、史馆检讨董元亨重详定。至是成务等上言:「自唐开元至周显德,咸有格 ,并着简编。国初复位《刑统》,止行《编 》四卷。太宗朝遂增后 ,为《太平兴国编 》(三十)[十五]卷。淳化中又增后 ,为《淳化编 》三十卷。自淳化以后,宣 至多,乃命有司别加删定,取刑部、大理寺、在京百司、诸路转运司所受淳化编 及续降宣 万八千五百五十道, 共披阅,凡 文与《刑统》令式旧条重出者,及一时权宜非永制者,并删去之;其条贯禁法当与三司参酌者,委本部编次之。凡取八百五十六道,为《新删定编 》。其有止系一事,前后(格)[累] 者,合而为一;本是一 ,条理数事者,各以类分,取其条目相因,不以年代为次。其间文繁意局者,量经制事理增损之;情轻法重者,取约束刑名削去之。凡成二百八十六道,准律分十一门,并《目录》为十二卷。又以仪制、车服等 十六道别为一卷,附《仪制令》,违者如违令法,本条自有刑名者依本条。又以续降赦书、德音(凡)[九]道别为一卷,附《淳化赦书》,合为四卷。其厘革一州、一县、一司、一务者,各还本司。令 称依法及行朝典勘断、不定刑名者,并准律、令、格、式。无本条者,准违制 分故失及不躬亲被受条区分。臣等重加详定,众议无殊,伏请镂版颁下诸路,与律、令、格、式、《刑统》同行。」优诏褒答从之,成务等加阶勋。又请定诸司使至三班有罪当续条例。诸司使以上领遥郡者从本品,诸司使同六品,副使至内殿崇班同七品,合门祗候、供奉(言)[官]、侍禁同八品,殿直、内品同九品,奉职、借职同九品下。诏着于令。旧条(持伏行切)[持杖行劫],得财不得财并处死,张齐贤以为太重。议贷不得财者,(济)[齐贤]坚执,乃诏尚书省集议,卒用。成务等言:「强窃盗刑名比例文用一年半法,及《配军条例》品官犯五流不得减赎,涂名配流如法。臣等详定,并可行用,欲编入 (史)[文]。」诏诸司使臣至三班使臣所犯情重者奏裁,余并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