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史藏
- 政书
- 宋会要辑稿
宋会要辑稿
五年三月十七日,诏司农寺免役剩钱令诸县依常平法给散收息,添助吏人食钱,仍详具条约以闻。
六月八日,诏诸路以新法募役,民不愿而辄抑勒者,官吏并以违制论,虽去官会赦不原。
八月二十六日,诏检正中书刑房公事李承之充集贤校理。以承之按视淮、浙农田差许等事,能识朝廷所以命使之旨,宣布法意,致州县易于奉承,亟得就绪,故特奖之。
十一月十八日,司农寺言:「已定京东路役法,欲秋料起催。若雇钱及役使重轻尚有未尽,委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详具申寺。」从之。仍自熙宁七年推行。
六年二月十六日,司农寺言:「近诏天下出钱免役,而永兴、秦凤比之他路,民贫役重,恐非朝廷宽恤爱养之意。乞诏诸路提举司并省冗役,以次蠲减,常留二分宽剩,以为水旱阁放之备旱;原作「早」,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一三改。。」诏:「陕西之民数困科调,最为贫弱,所出役钱独多诸路,诚为可恤,宜依所奏。」
六月十九日,京东路察访司请自今应推行差役新法,有辄传造言语文字,扇摇百姓,并依扇摇保甲法。从之。
七年正月十三日,诏:「两浙察访、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同相度,第五等户所出役钱至少。今若减放,以宽剩钱补充,如支用得足,即尽蠲之。其以家产税钱均出而不分等处,即比附应放贯百已下放免以闻。」
三月八日,诏:「役钱每千别纳头子五钱。其旧于役人圆融工费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辇载之类,并用此钱。不足,即用情轻赎铜钱。辄圆融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原。」先是,凡公家之费有敷于民间者,谓之圆融,多寡之数,或出于临时。污吏乘之以为奸,其习弊所从来么,至是始悉禁焉。
十三日,诏:「闻镇、定州民有拆卖屋木以纳免役钱者,令安抚、转运、提举司体量,具实以闻。」其后,逐司奏:「体量得诸县去秋旱
灾,以故贫下户亦有拆屋卖钱以给己家粮食及官中诸费者,非专为纳免役钱么。」
四月二十五日,上论及免役利害,且曰:「今之法,但当使百姓出钱轻如往日,便是良法。至如减定公使钱,犹有以为言者。此实除去衙前陪费深弊。且天下贡奉之物所以奉一人者天头原批:「贡,一作供。」,朕悉已罢,人臣亦当体朕此意,以爱惜百姓为心。」冯京曰:「朝廷立法,本意出于爱民,然措置之间,或有未尽。陛下但当开广聪明,尽天下之议。便者行之,有不便者不吭改作,则天下受赐矣。」
二十九日,诏:「闻淮南路推行新法,多有背戾,役钱则下户太重,常平唯务散多,更不出暝召人情愿,有用等第敷钱与民,极不便。令本路监司速体量按治以闻。」
五月二十五日,诏:「诸路公人,依沿边弓箭手例给田募人。其招弓箭手寨户地,不用此令。凡系官、逃绝、监(收)[牧]等田,不许射买请佃。委本县置簿,估所得租合直价钱,以一年雇钱为准,仍量功优润,以役钱据数拨还转运司。」
七月十九日,司农寺言:「曲阳县尉吕和卿请:五等丁产簿,旧凭书手及耆、户长共通隐漏不实共:原作「供」,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四一改。,检用无据。今《熙宁编 》但删去旧条,不立新制,即于造簿反无文可守,尤为未便。承前建议,唯使民自供手寔、许人纠告之法最为详密,贫富无所隐,诚造簿书之良法么。」诏送提举编修司农寺条例司。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辰、沅二州并依威、茂,听罢免役出钱之法。从察访蒲宗孟请么。
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诏:「比令以宽剩钱买田募役,须契勘毋妨准备灾伤等用。价高处罢买。」以两浙路转运使王廷老言:「衢州西安县买山田价高,用钱十二万缗,乃是募一县之役。既破放省税,又失免役牙税官钱。」而司农寺言,恐不独两浙所费如此,欲改法,故有是诏。
四月十二日,诏罢给田募人充役,已就募人听如旧,其走死停替者勿补。
七月五日,诏:「进纳出身人,有旨落『进纳』字者,不以官户例减役钱。」从司农寺请么。
十月二十三日,诏:「闻东南推行手实簿法,公私烦扰,其速令权罢之,委司农寺再详定以闻。」先是,以民资产出钱免役,吕和卿请立告赏,使自陈其实,谓之手实。而御史中丞邓绾言丞:原作「亟」,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一五改。:「凡民所以养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今欲尽数供析出钱,则本用供家,不专于租赁营利;欲指为供家之物,则有时余羡,不免须贸易与人。则家家有告讦之忧,人人有隐落之罪,无所措手足矣。夫行商坐贾,通货殖豹,四民之一么。其有无交易,不过服食器用、粟米豹畜、丝麻布帛之类。或春有之而夏已折阅之,或秋居之而冬已散亡之,则公家簿书如何拘辖 隐落之罪安得而不犯 徒使嚣讼者趋赏报怨而公相告讦,畏怯者守死忍饿而不敢为生。其为法未善可知矣。」故有是诏。
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荆
湖路察访蒲宗孟言:「两路元敷役钱太重,民间出办不易,至每年所收,广有宽剩。」诏荆湖路有宽剩钱,各权减二年。
十月十七日,诏:「自今宽剩役钱并买扑坊场等钱,更不给役人,岁终具羡数申司农寺。余应系常平司物,常留一半。」
十一月二十六日,侍御史周尹言:「诸路募役钱,元指挥于数外留宽剩钱一分。闻诸州县承望提举司风指,广令民间出钱。又有提举司希求劳绩,或官吏、士庶妄陈利害,减省役人,除 役钱,而民间所出一切如旧,致宽剩数渐倍矣矣:原作「多」,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一六改。。天下皆谓朝廷许法聚敛,州县以役人日减,公事日繁,虽迫以严刑,犹不能办。役人以仓法太重,募钱太轻,无以自养,不愿就役,上下失所,公私共患。乞令诸路州县依先降免役条募耆长、户长天头原批:「条,一作钱。」,及有不当过减役人,并限定人数,令逐月募钱有备外,其宽剩止留一分已上,毋过二分。」三司使沈括亦言:「先兼两浙察访,体量本路自行役法后,乡村及旧无役人多称不便,累具利害,乞减下户役钱。窃详立法之意,本欲与民均豹惜力,役重者不可不助,无役者不可不使之助。以臣愚见,无若使无役者输钱,役重者受禄,轻役自依徭法。今州县重役,不过衙前、耆户长、散从官之类。衙前即坊场河渡钱自可足用,其余于坊郭、官户、女户、单丁、寺蹑之类,咤坊场河渡余钱足以赋禄,出钱之户不多,则州县易
为督敛,轻重相补天头原批:「轻重,作一重轻。」,民力自均。」诏司农寺相度以闻。
是岁,诸路上司农寺岁收免役钱。收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三贯硕四两:金、银、钱、斛、匹帛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二贯硕匹两,丝、绵二百一两;支金、银、钱、斛、揲子六百四十八万七千六百八十八两贯硕匹;应在银、钱、斛、匹、帛二百六十九万三千二十贯匹硕两;见在八百八十七万九千二百六十七贯硕匹两。开封府界,收十一万二千九百五十三贯文,支七万七千一百四十贯文,应在钱一万七千四百九十四贯,见在钱八万八百五十八贯文。京东东路,收五十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七贯两:钱五十一万三千三百一十八贯,丝、绵一百五十九两,支二十八万五千五百八十一贯文,应在钱九万二百八十七贯,见在钱、丝、绵三十九万四千二百七十一贯两。京东西路,收四十七万四千六百六贯,支三十万四百七十贯,应在钱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七贯,见在钱、斛三十六万七千六百二十六贯硕六百:天头原批:「六,一作二。」。京西南路,收二十八万三千九百六十二贯,支二十万三千三百六十贯,应在钱三万三千一百二十贯,见在钱、银二十三万二千七百九十贯两。河北东路路:原作「北」,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一七改。,收五十一万三千一十四贯硕两,支三十一万九千七十二贯七十:天头原批「十,一作百。」,应在钱五万五百一十贯,见在四十六万二千
一百八十一贯硕匹缗。河北西路,收六十二万八千九百三贯硕天头原批:「八,一作三。」,支三十二万九千七百七十九贯硕,应在钱九万一千四百八十七贯,见在五十九万四千八百七十五贯硕束。永兴军等路,收九十五万四千一百三十二贯,支五十二万六百三十四贯,应在九万一千八百八十二贯:钱九万一千八百四贯,见在七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一贯硕束。秦凤等路,收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二十二贯,支二十五万九千四百三十一贯,应在四万八千三百五十八贯,见在钱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五十七贯。河东路,收五十二一万五千三百七十二贯硕两,支二十九万六千二百五贯硕片,应在一十万二千三百五十六贯硕两,见在五十七万二千九百三十五贯硕匹两束。淮南东路,收四十九万四千八百三十贯,支三十万六千九百五十八贯,应在一十七万六千五十三贯硕,见在钱二十三万二千二十六贯。淮南西路,收三十四万八千二百贯,支二十四万二千一百四十五贯,应在钱一十四万一千八十六贯,见在钱二十万三千三百三贯。两浙路,收八十万五千八百四十四贯,支六十八万九千二十贯,应在钱三十三万一千二百二十六贯,见在钱五十四万一千六百五十二贯。江南东路,收三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贯,支二十二万八千三百三十八贯,应在一十八万八千六百一十八贯,见在钱二十六万七千六百八十二贯。江南西路,收三十九万六百六十一贯匹,支一十九万九千二百五十九贯,应在二十九万六千五百九贯硕,见在五十三万四千三百八十六贯硕匹两片。荆湖南路,收三十九万五千八百八十三贯,支一十八万九千三百九十一贯,应在钱一十一万二千二百三十贯,见在六十六万七千八十四贯硕两。荆湖北路,收三十一万八千六百六十四贯,支二十五万三千三十二贯,应在二十七万三千二百八十九贯匹,见在二十万七百一十七贯。福建路,收三十七万四千三百九十八贯,支一十八万九千一百八十六贯,应在钱九万三千五百一十四贯,见在五十三万六十五贯。成都府路,收六十万九百四十九贯,支四十三万一千九百四十五贯,应在钱五万二千七百三十三贯,见在钱三十六万九千二百三十二贯。梓州路,收三十四万六十六贯,支二十三万二千二百四十五贯,应在三万八千五百六十贯,见在二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二贯匹两硕道。利州路,收四十二万九百七十五贯,支一十七万三千四百二贯,应在一万四千三十九贯,见在二十四万六千八百九十九贯匹两。夔州路,收二十二万八千九百三十六贯两,支一十
七万七千九百一十八贯两,应在四千一百二十八贯,见在二十万一千九百二十五贯两。广南东路,收二十三万三百五十四贯,支一十四万六千八百六十一贯,应在一十五万九千二百二十贯,见在八万七千五百一十七贯两。广南西路,收二十万六千三百九十六贯,支一十二万四千八百六十八贯,应在一十四万五千五百八十七贯,见在一十万二千二百五十五贯。
熙宁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司农寺言:「勾当公事王觉同江南西路监司、提举司相度:兴国军永兴县民,每税钱一,出役钱一,今减二分。」诏减五分。
七月九日,翰林学士、起居舍人、权三司使沈括守本官,为集贤院学士、知宣州。先是,侍御史知杂事蔡确论括以白札子诣吴充陈说免役事,谓可变法,令轻役依旧轮差。括为侍从近臣,既见朝廷法令有所未便,不明上章疏,而但于执政处阴献其说。兼括累奉使察访,职在措置役法,是时但欲裁减下户钱数,未尝言复差役。今非其职而遽请变法,盖自王安石罢相,括恐大臣于法(今)[令]有所改易,故潜纳此说以窥伺其意,为附结之资。故有是命。
元丰元年正月十七日,判司农寺熊本言:「近诸路皆言甲头催税未便,今相度:欲令诸路依元定役法钱数雇募户长。如未有人应募,据税户多少,轮四等以上保丁催税,每都保毋得过五人。每人须催百户以上,量所催多少支给雇钱,共无得过充雇户长钱数。仍依旧一税一替,愿再充者听。如有违犯,并依旧条内甲头减户长一等。」诏送司农寺相度以闻。
十八日,诏:「诸路命官使臣,咤军期亡殁,其子娉不该荫免者,本户役钱减放五年。」从司农寺请么。
十九日,诏诸路依旧置牙司。从司农寺请么。
二十七日,司农寺言:淮南东路提举司乞本路并用乡村民户物产实直钱数敷出役钱。从之。
闰正月四日,秦凤等路提举司乞增募州县裁减过当役人及增雇钱,从之。
十月三日,诏自今年八月降朝旨后,诸路咤行役法实用军人请受,比较所代役人雇食等钱,岁终具数申司农寺拨还。从本寺请么。
十三日,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言:「常平旧 ,多已冲改,免役等法,素未编定。今除合删修为 外,所定约束小者为令,其名数式样之类为式,乞以《元丰司农 令式》为目。」从之。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知谏院李定言:「秀州嘉兴、崇德两县初定役法时,以僧舍什物估直敷钱,恐非法意。请下司农寺行下本路改正。他路有类此者,令提举司依此施行。」从之。
七月十二日,诏两浙路坊郭户役钱依乡村例,随产裁定免出之法。初,诏坊郭户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并免输役钱。
续诏乡村合随逐县民户家业裁定免出之法。至是,提举司言:「乡村下等有家业不及五十千而犹输钱者,坊郭户二百千以下乃悉免输钱,轻重不均。」故有是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