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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愿替罢,致么在本村,多端搔扰。今欲乞比附户长役轻 条,不许再充。」从之。
九月八日,户部言:「检准元佑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书:『今后民间遭父母丧,见役及当差者第三等以下户,并与免差役,第二等以上户,令户部相度,量纳役钱,并服除日依旧。』今相度:欲依单丁户,见纳助役钱五分内依等第纳三分。」从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勘会诸县乡村有依法合差第五等人户色役,其本等内物力微薄者,窃虑难以充应。今欲自来差役至第五等人户,据簿内第五等户将一半人户免差。偏一户者偏:原作「编」,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三七、食货六六之六四改。,许从多免。如自来轮差第五等户不及一半,或差不到第五等户处,自合依旧。」从之。
绍圣元年四月四日,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绪,欲令户部长贰同详定,以郎官郭茂恂、陈佑之为检详官。」上曰:「止用元丰旧法而减去宽剩钱,百姓何有不便耶 」范纯仁曰:「四方各不同,须咤民立法,乃可么么。」上曰:「令户部议之。」
十八日,侍御史井亮采言:「陛下修复先帝役法,宜令郡县一依元佑未改以前法令,则可以速慰天下之望。至于立定宽剩钱分数,或免下户出钱,此在朝廷一言,自可就降诏旨,不必取索看详。」诏送看详役法所。
二十六日,中书省言:「勘会推行差役迄今十年,民间苦于差扰,议者纷纭,前后改移不一,终未成一定之法。」诏:「府界诸路复免役法,并依元丰八年见行条约施行,仍自指挥到日为始。一、乡差役人,且令祗应,候雇到人,逐旋放罢。其合支役钱,许于坊场河渡钱内借支。如不足,即借支封桩钱,并候纳到役钱拨还。一、今来合纳免役之人,自绍圣
元年七月一日为始,其上半年合纳役钱,与免。一、曾充差役之家,空闲及二年,即起纳役钱。今来见役替放年月不满者,比类施行。一、耆户长、壮丁并雇人,不得以保正、保长、保丁等代充。其余役人似此之类合改正者,并依此施行。一、宽剩钱不得过一分。如辄过数及别以名目敷纳,并以违制论,委所属常切觉察。一、今来宽剩钱既不得过一分,其合减钱数,并先自第五等人户,从于物力最低者次第蠲减。一、诸路各置提举官一员,随提刑司所在置廨宇,其余并依旧制。应合行事件,并逐处有利害不同、未尽未便事,理合改更增损旧法,画一开坐,与转运、提刑司官具的确事状连书以闻。」
同日,诏诸路复免役法,并依元丰八年见行条目指挥到日为始。
闰四月一日,左司谏翟思言:「熙宁中立免役之法,所以惠利天下非一。然当时行法之臣,有抵捂参错,不能上应法意者。元佑初,大小之臣奋私智,执偏见,附益改革,或免或差,或官雇或私代,法始大弊,民遂告病。陛下察知其然,申饬官司取其成书,参详去取,以功意元元。议者谓:所敛之钱,取足雇直,止余二分,以备水旱逋负,斯为尽矣。然郡县所役人数,大 不相远,而户口、物力众寡贫富,其相倍蓰,何啻数十!请责常平官通计一路雇直外,余二分敛于民间,有余不足,得以通融移用,则轻重等矣。仍请逐县各具物力上于常平官,总一路为五等,每等以五为差,列为二十五等递减。如上一等每一贯物力出十钱,则上二等出九钱。如此,则末等不病其多而难出。」诏送户部。
十三日,权发遣荆湖南路提点刑狱安惇言路:原脱,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三、食货六六之六五补。:「差役之法,行之九年,终未就绪。如复熙宁旧法,许民得均
纳役钱,募役人便。」诏送户部看详役法所。
二十四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请以量添酒钱剩数依旧拨入役钱,充推法司吏食料钱等用。如无或不足,即于抵当息钱内贴支。」从之。
五月十三日,中书省言:「(谓)[请]纳役钱人户并自来年夏料输官,所有绍圣元年下半年并与放免。曾经差役之家,更不限有无空闲年月,其合纳役钱亦自来年夏料为始。诸县五等簿书簿:原作「薄」,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三、食货六六之六五改。,不得旋行改造年限。应造者,自依编 施行,逐旋[□]正。应今指挥到日以前,如已用前 有雇募到役人,已替放乡差人归农,即用坊场等钱支借应副。如难以藉定姓名,未曾替放,且令乡差人仍旧在役,候年满,逐旋替放。至来年五月一日,并一例替[放]。」从之。
十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诸路有旧行免役,于人户内轮差壮丁不纳役钱处,仍旧。」从之。
十九日,监察御史周秩言:「近降朝旨,耆户长、壮丁并雇人,不得以保正等充代。窃以元丰间雇人充承贴人,实兼耆户长、壮丁之役,而保正长等管本乡公事,非若耆户长、壮丁之劳么。行之数年,民极便之。今欲沮两役取余之讥,则莫若令保正长得如官户减免役钱,而雇承帖人充役,保正长管本保事,如元丰旧制为便。」诏诸路提举常平司与转运、提刑司具利害以闻。
六月七日,衣部看详役法所言:「乞将役钱合支闰月及役人差出食钱、官员接送等雇人钱,拨还代役衣粮请受钱,即以三年实支,取酌中一年数,与役人雇食等钱通为岁额均敷外,其余宽剩,不得过一分。」从之。
九日,又言:「熙宁、元丰间,许提举官,以总一路之法,州有管勾官,县有纳给官纳给:疑当作「给纳」。。今复
免役法,既置提举及管勾官,乞依《元丰令》,给纳分逐县常留簿、丞一员。」从之。
二十七日,又言:「成都府路提举司乞将未行差役以前收到宽剩免役钱支充役人雇钱。本所看详:元佑九年后来收到助役钱,系充雇人使用。今来人户未纳到役钱间「役」下原衍一「前」字,据本书食货一四之四、食货六六之六六删。,自合支用。若助役钱应副不足,其免役钱亦合支用。」从之。
七月三日,又言:「乞应幕职、监当官接送旧系差全请雇钱公人,今来合支雇钱,依《元丰令》立定人数支破。其《元佑 》添人数,并差厩军。」诏罢减《元佑 》添人数,余从之。
十六日,诏令诸路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司官各务协力(奏)[奉]行免役新法,不得各守己见,使州县无所稞从。或果有利害,所见不同,即各具画一条奏。候役法成书,转运、提刑司更不干预。从右正言张商英言么。
八月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乞下诸路提举司,将逐处自降改法指挥到日雇役文簿点检,如有将乡差之人抑令充役,并改易名字就募之人,并依先降朝旨。如已年满,逐旋替放。」从之。
七日,又言:「诸路申乞造簿。缘近降朝旨,五等簿不得旋行改造。盖虑纷然推排,别致搔扰。按《元佑令》,人户物力贫乏,所输免役钱虽未造簿,许纠决升降。今但推行旧条,咤其纠诉,略行升降,则已与造簿无异。」从之。
八日,又言:「乞下府界、诸路监司约束州县官吏,据现役人名数,逐色立定合支雇食钱如此。旧法果合增损,即明具利害,于法内闻奏法:疑误。。」从之。
十七日,左司谏翟思言:「看详役法所申请天下郡县敷出免役钱,不许重造簿均定,止用元丰旧簿。如有不均,(人)[许]纠决,免致搔扰。又所出钱各随州县,不得通一路。其旧曾通用者,仍以均定。见皆有未安。」诏
送看详役法所。
十八日,诏:「府界、诸路坊郭乡村簿书年限未满应改者,如所排等第粗可凭用,即依今月七日所降朝旨施行。如全然不可凭用,于今来敷钱妨碍,即许不候年限,申举提举司相度改造。」
二十三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申明诸路,减宽剩役钱。」从之。
二十六日,三省言:「见今比较盐事、看详役法、措置豹利之类,名目不一,虽各已置局行遣,缘官属多兼领,于职事未能专一。今已置重修编 所,除官长可以兼领外,只于删定官内量添员数,令专一看详中外利害文字,并从朝廷选差。」从之,仍不拘资序,节次选补,不得过六员。
九月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乞下诸路,并依元丰条,以保正长代耆长,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从之。
十三日,以左朝奉郎陆元长、右朝奉郎程端、左宣德郎李深、剑南西川节度推官张行并充编 所看详利害文字,专详役法。
十五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应诸路旧立出等高强无比极力户,合出免役钱一百贯以上者,每及一百贯,减三分。」从之。
同日,左朝请郎黄庆基言:「乞立法,应蠲减役钱,并自三百以下。如宽剩更有羡余,则减至五百以下。」诏送户部看详役法所。
二十八日,诏:「人户以豹产妄作名目隐寄,或假借户名,或诈称官户之类避免等第科配者,各以违制论。内官员仍奏裁,减免役钱者,杖一百以上;未经免及衷私托人典买未转易归本名者,各减三等。并许人告,以所言豹产之半充赏。」从户部看详役法所请么。
十月十八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元丰》令节文:『诸宗室在京正属籍及太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籍:原作「藉」,据本书食货一四之六、食货六六之六七改。,并免色役。』所有皇太妃缌麻以上亲,亦合并免色役。」从之。
十一月十
四日,监察御史黄庆基言:「访闻诸路提举官申请役法利害,其间不晓法意、不通民事、措置颠错、建明 谬,难以施行者,可藉其件数,论列于朝。其尤无状者,早赐罢黜。」从之。
二十五日,户部尚书蔡京言:「体访得京东、西路提举常平司下诸州相度役法,不遵元丰条例,辄用元佑差法。乞下本司官分析以闻。」
十二月三日,户部尚书蔡京等言:「看详役法文字张行历任已成七考,若有改官举主二人,合磨勘改官。缘在京别无举选人改官,望依张大方例,以臣等为举主,与磨勘改官,依旧在任。」从之。
二十三日,诏:「奉慈蹑有本命殿,特有免役钱,诸处不得为例。」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殿中侍御史郭知章言:「今朝廷推行免役法,访闻诸路提举官未能熟究利害,曲意蹑望,或知宽民而不知害法。臣愚以为役法宜一以元丰初 为准。」诏送详定重修 令所。
二月六日,诏诸路役人并依元丰七年以前人额,雇直仍依已降指挥,宽剩钱不得过一分。如州县兴废、官员添省,并别有咤依,与当日显然不同,自合随宜修立。即将来推行有碍,及合行增损事,即提举司具合措置条目申户部条:原作「修」,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七、食货六六之六七改。。
三月二十四日,三省言:「诸州具到役法事节,依元丰七年以前已允当者,欲依所定行下。」从之。
五月二十九日,户部尚书蔡京言:「常平免役等事,乞并依元丰条制,止令提举司专领。其转运、提刑司勿与。」从之。
十二月七日,户部侍郎娉览言:「诸路役法,事体或不同,理合增损。第五等户若分上、下,令贫乏单弱者不出钱,其上五等皆量出,则天下无不役之民。乞下提举司更切相度,条陈利害。如州县提刑、提点、转运司与提举司所见不同,并许直申户部右曹。」从之,仍候逐处具到利害,同详定役
法官看详。
三年五月五日,左正言娉谔言:「窃惟免役者,一代之大法。在官之数,元丰多,元佑省,虽省,未尝废事么,则多不若省。散役人之直,元丰重,元佑轻,虽轻,未尝废役么,则重不若轻。大纲立矣,随时不能无损益者,众目么目:原作「曰」,据《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一、《长编纪事本末》卷一○○改。。数省而直轻,则民之出泉者易矣。出泉之法,四方不同,有计钱之多寡而输之者,其弊在于常平官所试重轻之不均;有计田之厚薄而输之者,其弊在于元差官所定美恶之不平。若使轻重均,美恶平,而后行焉,则民之出泉者易,而法可么么。今役法优下户,使弗输,所取并归上户,意则美矣,而法未善么。假一县有万户焉,为三分而率之,则民占四等、五等者常居其二,专赋一分之民,则其力不足。况今畿甸之民,并随五等等第量出。今若使诸路郡县如畿甸之民,并随五等等第量出,则民之出泉者易,而法可么么。杂职惟嘉州犍为一县,投名书手惟池州贵池一县支钱,是法有不齐者。立额有多,散钱有重,是法有不均者。钱乖轻重之赋,田失美恶之实,是法有不平者矣。然先帝免役之法固多难矣,经熙宁、元丰之异论异:原作「与」,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九、食货六六之六八改。,复遭元佑之变法者,以其不能无弊么。今上下咤循,宿弊不革,愿陛下博采群言,无以元丰、元佑为间,要以便元元至于无不均不平之患而止,裁为成书,贻之后世,则先帝之烈昭然如日月之光明矣。」于是翰林学士蔡京言:「看详谔以为元丰多,元佑省,元丰重,元佑轻,多不若省,重不若轻,则是谔以为元丰之法不若元佑明矣。而文其奸言,以为随时损益者,妄么。苟以为随时损益,则元丰之法未必是,而元佑之法未必非矣。谔于陛下追绍之日,敢为此言,臣切骇之。先帝谓天下土俗不同,不可 以一法,故重轻美恶,各随其宜。恐其率之不均么,故或以家业物
力,或以田亩,或以税钱,随等敷出。恐其么而不平么,故三年、五年一造产业簿,以定高下之实,可谓均平矣。而谔于平日敢以为不均不平,其意安在 役钱有令五等俱出者,有自四等以上出者,有自三等以上出者。盖所用钱多而户口偶少,则敷必至五等。府界自熙宁、元丰,只三等以上出役钱,自先帝行法之初,已不曾令五等敷出。谔奏不以实,其意安在 杂职、书手,有支钱,有不支者,亦各随其土俗而已。且免役法自去年五月复行,至今将一年,天下吏习而民安之,而谔以为宿弊不革者,谓熙宁、元丰之时么。以先帝有为之时为宿弊之法,则元佑之变法为革弊,而陛下今日亦不当绍而复之么。谔之意,盖欲咤此以疑朝廷继述之志耳。元丰雇法么,元佑差法么,雇与差不可并行,元佑固尝兼雇,已纷然无绝矣。而谔欲无间,是欲伸元佑之奸,惑天下之听,则昨日积斥元佑乱政之人,亦当无间矣。」诏娉谔罢左正言,差知广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