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三年六月二十七

日,诏:「行下东京礼部及诸路转运使,应寺院宫观童行试经拨放及该遇圣节恩例等,并权住,条法全备日,申取朝廷指挥。」
绍兴元年三月四日,诏赐参知政事秦桧坟寺,每岁圣节拨放童行一名,以「移忠报慈禅院」为额。从桧请也。
六月二十四日,诏以昭慈献烈皇太后殡宫修奉香火,泰宁寺更与度僧一名,本寺知事僧并赐紫衣,内住持人仍赐二字师号。

九月十八日,明堂赦:「应诸军将校战没,在法:母、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孙愿为女冠或尼者,所属具奏。虑其间有未及之人,官司以未应条法,不许披戴披剃。许所在州军如有上件人年虽未及五十,亦许具奏。」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并同。
三年九月七日,陕西诸路都统制兼宣抚处置司都统制吴玠母刘氏坟寺乞赐名额,诏以报功显亲院为额,仍岁给度牒一道。

八月,诏:「凤翔府和尚原中兴寺,每岁许拨放童行一名外,仍令宝鸡县特拨赐官田五顷。」从吴玠请也。

六年四月九日,尚书省言:「近年僧徒猥多,寺院填溢,冗滥奸蠹,其势日甚。诸州每年经试,其就试者率不过三四十人,经业往往不通,州郡姑息,惟务足额,盖给降度牒,许人进纳。官中旧价百二十贯,民间止卖三十千,稍能营图,便行披剃,谁肯勤苦试经 显见此科亦是虚设。」诏权住三分之一诏:原无,据《建炎要录》卷一○○补。。
十月七日,诏:「新法绫纸度牒,除抚给使用

外,其余今后更不给降。应童行试经并权住三年,仍自今年为始。其已前年分未给之数,亦令住给。」
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延寿教院安厝故张贤妃灵柩,可岁度僧一人。

十三年六月八日,三省言:「寿星寺乞每年拨放,有碍昨降权住指挥。」上曰:「既有指挥权住,且休放行。朕观昔人有恶释氏者,欲非毁其教,绝灭其徒;有喜释氏者,即崇尚其教,信奉其徒,二者皆不得其中。朕于释氏,但不使其大盛耳。献言之人有欲多卖度牒以资国用者,朕以为不然。一度牒所得不过一二百千,而一人为僧,则一夫不耕,其所失岂止一度牒之利 若住拨放,十数年之后,其徒当自少矣。」

二十七年八月十八日,礼部言:「勘会诸路州军有换不尽新法空名度牒、紫衣、师号,并纳到换给旧度牒等,自绍兴十年五月内承指挥:"住行换给,将新、旧度牒等并令缴申赴部。"自降上件指挥以来,尚有全未开具,及虽有申到见在数目,未行申缴去处,窃虑存留在外,别生奸弊。欲行下逐路运司,遍下所部州军,尽数缴申赴部。」诏依,仍限一月。先是,宰相进呈诸州有给换不尽僧道度牒,乞令尽数缴纳尚书礼部。上曰:「前日贺允中上殿,朕问即今僧道之数。允中言:道士止有万人,僧有二十万。朕见士大夫奉佛,其间议论多有及度牒者,朕谓目今田业多荒业:原作「菜」,据《建炎要录》卷一七七改。,不耕而食者犹有二十万人,若更给卖度牒,是驱农为僧。且

一夫受田百亩,一夫为僧僧:原脱,据《建炎要录》卷一七七补。,即百亩之田不耕矣。佛法自东汉明帝时流入中国,前代以来,非不禁绝,然终不可废也。朕亦非有意绝之,所以不禁度牒者不:据文意似当作「严」。,正恐僧徒多则不耕者众耳。」沈该等奏曰:「陛下宵旰图治,尤以农事为先,天下幸甚。」
十二月十五日,礼部侍郎贺允中言:「近来僧道身死、还俗、避罪逃亡,寺观主首并州军过限并不缴申度牒,及州县人吏卖亡僧度牒,与僧行洗改、重行书填。欲遍下州县遵依现行条限缴申。若州县、寺观主首有违条限,依法断罪,主首仍还俗。许诸色人陈告,比依告获私自披剃或私度人为僧道条格支偿。如人吏将亡僧度牒私自披剃,及私度人若伪冒者,告赏依前项格法倍之。其童行告获,已有指挥许给度牒披剃外,缘改易书填唯是一般僧道深知弊幸,如能告获,欲支赏钱一百贯。兼僧道供帐及判凭行游及每年纳免丁钱,并令赍执度牒赴所属州验,如当职官能用心验获者,欲依验获伪印法推赏。仍令逐路转运司每岁取索帐状,照递年人数点磨身死及还俗、避罪逃亡之人。有不申缴,即根究依法施行。」从之。

二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诏:「应僧尼、道士、女冠年八十已上,并与紫衣,已有紫衣者,与师号。经所属自陈,勘会诣实,保明奏闻。」

三十一年十二月,赦:「应僧尼、道士、女冠受到(今)[金]国度牒,并经所属陈乞,换乞换给换乞:文意不通,疑当作「验讫」。。」
三十二年三月六日,诏显仁

皇后崇先显孝功德院住持左街鉴义僧广因下童行图照、圆与二人,特与剃度。以上《中兴会要》。

寿皇圣帝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书:「僧道身死若还俗,其度牒、紫衣、师号往往不行缴纳,冒法承代。在法:赦后三十日不改正者,复罪如初,并若降指挥应未曾缴纳,却与童行冒法披剃披戴之人,限一月自首改正,并与免罪。切虑因所立日限太窄,及避罪未能尽行出首,自今赦到日,除依法限三十日外,更与展限一月,许令首纳,免罪改正。限满不首,因事彰露,复罪如初。」三年十一月六日、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书,并同此例。
六月六日,诏以上天竺观音院祈祷感应,赐空名度僧牒二道。
二十一日,诏湖州马墩镇行者祝道诚赐度牒,并给紫衣剃度。以刑部侍郎方滋言:「先任两浙漕臣,被旨收瘗运河遗(骇)[骸],道诚出力亡劬,收葬千二百六十有余,勤实可取。」故有是命。

八年二月三日,诏赐建康府正觉禅院僧普立童行彭普海度牒一道。以管干皇兄元懿太子道歹赞所香火已及三年,援旧旨有言也。
五月二十八日,知饶州王秬言:「奉诏赈济饥民,僧绍禧、行者智修煮粥供赡,计五万一千三百六十五人;僧法传、行者法聚煮粥供赡,计三万八千五百六十一人。」诏绍禧、法传各赐紫衣,行者智修、法聚各赐度牒披剃。
九年闰正月十八日,诏昭慈永佑陵泰宁寺每岁度僧一

人。绍兴初,以本寺焚修殡宫〔香〕火,诏度僧二人,后罢度牒,本寺因不复有请。至是自言,事下礼部,乃引绍兴七年「应臣僚恩例,许本院执奏」指挥,持之不决。本寺复言系崇奉陵寝之所,岂臣僚恩例事体可比 特有是命。
三月十五日,诏叙州男子郭惠全给赐度牒一道披剃。(为)以本州岛言:「惠全自少出家,母死,负土成坟,孝节感着。」故有是命。以上《中兴会要》。

景德三年八月,诸王府侍讲孙奭转对,请减修寺度僧。真宗曰:「道、释二门释:原脱,据《长编》卷六三补。,有助世教,人或偏见,往往毁誉,假使僧道辈时有不检,安可即废也 」

崇宁二年十月九日,诏:「崇宁寺观,并依十方住持,其披剃并紫衣,自崇宁二年天宁节为始。如未有童行,即仰所差主管僧道保的手下童行披剃。崇宁三年以后,即依此施行。」
大观二年十月三十日,诏:「大相国寺慧林禅院住持长老元正坐化,赐绢三百疋、钱三百贯,赐寂照之塔,看塔人间岁度僧一名。」
【宋会要】
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特旨:还俗僧道许自陈,与依旧为僧道,令本州岛出给公据。」
绍兴二十一年正月十一日,上因还俗僧圆觉、宗杲撰造圣旨,偈妙喜禅,皆菑祥谤讟之语,诞谩无理,鼓惑军民,此最害事,宜严行禁止。
【宋会要】

干道元年四月四日,诏:「僧道年六十以上并笃废残疾之人,并比附民丁放纳免丁钱,自干道元年为始。仍令州县榜谕。」
嘉泰三年拾壹月拾壹日,南郊赦文:「在法:僧道年六十以上及笃废残疾人,本身丁钱听免。访闻州军却将依法合放免人仍旧催纳,深可怜悯,兼近年给降度牒、披剃至多,若尽实根括入帐,从实起发,于额

自无拖欠。可令州军今后并仰照应前项合免丁钱条法放免,却从实根括新披剃僧道,依等则送纳,不得过有多收。仍令提刑司常切觉察,毋致违戾。自后明堂大礼赦亦如之。(本卷郭声波点校)
道释 宋会要辑稿 道释二 开坛受戒

宋会要辑稿 道释二

开坛受戒
【宋会要】
凡童行得度为沙弥者,每岁遇诞圣节,开坛受戒。坛上设十座,释律僧首十阇梨说三百六十戒,授讫,祠部给牒赐之。东京于太平兴国寺置坛,大中祥符三年赐名奉先甘露戒坛。后慈孝建大乘戒坛。诸州各置坛,听从地便往受。东京四,青、郓、徐、登。京西六,河南、许、襄襄:原作「兖」,据《宋史 地理志》考改。、随、颍、郢。河北三,大名、真定、沧沧:原作「仓」,据《宋史 地理志》考改。。河东五,并、潞、晋、绛、汾。淮南九,(杨)[扬]、庐、寿、楚、泗、通、泰、舒、蕲。江南十四,江宁、宣、歙、池、江、太平、饶、信、洪、抚、处、吉、筠、袁。两浙十五,杭、苏、明、越、湖、润润:原作「闰」,据《宋史 地理志》考改。、常、秀、睦、温、台、衢、婺、处、江阴。荆湖六,潭、衡、永、郴、全、道。福建三,福、泉、漳。川陕七。益、绵、汉、眉、彭、邛、陵。

太祖开宝五年二月,诏曰:「男女有别,着在礼经;僧尼无间,实紊教法。自今尼有合度者,只许于本寺起坛受戒,令尼大德主之。其尼院公院公事,大者送所在长吏鞫断,小者委逐寺三纲区分,无得与僧司更相统摄。如违,重寘其罪。僧徒本教,不许习他义,自今无得习天文、地理、阴阳之学。」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八月,诏:「自今后诸处申请祠部戒牒,当职官交付本处进奏知后官讫知:原作「如」,据下文改。,具限以闻。知后官等获时,如法封角,递赴本处讫,具状申报。兼下诸路转运司及本属转运司、州、府、军、监遍行逐处,委长吏实时勾集给付讫,分析申奏。」先是,州市吏为募人,以缗钱市取,赍以至外郡,卖得善价,即付与之,故命条约。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十月,诏祠部戒牒并破官物书写,旧纳官钱悉除之。
二年七月,赐升州崇圣寺戒坛名曰承天甘露。是州僧德

明年八十,习律,为临坛大德五十年,长讲经纶,江左僧众皆其受戒也。所习律藏旧百三十卷,德明删补为十三卷,每为人讲说,三年一周。真宗召至,屡对便殿,求赐坛名故也。
天禧三年二月,知越州高绅言:「当州僧尼既受戒,还家即受父母拜礼。伏以为臣为子,忠孝之道居先;在家出俗,怙恃之情匪异。苟乖斯道,是曰乱伦。且子于父母,恩报皆一,在儒书则曰昊天罔极,在释教则曰恩重莫报,安可用小加大,使卑逾尊 盖瓯越之民僧俗相半,溺于信奉,忘序尊卑。切见唐太宗(正)[贞]观五年尝禁僧尼受父母拜,方今鸿化风行,革除侥幸,望敕特行戒止,奏有违者,重决罚。」从之。
十一月,尚书右丞林特言:「请(今)[令]诸路普度僧尼处开坛受戒,如本处无戒坛,即就邻州有戒坛处,祠部即出戒牒给付。」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十二日,诏:「坤成节,依降 命令开封度僧外,诸州军有戒坛处,依在京开坛与沙弥受戒。」

光尧皇帝建炎四年七月二十日,中书门下省言:「已披剃、披戴僧尼、道士自来该遇天申节,预前依例合行受戒,天宁节未有指挥。」诏自今后天宁节与依例开坛受戒,上祝道君皇帝圣寿。

绍兴二年闰四月二十四日,详定一司 令所言:「今参酌绍兴法,拟修下条:"诸未受戒僧尼遇圣节,执度牒僧司验讫,本州岛出戒牒,并以度牒六念连粘用印,仍于度牒内注给戒牒年月日,印押给讫,申尚书礼

部。诸僧道岁当供帐,官司前期取度牒验讫,听供帐。候申帐到州,州委职官一员取度牒对帐验寔,申发所属。其行游在外者,所在官司于度牒后连纸批书所给公凭。"右并入《绍兴道释令》,以绍兴二年二月十八日尚书省批状详定。冲改本条不行。"诸僧尼遇开坛受戒及供僧道帐,若度牒有伪冒,失于验认,并帐不寔,经历官司杖一百,所供官减一等。"右入《绍兴诈伪 》,以绍兴二年二月十八日尚书省批状详定。系创立。」诏仍先以施行。先是,吉州天宁节开坛受戒,有僧伪作度牒,守臣徐宇有请,故至是立法。

绍兴三十二年寿皇圣帝已即位,未改年。八月二十四日,礼部言:「新制斥卖度牒,已批剃、披戴僧尼、女冠除遇天申节受戒外,未有条式。乞遇会庆节,依例逐州开坛受戒,令都进奏院遍下诸路州军(于)[施]行。」从之。
道释 宋会要辑稿 道释二 道士受戒

道士受戒

徽宗宣和元年十月二十六日,诏:「天下州府道士受戒,并就神霄玉清万寿宫殿下坛上,在京道士只就在京神霄玉清万寿宫。」
道释 宋会要辑稿 道释二 笔受译经

笔受译经
【宋会要】

太平兴国七年六月,译经,诏梵学僧笔受缀文。七月,诏左右街义学僧详定。十二月,选梵学沙门一人为笔受,义学沙门十人为证义,其后以惟净为梵学笔受惟:原作「推」,据下文改。,自此其始也。
《谈苑》曰:译经常以梵僧,后令惟净同译经,梵学笔受二人,译经缀文二人,证义八人。唐世翻译有笔受官,以朝臣为之,佛佗多罗之译《圆觉经》也,房融为笔受是矣。皇朝太宗始用梵学僧也。
道释 宋会要辑稿 道释二 兴化院

兴化院
【宋会要】

袁州兴化禅院,元符二年八月八日礼部言;「绍圣三年二月,袁州木平山兴化禅院西南出红光,有石塔七层,高十五丈,上有巨室压顶。」诏赐塔额曰「会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