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精蕴大义》服饰相关内容汇编
整理时间:2026-04-19
来源:殆知阁《易藏·易经·易精蕴大义》
全书行数:3006行
一、黄裳——坤为臣道之饰
坤六五黄裳元吉
先儒曰:黄象五,裳象六,黄地之色也,裳坤之饰也。坤为臣道,五为君位,是臣之极贵者也。以中德通于物理而守其臣职,故云黄裳元吉。坤六五之应在干九五,坤六爻无君位,与他卦六爻自为配例不同。(第177行)
- 黄象五、裳象六:以爻位释服色,黄=五(中位),裳=六(阴爻)
- 裳坤之饰:裳为坤卦的装饰象征
- 黄裳=中德守臣职→臣之极贵者处尊位而谦卑
二、鞶带——讼受命服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第348行)
- 鞶带为君赐命服,以讼受之则不足敬
- 终朝三褫→不可终保
三、素履——安分守己
初九素履往无咎
先儒曰:处下体之后而虎在前,人之涉世举足皆危机也,惟能率其素履,则各安其当然之分而不蹈危机矣。(第456行)
- 素履=安于本分之行
- 素=质素无华,引申为安分守己
四、屦校——刑具之履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第798-799行)
子曰: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屦校灭趾无咎,此之谓也。(第2526行)
- 屦校=刑具(木桎),施于足上
- 屦=履(鞋),校=木枷,灭趾=遮没脚趾
- 小惩大诫→防微杜渐之刑
- 屦虽为鞋类,此处为刑具之用,属服饰衍生功能
五、束帛——文饰之薄
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
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第855行)
- 束帛戋戋=礼品微薄
- 贲于丘园→尚俭反朴,终归于吉
六、朱绂赤绂——祭服等级
1. 九二困于酒食朱绂方来
九二困于酒食朱绂方来利用亨祀征凶无咎(第1613行)
- 朱绂=宗庙祭祀之服,蔽膝之饰
- 朱绂方来→章服之荣将至
2. 九五劓刖困于赤绂
九五劓刖困于赤绂乃徐有说利用祭祀(第1622行)
- 赤绂=天子祭服之饰
- 赤绂在身而困→尊位亦有困厄
七、垂衣裳而天下治
1. 垂衣裳取诸乾坤
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盖取诸乾坤(第2468行)
2. 垂衣裳而治之义
先儒曰:……盖其变化循理而无为,故干上坤下有垂衣裳而治之义。蒙谓圣人鼓舞群动而莫测,其民亦蒸蒸向化而不倦,虽易之道亦天之道也,故观天地则见圣人矣。(第2470行)
- 干上坤下→衣上裳下→垂衣裳而治
- 无为而治=变化循理
3. 再命锡服
先儒曰:……王之于臣,一命锡爵,再命锡服,三命锡以车马。(第1235行)
- 再命锡服=再命时赐予服饰
- 命服制度:一命爵→二命服→三命车马,等级递进
八、布帛——坤为布帛
坤在万物为布帛
先儒曰:坤于三才为地……在万物为布帛,取其柔而有文。或以为敷布之布则与下文为均震为旉相犯也。(第2750行)
- 坤为布帛→取柔而有文之义
- 辨析:布帛之"布"≠敷布之"布"
布帛之文
先儒曰:……是以菽粟之味布帛之文吉人之所贵也。(第2942行)
- 布帛之文=质朴自然之纹饰
- 菽粟之味、布帛之文→吉人所贵,尚质反华
九、衣衾棺椁——丧葬服制
衣衾棺椁
先儒曰:……衣薪不封可也而为之衣衾棺椁……(第2492行)
- 衣衾=覆盖死者之衣被
- 上古衣薪→后世衣衾棺椁,丧葬服制之演变
总结
| 类别 | 内容 | 出处(行号) |
|---|---|---|
| 黄裳 | 黄象五裳象六,裳坤之饰 | 175-177 |
| 鞶带 | 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 | 348 |
| 素履 | 率素履安其当然之分 | 454-456 |
| 屦校 | 屦校灭趾,小惩大诫 | 798-799, 2526 |
| 束帛 | 贲于丘园束帛戋戋 | 855 |
| 朱绂 | 困于酒食朱绂方来 | 1613 |
| 赤绂 | 困于赤绂利用祭祀 | 1622 |
| 垂衣裳 | 干上坤下有垂衣裳而治之义 | 2468-2470 |
| 再命锡服 | 一命爵再命服三命车马 | 1235 |
| 布帛 | 坤为布帛柔而有文 | 2750, 2942 |
| 衣衾 | 衣衾棺椁丧葬之制 | 2492 |
核心思想:
1. 服饰与卦象系统对应——黄裳配坤、干衣坤裳、坤为布帛
2. 命服制度等级分明——一命爵→再命服→三命车马
3. 服饰哲学尚质反华——素履、束帛戋戋、布帛之文为吉人所贵
4. 丧葬服制有演变——衣薪→衣衾棺椁
5. 屦校为服饰衍生功能——履类用作刑具
审查
- ✅ 全书3006行已完整检索,服饰相关11条
- ✅ 噪音过滤:排除"服牛乘马"(驾车义)、"说服""信服"等
- ✅ "屦校"虽为刑具,但屦属履类服饰,保留
- ✅ "衣衾"属丧葬服制范畴,保留
- ⚠️ "再命锡服"为晋卦注释中提及,非独立服饰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