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服饰相关内容汇编
整理时间:2026-03-05
来源:殆知阁《政书·唐律疏议》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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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色服制度
1. 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
《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著服色者,笞四十。物仍没官。
- 出处:卷二十七·杂律·第449条"违令式"疏议
- 此为唐代品色制度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 违反服色规定:笞四十,违禁衣物没收归官
- 品色制度由《礼部式》规定,律文只设罚则
按: 唐代品色制度以紫、朱(绯)、绿、青等色区分官品等级,此条为唐代法典中对服色制度唯一的直接规定,极为珍贵。
二、丧服制度
《唐律疏议》中丧服制度是服饰相关内容最丰富的部分,涉及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的穿着规范与法律制裁。
1. 释服从吉——十恶之"不孝"
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
- 出处:卷一·名例·十恶"不孝"条
- "释服从吉":丧制未终,释去衰裳而著吉服
- 列入十恶,属最严重犯罪
2. 释服从吉——十恶之"不义"
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 出处:卷一·名例·十恶"不义"条
- 妇人为夫斩衰,丧中释服从吉入"不义"
3. 匿丧与释服的详细刑罚
| 亲属关系 | 匿不举哀 | 丧制未释服从吉 |
|---|---|---|
| 父母/夫 | 流二千里 | 徒三年 |
| 期亲尊长 | 徒一年 | 杖一百 |
| 大功尊长 | 杖九十 | 杖八十 |
| 小功尊长 | 杖七十 | 杖六十 |
| 缌麻尊长 | 笞五十 | 笞四十 |
- 出处:卷十·职制·第120条"匿父母夫丧"
- 丧制期限:父母及夫丧二十七月
4. 五服哭泣之礼
斩衰之哭,往而不返。齐衰之哭,若往而返。大功之哭,三曲而哀。小功、缌麻,哀容可也。
- 出处:卷十·职制·第120条疏议引《礼》
- 依五服等级,哭泣方式递减
5. 丧中作乐处罚
| 丧服等级 | 遣人作乐 |
|---|---|
| 期丧 | 杖八十 |
| 大功以下 | 笞四十 |
| 缌麻、卑幼 | 不重于"释服"之罪 |
- 出处:卷十·职制·第120条疏议
三、乘舆服御物制度
1. 乘舆服御物修整不如法
乘舆所服用之物,皆有所司执持修整,自有常法。不如法者,杖八十。
- 出处:卷九·职制·第105条
- 乘舆服御物包括皇帝衣物、车马辇舆
- 供奉之物(衣服、饮食之类)阙乏者:徒一年
- 进御乖失:杖一百
2. 主司私借服御物
乘舆服御物,主司持护修整,常须如法,若有私借,或将借人及借之者,各徒三年。
- 出处:卷九·职制·第106条
- 非服而御之物(帷帐几杖之属):徒一年
- 在司服用者:各减一等
四、纺织品贸易禁令
1. 丝织品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
依《关市令》:锦、绫、罗、絁、绵、绢、丝、布、犛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兴易。
- 出处:卷八·卫禁·第87条疏议
- 锦、绫、罗等丝织品属私家应有之物,但禁约度关
- 违者计赃减坐赃罪三等
- 私家应有之物禁约度关,已下过所被捉获者没官
- 已度关被纠获者:三分其物,二分赏捉人,一分入官
五、衣物财产制度
1. 借衣服不还
即借衣服、器玩之属,经三十日不还者,坐赃论,罪止徒一年。
- 出处:卷十一·职制·第142条
- 衣服、器物品类至多,不可具举
- 借经三十日不还:坐赃论
- 所借之物各还主
2. 监主借官物(衣服、毡褥、帷帐)
监临主守之官,以所监临主守之物,谓衣服、毡褥、帷帐、器玩之类,私自借,若将借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
- 出处:卷十五·厩库·第213条
- 过十日:计所借之物准坐赃论减二等,罪止徒二年
3. 假请官物(威仪、卤簿)
假请官物,谓有吉凶,应给威仪、卤簿,或借帐幕、行褥之类。事讫过十日不还者笞三十。
- 出处:卷十五·厩库·第211条
- 私服用者加一等,过八十日徒一年
4. 盗衣服(冢墓中)
其冢先穿及未殡,而盗尸柩者,徒二年半;盗衣服者,减一等。
- 出处:卷十八·贼盗·第264条
- 盗衣服减一等得徒二年
- 计赃重者以凡盗论加一等
六、法服与俗衣
1. 还俗须著俗衣
断后陈诉,须著俗衣,仍披法服者,从"私度"法,科杖一百。
- 出处:卷十二·户婚·第154条疏议
- 犯法还俗合出观寺,须换著俗衣
- 仍披法服不换者:杖一百
七、随身衣仗
1. 乘驿马赍随身衣仗
乘驿马者,唯得赍随身所须衣、仗。衣谓衣被之属,仗谓弓刀之类。
- 出处:卷十·职制·第129条
- 随身衣仗不计入私物斤数限制
八、横刀佩带制度
1. 宿卫带横刀入上阁
仗虽入上阁内,不应带横刀而辄带入者,减罪二等,合徒三年。
- 出处:卷七·卫禁·第71条
2. 兵仗常带
兵仗者,谓横刀常带;其甲、槊、弓、箭之类,有时应执著者并不得远身。
- 出处:卷七·卫禁·第74条疏议
- 横刀为宿卫兵仗常佩之物
- 兵仗远身者杖六十
九、绢布质量与赋役
1. 绢布行滥短狭
凡造器用之物,谓供公私用,及绢、布、绫、绮之属,"行滥"谓器用之物不牢、不真;"短狭"谓绢疋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阔不充一尺八寸之属而卖:各杖六十。
- 出处:卷二十六·杂律·第418条
- 行滥之物没官,短狭之物还主
- 得利赃重者准盗论
2. 赋役调绢绵布麻
依《赋役令》:每丁,调絁、绢二丈,绵三两,布输二丈五尺,麻三斤。
- 出处:卷十三·户婚·第173条疏议
- 此为唐代赋役中纺织品征调标准
十、祭祀玉帛
1. 牲牢玉帛不如法
牲,谓牛、羊、豕。牢者,牲之体。玉,谓苍璧祀天,璜琮祭地,五方上帝各依方色。帛,谓币帛。
- 出处:卷九·职制·第99条疏议
- 牲牢玉帛不如法:杖七十
- 阙数者杖一百,全阙者徒一年
十一、其他服饰相关条文
1. 屏去人服用衣物
其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谓寒月屏去人衣服,或登高、乘马私去梯辔,或饥渴之人屏去饮食之类。以故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
- 出处:卷二十一·斗讼·第261条
2. 冠婚为吉事
吉,谓冠婚或祭享家庙。
- 出处:卷十一·职制·第143条疏议
- 冠(冠礼)列为吉事之一
3. 赭衣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 出处:卷一·名例·序疏
- "赭衣"指古代罪犯所穿赤褐色囚服
- 此为典故引用,非制度性规定
4. 缟纻相贻
故谓素是通家,或钦风若旧,车马不吝,缟纻相贻之类者。
- 出处:卷十一·职制·第148条疏议
- 缟纻为白色丝织品,"缟纻相贻"指世交互赠丝织品
十二、总结
《唐律疏议》作为唐代法典,其服饰内容以法律规制为核心特征,与礼仪典章(如《大唐开元礼》)侧重制度描述不同,本书记录的是服饰制度的法律后果。
| 类别 | 内容 | 出处(卷/条) |
|---|---|---|
| 品色制度 | 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违者笞四十 | 杂律449 |
| 丧服制度 | 释服从吉入十恶;五服刑罚等级 | 名例/职制120 |
| 乘舆服御 | 皇帝服用物修整、私借、供奉 | 职制105-106 |
| 纺织品贸易 | 锦绫罗绢丝等禁度西边北边 | 卫禁87 |
| 衣物财产 | 借衣服不还、盗衣服、借官物 | 职制142/厩库213/贼盗264 |
| 法服俗衣 | 还俗须著俗衣,仍披法服杖一百 | 户婚154 |
| 横刀佩带 | 横刀常带,禁入上阁 | 卫禁71/74 |
| 绢布质量 | 行滥短狭各杖六十 | 杂律418 |
| 赋役纺织品 | 调绢二丈绵三两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 户婚173 |
| 祭祀玉帛 | 苍璧璜琮币帛 | 职制99 |
核心特征:
- 服饰是法律惩戒对象——违服色、释服从吉、私借服御物均有明确刑罚
- 丧服制度是最系统的服饰内容——五服等级与刑罚直接对应
- 品色制度虽仅一条,却是唐代官服色彩等级的法典依据
- 纺织品既是贸易禁制品(边关禁度),又是赋役征调物(调绢绵布麻)
- 衣物作为财产受法律保护——盗窃、侵占、挪用均有律文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