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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统》服饰内容原文提取

来源:殆知阁《政书·刑统》

提取时间:2026-04-19

方法:rg -n + sed 提取上下文


一、车服违令(卷二十六·杂律)

1.1 营造舍宅车服器物违令

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皆令改去之。注云:坟则不改。

【议曰】营造舍宅者,依营缮令,王公已下凡有舍屋不得施重栱藻井。车者,仪制令一品青油纁通幰虚偃。服者,衣服令一品衮冕,二品鷩冕。器物者,一品以下食器不得用纯金纯玉。坟茔者,一品方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石兽者,三品以上六,五品以上四。此等之类具在令文,若有违者各杖一百。虽会赦皆令除去,唯坟不改。称之属者,碑碣等是。

又云其物可卖者听卖,若经赦后百日不改去及不卖者,论如律。


二、品色服制(卷二十八·杂律)

2.1 违令与违式

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

【疏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谓礼部式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之类,违式文而着服式者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物仍没官。


三、乘舆服御物(职制律·贼盗律)

3.1 盗乘舆服御物

诸盗御宝者绞。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注云:谓供奉乘舆之物,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其拟供服御及供而废阕若食将御者徒二年。将御谓已呈监当之官拟供。食御谓未呈监当之官及非服而御者,若食及盗各徒一年半。

【议曰】乘舆服御物,谓供奉乘兴服用之物,三后服御之物亦同,盗者流二千五百里。注云谓供奉乘舆之物,服通衾茵之属,称之属者毡褥之类。真副等,真谓见供服用之衣,副谓副贰之服,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者乃为御物。

3.2 持护修整不如法

诸乘舆服御物持护修整不如法者,杖八十。若进御乖失者,杖一百。

【议曰】乘舆所服用之物,皆有所司执持修整,自有常法,不如法者杖八十。若进御乖失者,依礼授立不跪、授坐不立之类,各依礼法,如有乖失违法者合杖一百。

3.3 应供奉之物阙乏

又云应供奉之物阙乏者徒一年,其杂供有阙笞五十。

【议曰】应供奉之物,谓衣服饮食之类,俱是应供奉者,皆须预备,有阙乏者即徒一年。杂供有阙者,谓非寻常应供奉之物,可供而阙者笞五十。

3.4 私借乘舆服御物

诸主司私借乘舆服御物,若借人及借之者,徒三年。非服而御之物,徒一年。在司服用者各减一等。非服而御谓帷帐几杖之属。

3.5 大不恭条(十恶)

六曰大不恭……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

【议曰】乘舆服御物者,谓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为家,乘舆巡幸,不敢指斥尊号,故计乘舆以言之。本条注云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


四、丧服制度(职制律·名例律)

4.1 释服从吉

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者,自作遣人等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闻周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二等,卑幼各减一等。

【议曰】释服从吉,谓丧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之内,释去衰裳而着吉服者。……周亲尊长……释服从吉者杖一百。大功尊长……未逾九月释服从吉杖八十。小功尊长……未逾五月释服从吉杖六十。缌麻尊长……未逾三月释服从吉笞四十。

4.2 不孝条(十恶)

七曰不孝……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

【议曰】若作乐者自作遣人等,乐谓击钟鼓奏丝竹匏磬埙箎歌舞散乐之类。释服从吉,谓丧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之内释去衰裳而着吉服者。

4.3 不义条(十恶)

九曰不义……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议曰】移父之服而服为夫斩衰,恩义既崇,闻丧即须号恸,而有匿哀不举、居丧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皆是背礼违义。

4.4 冒哀求仕

诸府号官称犯祖父名而冒荣居之……及冒哀求仕者徒一年。注云:谓父母丧禫制未除及在心丧内者。

【议曰】冒哀求仕者,谓父母之丧二十五月大祥后未满二十七月而预选求仕。……若释去禫服而求仕,自从释服从吉之法


五、丝织品禁度关(卷八·卫禁律)

5.1 私赍禁物度关

诸赍禁物私度关者,坐赃论。赃轻者从私造私有法。若私家之物禁约不合度关而私度者,减三等。

【议曰】依关市令:锦、绫、罗、榖、紬、绵、绢、丝布、牦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与易。从锦绫以下并是私家应有。若将度西边北边诸关,计赃减坐赃罪三等。其私家不应有,虽未度关亦没官。私家应有之物禁约不合度关,已下过所关司捉获者,其物没官。若已度关及越度被人糺获,三分其物二分赏捉人一分入官。


六、道冠服制(名例律·户婚律)

6.1 道士着俗服者还俗

依格:道士等辄着俗服者还俗。假有人告道士等辄着俗服,若实并须还俗,既虚反坐比徒一年。

6.2 已断还俗仍披法服

若犯法还俗合出观寺,官人断讫牒观寺知,仍不还俗者从私度法。断后陈诉须着俗衣,仍披法服者,从私度法,科杖一百。


七、其他散见条目

7.1 居作不得着巾带

又条诸流徒罪居作者皆着钳,若无钳着盘枷,病及有保者听脱,不得着巾带,每旬给假一日。(准狱官令,名例律引)

7.2 囚犯不脱巾带

九品以上及无官应赎者……不脱巾带,款定皆听在外参对。(捕亡律引)

7.3 旌旗幡帜及仪仗私家不得有

其旌旗幡帜及仪仗,并私家不得辄有,违者从不应为重,杖八十。(擅兴律)

7.4 仪仗出给规制

仪仗各减三等。仪仗谓吉凶卤簿诸门戟矟之类,无文牒出给者杖一百,未判出给者杖七十。(擅兴律)

7.5 假请官物含威仪卤簿

假请官物,谓有吉凶应给威仪卤簿或借帐幕毡褥之类,事讫十日内皆合还官。(杂律)

7.6 导驾仪仗

部伍谓入导驾仪仗中者。依卤簿令,驾行导驾者浚仪县令引,次开封尹……仪仗依本品。(斗讼律)

7.7 乘驿马赍私物

乘驿马者唯得赍随身所须衣仗衣谓衣被之属,仗谓弓刀之类。除此之外辄赍行者,一斤杖六十。(职制律)

7.8 屏去人服用饮食

其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以故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谓寒月屏去人衣服,或登高乘马私去梯辔之类。(斗讼律)

7.9 征行身死充殓衣

从行身死,折冲赠物三十段,果毅二十段……队副以上各给绢两匹,卫士给绢一匹充殓衣,仍并给棺令递送还家。(捕亡律引兵部式)

7.10 发冢盗衣服

其冢先穿及未殡而盗尸柩者徒二年半,盗衣服者减一等。……盗尸柩上衣服,直绢二十匹,依凡盗法合徒二年半,文称减一等只徒二年。(贼盗律)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