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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研究总结 日志记录 原文

唐律疏议 服饰内容总结

文献: 唐律疏议(长孙无忌等奉敕撰,永徽四年653年成书) 性质: 唐代法典及其官方注疏,现存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之一 文件大小: 约710KB 服饰相关条目: 约27处


一、服饰制度的法律地位

《唐律疏议》将服饰制度纳入法律体系,体现"礼法合一"的治国理念。服饰不仅是礼仪规范,更是法律约束的对象。

1. 服色等级制度(第2741行)

"《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著服色者,笞四十。物仍没官。"

唐代品色服制度以法律形式确立:五品以上服紫色,六品以下服朱色。违制穿著者处笞刑四十,衣物没收。

2. 衣服令的法律效力(第2556行)

"服者,《衣服令》:'一品衮冕,二品鷩冕。'"

《衣服令》明确规定各级官员的冕服等级,违制者各杖一百。虽遇赦免,违制之物仍须除去。


二、乘舆服御物的法律保护

1. 盗窃御用服饰(第1880-1882行)

"诸盗御宝者,绞;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

盗窃皇帝御用服饰处流刑二千五百里。"真"指正在供奉的衣物,"副"指备用衣物。

2. 修整不如法(第1090-1097行)

"诸乘舆服御物,持护修整不如法者,杖八十;若进御乖失者,杖一百。" "诸主司私借乘舆服御物,若借人及借之者,徒三年。"

3. 弃毁御用服饰(第2686-2687行)

"诸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若御宝、乘舆服御物及非服而御者,各以盗论。"


三、丧服制度的法律规范

1. 释服从吉的禁令(第1155行)

"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

丧期未满(二十七月内)脱去丧服改穿吉服者,处三年徒刑。

2. 居丧嫁娶(第58行)

"居父母丧,身自嫁娶……释服从吉,谓丧制未终,释去衰裳而著吉服者。"

居父母丧期间嫁娶属"不孝"十恶之一。

3. 丧服等级与法律适用(第35行)

"案丧服制,为夫曾、高服缌麻;若夫承重,其妻於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

丧服等级直接影响法律适用。

4. 夫丧守志(第1450-1451行)

"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


四、纺织品贸易管制(第1005行)

"依《关市令》:'锦、绫、罗、縠、纟由、绵、绢、丝、布、牦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兴易。'"

锦、绫、罗等高档纺织品禁止通过西北边关对外贸易。违者按赃物减三等处罚,物品没收。


五、服饰与礼制秩序

1. 冠冕与名教(第24行)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毁裂冠冕"象征对礼制秩序的破坏,是"十恶"大罪的特征。

2. 冠履秩序(第1418行)

"颠倒冠履,紊乱礼经,犯此之人,即合二年徒罪。"

以妻为妾、以婢为妻等行为被视为"颠倒冠履",处二年徒刑。


六、对抗式审查

正面: 服饰制度法律化体现"礼法合一"理念;丧服规范维护宗法伦理;纺织品贸易管制反映国家安全意识。

批判: 服饰等级制度强化阶层固化;丧服制度对女性的约束体现性别不平等;御用服饰的严苛保护反映皇权绝对化。


总结时间: 2026-04-27 00:53 来源: 唐律疏议(永徽四年653年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