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唐律疏议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疏】议曰: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疏】议曰:大祀者,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神州、宗庙等为大祀。”《职制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并同大祀。”神御之物者,谓神所御之物。本条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造成未供而盗,亦是。酒醴馔具及笾、豆、、簋之属,在神前而盗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盗者,非也。乘舆服御物者,谓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为家,乘舆巡幸,不敢指斥尊号,故“乘舆”以言之。本条注云:“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
---第42-44行: 乘舆服御物定义---
【疏】议曰:“居父母丧,身自嫁娶”,皆谓首从得罪者。若其独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所以称“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恶故也。其男夫居丧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丧为妾,得减妻罪三等:并不入“不孝”。若作乐者,自作、遣人等。乐,谓击钟、鼓,奏丝、竹、匏、磬、埙、篪,歌舞,散乐之类。“释服从吉”,谓丧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之内,释去衰裳而著吉服者。
---第58行: 释服从吉---
【疏】议曰:依《关市令》:“锦、绫、罗、、纟由、绵、绢、丝、布、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兴易。”从锦、绫以下,并是私家应有。若将度西边、北边诸关,计赃减坐赃罪三等。其私家不应有,虽未度关,亦没官。私家应有之物,禁约不合度关,已下过所,关司捉获者,其物没官;若已度关及越度被人纠获,三分其物,二分赏捉人,一分入官。
---第1005行: 纺织品贸易管制---
105.乘舆服御物修整不如法
诸乘舆服御物,持护修整不如法者,杖八十;若进御乖失者,杖一百。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完牢,徒二年;未进御,减三等。
【疏】议曰:乘舆所服用之物,皆有所司执持修整,自有常法。不如法者,杖八十。“若进御乖失者”,依《礼》“授立不跪,授坐不立”之类,各依礼法,如有乖失违法者,合杖一百。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完牢者,车谓辂车,马谓御马。其“之属”,谓羊车及辇等。升车则马动,马动则銮鸣之类,是为“调习”。若不如此,或御马惊骇,车、舆及鞍、辔之属有损坏,各徒二年。虽不如法,未将进御者,减三等。
应供奉之物阙乏者,徒一年;其杂供有阙,笞五十。
【疏】议曰:“应供奉之物”,谓衣服、饮食之类。但是应供奉者,皆须预备,有阙乏者,即徒一年。杂供有阙者,谓非寻常应供奉之物,可供而阙者,笞五十。
106.主司私借服御物
诸主司私借乘舆服御物,若借人及借之者,徒三年。非服而御之物,徒一年。在司服用者,各减一等。(非服而御,谓帷帐几杖之属。)
【疏】议曰:乘舆服御物,主司持护修整,常须如法,若有私借,或将借人及借之者,各徒三年。“非服而御之物”,谓除服御物之外,应供御所用者,得徒一年。虽非自借及借人,在司服用者,各减罪一等:服御物,徒三年上减;非服而御,徒一年上减。是为“各减一等”。
---第1090-1097行: 乘舆服御物修整不如法---
【疏】议曰:父母之恩,昊天莫报,荼毒之极,岂若闻丧。妇人以夫为天,哀类父母。闻丧即须哭泣,岂得择日待时。若匿而不即举哀者,流二千里。其嫡孙承祖者,与父母同。“丧制未终”,谓父母及夫丧二十七月内,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注云“自作、遣人等”,徒三年。其父卒母嫁,及为祖後者祖在为祖母,若出妻之子,并居心丧之内,未合从吉,若忘哀作乐,自作、遣人等,亦徒三年。杂戏,徒一年。乐,谓金石、丝竹、笙歌、鼓舞之类。杂戏,谓樗蒲、双陆、弹棋、象博之属。“即遇乐而听”,谓因逢奏乐而遂听者;“参预吉席”,谓遇逢礼宴之席参预其中者:各杖一百。
---第1155行: 释服从吉---
【疏】议曰: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卖买,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若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违别议约,便亏夫妇之正道,黩人伦之彝则,颠倒冠履,紊乱礼经,犯此之人,即合二年徒罪。“以妾及客女为妻”,客女,谓部曲之女,或有於他处转得,或放婢为之;以婢为妾者:皆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并从本色。
---第1418行: 冠履秩序---
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疏】议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谓大功以下,而辄强嫁之者,合徒一年。“期亲嫁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及侄,而强嫁之者,减二等,杖九十。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第1450-1451行: 夫丧守志---
271.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
诸盗御宝者,绞;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谓供奉乘舆之物。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其拟供服御及供而废阕,若食将御者,徒二年;将御,谓已呈监当之官。拟供食御及非服而御者,徒一年半。
【疏】议曰:称“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亦同,皇太子减一等。皇帝八宝,皆以玉为之,有“神宝”、“受命宝”、“皇帝行宝”、“皇帝之宝”、“皇帝信宝”、“天子行宝”、“天子之宝”、“天子信宝此等八宝,皇帝所用之物,并为“御宝”。其三后宝,以金为之,并不行用。盗者,俱得绞刑。其盗皇太子宝,准例合减一等,流三千里。若盗皇太子妃宝,亦流三千里:后宝既与御宝不殊,妃宝明与太子无别。“乘舆服御物”,谓供奉乘舆服用之物,三后服御之物亦同,盗者流二千五百里。若盗皇太子及妃所服用物,准例减一等,合徒三年。计赃重者,即准赃同常盗之法加一等。注云“谓供奉乘舆之物。服通衾、茵之属”,称“之属”者,毡、褥之类。“真、副等”,真谓见供服用之衣,副谓副贰之服。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者,乃为御物。“其拟供服御”,谓营造未成。“及供而废阕”,谓已供用事毕,是名“废阕”。“若食将御者”,谓御食已呈监当之官拟进,而盗及食者。从“拟供服御”以下,各徒二年。故注云“将御,谓已呈监当之官”。“拟供食御”,谓未呈监当之官,及非服而御之物者,若食及盗,各徒一年半。赃重者,各计赃,以常盗论加一等。
---第1880-1882行: 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
【疏】议曰:营造舍宅者,依《营缮令》:“王公已下,凡有舍屋,不得施重拱、藻井。”车者,《仪制令》:“一品青油,通,虚偃。”服者,《衣服令》:“一品衮冕,二品冕。”器物者,“一品以下,食器不得用纯金、纯玉。”坟茔者,“一品方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石兽者,“三品以上,六;五品以上,四。”此等之类,具在令文。若有违者,各杖一百。虽会赦,皆令除去,唯坟不改。称“之属”者,碑、碣等是。若有犯者,并同此坐。
---第2556行: 衣服令---
诸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若御宝、乘舆服御物及非服而御者,各以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准盗论减二等。
【疏】议曰:“弃毁大祀神御之物”,《祠令》:“天地、宗庙、神州等为大祀。”“神御”,谓供神所御之物。“若御宝”,谓皇帝八宝,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宝。以称“御”者,三后亦同。“乘舆服御物”,谓皇帝服御之物。“及非服而御”,谓帷帐几杖之属。“非服而供御者”以上义,《名例》及《职制》并具释讫。有弃毁者,各以盗论。《贼盗律》:“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非服而御之物,徒一年半;赃重者,计赃各加凡盗一等。盗御宝者,绞。”称“以盗论”者,与真盗同,入十恶。非服而御之物等,不入十恶。据《贼盗律》:“其拟供神御及供而废阙,若飨荐之具已馔呈者,徒二年;未馔呈者,徒一年半。”又,盗御宝条:“拟供服御等,亦并徒二年。”今此条上言“弃毁大祀”,下称“非服而御以盗论”;准“非服而御徒一年半”,举下明上,即弃毁拟供服御,准罪徒一年半以上,亦各以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准盗论减二等”,并各从准盗罪上减二等。准盗论者,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弃毁中祀神御之物,减大祀二等;弃毁小祀神御之物,又减二等。中祀以下,不入十恶。
---第2686-2687行: 弃毁御用服饰---
【疏】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谓《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著服色者,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物仍没官。
---第2741行: 服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