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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集解附例

研究总结 日志记录 原文

《大明律集解附例》服饰内容原文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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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大明律集解附例.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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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2026-04-27 00:57
说明 按主题分类摘录原文,关键词加粗,纯原文不解释

一、服舍违式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僣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

若僣用违禁龙凤文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

首告者官给赏银五十两。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纂注:房舍车服器物等项等第详见大明令。式谓制度,违式如庶民僭品官、卑官僭尊官之类。龙凤文御用之物,非官民所宜有而僭用之,故曰违禁。


二、服舍违式条例

仪宾补子禁令

一各王府郡主仪宾该钑花金带胸背狮子县主仪宾钑花金带郡君仪宝光素金带胸背俱虎豹县君仪宾钑花银带乡君仪宾光素银带胸背俱彪故违僭用者革去冠带戴平头巾于本处儒学读书习礼三年方许复职

军民僧道服饰禁令

一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俱有旧制若常服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彩绣器物用戗金描金酒器纯用金银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及用珍珠缘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倡妓僭用金首饰镯钏者事发各问以应得之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

玄黄紫三色及蟒龙飞鱼斗牛禁令

一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黄紫三色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龙凤文律拟断服饰器物追收入官


三、乘舆服御物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

凡盗内府财物系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


四、御赐衣物

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五、器用布绢不如法

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纂注: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则易坏,布绢之属纰薄短狭则难用,故造此而卖者二项之人各笞五十,器用布绢入官。


六、僧道服色

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紬绢布疋不许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纂注:僧尼道士女冠衣服止许用紬绢布疋,不得妄用纻丝绫罗者,以贱流故禁之。其本等袈裟道服旧有定制,听以绫罗纻丝为之,不在禁限。


七、服制(丧服等级)

斩衰三年:子为父母女在室并巳许嫁者及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子为继母慈母子之妻同。庶子为所生母嫡母无子之妻同。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嫡孙为祖父母承重曾祖承重同。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杖期: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子为嫁母。子为出母。夫为妻(父母在不杖)。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

齐衰不杖期:祖为嫡孙。父母为嫡长子及嫡长子之妻及众子及女在室及子为人后者。继母为长子众子。侄为伯叔父母。为巳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孙为祖父母。妾为家长之正妻。妾为家长父母

齐衰五月:曾孙为曾祖父母曾孙女同

齐衰三月:孙为高祖父母玄孙女同。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来不曾同居无服

大功九月:祖为众孙孙女在室同。父母为众子妇及女巳出嫁者。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巳出嫁者


八、称道士女冠

凡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

纂注:女道士曰女冠僧曰尼僧同者谓僧同道士尼同女冠也僧道于其受业师义与伯叔父母同


九、与外夷交易服饰禁令

一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迤北小王子等差来使臣人等赴京朝贡官员军民人等与他交易止许光素纻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将一应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敢有违犯的都拿来处以极刑


十、仪宾冠带处罚

一凡由将军历升千百户犯该徒罪以上行止有亏者革去见任冠带闲住

一舍余军民人等遇例纳授都指挥等官犯罪径自提问于碍行止革去冠带

一文职官吏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义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但有职役者犯赃犯奸并一应行止有亏俱发为民

一军职犯该窃盗掏摸盗官畜产白昼抢夺并纵容抑勒女及妻妾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或典与人及奸内外有服亲属同僚部军妻女一应行止有亏败伦伤化者俱问革随本卫所舍余食粮差操

一军职宿娼及和娶乐人为妻妾与盗娶有夫之妻者俱问调别卫带俸差操


十一、军人服饰相关

一凡军民诸色入役及舍余总小旗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炭运灰运砖纳米纳料等项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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