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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研究总结 日志记录 原文

《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服饰内容原文

来源:殆知阁 / 识典古籍 核心出处:《大元通制(节文)》《大德典章》《经世大典·宪典》《至正条格》

一、官员公服色制

诸公服色,文资官五品以上,六品七品,八品九品绿。武官并。带望太子用玉佩玉双鱼袋。亲王用玉佩玉鱼。文官一品亦用,二品用通犀,三品四品用金荔枝御仙花,五品红鞓乌犀并佩金鱼,服绯者红鞓乌犀银鱼,服绿者皂鞓乌犀银鱼,服绿者皂鞓乌犀。武官一品二品与文官同,三品四品用,五品六品七品红鞓乌犀,八品以下并皂鞓乌犀,皆不佩鱼。应坊官服色并与文官同,唯不佩鱼。 ——第410行,《大元通制(节文)》

官员公服品级 诸公服,文武官同。五品以上并紫罗服,六品七品绯罗服,八品九品绿罗服。俱红鞓偏带,一品玉带,二品花犀带,三品四品荔枝金带,五品以下至九品并乌犀角带。○授省札巡检、提领案牍、都吏目、典吏、儒医学教谕、学正、学录、站务官,并檀褐罗窄袖衫乌角束带舒脚幞头;礼生于见设司吏内委差一员,穿茶褐罗窄袖衫黑角束带舒脚幞头。 ——第630行,《大元通制(节文)》(经《事林广记》别集卷三收录)

二、官民服色等第

官民服色 职官,一品二品三品服浑金花金褡子,四品五品金袖襕,六品七品六花,八品九品四朵花。命妇服浑金金褡子销金金纱答子,一品至五品首饰金珠宝玉,六品至九品许用,惟耳环珠玉。诸职官致仕,与见任同。解降者,依应得品级。不叙,与庶人同。○职官车舆等不用龙凤文并帐幙不用赭黄外,一品二品三品车舆间金,妆饰银螭头绣带青幔鞍辔饰以,器皿用金玉。四品五品用刺绣纱罗帐幙,车舆素狮头绣带青幔鞍辔饰以,酒器台盏,余用。六品以下用素纱罗帐幙,车舆素云头素带青幔台盏镀金,余用。○庶人男女除不得用销金赭黄,并笠帽不许用金玉不得裁制花样,许服暗花纻丝紬绫罗毛毳。首饰用翠毛金钗篦一事,耳环金珠碧甸,余并用。酒器用银壶瓶台盏盂旋,余皆禁止。 ——第631行,《大元通制(节文)》(经《事林广记》别集卷三收录)

三、品官车制

诸车者,一品官听用银螭头,二品三品不得施银,准凉棚柱竿月板许用银狮头,四品五品狮头,六品以下云头,庶人平佩。 ——第402行,《大元通制(节文)》

四、私家服饰禁令

诸私家不得用纯黄纯红帐幕。若经宣赐銮舆服御,舆日月云肩龙凤文红黄服玉鞘眼,皆须更改,【龙去一角、鞘一眼之类。】即服用物上亦不得近似,违者没官。 ——第418行,《大元通制(节文)》

诸民间祈赛迎引,皆不得用龙凤旗帜、兵仗及清江黄明金衣物。 ——第457行,《大元通制(节文)》

五、品官明金制度

诸品官明金,宗室及外戚甚品命妇衣服用明金,依使品官之官妇女唯首冠霞帔领袖系腰明金,衣服用金条压绣,余并禁。经宣赐衣神佛者,不在此限。 ——第460行,《大元通制(节文)》

六、吏员书袋

诸吏员并县书袋,【公私同。】省令译史等并紫纻丝为之,宗正府六部令译史充军司书译史,按察司书吏以狸皮为之,随朝吏员及外路吏译人之类,以随之。【各长七寸、阔二寸、厚半寸。】违者并委所司纠察。 ——第414行,《大元通制(节文)》

七、质孙燕服

[太宗六年]夏五月,帝在达兰达葩之地大会诸王百僚,谕条令曰:「……诸妇人制质孙燕服不如法者,及妒者,乘以骣牛徇部中,论罪,即聚财为更娶。」 ——第182行,《元史》卷二《太宗本纪》

八、丧服五服制度

五服 昔者先王因亲立教,以道民厚,由是服制兴焉。法家者用之以定轻重,其来尚矣。然有以论而从重者,诸杀伤奸私是也。有以论而从轻者,诸盗同属财是也。大要不越于礼与情而已。重则礼严,故悖礼之至,从重典。近则情亲,故原情之至,从恕法。知斯二者,则知以服制刑之意矣。国家初得天下,服制未行。大德八年,饬中外官吏丧其亲三年。至治以来,《通制》成书,乃着五服于令。 ——第718-719行,《经世大典·宪典·名例篇》

晋宁路总管府契勘本路:一父母兄长初亡,殡葬之际,彩结丧车,翠排坛面,鼓乐前导,号泣后随……亲者依轻重破服,疏者但助送死之资,不破孝服……为人子弟者,凡遇尊长不幸,须当丧服行孝。或有不知居丧礼者,腰虽绖带,辄入酒肆茶房,及行吉礼,而赴吉筵……今后应有父母长上丧服者,毋得入酒馆茶房,及行吉礼,赴吉筵。 ——第555-556行,《大德典章》(录自《永乐大典》)

九、服色等第禁令

延佑三年十二月,钦奉圣旨条画:服色等第,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违者,职官解见任,期年后降一等叙,余人决五十七下,违禁之物付告捉人充赏。有司禁治不严,从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纠治。御赐之物不在此限。 ——第1313行,《元典章》卷二九《礼部卷之二·服色贵贱·服色等第》

十、妇人衣男子服禁令

聚众祈赛……鸠敛钱物,聚众妆扮,鸣锣击鼓,迎神赛社,为首正赛人五十七下,为从者四十七下……妇人衣男子服神附,决五十七下。 ——第623行,《大元通制(节文)》

十一、庶人茶酒器禁令

诸庶人茶酒器并不得用纯金,即官民器物仍不得用金铜沙埿。 ——第398行,《大元通制(节文)》

十二、检验法物银钗

检会《通制》结案式内,毒药死尸,以银钗探入咽喉中,少时取出,其钗黑色,认是中毒致命。今司县闲如遇检复一应尸首,并用银钗试探,但告称中毒服毒身死者,事多暧昧,全凭银钗定验虚实,即系切要法物。据所用银钗,仵作行人临期多是取办于里正、主首或邻佑人等及被告之家。殊不思目今市铺工匠打造银器,滥伪不真。俗称倒三七者,即三分是银,七分是铜。或半真半假者有之。钗银假伪,一触秽气,其色即变,难以辨明,遂至寃枉。参详事关乎人命,钗称为法物,用之定验予决是非,若临事取办于民,则情弊多端,衔寃负屈者多矣。理宜官为监临工匠,用足色花银成造,以官对牌试验凿记封收,专以检尸用度,亦绝寃滥之一端也。 ——第959-961行,《无冤录》/《经世大典·宪典》

十三、婚姻聘财

民间聘财,上户一两、五两、彩段六表里、杂用四十疋。○中户五钱、四两、彩段四表里、杂用三十匹。○下户三两、彩段二表里、杂一十五匹。 ——第626行,《大元通制(节文)》

十四、五服定罪

延佑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御史台呈:论亲属者又以别于服制,故盗贼有强有窃,亲属有尊有卑……无服亲属者,止科其罪,免追陪赃,不流刺字;有服之亲,无减等之条……刑部议得:亲属相盗,无服之亲,止科其罪,免追陪赃,俱不配,仍免刺字;有服之亲,尊长于别居卑幼家盗窃,若强盗,及卑幼于尊长家行窃盗者,缌麻、小功减凡人二等,周亲减三等,依上不刺配,免追陪赃。是五服定罪。 ——第1323行,《元典章》

十五、其他服饰相关

《至正条格》条格篇名:祭祀、户令、学令、选举、宫卫、军房、仪制、衣服、公式、禄令、仓库、廐牧、关市、捕亡、赏令、医药、田令、赋役、假宁、狱官、杂令、僧道、营缮、河防、服制、站赤、榷货。 ——第1367行

祭之日,御史二人服其廌冠以莅之外。 ——第735行,《经世大典·宪典·祭令篇》

被盗告状式:……将房内衣服笼一只于内有至元钞若干定段子银钗布帛衣服等物尽行偷去…… ——第1648行

被劫告状式:……被各贼于厶卧房内搜检劫讫钞若干定段子若干疋衣服金银器皿首饰等物尽行劫掠去讫…… ——第1654行

金钗一对 采段一合 ——第18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