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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史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禄科田-014
十二月恭让王卽位大司宪赵浚等又上* 论田制曰: "上天悔祸群凶已灭辛氏已除当一革私田以开斯民富寿之域此其机也而世臣巨室不念社稷之大计犹踵弊风相与流言煽动人心欲复私田。 而殿下中兴卽位旬日轸念生民之涂炭深惩积世之巨害远述成周圭田菜地之法近遵文庙开广京畿之制京畿则给居京侍卫者之田以优士族卽文王仕者世禄之美意也诸道则止给军田以恤军士卽祖宗选军给田之良法也乃使中外之经界截然不得相乱杜兼幷之门塞争讼之路诚圣制也。 然受田于京畿而数未满者欲于外方给之是殿下复开兼幷之门置三韩亿兆之民于汤火之中也臣等甚为殿下中兴之盛惜之也不先正田制而欲致中兴之理非臣等所敢知也。 今六道观察使所报垦田之数不满五十万结矣而供上不可不 也故以十万而属右仓以三万而属四库禄俸不可不厚也故以十万而属左仓朝士不可不优也故以畿田十万而折给之其余止十七万而已。 凡六道之军士津院驿寺之田乡吏使客 给衙禄之用尙且不足而军须之出则无地矣而今又欲给私田于外方未审供上禄俸之费津院驿寺诸位之田何从而出乎 方鎭之兵海道之军何以供给乎 万一有三四年水旱之 何以赈之千万军馈饷之费何以供之 殿下上继太祖之洪业下启中兴无疆之基不于此时储国用以足祭祀宾客之用 禄俸以厚百官足兵食以养三军而乃反嫌巨室之流言不念生民之大害复私田于外方以开奸猾兼幷之门饥三军而长六道之边寇薄俸禄而 百官之廉耻缺国用而乏祭祀宾客之供岂经国济民之政乎 愿殿下凡居京者只给畿内田不许外方给之定为成宪与民更始以足国用以厚民生以优朝士以赡军食。"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禄科田-015
恭让王二年九月焚公私田籍于市街火数日不灭王叹息流涕曰: "祖宗私田之法至于寡人之身而遽革惜哉!" 三年五月都评议使司上书请定给科田法从之依文宗所定京畿州郡置左右道自一品至九品散职分为十八科其京畿六道之田一皆踏验打量得京畿实田十三万一千七百五十五结荒远田八千三百八十七结六道实田四十九万一千三百四十二结荒远田十六万六千六百四十三结计数作丁丁各有字号载之于籍拘收公私往年田籍尽行检覆 其眞伪因旧损益以定陵寝仓库宫司军资寺及寺院外官职田 给田乡津驿吏军匠杂色之田。 京畿四方之本宜置科田以优士大夫凡居京城卫王室者不论时散各以科受: 第一科自在内大君至门下侍中一百五十结; 第二科自在内府院君至检校侍中一百三十结; 第三科赞成事一百二十五结; 第四科自在内诸君至知门下一百十五结; 第五科自判密直至同知密直一百五结; 第六科自密直副使至提学九十七结; 第七科自在内元尹至左右常侍八十九结; 第八科自判通礼门至诸寺判事八十一结; 第九科自左右司议至典医正七十三结; 第十科自六曹摠郞至诸府少尹六十五结; 第十一科自门下舍人至诸寺副正五十七结; 第十二科自六曹正郞至和宁判官五十结; 第十三科自典医寺丞至中郞将四十三结; 第十四科自六曹佐郞至郞将三十五结; 第十五科东西七品二十五结; 第十六科东西八品二十结; 第十七科东西九品十五结; 第十八科权务散职十结。 外方王室之藩宜置军田以养军士东西两界依旧充军需六道闲良官吏不论资品高下随其本田多少各给军田十结或五结。 今辛未年受田科不足者辛未年以后新来从仕未受田者不论祖父文契有无将其或犯罪或无后或科外余田随科递受无所任闲良官不在此限。 京畿荒远之田开垦之田有职事从仕者告官作丁科受凡受田者身死后其妻有子息守信者全科传受无子息*受{守}信者 半传受本非守信者不在此限。 父母俱亡子孙幼弱者理合恤养其父田全科传受待年二十岁各以科受女子则夫定科受其余田许人递受。 受军田者赴京从仕则许以科受京畿之田军乡吏及诸有役人如有老病死亡无后者逃避本役者赴京从仕者则代其役者递受其田庚午年受赐功臣之田许于科外子孙相传。 凡加科受田新作公文者 连原卷合为一通毋得 作文卷分父母田者原卷纳官朱笔标注其上曰: '某丁某子某孙所受。' 仍勾销之原卷还长子虽田少子多不许破丁。 自己田与子孙及他人者父没其子科外余田夫没无子 半田于原卷标注勾销如上原卷还其主尽以其田与他人者告官递给原卷还官。 凡足科受田者父母没后愿以其田易父母田者听。 犯罪及无后者之公文其家人隐匿不纳官者痛行理罪凡人毋得施田于寺院神祠违者理罪。 已将庚午年已前公私田籍尽行烧毁敢有私藏者以毁国法论籍没财产今后凡称私田其主虽有罪犯不许没为公田犯应受者各以科递受。 其犯杖以上罪谢贴收取者犯嫁期功以上亲者闲良官除父母丧葬疾病外无故不赴三军摠制府宿卫百日已满者判禁已后同姓为婚者受守信田再嫁者有田地不作公文者身死无妻子者其田幷许人陈告科受公私贱口工商卖卜盲人巫觋倡妓僧尼等人身及子孙不许受田。 凡公私田租每水田一结 米三十斗旱田一结杂谷三十斗此外有横* {敛}者以赃论除陵寝仓库宫司公 功臣田外凡有田者皆纳税水田一结白米二斗旱田一结黄豆二斗旧京畿纳料物库新京畿及外方分纳 储广兴仓。 京畿公私田四标内有荒闲地听民樵牧渔猎禁者理罪。 田主夺佃客所耕田一负至五负笞二十每五负加一等罪至杖八十职牒不收一结以上其丁许人递受。 佃客毋得将所耕田擅卖擅与别户之人如有死亡移徙户絶者多占余田故令荒芜者其田听从田主任意区处。 己巳年不及打量海滨海岛田打量时脱漏田打量不如法余剩田新开垦田各道都观察使每年随卽差官踏验作丁续书于籍申报主掌官以充军需不许诸人擅占违者理罪。 辛未年受田后科外冒受及侵夺公私田者依律决罪所受科田许人递受。 如有妄告他人无证奸盗等事又以雷电猛兽水火盗贼所害指为罪名规夺人田者痛行禁理如有调发大军粮饷不足不问公私田随费多少临时定数公收* {支}用无事则止。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踏验损实-001
○踏验损实。 成宗七年二月判: 禾谷不实州县近道限八月; 中道限九月十日; 远道限九月十五日申报户部以为恒式。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踏验损实-002
文宗四年十一月判: 田一结率十分为定损至四分除租六分除租布七分租布役俱免。 是月判: 凡州县水旱 霜禾谷不实田畴村典告守令守令亲验申户部户部送三司三司移牒 虚实后又令其界按察使差别员审检果灾伤租税 。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踏验损实-003
高宗十六年十二月崔瑀奏: "今年大旱禾谷不实请遣使五道审检损实。" 从之。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踏验损实-004
恭让王三年五月都评议使司请定损实十分为率损一分 一分租损二分 二分租以次准 损至八分全除其租踏验则其官守令审检辨报监司监司差委官更审监司首领官又审之如有踏验不实者罪之各品科田损实则令其田主自审收祖。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1
○租税。 太祖元年七月谓有司曰: "泰封主以民从欲惟事聚* {敛}不遵旧制一顷之田租税六硕管驿之户赋丝三束遂使百姓辍耕废织流亡相继自今租税征赋宜用旧法。"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2
光宗二十四年十二月判: 陈田垦耕人私田则初年所收全给二年始与田主分半; 公田限三年全给四年始依法收租。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3
成宗十一年判: 公田租四分取一水田上等一结租三石十一斗二升五合五勺; 中等一结租二石十一斗二升五合; 下等一结租一石十一斗二升五合。 旱田上等一结租一石十二斗一升二合五勺; 中等一结租一石十斗六升二合五勺; 下等一结缺。[又水田上等一结租四石七斗五升; 中等一结三石七斗五升; 下等一结二石七斗五升; 旱田上等一结租二石三斗七升五合; 中等一结一石十一斗二升五合; 下等一结一石三斗七升五合。]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4
显宗四年十一月判: 文武两班诸宫院田受三十结以上一结例收税五升。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5
靖宗七年正月三司奏: "诸道外官员僚所管州府税贡一岁米三百硕租四百斛黄金一十两白银二斤布五十匹白赤铜五十斤铁三百斤 三百硕丝 四十斤油蜜一硕未纳者请罢见任。" 从之。 四月门下省奏: "北路宁州等三十三州东路高和等州邻于狄境防御事殷未尝征税己卯年*闲有司奏定税额前项两路州鎭一年贡布五万二百九匹折纳* 粮一万四千四十九斛由此边民不乐请除放税籍。" 从之。 九年七月判: 州县税粮纳官时令输人自量。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6
文宗二年十二月判: 诸道馆驿公须田租大路一百石中路五十石小路三十石储峙以支 给余租各输州仓。 七年六月三司奏: "旧制税米一硕收耗米一升今十二仓米输纳京仓累经水陆欠耗实多输者苦被征偿请一斛增收耗米七升。" 制可。 二十三年定田税以十负出米七合五勺积至一结米七升五合二十结米一硕。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7
睿宗三年二月制: 诸州县公私田川河漂损树木丛生不得耕种如有官吏当其佃户及诸族类邻保人征* {敛}税粮侵害作弊者内外所司察访禁除。 六年八月判: 三年以上陈田垦耕所收两年全给佃户第三年则与田主分半; 二年陈田四分为率一分田主三分佃户; 一年陈田三分为率一分田主二分佃户。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8
仁宗五年三月诏曰: "取民有制常租调外毋得横* {敛}。"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9
明宗六年七月初左右仓斗 不法纳米一石 至二斗外吏因缘重* {敛}久为民弊近欲厘正下制: 一石幷耗米不过十七斗。 群小汹汹至是下制仍旧。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10
忠宣王二年十一月宰枢议遣采访使于诸道更定税法。 或曰: "今郡县田野尽辟宜量田增赋以赡国用。" 宰枢恐其所占田园入官事遂寝。 后元年三月传旨曰: "典农司所收诸寺社及有*券功臣田租皆还给其余田租移入龙门仓以米三百石分赐大藏都监禅源社。"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11
忠肃王五年五月下敎: 一*大尉王{太尉王}轸念州县税额日 民生日残遣使巡访均定贡赋今于荒田征银及布以充贡额不惟贡赋无实士民怨咨自今勿收荒田租; 一巡访使所定田税每岁州郡据额收租权势之家拒而不纳乡吏百姓称贷充数无有纪极失业流亡其不纳税者勿避权贵* {纠}察以闻。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12
恭愍王五年六月下旨: 一西北面土田未尝收租委之防戍其来尙矣近来权势多所兼幷自今可官为检括每一结赋一石以支军* {须};一古者租税之纳许民自量自 今之官吏大斗剩量民甚苦之其令州郡官躬亲监视中外公私同其斗斛。 十一年密直提学白文宝上箚子: 国田之制取法于汉之限田十分税一耳庆尙之田则税与他道虽一而漕挽之费亦倍其税故田夫之所食十入其一元定足丁则七结半丁则三结加给以充税价。 十二年五月下敎: 一禄转自量之令已尝颁示州县之吏视为文具弊复如前宜令本管官司务要亲临毋得纵吏为奸京仓交纳亦许外吏自量; 一诸宫司仓库之奴收租之弊主典者屡以为言今后各道存抚按廉照依各项田土元籍及时收纳州县之吏如有容私作弊随数倍偿痛行理罪。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13
辛禑元年二月宥旨: 甲寅年量田以后三税之田屡因诛流员将没入仓库不入三税拘该官司一据元案征纳州郡病之仰都评议使司移牒各道按廉使其有税之田先许纳税方收其余以革前弊。 二年九月宪司以兵革旱荒连岁相仍军食 竭请于功臣田租三分取一寺社田收其半两殿所属宫司田科* {敛}外羡余 充军需从之。 九年二月左司议权近等上书曰: "传曰: '民者邦之本也财者民之心也故失其心则民散失其本则邦危。' 比年以来征战不息水旱相仍民有饥色野有饿 加之一田三两其主各征其租以割民心所在官司按廉察访不能呵禁哀此 独谁因谁极 邦本之危莫此为甚臣等每念至此深为痛心愿自今一依本国田法京中版图司外方按廉使断决所争胜者收租一田一主使民苏息如有违者痛行禁理。" 八月我
太祖献安边之策曰: "东北一道州郡介于山海地狭且 今其收税不问耕田多寡唯视户之大小和宁于道内地广以饶皆为吏民地禄而其地税官不得收取民不均饷军不足今后道内诸州及和宁一以耕田多寡科税以便公私。"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贡赋-001
○贡赋。 定宗四年光宗卽位命元甫式会元尹信康等定州县岁贡之额。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贡赋-002
文宗二十年六月判: 诸州县每年常贡牛皮筋角以平布折价代纳。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贡赋-003
睿宗三年二月判: 京畿州县常贡外 役烦重百姓苦之日渐逃流主管所司下问界首官其贡役多少酌定施行铜铁瓷器纸墨杂所别贡物色征求过极匠人艰苦而逃避仰所司以其各所别常贡物多少酌定奏裁。 九年十月判: 贡中布一匹折贡平布一匹十五尺贡纻布一匹折贡平布二匹贡 紬一匹折贡平布二匹。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贡赋-004
明宗十八年三月下制: 诸州府郡县百姓各有贡役迩来守土员僚斜属使令征取役价其贡赋经年除免 吏之徒 遵此式役之不均贡户之民因此逃流各道使者巡行按问如此官以罪奏闻其余 吏依刑黜职令均贡役。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贡赋-005
忠烈王四年二月下旨: 以安东京山府管内郡县贡赋除大府迎送少府等库所纳外皆输元成殿。 五年三月传旨都评议使司曰: "可遣使诸道检察往年三岁纳否户口增耗自今年更定岁额幷点 户以征其税。" 宰枢以谓三岁纳否各有司存察户口增耗非农时所行遂停之。 十四年九月遣使于忠淸全罗庆尙西海道酌定贡赋。 二十二年六月中赞洪子藩上书: 一曰今诸道收* {敛}细纻布民实不堪宜令官婢免役者纺绩以 民力; 二曰贡赋已有定额又于诸道家抽细麻布实系横* {敛}宜禁絶之; 三曰田无役主亡丁多矣民无恒心逃户众矣凡有贡赋仍令遗民当之此所以日益雕弊也宜令赐给田随其多少纳其贡赋; 四曰诸道贡赋已有定数今又以虎豹熊皮为贡不唯科* {敛}烦重恐致猛兽害人诚宜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