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六年正月二十七日,诏:「漕司管勾文字官点检一路豹赋;自熙丰立法,不许差出及随本司官巡按,遇有要切,虽许暂差勾当,岁终,亦具事咤闻奏。今后除依旧法外,如别官司陈请差委,虽奉特旨,亦不许差出。」五月十七日,两浙转运司奏:「检会已得朝旨,委知州、通判

或职官一员,专一管勾装发上供额斛,候任满日,从本司保明,减二年磨勘;及三十万石以上,更减一年;及五十万石以上,转一官。所有在任未满三年替罢之人,任内所发斛斗能无违限,所发米数已及原立万数,乞许依已得朝旨等第推赏。」诏依《任满法》。
八月二十三日,诏荆湖南路转运副使程元佐、本司主管文字苏公才各复所降一官,转运判官乔方减三年磨勘,赏运漕之功么。
八年十月十八日,诏:「诸路少失上供钱物,限一季补发数足,违限不足,申尚书省。」
宣和元年二月二十六日,敕:「押纲人少欠上供钱物,下本路限一季先次兑发,如违,依《上供法》施行。」
十一月八日,诏江西运副李令将转一官,张孝纯、林箎各减三年磨勘,运干萧序辰、张裁、提辖俞应之、张沆、焦 各减二年磨勘,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赏粮运之功么。
宣和元年八月十六日,诏:「江南东路起发上供最少,其漕臣特降两官,人吏令提刑司勾追,决杖一百。」以户部尚书唐恪谷考到诸路已发、未发上供钱物数目,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四日,诏陕西漕司以都转运一员,于永兴军置司,总治六路,转运使三员分治,每两路一员主之。
二年六月十九日,以领枢密院事童贯奏:陕西边事宁息,乞依旧以三人为额分治六路,常留一员在司发遣。内都运除分管两路外,并总治其余路事务。诏从其请。
十月一日,

诏诸路转运司管勾官并罢。
三年六月四日,诏:「夔州路军储年计,并入于恭、涪两州。内大宁监盐系籴本,应副一路,可特许本路漕司同共踏逐奏举才干清强官充恭、涪两州、大宁知监差遣一次,任满,无遗阙,保明闻奏。」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户部奏:「诸路合发今年银钱帛丝绵,已责限七月终到阙,如违,不以多寡,乞从本部具奏,委官及知、通、漕司,奏乞重赐黜责,若于限前率先到京,亦乞旌赏。」从之。
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户部尚书李梲乞诸路所起额斛,除本年额数足外,若更能带发旧欠斛斗,从本部比较最多路分转运司,奏乞朝廷推赏,所贵有以激劝。」诏依。
七年正月十一日,御笔:「诸路上供钱物,可自今除格令合支拨外,发运、转运使应敢陈请截拨,及所在限满不及数者,并以违御笔论。」
十九日,诏:「诸路转运司钱物应支用者,旁帖并经所在州粮勾院勘勾。右入政和给赐令。」二月七日,又诏:「诸不经粮勾院勘勾者,徒一年。」
二十二日,江南东路转运判官陆寘特除直秘阁,以添认上供金银钱帛斛斗数足故么。
七月八日,诏东西漕臣时道陈漕计全不修举时道陈:疑有误。,差提举江州太平蹑。
八月五日,诏燕山漕臣复置一员,起复朝散郎李与权除燕山府路转运副使。
十一月一日,诏:「诸路漕臣钱物不以多寡,并经官司勘实,各相关会检察,不得隐藏寄收。如违,以违制论。」
十五日,两浙转运副使

先任本路运使应安道等申请,得旨,依《常平法》,于逐州不许差出官,内从本司选择强干官一员,专一管勾检察收支转运司钱物。仍从本司置收支并差出军人等借请及批支驿料口券簿共四扇,给付所差管勾官收掌,凡本司一钱一升一尺以上,并注于籍,每季一易。其旧簿限次季孟月,专差人贲赴本司投下。如不依立定纲目约束,事隐漏不实,收支不明,许臣具事咤奏劾,重寘典刑。内有职事修举,亦许臣保奏,依去年十月三十日御笔,诏政治修举者,仍令再任一次,其职事优异者,奏取睿裁,别赐升擢。」诏依,内措置纲目事件,令诸路转运司体仿措置施行。 程昌厩奏:「伏
十七日,两浙转运副使程昌厩奏:「窃见漕臣以调度经费为职,自来并不曾会计一路豹用出入之数,但止取过目前,并无载籍检察钩考,故官吏得以公肆诋欺。臣职司外计,辄欲以本路岁收岁支(隋)[随]事分别科目,着之编册,使多寡出入、盈虚登耗之数可指诸掌。然虑州县报应不能尽实,虽及成书,又恐不免异时隐匿之患。欲望断自渊哀,诏臣编纂,号《宣和两浙会计总录》,候成进呈讫,颁之郡县,垂示无穷。」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十二日,诏:「转运司于诸州除依格上供数外,不得以移用钱物侵占。」
十一月三日,诏麟、府、丰、岚、宪州、保德、火山、宁化、晋宁军并隶陕西鄜延路帅府,仍令陕西漕臣桑景询同河东路漕

臣葛兢专一应副,增陕西转运使一员,起复王庶直徽猷阁为之。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三日,两浙转运判官顾彦诚言:「经制发运司并东道都总管司,差官来本路 刷侵蠹经费,乞应逐司差官来本路 刷钱物,州县并须先申转运司审度,不妨岁用,方得应副,不许直行取拨。或有抛降须索、计置物色等所用钱物,并令各司管认,庶免侵损漕计。」从之。
同日,顾彦诚又言:「镇江府丹阳县有都大计置 刷钱粮官刷去钱帛及桩管物斛,并系按月合支及上供岁额之数。乞免行 刷。诏免 刷,已桩下钱物通融支使,如行在到如行在到:此句疑有误。,不管妨阙。」
十一月六日,江南西路转运司言:「乞依已降指挥,州县监当官阙,令转运司具名奏辟一次。」诏依,诸路准此。
二十三日,诏曰:「国事艰难,盗贼窃发,帅司那移军马,全籍漕臣支拨钱粮应副。访闻东南监司陵轹帅臣,漕司全不应副,殊失将命体国之意。仰东南漕臣遇帅司那移军马去处,即据实状奏闻。」
十二月十八日,江南东路转运司言:「靖康元年 :赡学钱粮、物帛、田产,皆系转运司窠名拘收。续准发运司拘收,充转运籴本,未蒙拨还。」诏令转运司拘收。
二年六月十六日,司农少卿史徽言:「诸路转运司岁起上供粮斛合用舟船,逐路各有船场认打额舡。乞取会建炎元年拖欠并今未打船数,(今)[令]漕司打造,添补行运。仍许依近降指挥收买舟船,总计所载料

例,各许理为年额。至岁终,令发运司具亏欠多处漕司官并打船合于官例职位、姓名,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九月二十五日,发运副使吕源言:「给纳钱物,并合付之州县库分正附帐历收之,以防伪冒。故专副立界,以至缴赴所属驱磨,监司巡历点检。自应奉之后,废法玩令,遂自行收支。宣和七年,咤京西漕司以钱物贮别库,移牒径取,始立法禁:转运司应支钱物,不经粮审院勘验者,徒二年。比岁咤缘调发,复甚如前,于本司或随行别置库局,妄有支费。望申严旧法,期于必行。」诏:如违,徒二年。
十月十六日,江东转运司言:「本路先行直达,州县当职官起发粮斛无违限,依法合该减年酬赏。今来复行转般,所运斛斗及自余紬绢等物,未有推赏明文。欲候至岁终,将一路比较勤堕三两处保奏。乞自朝廷起发率先数足去处,特功优赏;其通欠不足州军,严赐责罚。」诏依,诸路准此。
三年三月十四日,两浙转运副使王琮等言:「本路利源,唯酒税与买扑坊场课利钱所收最多,近令逐旋起发,应副车驾巡幸支用。缘逐州多占充一州使用,不肯桩拨。欲乞县委丞簿、州委通判,每月将二分收到钱拘收赴厅,别置库历桩管类聚,津发赴左藏库送纳。如州县桩占借兑,并所委官不桩收津发,并以违制论。」从之。
四月二十日,诏:「京东、西、陕西、河北东路州县员阙,除知、通、监司及茶盐等提举官、武臣城寨官将

领以上外,余窠阙可令转运司依八路差官条法差注。」
十一月十二日,诏两浙转运司:「除承受行在指挥应副外,其余去处,令本司具所得指挥申尚书省取旨应副。」从转运副使陈逮之请么。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三省言:「江南东、西路既分置三帅,其两路转运司难以仍旧分路差官,欲并为一司,以江南路都转运司为名。今后差漕臣三员,内一员为都转运使,并通管应办漕计,有阙误,一等任责。」从之。
绍兴元年正月十日,诏:「江南路依旧分东、西路,各置转运司,见任漕臣依旧分路管干职事。」
十一月十五日,户部侍郎孟叟言:「行在用度钱粮,指拟两浙转运司认定应办,除曾纡、徐康国分定东、西路钱物自合遍诣督责拘催外,缘行在别未有漕司官应副,乞添差漕臣一员,专一随行在应办钱粮,其给人吏等,并与随所至路分则例差破。」诏依,方孟卿添差两浙路转运副使,专一应行在大军钱粮。
五月七日,两浙转运副使刘宁止言:「诸州县楼店务官房廊及赁地基等钱,么来系隶漕司,自经兵火,州县更不措置,或人吏作弊,侵欺入己,或形势之家强占起造,更不纳钱,或非减落元赁价直。欲乞本司委官专措置,所有已经兵火去处,量行修盖,或召人赁地拘收,合纳钱专充本司赡军支用,州县不得干预。所有无主地土,亦许本司盖造屋宇,或名人承赁地基,与楼店务一等拘收,可

以补助赡军支费。」从之。
八月三日,刘宁止又言:「前知临安府徐铸申画指挥,将临安府所入豹计径行拘收,自足以(州支)[支州]用,更不令漕司干预移拨。欲乞许从本司会计,本府宽剩钱物听从本司移拨施行。」从之。
八月,诏江西转运司依旧于洪州置司,仍每年遇防秋,自七月轮郡漕臣一员,前来江州兴国军,专一往来应办钱粮。后至次年三月,防秋了毕,归回本司。以江州安抚大使朱胜非言「前此转运权在吉州置司,江州置帅,措置屯兵,防托江路,正要漕司就近经画钱粮」故么。
十一月十二日,户部侍郎柳约言:「江、浙、荆湖等路,绍兴元年分有额上供钱物,各限七月终以前到行在。今计会未起发钱物总二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七十八匹、两、贯,欲乞逐路各委漕臣一员专一催督,限至岁终起发尽绝。如依前违限,从本路具转运司违慢当职官吏申朝廷,乞重赐黜责。」诏依,如少有违慢,令本部按劾,申尚书省取旨,重行黜责,人吏决配。
二年二月四日,诏李承造充两浙路转运副使,专一应副刘光世军。遇有军马出入,即委本官随军移运供馈。从两浙西路安抚大使刘光世之请么。
三月九日,臣僚言:「朝廷出师,置随军运使,出于一时差委,州县谓非统属,则不从其号令;运使视州县既非本路,亦不恤其有无,至有陵轹官吏,搜检蓄藏,或求羡余,以为己功。欲乞大军之行,专委本路漕臣一员

应副,专以往来屯军州郡或师行去处,察其欠阙,通郡羡余以周给之。事有统属,凡百易办,亦知爱惜钱谷,不至横敛。」从之。
五月八日,诏:「转运司所置诸州县回易务,日下并罢。」以臣僚言其「夺锥刀之利,牙侩之役,构栏商贾,投税之物,抑令强卖,计物以出息钱,至卖箕帚扫除之具、匕 调笔之物。其在外邑,则又不免暗行科配。临安府回易务元降本钱三万七千余贯,一岁之间,所收息钱纔得一千三百贯有奇。」故有是命。
十月九日,诏大理卿张公济除集英殿修撰,充江浙荆湖广南福建路都转运使,于湖州置司。
十二月二十八日十二月:据上下文,当作「十一月」。,诏于常州置司。
十一日,诏罢两浙路添差运判一员,其人吏、公使、什物等,并拨与都转运司。
二十三日,诏两浙转运司于浙西安抚大使司用申状,于沿海制置使司、都转运司并用公牒。
二十八日,诏:「今后催促钱斛,并委都转运司,更不差郎官。」
十二月十九日,转臣吕餐浩言转:此字当误。:「近遣郎中娉逸督江西上供米,比闻已起三纲,将来可准官三十万斛。」上曰:「必待朝廷遣郎官催促,然后起发,漕臣失职可责,朕当面训都转运使张公济,俾先理会常赋,若常赋不入,乃反务横敛,非朕爱民恤下之意。」
三年二月十九日,诏:「应诸路漕司移用钱,每季具支使科名申户部,察其违法之甚者按劾以闻。其诸州、军亦每季(闻)[开]具本处有无转运司取拨移用、赴甚处支使文状申户部,互

换比照检察。」以臣僚言:「漕司移用钱,独无所检核。」故有是诏。
四月十二日,诏:「江浙、荆湖、广南、福建路都转运司时暂添差属官二员,候催促今年夏税并上供折帛钱物了日罢,并从朝廷选差。」从都转运使张公济之请么。
同日,江浙荆湖广南福建路都转运使张公济言:「诸路转运所收移用钱,从来并系转运司专委逐州军主管,本司钱物官就本厅置库拘收,遇转运司取拨,即一面起发,州郡并不干预,略无关防。欲乞今后应转运司系省钱,并依条赴军资库交纳收支,其窠名不同者,各置文历拘管。应通判及主管司等处送纳钱物,并罢。」从之。
二十二日,诏湖南转运司依旧于潭州置司。副使李厩孺言:「乞依湖北转运司咤荆南府残破,于枝江县置司例,权于衡山县置司。」宣谕薛徽言[言]其不便故么。
七月二十六日,诏都督府已有户部侍郎姚舜明总领应副钱粮,其随军运判可省罢。
八月十六日,给事中黄唐傅言:「祖宗以来,置发运使,非特运江淮之粟,兼责委催发六路上供钱物,以防诸司移用。昨咤言者乞罢发运使司,后来上供钱物顿失拘催。避发运使之名,改为都转运使司,盖诸路转运司各移一路,专以移用本路上供钱物为事,都转运司专收簇上供钱物。今内外臣僚复乞罢都转运司,乞下吏、户部详议利害。」有旨:令户部公共定夺可与不可存罢。户部言:「自置都转运后来,比之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