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二年十二月五日,诏:「经总制钱窠名繁多,若令守臣管干,恐不专一。今依旧令知、通同共拘催,县委令丞管干;如无通判、县丞处,委自签判主簿掌管。如任内所收钱限内起发,比额有增,依见行格法知、通分授酬赏;若比较有亏,依已降指挥责罚。仍令提刑司检察,如有侵隐妄支,具姓名按劾。」先是,臣僚言:「州郡经总制钱多不及额,盖由专委通判、县丞,而州、县之权,寔在守令。欲在州专委守臣,在县者责之县令,仍令提刑司严行觉察。」故有是命。
三年三月十九日,浙东提点刑狱司言:「本路诸州军所收经总制无额三色钱物如收及额,各有立定酬赏,唯无额一色钱数最少,赏典最优。近年以来,多是将经总制钱暗行挪拨,苟求优赏,其经总制之数却致亏欠。乞自今应知、通陈乞无额钱物酬赏,须候本年经总制钱依额数足,方许陈理。」从之。
八年八月四日,新除度支郎朱儋上言:「经总制钱顷自诸州通判专一拘收,岁之所入至一千七百二十五万缗,继命知、通同掌,而岁之所亏至二百三十万缗。故曩者版曹之臣以此奏陈,专属通判,其后又因臣僚札子乞委

守臣,于是有知、通同拘摧分拨酬赏之制。夫州郡钱物,常患为守者侵取,经总制分隶之数而多收系省,以供妄费,此经总制专任通判之意。今使知、通同掌,则通判愈不得而谁何。乞将经总制钱仍旧委之通判,而守臣不预。」从之。既而户部尚书杨倓言:「若令通判拘摧,专任赏罚,切恐守臣妄生异同,不能协力。乞照干道二年指挥,令知、通同共任责分赏。」从之。
十一月六日,诏:「将干道四年、五年诸路州县拖欠未起上供经总制等钱米特与蠲放,日下销落簿籍,不得再有追理。如违,许民户越诉,监司觉察按治。」从中书门下请也。
十二日,权户部尚书杨倓等言:「诸州经总制钱依续降指挥,每月据所收钱数解发,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以前起足。今次季终尚有拖欠去处,乞许臣等将最违慢州郡官吏按劾,其前宰执、侍从领郡亦例行奏闻。」从之原「从之」下有抄者注云:「淳熙以下脱,应补抄。」。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三五 无额上供钱。

无额上供钱。

高宗建炎元年十一月十四日,诏:「诸路无额上供钱不合立额,可自建炎二年正月一日为始,并依旧法,当职官拘收灭裂,致有欺隐失陷者,重加典宪。」
二年五月十五日,户部尚书吕颐浩等言:「诸路无额钱内增添酒钱,依旧法系户部上供之数,今已承指挥自建炎二年正月一日为始,并依旧法。切虑诸州军止以六分桩拨,欲令提刑司行下逐州军,将四分增添酒钱并入六分之数收系入帐,依限尽数桩发施行,免致有亏省计。」从之。
七月十二日,端明殿学士、提举醴泉观黄潜善言:「户部经费自军兴以来,用度至广,惟仰诸路上供钱物应办,其州郡所收无额上供钱物,依法并隶提刑司拘收,具帐供申起发。缘无额钱所收窠名不少,切虑州郡县镇隐漏,不肯尽数供报,提刑司不为检察,致拘收隐落,或供帐不寔,日久转致亏损,失陷省计原书天头注云:「『省』一作『少』。」。欲望下户部检坐诸州郡应合收无额上供钱物窠名及供申隐漏不实起发期限并前后应干约束等条法,镂版遍下诸路州郡及提刑司遵守施行。」诏依。
绍兴元年四月四日,户部侍郎孟庾言:「诸路州军所收无额钱物,昨窠名繁多,州郡得以侵欺,并令提刑司具帐催督起发,以革侵用。近缘军兴,诸路供申帐状多不依限。继承指挥:添酒钱五项依旧作经制钱拘收,亦系无额,名色

相同,从来帐限不一,作两色供报。州县得以侵欺。今欲乞将诸路所收无额经制钱物每季只作一帐供申,并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已前具帐及起发数足,余依见行条法。」从之。
二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诏:「诸路州军知、通今后拘收无额钱物及一万贯,与减一年半磨勘;及一万五千贯以上,与减二年磨勘。如止及五千贯,依已降指挥与减一半。」从户部请也。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户部侍郎徐林言:「今欲下诸路提刑司行下诸州军,今后拘收无额钱物赏,候任满日方许陈乞,从本部驱考。若任内合起上供折帛等钱别无拖欠,即依见行条法指挥保明推赏。」从之。
昨降指挥,应州、军专委通判拘收起发无额钱,岁及五千贯以上者,知、通与减一年磨勘。所在州、军每岁财赋所入或有系无窠名者,往往空有拘收及五千贯,其间有止拘收到一二千贯至三四千贯,为不能及五千贯数,不该赏典,遂有州军更不将所桩到钱物起发 二十九年闰六月八日,臣僚言:「窃原书天头注云:「『有』一作『致』」。。今乞行下诸路责令守倅常切拘收,除一岁能拘收起发及五千贯以上者,依已降指挥与减一年磨勘外年:原作「半」,据本书食货六四之六五改。,若不及数而及四千贯以上者,与减三季磨勘,及三千贯以上者与减两季,及二千贯以上者与减一季。如此,则随其多寡为之酬赏。」从之。
食货 ~ 上供钱原书天头注云:「高宗建炎以下系上供钱。」今拟作标题。

上供钱原书天头注云:「高宗建炎以下系上供钱。」今拟作标题。
高宗建炎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户部侍郎叶份言:「乞每岁终从本部将诸路所

起上供钱物斛斗数目以十分为率,比较三两路起发最多最少去处申乞赏罚,庶使官吏有勤惰之戒。」诏从之。
四年九月六日,户部侍郎孟庾言:「崇宁立法:诸路违欠上供钱物,官冲替,而吏配千里,务要应期办集。后大观间,户部奏请以为法禁太重太:原作「大」,据本书食货六四之四六改。,将官员冲替改作差替,人吏决配改作勒停,期于必行,不为虚文。继承指挥:却依旧法。日来朝廷不欲深罪,监司州郡公然违戾,深虑有 国计。伏望严赐督责监司州郡当职官,将今年上供钱物须管依限起发赴行在应助支用,如有违欠,并乞依大观间申请断罪。」从之。
绍兴元年三月十九日,尚书省言:「行在养兵之费浸广,帑藏之积无几,将来大礼合用赏给百万,既不许横敛,惟指拟上供,宜预行戒饬。」诏监司及州县当职官不务体国,纵令拖欠,起发违滞,或冒法截留留:原作「类」,据本书食货六四之四六改。、侵隐兑借之类,有 大礼。支遣官追一官勒停,人吏杖眷远配;若率先起足,取旨优异推恩。仍令户部常切催督,其置簿点检驱催,并依已降指挥施行。从之从之:此二字疑衍,或前有脱字。。
二十七日,诏:「诸路应赴行在钱物斛斗,官司辄截留借兑支拨,并依上供条法指挥施行。」
四月十三日,户部侍郎孟庾言:「江南东、西路合起发行在额斛,系以去年秋税计置起发,已承十一月四日朝旨:将二分折起价钱外,余八分起发本色粮米粮:原作「运」,据本书食货六四之四七改。。缘所起数多,即目道路未甚通快,深虑艰于一并般运并:原作「般」,据本书食货六四之四七改。。又民间见阙

粮斛,今欲将逐路合起发米将二分依市价粜卖,将卖到钱计置金银起发,余六分本色依旧。」诏依,仍仰将已纳在官合起发上供米斛依市价出粜,如有未纳数目,即拘催本色,不得抑勒税户认纳价钱,却成搔扰。
八月二十九日,诏令宣州将未起上供紬绢三万匹并纳本色。以本州岛言「奉 :上供紬绢一半折价,每匹三贯文,而江东时值止两贯,下户反有倍费」故也。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户部尚书李弥大言:「今来道路并无梗阻,其诸路州、军上供钱帛斛自合遵依上供条限,尽数起发前来行在送纳。望严赐指挥诸路漕臣。」诏两浙东、西、江南东、西路各就委逐路 刷折帛钱官拘催,并福建路、荆湖南、北路、广南东、西路并仰逐路漕臣照会户部已行事理训诫州县,将合起发物各依条限起发。今来系充(瞻)[赡]军支用,务在悉心拘催,毋令蹈袭前弊。令户部不住摧促施行住:原作「拘」,据本书食货六四之四七改。。如尚敢违限,不为依数起发,仰本部按劾,取旨重寘于法。
闰四月十二日,臣僚言:「欲令福建路转运司将本路合买发上供银委官置场,依市价收买,如或价高,所买数少不及祖额祖:原作「租」,据本书食货六四之四七改。,即乞朝廷量行蠲减。」诏札与福建路转运司从长相度,务要便民,限三日申尚书省。
五月十一日,户部言:「乞将处、台州上供钱物并依江东、西不通水路已降指挥,计置轻赍起发赴行在。」从之。
六月二十七日,金部言:「欲将鼎州建炎四年

合发上供钱物免放,其绍兴元年分上供之数,自来年为始,分限三料带纳。其今年上供钱物,疾速依条限计置起发前来行在送纳。」从之。
七月十四日,诏:南康军今岁合发上供纸,并特与放免一年。
十月十三日,都省言:「江西吉、筠州、临江军上供粮斛,累年并无起发数目,今岁丰稔,秋苗理当措置。」诏差仓部郎官孙逸前去同本路漕臣韩球于逐州催纳,先次起发三十万硕,各差逐州通判、兵官一员管押,赴镇江府权行交卸。其合用舟船,如官纳不足,仰本路安抚大使司协力那融应副,仍限至十二月终起发尽绝。如有已受纳到早米,亦仰疾速起发,祗备应接行在支遣。令户部常切催促,如限内依数起足,其韩球、孙逸并管押官一例推恩;若出限不足,取旨降黜。及差郎官一员、密院准备将两员前去受纳,令别项桩管,非奉朝廷指挥,不以是何去处,不得支动颗粒,并沿路不得拘截。如违,并重寘典宪。」
十一月八日,度支员外郎胡蒙言:「愿诏诸路监司,凡管下租赋利入拘催趁办未足额,不许截拨上供。其一路一州一县物斛钱帛应合输行在之数,敢有违欠,以慢法禁罪之。限满,委省部 刷以闻,严行惩戒。若残破州县之吏有能劝课耕残:原作「州」,据本书食货六四之四八改。,辟田产,使租赋渐复元额,措置征商榷酤,而收息至于增羡者,并具寔保奏,优与进擢,以示激劝。或监司州县沮抑,许诣台省自陈。庶几咸知国

用为急,财赋必辐辏而至,军事虽未息,费用常裕,如无苛敛以蠹民,则邦本自固矣。」诏札与诸路转运司照会。
十七日,江浙荆湖广南福建路都转运使张公济言:「逐路州郡依格上供之类,常是出限不足,欲乞应诸路州军财赋出入,并许公济取索点察。其合拨上供钱物,如限满有欠缺不足之数,从公济取拨本路所管转运司移用钱依条补足解发;如逐州上供钱未足,漕司不以移用钱补发,别作名目支使,欲许公济按劾,具事因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三年正月二十九日,诏:「江东、西、湖北路绍兴元年二年未起上供纸数元:原作「二」,据本书食货六四之四九改。,并特与权行倚阁;绍兴三年合发数目,一半权折纳价钱。」
二月二十日,户部言:「检会去年七月二十日都省言,提点铸钱官王 申请将 铸年额上供钱内,每年权借留一十五万贯充回易钱本,限次年内先次起发赴行在赴:原作「起」,据本书食货六四之四九改。。本部契勘,在法上供钱物不许官司陈请截留,借兑支拨。欲令本司将截留过钱数立便尽数起发。」从之。
八月四日,户部尚书黄叔敖言:「政和东南六路直达粮纲起发条限,难以遵守,即今车驾驻跸临安,诸路岁额上供事须权宜别立季限。今乞两浙路分两限拘催,收桩数足,上限今年十二月终,次限次年二月终;江南东、西、荆湖南、北并分三限,第一限本年终起发,第二限次年二月终,第三限五月终。如违限桩发不足,从本部具数申朝廷乞

赐施行。」从之。
四年二月二日,诏广南东、西路转运司当职官各降一官,吏人从杖一百科断。以户部比较绍兴三年未起上供钱物,本路拖欠最多故也。
六日,户部尚书黄叔敖等言:「今岁大礼赏给,乞两浙等路上供和买紬绢以十分为率,八分起发本色,二分折纳价钱。」从之。
二十七日,诏蕲州绍兴四年已前合起无额上供钱物,并与蠲免,以本州岛言兵火后财计未足故也。
同日,左朝散郎王缙言:「广南东路每岁上供,例买银轻赉,而近年坑场不发,银价腾贵,及至行在,支遣类损元价十之三四。契勘榷货务召人入纳筭请盐钞,有掯留盐本等钱数不少,今不若令算请广东盐钞之人一并入纳掯留等钱别项桩管起发,充本路上供之数,预约度一岁入纳之数下转运司,于诸州上供钱内拨还盐事司。」诏令户部勘当,申尚书省。
四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切见广东上供白金岁输十万两,朝廷虽尝令广东相度从便上供见缗,然而转输当用舟航,顾募之初,匪易护送,必遣官吏,交纳之际甚艰,繇是州郡莫敢任见缗之责。伏见近岁取广东漕司盐改为钞盐,钞法既行,而常患乏盐,尚有三分之一留充漕计。今若将上供钱银旧数蠲其难办之额,定其寔纳之数拨与本路为漕计,而于漕司一分盐内会其价直取之,以益钞盐,使偿上供之数,则商贾自以见缗输于行朝矣。」诏令户部勘当,申尚书省。
七月十三日,温州言:乞将今年未起上供紬以衣绢代发,从之。

五年正月五日,诏罢湖南转运司上供额斛折纳价钱并催纳本色。
三月十八日,前荆湖南路提刑司检详官文浩原书天头注云:「『官』一作『管』。」言:「切见荆湖南路上供钱旧以官纲盐头子钱桩数起发,自推行盐法之后,悉系客贩,所谓头子钱者无有也。当时有司虑失岁计,州县逐急措画,遂以曲引为名,岁取其数,苟逃吏责,因循迄今。但以人户税役高下分俵曲引,每县或至二三万缗,十倍上供之数,敛多用寡,弊不胜言。乞令本路漕臣各据逐州元认上供寔数,以人户见今等第均敷,勿袭科俵曲引之弊,岁终检察以闻。所贵少戢赃墨之吏,以苏凋瘵之民。」诏令席益体访诣寔,具合如何施行申尚书省具:原作「其」,原书天头注云:「『其』一作『具』」,又《宋会要》食货六四之五一亦作「具」,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