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元丰元年闰正月十八日,群牧司乞于德顺军置场买马。从之。
二月七日,诏给盐钞三十万缗,付群牧司买马。
同日,河东经略司韩绛言「乞令弓箭手买四尺四寸以上马,仍勒贴纳亏官价钱。」从之。免贴纳价钱。
三月十九日,群牧判官王钦臣请买紬绢、锦绮及虎豹等皮博马。从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京东西、开封府界将下马军阙马,委逐将召买四岁已上、十岁已下堪披甲马,钱于封桩禁军缺额请受内借支。
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群牧司言:「既许养马人户赴司买马,缘陕西买马司岁发马数无宽剩,欲乞于岁计外添买骁骑以上马三千匹,赴本司交纳。」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一日,诏令经制熙河边防财用司,指挥许令弓箭手依官价自买及格堪披带马,赴官呈印讫给付,关买马场日内支价钱,仍充买马司年额之数。
二月二十八日,京东转运判官吴居厚乞同李察募惯习航海之人,因其商贩,踏行海道之通塞远近,开谕女真入马之利开:原作「闻」,天头原批:「闻,《大典》作开」,据改。,询求海北排岸司所在及其兴废之因,俟得其实,条画以闻。从之。
四月十八日,上批:「闻同主管陕西买马司高士言:凡与蕃部交易,动以恶言慢骂之。其侪类每有怨色,亦是阻其来马一涂。可令郭茂恂体究批闻。」
五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在先朝时,女真常至登州卖马。后闻女真马行道径已属高丽隔绝,岁久不至。今朝廷与高丽遣使往还,可降诏与国主,谕旨女真,如愿以马与中国为市,宜许假道。」
二月一日,泾原路经略司乞下买马司,买四千匹赴本路。许买民马,相兼给诸军。从之。
十一月二十八日,提举陕西买马司言:「本司管总支填递马阙数至多,少有及四尺一寸赴官中卖。欲乞依定价权买四尺二寸或一寸牝马、及十一岁以上,与牡马相兼支遣。」从之,仍不充额。《续通鉴长编》:宋神宗元丰五年秋,鄜延路经略司言:「汉户及归明界弓箭手自买马,乞依蕃弓箭手例,每匹给抚养库绢五匹为赏。」从之。环庆路准此。《宋史长编》:神宗朝,提举陕西买马监牧司言:乞免简发沙苑监捧日马,留为马种。从之。
六年七月二十九日,知延州刘昌祚言,乞量减监牧司年额马数,增价买四尺四寸以上堪披甲马,增置马军蕃落。从之。
八月十一日,提举经度制置牧马司言,已遣官往诸路选买牝牡马上京,乞逐路专责监司一员提举。从之。诸路差提点刑狱官、开封府界差提点官。
九月四日,上批:「提举河东路保甲王崇拯建议:本路教骑人以十分为率,从上取二分,依麟府和市马价,每匹官给钱二十五千,责令买及格马,作五年买足。据见管人二分当得六千九百一十八匹,价钱十七万二千九百五十缗,可支京东路元丰六年上半年盐息钱。不足,即续支下半年钱付王崇拯,月具买马数以闻。其请给之际,官私人有分毫取与,并依在京河仓法。」
十月十八日,提举陕西买马司郭茂恂言,制置牧马司于熙河路买牝牡马,价高于本司所买年额。诏令提举经度制〔置〕牧马司裁减以闻。
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提举京东保甲马霍翔言:「买马法无过八岁,及十五岁,给公据斥卖。切以牡马十岁方壮,牝马十七岁犹生驹。乞许买十岁以下牡马、十三岁以下牝马,至十七岁以上,并许斥卖。买马钱先以提举司钱代支,民户均助钱令随役钱纳下京西路施行。」
翔又言:「约京东路齐、淄、青、郓、密、维六州产马最多,可减为五年。濮、济、兖、沂、徐、单、曹州、淮(扬)[阳]军、南京产马差少,可减为七年。登、莱二州马虽多,往往不及格,可依旧十年取足。」诏五年者展为六年,七年者展为八年。余从之。
二十五日,提举京西保马司言:「本路养马十五年数足,乞每都先买二十匹,限岁终足,许本司较量知佐能否,闻奏升黜。」诏依元降年限,每年买及一分。六月十三日,知河南府韩绛言:「京西保马,诏限十五年数足。今保马司遍牒诸县作二年半。京西地不产马,民又贫乏,乞许于元限减五年。」诏提举京西路保马司遵守元降敕限。
六月九日,诏:「河东、鄜延、环庆路各发户马二千匹,河东路可就给本路,鄜延路以永兴军等路,环庆路以秦凤等路,其少数和即以开封府界户马。如尚少,内鄜延路仍以京西路坊郭户马。所发马,官买者给元价;私买者分三等:上三十千,中二十五千,下二十千。以解盐司卖盐钱、阜财监应副市易钱先借支。开封府界以左藏库钱,余以本路钱。专主管官,开封府界委范峋、河东范纯粹,秦凤等路李察,永兴军等路叶康直。其买过户马,限三年。」
七月五日,诏提举陕西买马官展二年磨勘。以有司言岁买马不及额也。
二十二日,上批:「昨尚书省议宽减京畿户马,人遂有慢令之心。帐内但有马数,因事调发,乃见其情。开封府界提点范峋及知开封县李括所奏如可行,宜令兵部条具以闻。」兵部言:「峋奏户马未买,或乘往别路未回,或有病未发。如当起发,即及一纲乃发。本部看详:如乘往河东、陕西路者,乞就支。余如峋请及如括言。马已起发者,即三年买足。」从之。
二十三日,同主管京西路保马吕公雅言:「奉诏,闻本路保马极苦难买。众既争市,价亦倍费,至驽者不减百千。深恐本司近奏所责之数过多,民间未悉朝廷取 在远之意,遂致如此。宜更消息考验,但如元令,聊增其数可也。臣今相度,当减每都之数。今约年终,各以八匹为限,及本路每都一分四匹。今界增倍,若岁买二分,八年可足。其僻县展为十年。」从之。
十二月九日,诏陕西买马隶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
八年二月十三日,诏开封府三路保甲所,养官马生驹,不赴官等量,私自市若藏买,并引领牙保及所辖人各减盗及贸易官马法一等,许人告,赏二十千。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六日,枢密院言三路保甲有借到人户私马,并还其直。从之。
五年七月九日,泾原路经略司言:请自元佑三年五月以后根括违法典买蕃部地土人与免罪。许以两顷五十亩出刺弓箭手一人,买马一匹。从之。
绍圣元年十月二十一日,提举陕西等路买马公事陆师闵言:「请自今使蕃汉商人愿以马给券进卖者,于熙河、秦凤路买马场验印,从逐场见价给券,送太仆寺畀其直。若券马盛行,则买马场可罢。」从之。
三年十一月七日,枢密院言:「鄜延、环庆路骑兵阙少。已降指挥,专委提举买马陆师闵每路要及万匹以上。切虑将逐路正兵及汉蕃弓箭手见有马数通及万匹,兼经略司所买马,各未有支配汉蕃人兵分数。」诏陆师闵见马外,逐路增买各及万匹以上,并经略司所买马权不限分数支填。正兵有余,即以次支配汉蕃弓箭手。
四年二月四日,诏泾原、秦凤路各特降度牒百道,提点熙河兰岷等路汉蕃弓箭司回易见钱,支借蕃兵收买战马。
六月十三日,枢密院言熙河兰岷路骑兵阙马数多。诏:「专委提举举买马陆师闵于年额外更买三千匹应副。熙河兰岷诸军并汉蕃弓箭手,令防秋前数足。弓箭手合自备马,关经略司,依所买钱数,宽限催纳元价,送还买马司。」
元符元年五月十四日,诏太仆寺:「自今官马到寺,四尺二寸以上、六岁以下,并送拣马所选讫,方许支使。」
二十九日,枢密院言,河东路买马,科定州军匹数,致令市户于别路倍钱收买。诏枢密院直学士、河东路经略安抚使孙览特降为宝文阁(侍)[待]制。
徽宗宣和二年十二月八日,枢密院言:「管勾茶司事兼提举买马监牧司宇文常奏:勘会陕西买马,自承圣训,遵用元丰旧法,减省收买。去年八月至今年七月终,买到马一万一千六百四十一匹,减省钱一百六十六万六千二百八十一贯二百文。」诏提举买马监牧司具合推赏官吏职位保明申,特差宇文常充提举。
三年十二月十八日,陕西安抚司奏:「准指挥,令本司计置良马一万匹。寻委陕西提举茶马官郭思计置数定。」诏川陕买马万匹,郭思、张有极及官属等升职进官有差。以上《续国朝会要》。《宋史通略》:「大观二年冬十月,诏川茶数品,惟雅州名山,羌人所重。其以易马,毋得他用。余博籴。」《宋史 张若谷传》:「若谷拜谏议大夫、知并州。先是,麟府岁以缯锦市蕃部马。前守辄罢之。若谷以谓互市所以利戎落而通边情,且中国得战马。亟罢之,则猜阻不安,奏复市如故,而马入岁增。」《贾昌衡传》:「泸州边夷蛮,故时守以武吏「以」字原缺,据《宋史》卷二八五本传补。,昌衡请由东诠调选。蛮驱马来市,官第其良驽为二等,上者送秦川,下者辄轻估直而抑买。昌衡请严禁之。」《东斋记事》:河东忠烈宣勇乡兵结社买马,以填广锐禁军。陕西振武亦然。其后,宣毅、义勇官助其价,使买马为社,亦以外填广锐。
高宗建炎二年五月二日,臣僚言:「诸路人户家得养马,不限数目,官司不得拘籍,仍不许差借和顾之类。俟其畜养之久,孳生渐盛,听于所在官司投卖,即日优还价直。」从之。
绍兴元年七月九日,枢密院言,广西经略司乞支本路逐年未起无额上供钱,应副买马。诏令广南西路转运司于建炎三年、四年未起有额无额上供钱内,疾速支拨应副,通前共不得过十万贯。如逐项年额钱已有起在路之数,却于绍兴元年分合起上供钱内按数贴拨。
二年六月四日,广西经略安抚司言:「得旨,于韶州未起内藏库钱内就便桩拨三十万贯作六料,付本司措置收买四尺二寸以上堪好战马。近年以来,马价涌贵,比年时已过四五倍。承平之时,修立马价,即与今日不同。乞于逐等元立价上,从本司酌度,随目今时价,量添钱数收买。」从之。
七月五日,诏令礼部支降广西度牒五百道,及本路出产盐七十万斤,付本路帅臣,许中限一月措置变卖,先次收买战马一千匹,交付新本路提举茶盐、权枢密院计议官范伯思,押付行在枢密院送纳。如限内措置不足,即将本路见存官马均那起发,续将所买马数以次拨还。如用外尚有钱数,即续次收买,差官起发。上件马并系御前要用,诸处不得截拦。
九日,神武右军都统制张俊言:「得旨,令本军差人前去广西取马一百匹赴本军。欲因便令逐官自备钱,令所差去人于广西产马去处,收买战马一百五十匹。乞依所取马一百匹例,每日支破十分草料,应副沿路养喂,仍乞行下本路照会。」诏依,仰张俊丁宁诫约,差去官兵,到彼及在路,不许搔扰生事。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诏:「邕州置买马司,收买高及四尺二寸以上、口齿四岁以上、八岁以下堪披带战马,并经由邕州边界出入,及用邕州寨官并 用说谕收买。今后委本州岛知州专管。每买一百匹,发赴桂州经略司交割。仍每纲须要上等马十匹,桂州经略司专一提举收买。发到马数,委帅臣看验。堪充披带战马,即行交收。如有不依条法,并行退还,令变转别买。今来买马虽已立定格尺、价钱,仰买马官子细相视。虽稍有不及格尺而阔壮堪披带,许量添收买,亦须及四尺一寸以上,仍于纲界状内分明开说。如有未尽未便,委广西帅司速具条画,申请施行。」以枢密院言广西收买战马多是不依格尺,记号不明,或老或怯,不堪披带。故有是命。
二月五日,诏:「广南西路置提举买马官一员,以提举广南西路买马为名,于邕州置司。请给、序官、荐举、人从等,并依本路提举茶盐官条例。并置属官武臣一员,以本路买马司干办公事为名,自邕州至行在,往来催促纲马、驿程等。请给、序官、人从等,并依提举茶盐司条例。所差官,并令三省、枢密院选择取旨。其经略司所差属官,只依旧提举洞丁。其措置收买战马指挥,更不施行。余依近降指挥,令所差官遵守。如有相妨及更有合行事件,条具申枢密院。」以臣僚言:「望明诏有司,于邕州置买马司,差有风力臣僚一员充提举官,收买纲马。本路帅臣不得干预。所有起纲发马等事,乞命有司采访秦凤路茶马司条法,参照施行。」故有是命。是月二十四日,诏令提举广南西路买马于宾州置司,仍从本司踏逐有心力文臣,奏辟一次。至绍兴四年二月十八日,提举广南西路买马李预言:「乞依旧于邕州置司。本司招马官二员,乞依旧从本司奏辟溪洞谙晓蛮情人充应。横山寨并溪洞官,并依旧兼管本司招马,仍带衔上件官。如系经略司辟阙,即乞下经略司,令臣同衔奏辟。」从之。
八日,枢密院言:「已创置广南西路提举买马官,邕州置司。未有每岁立定支降买马本钱。」诏令买马司每年取拨广西路上供钱七万余贯,提刑司封桩钱一十万贯,韶州年额铸发内藏库钱一十万贯铸:疑误,似当作「起」。,仍自绍兴三年为始,逐月具已拨到及已未支使帐状闻奏,并申枢密院。其后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取拨提刑司封桩钱一十万贯,更不施行。
十五日,枢密院言:「广南西路邕州效用蒙赐进状,伏见逐年蕃蛮将马至横山寨货卖,监官将盐彩絁绢高增价钱准折,蛮人好马,不愿博卖,乞行下买马司常切觉察。逐时收补白身效用妄招马为名,请出官钱,私作经营。乞行下买马司,出榜招置有功土人,充本司效用名籍,轮差入界。如招马及数,即优与推赏。蕃蛮将马至横山寨货卖,被洞官并店户等人众私与蛮人交易。欲行下买马司,遍下诸州寨约束。如有马月分,令经过地分预先申闻,令买马司尽数收买。乞行下买马司,出榜晓谕,如诸色人有马赴官中卖,实时支还价钱。及劝诱穷乏之人,小贩盐彩入界,就蛮人博易。若及两匹至三匹,即许逐旋赴官中卖。左右两江知州、知洞已次首领,每员有好马五匹至十匹。乞行下本路及邕州安抚司,踏逐土官二人充干办官,轮番经由左右两江三十六溪洞劝谕知州、知洞及已次首领将马中卖入官,量行支给价钱。」诏札与提举广南西路买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