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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司农寺、开封府中牟县马棚十七座,召侧近人户三两名看管,许于放牧地耕种上等田三两顷,免纳租课。岁令栽植榆柳,以备棚材。第四等以下,与免本等差役。今后更不以税户棚子祇应。
兵 宋会要辑稿 兵二二 买 马
宋会要辑稿 兵二二
买马
太宗太平兴国四年,诏市吏民马十七万匹,以备征讨。
六年十二月,诏:「岁于边郡市马,偿以善价。内属戎人驱马诣阙下者,悉令县次续食以优之。如闻富人皆私市之,致战骑多阙。自今一切禁之,违者许相告发。每匹赏钱十万,私市者论其罪。中外官犯者,所在以闻。」
八年十二月,诏:「先是,禁民于沿边诸郡私市马,及戎人卖马入官取其良而弃驽者。又民不敢私市,使往来死于道者众;戎人少利,国马无以充旧贯。自今边郡吏谨视马之良驽,驽者刻毛以记,许民市,庶羌戎获利而岁驱马通(阙)[关]市,有以补战骑之阙焉。」
雍熙四年五月,以北虏未平,方资战骑,分遣使臣收买京城及诸道私家所畜之马。凡胜衣甲者,三等定价,颇优以市之。次弱者不取,有逸 驵骏不拘常价,皆厚给其直。
真宗咸平六年二月二日,泾原路总管陈兴言陈兴:原作「陈与」,据《长编》卷五四、《宋史》卷二七九本传改。:「渭州镇戎军皆置市马务。然镇戎所须钱帛,皆自渭州辇置。乞废镇戎军市马务为便。」帝曰:「朝廷比置镇戎军,劳费守戍者,盖亦欲通戎人卖马之路。今遽废之,恐部族惑于闻听。令但存之,徐为制置。若渭州优其价直,即戎人皆来渭州,自然免运送钱帛之费,而且无废镇戎买马之名。」
三月,夔州路转运使丁谓言黔南蛮族颇有善马,请致馆设,给缗帛,每岁收市。从之。
七月,诏陕西振武兵依河东广锐例,官给直以市战马。广锐兵官给中金以充马价,相与立社,马死则共市而补之。振武兵愿从其例,因而许焉。
景德二年正月,诏:「沿边诸州所市战马、旧自三岁至十七岁者,官悉取之。自今只市四岁至十三岁者,余勿禁。」
天禧元年八月四日,诏:「戎州市得夷人马,旧送遂州拣选。自今有小弱不任支配者,委峡路钤辖司估其直出卖。」
大中祥符四年七月一日, 牧制置司言:「西路沿边州军所卖马价益高,但欲岁增其数,而多有不任披甲者。望诸州不须增多,但是良马,本司便不比较。」从之。《续资治通鉴长编》、《真宗帝纪》:大中祥符八年七月乙丑,禁河北、河东、陕西缘边部署、钤辖、都监、知州等私买军衣绢染彩,博市府州蕃马。
宝元三年二月十一日, 牧司言和买马价等第。诏第一等五十千,第二等四十千,(等)[第]三等三十千,第四等二十五千。在京以浙绢估实价,外处支见钱。
康定元年二月八日,诏令将三岁已上十三岁以下堪充带衣甲壮嫩好马赴京进卖。经过馆驿,支给熟食草料。
二十七日,诏开封府买马,令权知府郑戬亲躬管勾,仍差同纠察在京刑狱李昭述、三司度支判官王球分置场收买。
五月二十五日,有司上言在京收买鞍马,切虑拥并。诏差群牧判官沈维温、三司勾当公事任颛于开宝寺,群牧判官周越、三司勾当公事张子宪于锡庆院,各置场收买。
庆历元年七月,诏诸路本城厢军军员阙马,听自市三岁以上十三岁以下、高四尺一寸者,官用印附籍,给刍粟。
八月,诏河北置场括市马,沿边七州军免之。
二年三月,诏河北沿边州军置场市马。
六月,诏河北都运司籍民间所养马,沿边有警,则给价市之。
五年七月,枢密院言:「咸平初,陕西振武乡兵许结社买马,以升填广锐军。往岁河东已有此例。今河东诸军阙,广锐指挥人数不足。欲听本路宣毅、义勇、乡军结社买马,官助其价,以升填其阙。」从之。
十一日,诏并、代路许宣毅、义勇、乡军结社买马,官助其价,升填广锐兵之阙。
二十九日,支内府绢二十万匹,付并、府州、岢岚军市马。
六年五月,诏陕西相度兴置屯田夏安期与四路经略司招诱蕃部入中战马。
十二日,诏保安、镇戎军榷场,岁各市马千匹。
八年十一月,环庆路经略使李肃(子)[之]、鄜延路经略使陆诜、陕西制置解盐判官李师锡并言:「本路无系官草地,又去西界咫尺,难以兴置马监。其同州沙苑监近割属陕西监牧司,可以增添牧马。」诏陕西四路都总管司更不兴置马监,仰陕西监牧司广市善种,令蕃息,以备逐路诸军阙马。
皇佑二年八月,群牧司言:「近以河北转运总管等相度权住买马。勘会河北州军诸军阙马至多,乞依韩琦奏,别降宣命下河北诸州军,令依旧收买第一等、第五等鞍马,相兼配填诸军阙数。仍乞令逐处官吏设法招诱收买,逐月依例申奏。其权住收买第六等马,侯丰稔复旧。」从之。
至和元年七月,河北安抚使贾昌朝请以河北诸州军户绝钱并官死马价钱,令逐虏市马,以给诸军。从之。
十二月,群牧司言:「旧制,陕西、河东路十七州军市马,自西事后,止置场于秦州。今内外诸军皆阙马,欲请于环州、保安、德顺军仍旧市马。」从之。
三年八下五日,知并州庞籍言:「勘会本路马军,例各阙马。麟府见管买马物帛数少,乞下三司支拨绢帛五七万匹。」诏令三司支绢三万匹,于府州下卸。是月二十二日,诏三司以绢三万市马于府州,以给河东马军。
嘉佑五年八月,诏权陕西转运副使薛向,专领本路监(收)[牧]及买马公事,仍相度于原州、渭州、德顺军置买马场。(具)[其]同州沙苑监并凤翔府牧地勾当使臣,更不下群牧司举官,并令薛向保荐以闻。初,相度牧马所言:「自古国马盛衰,皆以所任得人、失人而已。今陕西马价多出解盐,三司所支银绢,又许于陕西转运使兑换见钱。今薛向既掌解盐,又领陕西财赋,一切委之移用,仍令择空地置监而孳养之。盖得西戎之马牧之,西方则不失其土性,一利也。因未尝耕垦之地,则无伤于民,二利也。因其材使,久其任而经置之,三利也。又河北有河防塘泊之患,而土多泻卤,戎马所屯,地利不足,诸监牧多在此路,马又不堪,未尝孳息。若就陕西兴置监牧,即河北诸监有可存者,悉以〔陕〕西良马易其恶种。有可废者,悉以肥饶之地赋民,收其课租,以助戎马之费。于此,又利之大者。仍请委向举(薛)[荐]辟官,及论改旧弊。」故有是命。
九月,薛向言:「祖宗朝,环、庆、延、渭、原、秦、阶、文州、镇戎军九处置场市马。泾原路副总管陈兴欲废镇戎市马场,并归平凉。真宗常谕近臣,买马之法不独(蕃收)[收蕃]国马,亦欲招来蕃部,以伺敌情,不可轻易。其后岁月寖久,他州郡皆废,唯秦州一处券马尚行。每蕃汉商人聚马五七十匹至百匹,谓之一券,每匹至场支钱一千,逐程给以刍粟,首领续食;至京师,礼宾院又给十五日并犒设酒食之费,方诣估马司估所直,以支度支钱帛。又有朝辞分物,锦袄子、银腰带,以所得价钱市物,给公凭,免沿路征税。直至出界,计其所直,每匹不下五六十千。然所得之马,皆病患之余,形骨低弱,格尺止及四尺二寸以下,谓之杂支。然于上品良马,固不可得。至于支近上臣僚及宗室,国信往来及拣填马军,岁多不足。请于原渭二州、德顺军三处置场,举选使臣专买马,以解盐交引召募蕃商,广收良马,不支度支钱帛。其券马且以来远人;宜存不可废。岁可别得良马八千余匹。以三千给沿边马军,五千(人)[给] 牧司。」从之。
八年正月月,宰臣韩琦言:「秦州永宁寨元以抄市券马之处,昨修古渭寨,绝在永宁之西,而藩汉多互市其间,因置买马场,凡岁用缗钱十余万、苟荡然流入虏中,实耗国用。请复置场于永宁,而罢古渭城买马。」从之。《涑水记闻》:「八月庚辰朔,节度使王德用自陈所置马,得于马商陈贵,契约具在,非折继宣所卖。诏德用除右千牛卫上将军、徙知随州,仍增置随州通判一员。九月丁未,折继宣责授诸卫将军,徙知内地,以其弟代之。《宋史 吕公绰传》:仁宗时,公绰知秦州安远砦,古渭州诸羌来献地,公绰却之。时弓箭手马多阙,公绰谕诸砦户为三等,凡十丁为社。至秋成,募出金帛市马,马少则先后给之。又,薛向权陕西转运副使,制置解盐兼提举买马监牧。向乃置场于原、渭,以羡盐之直市马,于是马一岁至万匹。《宦者传》:李继和,开封人。庆历中,为河北西路承受。沙苑阙马,诏秦州置场以券市之。继和领职不数月,得马千数,而人不扰「不」下原有「授」字,据《宋史》卷四六八《宦者传三》删。
英宗治平元年八月十二日,群牧副使刘涣言:「所管御马至少,乞令买马州军用心添价收买。勘会到嘉佑四年下陕西、河东路都总管司拣选少嫩迭格尺堪充御马者,鄜延、环庆、泾原、河东路十一匹,秦凤路三十匹。」诏令拣选及收买仍依嘉佑四年匹数,下逐路都总管司。
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群牧司言:「据陕西提举买马监牧司言:每年元定买马银四万两、绢七万五千匹。内银本路自有坑冶,兴发银货已多,更不支拨外,欲乞下三司一就兑那紬绢。每年从京畿支拨一十万匹,差使臣管押,递铺般运赴陕府下卸,应副买马支用。」诏令三司于每年合支拨银绢内,只支紬绢共一十万匹,充买马支用。仍支拨堪充军装紬绢,责令易为变转。其四万两更不支。如三司支拨未到,仰监牧司具状闻奏。以上《宋会要》
神宗熙宁元年八月,群牧司言,乞下河东等路市马,每五千匹,赴卫州监牧司。诏令陕西、河东各市一千匹,京东三百匹,仍增价钱有差。
二十六日,诏河北马军并令立社,依陕西、河东例,共备钱助买马。其先给官价钱,并等第增加,仍出内库珠千余万,卖以充用。
十月,陕西同制置解盐李师锡言:「渭州德顺军今年春季买马,比额亏少。访闻秦州界经过道路堡塞,约拦鞍马,不令放来泾原;兼以西事未宁,不敢于西界极边族帐过往。又德顺军界延家族蕃部纳药等称:有贩马蕃客瞎颠等到秦州界,为贼人劫掠,由是少有蕃部贩至军中。渭州蕃部青罗等称:秦州界青鸡寨、董家堡等守把人,要每匹纳税钱百文、盐抄却计作钱数,每千纳十钱足。今已约束,尚虑阻节。欲乞朝廷专委本路经略司觉察,严加约束止绝创并于盐引上纽纳税钱,所贵就近指挥,城寨官吏畏禀,易为止绝。」从之。
三年十月五日,群牧司言:「陕西宣抚使韩绛等奏:比来官私难得好马,盖官价小。乞自今应买马州军添价收买,即客人不愿中官,毋禁吏民收买。本司定骒马不添外,其秦、渭、原、阶州、德顺军见买大马,逐等添钱有差。」诏除阶州马不添外,其余从所请。其价高马小、客人不愿中官者,赴场火印讫,听诸色人收买。
十二月二十七日,群牧判官王晦言:「乞自今原、渭州、德顺军买马使臣任内,每年共添置马一万匹。如使臣买及年额,乞优与酬奖。所少马价,乞下买马司擘划及支川绢,或朝廷支拨银绢应副。勘会原、渭州、德顺军三处,三年买一万七千一百匹。」诏:「今后添买及三万匹,以十分为率,买及六分七厘,与转一官;余三分三厘,均为三等,每增一等,更减一年磨勘。令三司岁支紬绢四万匹,与成都府、梓州、利州三路见支紬绢六万匹,共十万匹,与陕西卖盐钱相兼买马。年终具买马数目及支过钱绢等已支见在,申三司群牧司。其三州军提举买马等赏罚,自依别降指挥。」
六年五月十一日,泾原路经略司言:「德顺军界蕃部收买马,每请官钱外,例各添备价钱。」诏令经略司体量,贴还其价。
七年二月十四日,鄜延路经略司言:「德靖寨管下小胡等族蕃兵见阙战马,乞于本司封桩钱内借支万贯,委官于渭州、德顺军市马,散卖与得力蕃兵。」从之。
八年正月十二日,知成都府路蔡延庆言邛部川蛮王苴 等遣首领,愿以马中卖入汉。诏延庆优加犒设,以示招来。议者以成都府路可市马,特委延庆领其事。原、渭州、德顺军更不买马,以移熙河路置场故也。
九年三月六日,提举熙河路买马司言:「准朝旨,立定起发马纲日限条约。欲令逐场今后如日逐买马数多,才及三五十匹,立便计纲起发。若遇买发数少,五日内买未及上件匹数,即据数解赴合属去处送纳。内熙州马务,受纳熙河州并宁河寨买到官马熙河州:疑作「西和州」。。如三场日逐纳到马数多,才及百匹,合本务于当日编排,次日计纲起发。若纳到五日内未及百匹,即据数拨纲施行。」从之。
四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川路买马,所买不多,及不耐骑压,难为养饲。兼据逐路官司申报榷茶修路等事,于边计蛮情各有不便。欲罢提举买马官。所有买马榷茶指挥,更不施行,余如旧条。」从之。
九月八日,诏自今应干买马事,并枢密院施行。
十年正月十二日,诏:「今后提举市易司应副过买马司钱,令买马司限一年内拨还。其已少下钱二十余万贯,令市易司于本路息钱内除破,仍自今三司逐年于券马钱内桩管一十万贯应副买马。熙宁九年已支者,并行除破。」《旧闻证误》:熙宁八年正月,议者谓成都路可市戎、泸、黎、雅夷人战马。诏委知府蔡延庆领之。《实录》:七年三月戊申,诏梓路察访熊本措置戎、泸、黎、雅州买马。八月庚午,命蔡延庆提举戎、黎州买马事。八年正月乙巳,延庆言邛部川蛮愿卖马。诏延庆招来之。此时延庆领马事近半年,非事始也。注:八年三月庚戌,延庆并领威、雅、嘉、泸、文、龙等州买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