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闰六月一日,梓州提点刑狱王端言:「今后杀人者,许人陈告,乞给赏钱三十贯。」诏杀人贼未获,许人告捉,赏钱五十贯,以犯事人家财充;不足,以系省钱添给。
二十八日,刑部言:「今后强劫贼在三限内,县尉能亲自领人诸处捉获七人以上全火,十人以上不全火,乞与免选注近官。」从之。
八月七日,刑部言:「令、尉捕盗合该加阶减选及超资者,乞移文逐州,批上历子,代还,委铨曹磨勘。」从之。
三年八月五日三年:按下条为「三年正月」,则此条当是「二年」。,门下中书言:「应诸路州府、军监等,今后如有委实强劫凶恶杀人,结连徒伴十人以上,累行打劫,伤害人命,收捕未获者,即官中出(卖)[赏]钱一百贯文,许人告捉。」奏可。
三年正月十三日,开封府范仲淹言:「上元放灯夜贼许人告捉,等第给赏钱。」从之。
五月二十日「五月二十日」下,据文意当脱「诏」字。,诸令、尉捉杀强劫贼人,刑部定夺,多

称不是躬亲,不该酬奖。深虑不切用心,甚非激劝之意。自今令、尉如能设方略,差人捕杀强劫贼全火七人以上,不全火五人以上,及以为民害凶恶贼三人以上,并逐处保明闻奏,当议比类酬奖。合加阶减选而不愿者,合入远即与近地,合入近即与家便。
七月十九日,侍禁、(阁)[合]门祗候、咸平都监刘安道捕得逃卒张兴引集亡命于禁门前渠内止宿,号无忧洞,诏开封府劾其事以闻。
宝元二年十一月四日,知青州赵 请自今厢界耆长、弓手捕盗人等如交替,即有未获立限捕贼,并交割管认,将交割限内日数中分,定入限一半日以前交到。(今)[令]后人管认;捕获以后,交到令前人管认。捕捉不获,依条科决。第一限内交替,即前界认第一限科校,自余并后人管认科校。其在第二、第三限内交替,准此。
杀有劳,当超资酬奖。」 康定元年十月三日,诏:「诸处强恶贼有未获者,委流内铨三班院出榜募人捉杀,许于中书、枢密院投状。如能巧设方略,亲行
十一月四日,江淮制置发运使张锡言:「沿江淮南岸都同巡检使臣、县尉,自今并乞令通管江淮内贼盗公事,不得止以中流为界。如不获盗,依条科罚。」从之。
二年七月十四日,广东(铃)[钤]辖司言:「问得海商邵保称,昨入占城市香药,见军贼鄂邻等百余人遁去本国,国人言国王见縻羁(人)[之],恐大朝求取。」诏降诏占城示谕,赐与器币,令本路转运与

广州选牙校或使臣二人赍往赐占城国王,仍推贼首五七人羁致阙下,余党于本国殄戮。其选去牙校,还日与班行,使臣循资。
兵 宋会要辑稿 兵一一 捕贼 捕贼一

捕贼一下卷亦署「捕贼」,此处标题当删。
【宋会要】

庆历元年十一月,诏:「如闻淄、济等州民间置教头习兵杖,聚人为社。自今为首者处斩,余决配远恶州军牢城,仍令人告捕之,获一人者赏钱三十千。」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诏:「府界持仗劫粟盗贼未捕获者六百九十余人,恐结成群党,转为民患,令开封府应曾伤财主及元谋三人即加擒捕,依法处断,余限百日归业,除其罪。」
八月二十八日,以侍御史仲简、崇仪副使王整为京东路体量安抚,并提举催捉贼盗。
闰九月二十四日,江南西路转运使齐廓言:「今后有结党行贩禁盐之类,望许其徒举告,节级加赏。」从之。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凡有劫盗入州县城者,其长吏、都监、巡检、令长并劾罪以闻。」
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右正言、集贤校理余靖言:「朝廷所以威制天下者,执赏罚之柄也。今天下至大而官吏弛事,细民聚而为盗,诚不能禁止者,盖赏罚之不行也。若非大设堤防以矫前弊,则臣忧国家之患不在夷狄,而起于封域之内矣。南京者,天子之别都也,贼入城,斩关而出。解州、池州之贼不过十人,公然入城虏掠人户。邓州之贼不满二十人,而数年不能获。又清平军贼人入变,城主泣告,而军使反闭门不肯出。其弊如此,而官吏皆未尝重有责罚。欲望贼盗(哀)[衰]息,何由可得 今京东贼大者五七十人,小者三二十人,桂阳监贼仅二百

,动有死亡之忧,避不入贼,止于罚铜及罚俸。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以冒死伤之患哉!乞朝廷严为督责捕贼赏罚,及立被贼劫质、亡失器甲,除名追官之法。」从之。 人,建昌军贼四百余人,处处蜂起,而巡检、县尉未知处以何罪,当职大臣尚规规守常,不立法禁,深可为国家忧。且以常情言之,若与贼
八月二十六日,诏:「陕西北有贼张海、郭邈山,群行剽劫,州县不能制。其令左班殿直曹元(诘)[ ]、张宏,三班借职黎遂领禁兵往捕之。」
九月一日,置开封府诸县巡检各一员,又分东、西二路,置提举捉贼各一员。
二十九日,诏诸路提点刑狱司专管勾巡检贼盗公事。
十月二日,诏利州路转运司,如闻群盗入金州劫居民,其令梁、洋二州出兵邀击之。
十三日,诏:「有盗贼掠人,其捕盗官吏并当日具所杀掠人数,申本属州军。逐州军亦限当日上奏。如敢隐落而辄稽违者,并以违制论。」
二十二日,资政殿大学士、知河南府范雍兼都大提举京西四路诸州军兵甲巡检贼盗公事,内陈州提举蔡、许、汝、颍四州,河阳提举郑、滑二州,邓州提举唐、随二州、信阳、光化二军,襄州提举郢、均、房、金四州。仍诏今后并选差两省以上或曾任转运使、提点刑狱、知大漏人知大漏:疑有脱误字。,令体量辖下都监、监押、巡检、县尉内有怯懦、老疾、贪滥苛酷者,管兵使臣、将校不善部辖教阅者,具名闻奏。每遇部内有贼盗处,催促捉杀。如

大段惊劫,便仰勾抽兵马,疾速擘画救应,不管走透。仍令部内逐州军长吏、巡检、县尉,如邻近州军有贼盗但地分相近处,立便关报救应,仍申所隶提举官司,仰候见报,即火急救应。提举官如懈怠,朝廷察访得知,或因言事官论奏,并行降黜。如在任举职,致贼不犯境,或能除寇盗,并当升擢。
四年三月十二日,赐荆湖南路捕击山徭军士缗钱,仍令内侍赍手诏体量捉杀次第以闻。
二十三日,诏:「如闻近日多有无图之辈,虚称有贼惊劫,扇摇人户,官吏不仔细巡察的实,惟务张皇,便作奏闻,惊扰人户,动惑众情。其谕官吏,凡有申报,并仔细体谅徒党人数、行径次第的实,关报邻近州县,(遁)[递]相关报,不得便凭虚声张皇贼势,卤莽行遣关报邻州,惊(优)[扰]人情,别致失事,走透奸贼,必重行朝典。」
四月五日,帝谓辅臣曰:「前发兵捕衡、道、永州徭贼,如闻误杀山下居民,其令每口给绢五匹,仍抚存其家。」
六月七日,枢密院言:「桂阳监等处蛮贼邓文志、黄四等已行剪除。今据知潭州刘沆等奏,逐人有状悔过,乞放罪招安。」诏降 膀下衡、道、永州、桂阳监,应邓文志、黄四等洞内一行徒党,并许首身,特放罪,仍等第安排及支袍带。
八月二十七日,田况言:「保州沿边人户多扇言军贼作乱,引契丹军马入界。以臣所料,必有奸人固欲动摇边民。乞下沿边安抚司,密令捕缉,法外施行。」从之。
五年四月二

十三日,枢密院言:「昨谕诸路州军,如今后诸指挥内有知次第人陈告,洎徒中反告,并结构逃窜之人,并等第改转及支赐。近诸处劾到告事军人却有虚妄告首情罪,希望恩赏。欲令诸路转运提刑司,今后军人或诸色人首告兵(给)[级]结构逃背,仰当职官员先且密切审问的实,方得施行,合要人密行追捕。」从之。
五月二十三日,诏:「官员使臣、诸色人等捉杀到强恶劫贼,只委本属州具所获人数、捕捉次第,保明申奏,不须候提刑、转运保明文字,方行定夺。」
六年二月十七日,诏陕西四路经略司:「陕西未用兵前,边上失于防察,累有不逞之人投入西界。宜密谕沿边官吏及藩部弓箭手,有能以计捕获者,(常)[当]不次迁擢之。」
十一月十六日,诏河北、京东西路安抚、转运、提点刑狱司,籍诸州军所申盗贼数,严督官吏捕逐之,每半月据所获入马递以闻。
皇佑元年二月八日,诏发京师禁军十指挥赴京东、西路驻泊「东」下原衍「东」字,据《长编》卷一六六删。,以备它盗。
敌,能设方略捕获同火强劫及凶恶贼人,并据人数于庆历编敕本条上递降一等酬赏。若捕盗官虽非躬亲,但擘画差人捉杀到,即据所获人数依编 元条各降一等外,更降一等酬赏。上顷如各无可降,更不理为劳绩。内 敌捉杀,及虽不 二年闰十一月二十四日,审刑院大理寺言:「准中书送下何郯奏请,今参详。欲乞应捕盗官及非捕盗官,但能亲率人众(募)[幕]职

敌,捉杀到久为民害凶恶贼人,等外赏轻并不及前项赏格者,特与临时量轻重取旨,加等酬奖。已上并委本州岛依条保明申奏。如有不实,其应干系保明及州县元勘贼官吏,并从违制分故失定断。诏依所奏施行。所有诸色人并公人军人及停藏贼人并受赃却捉杀贼人,并缉事军人等,告捉贼人,并未曾定夺, 州县官未成两考,获贼降等外合转次等京官者,职官循资,令录除节察推官,判司簿尉除初等职官,仍各知县。其捕盗官及非捕盗官,委是躬亲(今)[令]审刑院、大理寺再详定以闻。今参详,欲望自今应公人及诸色人等,如遇贼发,能起意自设方略,率众捉杀到同火贼徒,每强劫十人以上或凶恶七人以上者,与三班差使、殿侍内职员名目;高者临时取旨,更与酬奖。不愿者许买扑第一等酒场一次,仍支赏钱二百贯文。如或强劫七人以上、凶恶五人以上,与下班殿侍,不愿者许与第二等厢镇或酒场一次,仍支钱一百贯文。如获强劫五人以上、凶恶三人以上者,与下班殿侍,不愿者许指射第二等厢镇或酒场一次,仍支钱五十贯文。如获强劫三人以上、凶恶两人者,许指射第三等厢镇、酒场。其余各处身分获到人数,每强劫一名强劫:原脱「劫」字,据上下文例补。,公人与转一资。内有已充节级者,更与节级一次,无级节名目者,与免本户下一次差徭科配,无租税者官支赏钱十贯文。每凶恶贼人一名,并依强劫贼酬

赏外,更各支钱十贯文。应停贼及知情受赃人,如却能计谋捉杀贼人,并贼人见在本家宿食,能来告官,因兹获贼者,一所获人数,并依上条酬赏,仍特免停赃、知情、受赃本罪。其虽计谋捉杀,不经官司告首,别致彰露,即不免停脏等罪。若只是知贼人处所,能来告,因兹获贼,即不免停赃等罪。若只是知贼人处所,能来告,因兹获贼,即处所获人数,比起意捉杀人例减一等酬赏。内获强劫三人以上、凶恶两人,合该减等酬赏者,并支钱五十贯文。如告获强劫二人或凶恶一名者,亦支钱十贯文。应差出缉事(人)公人,如缉得同火贼人告官,因而捕获,每强劫十人以上、凶恶七人以上,与转一资,仍赏钱一百贯文。强劫七人以上、凶恶五人以上,与转一资。强劫五人以上、凶恶三人以上,只支五十贯文;强劫三人、凶恶两人,亦支钱三十贯文。若不及上件人数,强劫每〔名〕支钱五贯文,凶恶每名支钱十贯文。如一年内缉到强劫、凶恶贼人累计数及二十人以上,委实得力,许本属州军次第保明闻奏,当议相度别与酬赏。其诸色人官司临时差出缉贼者,亦比类此例酬奖。上项除合该殿侍酬奖,(己)[已]奏取朝廷指挥外,余并委本州岛依条施行。」奏可。
十二月八日,臣僚上言:「四方州郡常切谨视盗贼,应采取金银铜矿及鼓(铁)[铸]钱币,聚集群众之处,宜密设方略,常为警备。诏:「巡检、县尉、捉贼使臣内有疾病昏昧及弛慢不堪承职事者,令逐路转运使常切体量。如有不

得力者,仰于辖下选差勾当得事官员对移,仍具因依以闻。」
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诏:「(北)[比]齐、郓、( )[棣]、博等州寇盗群起,宜令巡检、县尉会合捕除之。其不任职者,安抚、转运、提点刑狱司廉察以闻。」
盗三人,请甄赏之。」帝曰:「海非独除去民害,兼能复其父雠,宜优赏之。」 而死。其子海,复获所 八月,宿州言:「百姓董华屡尝获强恶盗,近又与贼
十月六日,大理寺言:「信州民有劫米而伤主者,法当死。」帝谓辅臣曰:「饥而劫米则可哀,盗而伤主则难恕。虽然,细民无知,缘于饥尔。」遂贷之。又曰:「用刑宽则民慢,猛则民残。为政者当得宽猛之中,使上下无怨,则水旱不作矣。卿等宜慎之。」
四年三月六日,置广、惠二州提举捉贼一员。
四月九日,诏:「应今后命官犯罪理雪及捕贼叙赏,如曾丁忧,并与除出持服月日外,依编敕年限厘革施行。」
六月十三日,命洛苑副使兼合门通事舍人曹修为广南东路同体量安抚经制贼盗。
七月三日,秘书监、知桂州余靖经制广南东西路贼盗事。
八月十六日,诏:「广南有能捕获侬智高者,授正刺史,赏钱三千贯,绢二千匹。获智高母,授诸司副使,赏钱三千贯。获贼将黄师宓、黄玮,授东头供奉官,赏钱一千贯。」
九月四日,诏:「自来诸处奏到捕盗官捉贼杀人,并下刑部定夺。若系灾伤地分及赃物内有斛斗者,皆不依元定酬奖条贯,依例降下等第。虑有虽系灾伤地分,

却是凶强贼徒,或赃内虽有斛斗,又别有大段财物,若一例降等,则酬奖稍轻,无以激劝。令刑部今后定夺捉赃酬奖,系是灾伤地分阙食之民打劫粮食,或斛斗之外更有财物者,各具赃数,开析闻奏。虽系灾伤地分,却是凶强贼徒,元初发意不因阙食打劫粮斛,其赃并是财物,或虽因劫到斛斗,余外财物计赃,自至死罪者,细详元案内事理,开析定夺奏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