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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臣僚〔言〕:「天台属邑五,独临海附郡,其簿书期会、牒讼赋租,视他邑繁伙盖相(陪)[倍]蓰,顾乃使选人为之,秩卑望轻,权不足副,势要足以陵之,豪(疆)[强]得以侮之,吏胥得以玩之。其间不能自植立者,往往蓄缩避就,幸于苟免而已,尚奚望其以干(辨)[办]闻哉!乞下吏部,自今临海许从京官通差,庶几事权稍重,得以展布。」诏令吏部今后改差京官。
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吏部言:「军〔器〕少监兼权考功郎官黄泾奏:『立法贵乎中,用法贵乎一。作县被罢之人, 得通理则过宽,一切沮之则过严。旧制,非因赃滥惨酷情重之人照赦除豁,被罢零考许与通理考任许:原作「余」,据前十三年「七月三日」条所述改。,谓是立法得其中。
自嘉定七年议者有请,罪罢之人纵经改正,不许辄求通理,及一考以上须再满三考,及二考以上须再满二考,乃听理为知县一任。自此照赦通理之制既格而不行,而赦文亦不复载断,而都司以为待吏之意太薄,抗疏于朝,历一考以上一时论罢,非因赃滥惨酷、情理深重之人,照赦条被罢零考许令通理条:原作「除」,据下文所述改。,嘉定十三年之请也。方其申请之时,吏部勘当虽有十一年前后之别,皆以照条为言,是照通理之条,非赦条之谓也。及吏部续行指定,于十一年以前则曰照条,以后则曰照赦条,自此例以赦条不载沮之。特不知赦条自七年冲改旧制,故八年以后因仍不复载尔。前乎十一年者例得以照条通理,后乎十一年者乃独拘于赦条而不得通理,毋乃因法之不一乎!劝沮之道,恐有未明。欲乞照嘉定十三年指挥,应任知县人历一考以上,一时按罢,有非实因赃滥惨酷、曾经追摄伏办情理深重显著之人,以遇赦为准,不问赦条载与〔不〕载,悉与除豁,被罢零考(考)通理考任。庶几立法中,用法一,吏奸不得以出入,作县者争自濯磨奋厉,以副清朝甄录之意。』本部照得嘉定五年郊祀赦文内,应任知县在任已历一考以上,一时论列或按奏放罢,其间非因赃滥及用刑惨酷、别无情理深重罢任之人,除不理被罢考内月日,余令吏部与通理考任。后承嘉定七年臣僚(写)[奏]请,是致八年、十一年两次大礼赦文内不曾载说。续有十三年十一月指挥,即是冲改嘉定七年指挥。本部今看详,本官奏请正应得(喜)[嘉]定十三年十一月臣僚奏请,委是可行。但以此通理,满罢之人到部注授,似不可与无过犯三考人一同,要须略与分别。今欲将初任知县按罢次任许通理满三考人,且与注签判或诸司干官一任,候满方许注授通判。或有遵用今来指挥,通理前任满三考之后,因交代未到,在任候代,遂致次任自成三考,将来到部,却合比同无过犯满三考人,便许注授通判差遣。」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八 县丞
县丞
【宋会要】
仁宗天圣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开封府开封、祥符两县各置丞一员,在簿、尉之上,仍于有出身幕职令录内选充。时两赤县簿、尉多差出外勾当,而本县阙官,祠部员外郎苏耆以为言,乃命增置。
庆历八年四月,诏开封府畿、赤县丞不许他处奏辟。
皇佑三年三月,诏开封府曹官、赤县丞,自今并除新改京官人,任满与免远官。初用选人一年无过迁,盖岁迁者甚众,故裁革之。
神宗熙宁元年十月,诏京畿县丞、簿、尉除举官外,令审官院、流内铨精加选择。从权知开封府吕公着之请也。
四年三月五日,编修(申)[中]书条例所言:欲令诸路转运司具州军繁剧县分,主户二万户以上增置县丞一员,以幕职官或县令人充。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二日,诏应系因给纳常平免役置丞、簿常:原作「当」,据《长编》卷三七五改。,并行省罢。内县丞如委是事务繁剧,难以省罢处,委转运司存留,保明以闻。
元符元年,诏县丞、簿、尉日赴长官厅议事及签书文檄。
徽宗崇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宰臣蔡京言:「熙宁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兴山泽之利,皆王政之大者,追述缉熙,当在今日。农田如荒闲可耕凿,瘠卤可变膏腴,陆可为水,水可为陆之类;水利如陂塘可修,灌溉可复,积潦可泄,圩堤可兴之类;山泽如铜、
铅、金、银、铁、锡、水银坑冶及林木可养,斤斧可禁,山荒可种植之类。县并置丞一员以掌其事。」从之。
四月十九日,中书省、尚书省言:「检会三月二十四日 ,诸路除已置县丞处外,余并置丞一员。承务郎以上知县者,即差承务郎以上官,万户以上即差令录人,万户以下经任判、司、簿、尉,并许差见阙榜。半年无人愿就者,以次通注。今欲承务郎以上知县去处差置县丞,并差承务郎以上亲民人,次新改官合入知县人,并与理为实历知县资序。次第二任监当有举主人。万户以上差职官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万户以下差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万户以下差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万户以下差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已授差遣待阙人换授。又无,差经任判、司、簿、尉人。」从之。
九月二日,尚书省言:「诸州县丞除差判、司、簿、尉资序人,已有条不差年六十以上外,其余应入人未有限隔。」诏应差县丞并不注年六十以上人。
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诏诸路创置县丞,见今未差注去处尚多,如两月以上无本等合入人愿就,并未有奏举别官,并许不拘资序、考第权入,仍支与县丞请给。
大观三年八月十四日,诏:「昨增置县丞内,除系旧额及万户以上县分委是事务繁冗,并虽非万户实有山林、川泽、坑冶之利可以兴修,不可阙官去处,依旧存留外,余令逐路转运、提举常平司同
共相度闻奏。」
四年三月三日,两浙转运、提举常平司言:「杭州钱塘、仁和、临安县丞,系熙宁年旧置去处,疆界阔远,词讼最多,委是难治,合依旧存置。湖州乌程、归安、安吉、长兴四县,各系万户以上,事繁,旧有县丞,合行存置。德清、武康县不系事繁,元旧不曾置县丞,合行减罢。」从之。
同日,江南西路转运、提举常平司言:「照对本路南昌等四十八县内,除一十二县旧有县丞外,洪州分宁等一十九县各系万户以上,委是事务冗繁,实有山林、川泽、坑冶,合行依旧存置。洪州奉新等一十七县,虽及万户以上,事务不至繁冗,亦无山林、川泽、坑冶,合行废罢。」从之。
宣和六年闰三月十七日,工部尚书郭三益言:「本部自来承行常平司奏到县丞种植任满合该推赏之人,止是泛言系官地内或道路傍侧之类,即不曾指定着望去处,致难以考验诣实。欲乞今后保奏状内开说所种是何官地,如天荒、户绝、退滩之类。仍具所属乡村地段顷亩,至自甚年月日,种植是何名色,以前有无旧来林木及曾经报奏之数,每岁曾无依条按籍点检。务要声说详尽,可以核实,庶几稍革欺弊。今来申明推赏条贯,别无冲改。」从之。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四日,诏诸县县丞如系嘉佑以前员阙并及万户处存留一员,余并罢。
十一月二十日,诏诸县县丞阙官去处,许令本路提刑司依已降指挥举辟一次。
绍兴三年
十一月初六日:「诏淮东诸县县丞专管农田水利等,今来职事至少,可权行减罢。内泗州涟水军更不裁减。」先是,臣僚言:「淮东诸州县累经兵火,人户外移,未全复业,见今事务比之往时实为减省,若仍旧差置官属人吏,委是猥冗。」故有是命。
五年闰二月二十二日,诏:「自今见任县丞未经交割离任以前,并不许(辙)[辄]从诸军辟置,及不得兼带军中干办职事。专委监司常切觉察,如敢隐蔽,重置以法。」
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诏右从政郎、池州青阳县丞何稽中特授右文林郎。先是,淮南西路安抚使司言:「稽中于本地分沿江把截捍御一百余日,应办屯驻人马支遣钱粮,并无疏虞。」故有是命。
十八年三月六日,诏泰州海陵县置丞一员,从本路诸司请也。
二十年八月十五日,诏肇庆府高要、潮州揭阳、新州新兴、德庆府端溪、泷水县,各置丞一员。先有诏,县及万户者许置丞,至是本路诸司有请故也。
孝宗干道六年正月十七日,成都府路钤辖、转运、提刑司奏:「隆州贵平、籍镇复还县额,乞将井研县丞一员、仁寿县主簿一员并省并,就令县尉兼管,于所复两县各置县令一员,县尉兼主簿一员。」从之。
七年正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四川承务郎以上县丞,一依内地承务郎以上县丞法,以二年为任。」从之。
淳熙五年二月四日,诏诸县县丞如均税事体,置丁税一司,从臣僚请也。
十二年
二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乞自今诸县应干收支,必使丞佐等通签;其县丞所管财赋,必使知县检察。将来如有以赃获罪,并量轻重责罚。」从之。
嘉泰二年三月八日,监察御史张泽言:「遇县阙令,并须遵从条法,先差以次官县丞及选曾历任良循之人,不许辄差他邑官及初官权摄。」从之。
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权知扬州郑挺奏:「江都县所管户口年来增进,事绪繁伙,阙官协助,欲添置县丞一员。」从之。
开禧元年十月七日,知建昌军赵汝砺奏:「本军新城、广昌两县疆境阔远,事务繁冗,乞增置二丞,同共协济县事。」诏本路转运、提举两司参详,逐司请从汝砺奏陈,委合公议,经久利便。从之。既而嘉定七年十月,权发遣建昌军罗勋言:「本军旧特抚州之支邑,创郡之始,属邑仅有其二,绍兴八年始析南城而为新城,分南丰而为广昌,则新城、广昌特南城、南丰之一隅也。自析邑以来,南城、南丰有丞、簿、尉,新城、广昌则有簿、尉而阙丞。非故阙也,事省力微,簿、尉之职自足以兼之。开禧元年,守臣始请增置二丞,往往徇一时之情而不为经久之计。盖此二邑非南丰、南城之比,僻陋尤甚,宰是邑者常有匮乏之虑。置丞以来,月糜俸给,县计益亏。且去郡稍遥,动与令抗,事益不治。乞将二邑丞阙并行省罢,少苏二邑。」从之。
嘉定元年四月二十四日,诏省罢兴元府城固县丞一员,令主簿兼领,自后永为
定例。从利州路安抚司之请也。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诏金州洵阳、汉阴两县丞,候见任人满日省并,更不差人。从四川制置大使司之请也。
四年十月七日,诏省罢衡州茶陵县丞、郴州郴县丞二员,添置郴州桂东县丞、巡检各一员。从知潭州曹彦约之请也。
八年七月八日,知兴元府许沆奏:「蜀之饶风关,其险闻于天下,东北距金州,西南距洋州。旧例,洋州嘉定三年知州申制置大使司,乞将金州之汉阴县滶口镇创为饶风县,益以洋州真符西乡、西县三乡之田,自此饶风关遂隶金州,故洋州郡计日削。兼饶风去金州为远,边民困于远(边民困于远)输。失险病民,害孰重此!欲将饶风新县废罢,依旧为镇,仍复汉阴县丞一阙,治于滶口镇,使之催理税赋,受接民讼,实为经久之利。」从之。
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江西提刑司奏:「江南西路提刑赵汝 来乞将南安县丞阙下部省废,却以俸给补助新创大傅、石龙两寨及大傅书院地基并养士刘士聪等户役官田段等税赋,未委县丞俸给每岁若干,大傅、石龙两寨税赋若干,可以两相对补。本司契勘,照得南安邑小事稀,官不必备。若减省县丞以补民赋,其钱米犹有赢余,损予县道以补逃绝失陷之租。如此则荒残之邑、凋瘵之氓皆得以少抒,诚为两便。乞将见任人听令终满,下政别改注一等差遣。」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八 驿丞
驿丞
【宋会要】
真宗咸平六年,诏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诸县令兼知馆驿使,勿得差往他所。
淳熙十二年,诏川陕、广西漕臣依元降指挥,兼带提举纲马驿程公事系衔,其提点使臣并改作干办称呼。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八 县尉
县尉
【宋会要】
讼,其狱实繁 太祖建隆三年十二月,诏曰:「贼盗「实」,下原有「狱」字,据本书兵一一之一删。讼公事,仍旧却属县司,委令尉勾当。其万户以上县差弓手五十人,七千户以上四十人,五千户以上三十人,三千户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户以上二十人,千户以上十五人,不满千户十人。合要节级,即以旧镇司节级充,余并停归色役。其弓手亦以旧弓手充。如有贼盗,县尉躬亲部领收捉送本州岛。若有群贼,画时申州及报捉贼使臣,委节度、防御、团练使、刺史画时选差清干人员将领厅头小底兵士管押,及使臣根寻捕逐,务要断除。其镇将、都虞候,只许依旧勾当镇郭烟火贼盗争竞公事。仍委中书门下每县置尉一员,在主簿之下,俸录与主簿同。」又诏:「县尉以在任无寇贼理为上考,非捕贼不得下乡,其较考并依判司,仍与免选注官。所有捉贼期限、赏罚,并依前制,减一选者超一资,殿一选者折一资。」 ,逮捕多在于乡闾,听决合行于令佐。顷因兵革,遂委镇员,渐属理平,宜还旧制。其令诸道州府,今后应乡村贼盗
四年七月,以大名府泾城县尉张又元为本府元城县令,赏捕盗之功也。天下县尉久废其任,是岁复置赏罚之令,而又元与令段滔首该赏典,以激劝之。
干德六年十一月,诏:「贼盗渐息,逐县弓手稍多,宜复差减。自今万户县三十人,七千户二十五人,五千户二十人,三
千户一十八人,二千户一十五人,千户及不满千户并一十人。令、尉如妄占留差遣,许人陈告,重寘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