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孝宗隆兴元年三月二十三日,吏部言:「〔臣僚〕札子,乞令州郡长吏举行对移知县

不理遗阙指挥,将一州内在任官察可为县者,使之作县令。看详,欲将诸州县分繁简难易,令本州岛长吏察其能否,随宜对换,各取愿状,具奏听旨。有不堪为县者,亦乞依此,各不理遗阙。仍并申监司照会,如对换不实,辄徇私意,仰监司将长吏按劾。」从之。
二年十月五日,广南西路经略、安抚、都钤辖、提刑、转运司言:乞将化州吴川县西乡创置石城县,减吴川县丞员阙充县令吴川:原作「吴州」,据前后文及《元丰九域志》卷九改。,并增置簿尉一员,选差小使臣及校尉年未五十人充。县令注令录以上经任人。吴川县旧系京官知县吴川县:原作「吴县县」,据《元丰九域志》卷九改。,今欲改差选人县令。」吏部勘当,吴川县阙欲先差京官以上,如无正格及破格合入京官,即许通差选人。余依逐司所陈。从之。
十二月二十日,诏吏部,县令窠阙无应格人愿就,依已节次申降指挥,许破格差注一次。
干道元年三月二十二日,诏京官以上任知县,权以二年为任。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御笔:今后非两任县令不得除监察御史。宰执洪适奏:「察官陛下亲擢,如必要曾经两任县令人,恐应格上者少。」问其故,对曰:「有出身人法许差教官,故不历县令。欲令有出身初改官人曾任县令,方许授教官;不曾任县令,并令先注知县。」上曰:「极是。庶几有出身人皆知民间利害,他日差除,不至乏人也。」适等奏曰:「合更下吏部看详。」从之。
二十五日,上谓宰执曰:「两任县令方得为察官,果可行否 」洪适奏曰:「非不可行,但艰于应选。纵有之,恐其才未必可用。」上曰:「若改『两』字为『曾』字亦可,然号令重于更易,此法既不可破,数年之后不患无人也。」
四月十六日,吏、刑部言:「看详自今后非两任县令不得除监察御史,非曾任守臣不得除郎官,乞着入条令,下吏部照会施行。」从之。
二十七日,尚书吏部侍郎、权吏部尚书陈之茂等言:「伏准御笔降下堂除理实历亲民知县等事,今议定下项:一、除职事官以上系朝廷选用人材外,今后除六院官,须要曾经实历知县一任,方得除授。一、今后教官及在京监当、主管尚书六部架阁文字等阙,如系京朝官以上任上件差遣,亦须实历知县一任,方许关升通判。或两任内曾经作县一任,虽授别差遣,并与授理为两任,关升通判。宫观岳庙承务郎以上关升知县及宗室换授理亲民准此,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并从之。
八月十六日,尚书吏部侍郎、权吏部尚书陈之茂等言:「集议指挥内知县除选人外,其京朝官并以二年为任,立为永法。今四川转运司检坐令,诸知县人川广并三十个月为任。本部未敢依本司专法,亦未敢依集议指挥。」诏令吏部遵依四川专法施行。
九月十三日,四川安抚制置使司言:「嘉州峨眉、犍为两县今后许令本路都钤辖司同提刑司选辟谙练边事、合入资序人充逐县知县。」吏部

勘当,嘉州峨眉、犍为知县虽是本路转运司定差窠阙,缘并系边县,欲许令本路诸司选辟。从之。
二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累降指挥,令监司、守臣保明知县、县令治状显著,具姓名闻奏,未见有一申到。」诏令诸路监司于部内各举三两人,不许连衔;守臣于属邑各举一二人。具姓名保明申,令中书门下省籍记,取旨甄擢,如无听阙。
十月十日,试吏部尚书陈俊卿言:「勘会近准御笔集议指挥,入官人理知县资序,两任内一任实历知县,方得关升通判。内有改官后曾历两任内,虽不历知县,却曾任知州军并监司差遣,(无)[照]得知州军、监司比之州县责任尤重,理宜参酌,本部未敢擅便施行。」诏曾任监司、郡守人,依实历知县关升。(从之)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臣寮言:「知县、县令若从铨部差注,恐不得人,欲乞择繁难处,并令堂除,稍重其选。」诏令吏部看详。今看详,应繁难处虽系部阙,乞令堂除;非繁难处虽系堂除阙,却乞归部。从之。
八月八日,诏令四川逐路帅臣、监司审实繁难县分,保明申尚书省。如本路自今应有见阙知县,令公共辟差经任无过犯人一次,申朝廷给降付身。从臣寮之请也。
九月二十四日,权尚书吏部侍郎薛良朋言:「本部近承指挥,凡注拟知县、县令,令赴都堂审察,其不才及老病者别注差遣,或宫〔观〕岳庙。本部遵守外,有在外指射并移注及四川、二广定差奏辟人,欲依旧法令本处知、通精加铨量,保明申部。」从之。
十一月十九日,诏今后京朝官知县,依旧法以三年为任,从知琼州李寰之请也。
四年二月八日,吏部言:「勘会四川因事到阙官甚众,本部节次(升)[申]降指挥 刷四川知县阙,依格法借注,甚为通流。继而冲改,谓与四川运司定差窒碍。今来别无见榜不该,又不诉借注,则川士远来,无合入差遣。今欲借四川转运司三年以上合入窠阙,榜令注授,(责)[则]可发归四川,又于定差亦不相妨。」从之。
二月二十二日,荆湖南路安抚使张孝祥言:「临武、宜章深在溪洞,水土恶弱,人不愿去。欲乞今后如系选人在任弹压,别无盗贼,即于合磨勘(特)[时]特减举主二员,京官转一官,庶有所劝。」从之。
八月八日,成都府路转运司言:「本路一季所出知县阙次不下三四十处,京官就集不踰五七员,各指射本等窠阙,破格辄无就者。乞将本路京朝官知县见阙及过满如已经两季收使,无本等人就,许依绍兴二十三年十月破格注酬奖改官知县资序未经任人,次第二任监当有举主人,次通注选人。仍依差注县令条格,通注奏举职官及职官知县、县令,并常调职官知县,及应入县令人,所贵县邑不致旷员。」从之。
十七日,成都府路转运司言:「承干道三年都省札子,四川定差知县、县令,依旧法止令本处知、通铨量,保

明申部照会。本司凡遇定差知县、县令,依元降指挥,并系本司长官躬亲铨量,见行遵依,别无冲改。若别委知、通,不唯有碍元降指挥。兼恐事不归一。」诏下成都府路转运司,仍依元降指挥,余路准此。
五年二月五日,权发遣临安府周淙言:「乞令盐官知县带兼兵马都监事,如有盗贼,庶有统辖,可以擒制。」从之。
六年正月十七日,成都府路钤辖、转运、提刑司言:「已准指挥,仙井监改为隆州。缘熙宁五年内陵州改为监,将贵平县、籍县废为镇,今复还县额,乞将井研县丞、仁寿县主簿并省,复置县令两员。从之。
二月三日,广西转运司言:「宾州岭方、迁江两县知县、簿尉承隆兴元年指挥并差武臣,窃虑不晓文墨,百里受弊。欲乞知县差文臣,簿尉差武臣,庶得利便。」从之。
十一月六日赦:「勘会县令贤否,系民休戚。今贪赃者,监司、守倅公然盖庇,民无所诉。在法,所部违犯,监司、知、通失按举者奏裁。今后更失按举,当议重行停降。」
八年正月九日,四川宣抚使王炎言:「欲将夔、利两路京朝官知县无人愿注阙,破格差注令、录实资序以上及经任有举主人。如无人,许逐路帅司选辟。」从之。
五月十一日,诏绍兴府诸暨县枫桥镇改为县,减本府酒官并赡军库官共三员,用添令、丞、簿、尉。本处有义安乡,以义安为名。从转运副使沈度之请也。
九月二十二日,吏部言:「见榜知县二十名阙,目今在部待次知县资序四十二员,欲借使五年以下阙一次。」从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临安府钱塘、仁和县依开封府开封、祥符县例,并绍兴府会稽县兼掌攒宫,旧皆堂除。」诏三阙依旧堂除,余繁难等县系堂除者,并权令吏部差注。
九年八月十四日,诏县令辄因公事敢科罚百姓钱物者敢:原作「被」,据原书职官四七之三七改。,坐私罪放罢。详见知州门。
二十日,权吏部尚书李彦颖言:「照对干道二年集议,京朝官知县以二年为任,次年议者请复以三年。见今合入知县人并集铨曹,无以发遣,况中外京朝官无非二年,何必独令知县守三年之制 欲乞依干道二年集议指挥施行。」从之。
十二月九日,臣寮言:「干道二年指挥,实历知县一任人方授通判。干道八年指挥,初磨勘改官人并须入知县。今有在任承务郎理监当资序,三任通及六考,用举主关升知县资序人,更不历县,径干通判干官,或除知军州,有碍铨法。今后乞令历县一任。」诏令吏部看详申尚书省。
十二月二日,诏龙州清川知县改差文臣,尉兼簿,改差武臣。清川知县旧用武臣,不晓习文法,故易之。从本路诸司请也。
淳熙元年三月七日,尚书省言:「沿边知县、县令、县尉随格通差文武臣,武臣仍须识字,依文臣法。知县、县令先本部铨量,次都堂审察,方许差注。其窠阙并差注格法,令吏部条具申本省。湖广屡经

盗贼,县道可以文武臣通差,其窠阙令逐路帅臣、监司同共开具申奏。候到,送吏部处置,申取朝廷指挥。其文武官岁举武臣升陟,内将二人举堪充升陟亲民任使。到部官有举主二员、曾历监当差(遗)[遣]、考第及格人,方许注授知县、县令。」从之。
五月六日,权吏部尚书李彦颖言:「昨降指挥,干道五年待阙职事官已添差任满之人,可与堂除外任差遣。内有任满已改官人,令赴部注授。近发下堂除知县,其任满初改官人更于部阙通注,理作堂除。本部未承许借服色之文,乞依自来堂除知县体例,许借服色。」从之。
二年二月八日,诏琼州澄迈县令与比附琼山县令,任满循资酬赏,从广西诸司请也。
十二日,吏部言:「欲将沿边、次边知县,日后遇有本选合出窠阙,依已降指挥通差文武臣。四选同日出榜,召官指射。如同日有四选官愿就,即差京朝官,次大使臣,次选人,次小使臣。余依逐选见行条法。」从枢密院请也。
四年十月,臣寮言:「监司、守臣中择明习宪章、长于莅事人,岁举堪任知县、县令二员,将有举主人方许注沿边、次边知县、县令。如其间有习刑法,愿铨试律义或断案,若合格,不拘内外差注知县、县令。候任满无败阙,依文臣例与升将副差遣。」从之。
十年十一月,诏:如文武臣指射,先注武举出身人,从本部长贰铨量讫,申枢密院审察。
十一月二十七日,吏部尚书蔡洸言:「承务郎以上官前任知县或县令,已任满,偶缘替人未到,因改差或避亲、丁忧罢任,请依得替罢到部收使升压名次恩例。」从之。
五年九月十六日,执政言:「先降指挥,极边、次边知县元差文臣处,并通差文武臣。昨来王佐所申武岗军绥宁知县窠阙,旧系专差武臣,今亦乞令文武通差。」从之。先是,湖南帅王佐按武岗军绥宁知县、敦武郎叶逵骚扰猺人,受赃至千九百余贯,乞重作施行。上曰:「且放罢,令取勘,何如 」王淮等奏曰:「猺人畏惧官司,若置狱取勘,追逮者众,或至骚扰生事。叶逵骚扰受赃,为帅臣所劾,自可便与行遣。」上曰:「可降三官放罢。」淮等曰:「此阙旧系帅司辟武臣。」上曰:「武臣多不晓事,记得淮上及四川阙外,诸县许通差文武臣,卿等可理会将上。」至是故又及之。
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诏赣州瑞金知县张广,令吏部依淳熙三年八月七日指挥先授通判,理作堂除。以江西路转运副使钱佃等言「瑞金与汀州为邻,两界之冲,盗贼盘踞,追捕之速则窜入他境。自广到官,严立保伍,(机)[讥]察奸细,群盗屏迹。昨茶寇自兴国抵瑞金不能三十里,而先事有备,民赖以安,乞赐旌擢」故也。
七月二十六日,诏吏部将广南签判、知县窠阙破格晓示,满半年以上无官愿就,具申都省,行下逐路运司使阙差人。若逐路再满半年又无定差

到官,本部再行破格出阙,召官指射。如本部再破格晓示,满半年又无官愿就,具申朝廷施行。从吏部请也。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注拟知县、县令,并令吏部精加铨量,干道三年赴都堂审察指挥更不施行。
六月四日,诏郴州宜章知县雷潀特转一官,候再任满日取旨升擢。以吏部侍郎李椿言本县有召募二百人在县置寨,恃(疆)[强]难制,潀抚驭有方,故有是命。
十二日,臣僚言:「诸州知县不宜注授恩榜补官之人。如系极边知县、县令,虽许通差武臣,仍要铨量其人才术干略,及能兼通法律,方得注拟,其余次边知县,只令专注文臣。」诏吏部措置申尚书省。吏部言:「武臣知县、县令,除武举出身及试中七书义,或已试中断案人,许依已定(法条)[条法]差注外,其不曾经试中人,见系亲民资序,有举主二员,依小使臣呈试指挥,添试断案一场。仍止试一道,问目少立条件,比文臣铨题一半。内有能文愿随文臣铨试者,召保官二员,候铨试收试。其四川亦合依此,令赴制置司附试次边知县。谓如淮南路扬、泰、真、舒、和、黄、蕲州、高邮、无为军,京西路房州,湖南路全州,湖北路德安,江陵府复州、荆门军,利州路兴、建州,虽是次边,即与内地州军事体颇同,欲依臣僚奏请差注文臣。其恩榜补官人若年五十五岁,不许注授知县窠阙,虽破格亦不许注授县令。」上谓辅臣曰:「措置恩科甚当。向来一半文学可以出官,今止三之一耳,若便限以年,则为县者绝寡矣。」于是诏悉从之。内次边县道许通差武臣,仍依极边武臣知县格法施行。
十一月三日,诏监司、郡守,自今以往,县令苟无大过,不得以私意轻易去留。遇有阙官去处,一依甲令,只令以次佐县兼摄。以臣僚言「今邑宰有为监司、郡守不乐者,谕令请祠寻医而去,却委 僚摄事,县库席卷而去」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