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二十六日,手诏:「陕右宿重兵,制黠虏,本路所出既不足以充军储,故资以川蜀之供,茶盐之利,及自今降籴本、钱钞、金帛,相踵于道,岁以千万计。将漕之臣不闻画策以助邦计,而每以急阙上闻,期于必得。夫春秋租税之入,榷酤盐铁之征,一切失催,贱市亏折而不问,掌计之官且何赖焉!其各亲诣所部,条具州县出入之数,措置之宜,养兵裕民之术,实封来上,毋为空言。」
六年闰正月三日,臣僚言:「应监司巡按,并乞依陕西已降指挥收买饮食药饵,其余并禁止。」从之。
四月二日,诏:「今后按次之官行部,遇递马铺兵委阙,须得指定见少实数,牒所属照会,方得依条和雇。无文移及不支雇直者,(乞)[仰]重立刑名,仍许雇人越诉。」从臣僚请也。
七月二日,诏:「应诸路监司不得抽取县镇公人充本司吏职,见供职人并放罢,违者以违制论。

监司互按以闻。」
三十日,详定一司敕令所奏:「臣僚上言:『近降睿旨,陕西路监司不得赴州郡筵会,及收受上下马馈送。欲乞应诸路监司及依监司例人,凡可按刺州县者,并依陕西路已降指挥施行。所有置司去处合得供给,官为(扰)[优]立正数,许令收受等。』诏依。令详定一司敕令所立法,申尚书省。本所今相度,欲乞依置司州府知州应受诸色供给之类,并听算请外,如遇出巡,给驿券一道,归司日罢。」从之。
十二月十日,诏依条立到诸监司依监司例人凡可按刺州县者同。辄赴州县筵会及收受上下马供馈者,各徒二年。
七年二月十二日,详定一司敕令所奏:「诸路监司供给,依置司处知州例支破。其出巡或被旨勾当公事,除沿路上下马馈送及筵会,自依已降指挥不许收受、趁赴(所)[外],所有置司所在州,上路及归司馈送,缘知州所无,欲乞许令依旧例收受。其诸路依监司例人,并凡可按刺州县者,亦乞(无)[并]依诸路监司已得指挥施行。」诏依。
十五日,尚书省言:「勘会除监司已降指挥,依置司处知州供给,遇出巡给驿券外,所有其余官司属官,欲遇出巡亦许破券一道,归司日罢。」诏依。
八年正月二十五日,诏:「五礼新仪,州县推行未臻厥成,可令诸路监司因按部考察勤惰,岁择一二以闻,当议赏罚,以劝忠厚之俗。」
八月十五日,诏:「诸路监司及依监司例人例:原作「依」,据前「七年二月十二日」条所述改。,凡可按刺州县者,今后出巡,除不许赴州郡筵会外,其

上下马供馈并依旧。所有置司依知府、知州供给之类,并遇出巡给驿券指挥更不施行。」
宣和元年六月(二月)二十一日,诏:「应除授监司,可遵守前后诏旨,择材望为众所推、曾任通判以上资任人充。」
七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先准诏:『监司按察一道,祖宗以来所任必更治民,资材两得,职事修举。近岁有初改官为监司者,资浅材薄,取轻一路,非使者之重。今后差除监司,并次通判以上资序人,具历任取旨差。』窃见宣教郎綦毋虑特差权发遣广东运判,毋虑自(政)[改]官后曾未三数月,遽有今来除命,诚如诏所谓资浅材薄、取轻一路,非使者之重也。」诏已降除命更不施行。
二年六月六日,尚书省言:「臣窃见远方监司巡按所至,差人夫、户马多不依法。虽有应破之格,而州县夤缘多差,不以数计,走吏皂隶皆乘户马,负荷卒乘悉代之以人夫。自至传舍,往往又为所辖者受赂而巘遣之,复告逃亡,再行差补。一时搔扰,至于如此。宜部使者提纲一路,当正身洁己,使州县有所视 ,而身自违戾,将何以纠察官吏乎!欲望特降指挥,严行戒约,申明法令而告谕之。」诏申明政和六年四月二日指挥行下。
十一月一日,诏:「近岁诸路诸司及帅臣添设属官冗滥,徒扰州县,无补公私。可除学事、盐香茶、市舶、坑冶、铸钱、木 、木植司、陕西都平货务属官及提辖直达纲运外,余并依元丰员额,以后添置员阙并

罢。内学事、坑冶、铸钱、市舶司续添置官,及臣僚陈乞添设属官,并(请)[诸]州转运司管勾并罢。减罢官依省罢法。」
十八日,臣僚上言:「窃见监司提案一路,事干州县法令之当检察者,其目不一。每遇按行,指摘点检,多不过数事。前期移文,号为刷牒,官吏承报,必预为备,而文之所不载者曾不加省,故吏或因循,寖多旷失,实由检案之不严也。欲乞明诏部使者,巡按所至,各具所隶事目,不以巨细,临时摘取点检,不得预行刷牒。州县既莫知所备,则必事为之戒,当使庶务毕举,罔有阙遗矣。」诏依。
十二月十五日,诏监司、郡守遵依累降御笔指挥,并三年成任。今后通判准此。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诏监司、郡守未满三年,并遵依累降指挥,不得非时替移。虽奉特旨,令三省执奏。
九月一日,臣僚言:「四海之广,所与共治者在守、令,而监司刺举之官也。近岁以来,任非其人,背公自营、倚令扰民者比比皆是,惟以附托权势为计,委之营缉田产,制造器用,侵用公钱,须索诛求,靡有艺极。甚则假托气焰,强市横敛。乞自今有敢蹈袭抵犯,重立典刑,令御史台及廉访使者觉察按治。设被委之者,并以枉法自盗论,知而不案与同罪。」
十一月二十二日,手诏:「重惟赋政于外,俾德泽下究,实赖外台。顷有弛慢骄处者,亦足汰黜,变而通之,朕心庶几焉。自今应于政无补、于民弗便若蠹邦财、害实利者,监司、郡守悉以上闻,务

从宽恤。如观望顾避,方命怀奸,倚法以削,朕当与众共弃,罚不尔私。」
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诏:「监司、知、通自熙丰行(宫)[官]制后,例替成资,可并遵依旧制。其治绩显著及专委勾当、合满三年或令再任者,自依专降指挥。」
十二月九日,刑部言:「增修诸转运、提点刑狱岁以所部州县量地远近互分定,岁终巡遍。提点刑狱仍二年,提举常平一年一 ,并次年正月具已巡所至月日申尚书省。以上巡未偏而移罢者,至次年岁首新官未到,即见任官春季巡毕。」诏依。
十日,臣僚言:「乞诏诸路监司未经上殿者,虽从外移,并令赴阙引对,方得之官。庶几阘茸老疾者无所容,而真贤实能率职 力,足以(即)[仰]副为官择人之意。」从之。
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中书省言:「勘会初除监司合上殿人,其见阙官去处,初除人未有指挥。」诏今后就外初除监司人,如系见阙官去处,候任满日上殿,申明行下。
十二月十九日,诏:「监司审择县令,委有治绩,连衔保奏。每路不得过三人,召赴都堂,审察录用。如人材卓异,可备除擢,取旨引对。」以言者论县令虽有审察之法,未闻褒擢,故有是诏。
七年六月十二日,手诏:「中都裁押冗滥,立为经常简易之制,事协于至公,法稽于成宪。百司庶府,惟动丕应,罔不是乎遵扬,继述之意,庶无愧于前人。夫京师诸夏之本,惠中国而绥四方之道也。承平日久,法令明具。可遵而不可失,而侥幸苟且

之徒,习尚弗虔,为便文自营之计;民繁物阜,可安而不可扰,而贪贱刻薄之吏,侵渔不已,为丰殖黩货之资。甚者托言公上以紊贡入之常,贿赂要权以图进取之策。浮靡相先,费出无艺,流弊滋久,上下相蒙。虽明示劝惩,申颁诏令,而监司、州郡恬不加恤,然则国用安得不屈,民力安得不匮哉!帅臣、监司各条具所部无名之费、不急之务以闻。」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应诸路帅守、监司,许依例进贡推恩。其因金人及盗贼曾失守或逃避之人,不许进贡。」
十二月六日,诏诸路监司:「应曾烧劫州县,并躬亲巡历,一岁再遍。所至具月日申尚书省。仍开坐所措置过事,尚书省类聚,考其当否而为之升黜。」从臣僚之请也。
二年八月十七日,朝散大夫、充秘阁修撰、新差同提领措置行在茶盐司徐公裕言:「契勘提领官二员,内梁扬祖系发运使兼领,前官杨渊乃工部员外郎,系第二等奉使同领。以上逐官应干事件,各有本职任条法外,今来公裕系是正除上件官,所有服色、序位、刺举、请给、人从等,并未曾有立定指挥。」诏并依发运副使条法施行,内举官减三分之一。
三年二月十八日,知平江府汤东野言:「元丰、政和令节文,诸发运、监司因点检或议公事,许受酒食。其巡历所至,薪炭、油烛、酒食,并依例听受。续准宣和二年御笔,每岁巡历所部,并一出周遍。即有故复出者,不得再受所过州县酒

食、供馈。今军兴之际,调发紧急,百须应办,巡历不常,又非平日无事之比,难以指定岁终巡遍之限。倘使区区往来道路之间,供给所入不足以偿所费,而又廨宇所在,合得供给,例皆微薄。见今物价踊贵,既不足以糊口,又使更营道路之费,深恐未称朝廷所以委寄部使者之意。欲并依元丰、政和条令施行。」诏权依所乞。
三月二日,诏:「监司缘事擅置官属,理当重寘典宪,为累经赦宥,特免行遣。其所差官并罢。今后更敢擅自差置者,差与被受官并徒三年,所在官司不得放行请给。」
四月十二日,诏:「诸路州军除添差宗室归朝官存留外,余并日下减罢。监司属官依此施行。其江东路经制司属官日下减罢,所有职事并今安抚司属官兼领。」
九月十七日,诏:「诸路监司今后差官属出干事,不得差待阙官。如辄差,其元差官司及被差官各徒二年,不以去官、赦降原减。」
十月一日,臣僚言:「自宣和以来,至今为州县之害者,赃吏是也。赃吏不除,民无安靖之理。欲乞立法,应按察官自通判至监司,每半年具发擿过赃吏若干人,并籍记姓名,以为殿最。或当劾而不劾,致因他事暴闻者,其不劾之官并重行贬黜。」诏每年一次,令诸监司按察官具发擿过赃吏姓名申尚书省置籍。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应军民疾苦或刑政未便事件,仰监司采访闻奏。」
六月三十日,诏:「应监司巡历去处,除合得供给外,辄

以米曲价钱于所部公使库买酒,缘本司职事于所在州取者非。入己者以自盗论,不入者以坐赃论。」
十月四日,诏:「应监司被旨体究公事,如敢迁延观望及循情灭裂,令御史台弹奏,重寘典宪。」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方今州县积弊,百姓疾苦,朝廷无由尽知。今令诸路监司及郡守、县令,各据一路、一州、一县随所在合有可以罢行事件讲究条具,申尚书省。如实便国利民,当议褒赏。」
五月二十五日御笔:「监司以侍从所荐县令不法,不即按劾,重寘典宪。」上以侍从荐县令,如将来犯赃则与同罪,若按发一人则并坐举者,监司必观望,有所不敢,故戒饬之。
二年二月五日,臣僚言:「近叶梦得、李回、冯澥并以曾任执政,陈乞子侄为监司属官,至或创添窠阙与之。且监司属官并系堂除,若发运司则压通判,其余往往亦与诸州通判叙官。遇本司长官出,签厅实行其事,其权甚重,岂可轻畀未出官人!请收还梦得等三人已降指挥,令别陈乞合入差遣。其以前未曾出官经任堂除属官人,不以已未到任,并令放罢归部,别选历任三考以上、实有材能之人,以重其选。」从之。
十八日,诏今后监司令三省取见本贯,不得除乡贯系本路人。
九月二十八日,诏:「今后诸路监司及安抚等司属官,元额之外不得以军期为名辄行奏辟。及见任、罢任、待阙未出官人,并不许暂时虚作名目,差委出入。被差之人计俸坐赃,帅司、

监司别行黜责。」
十一月二十四日,诏:「应宽免诏旨,令诸路监司每季具所部州县施行实状上闻。其奉行周悉与夫苟简者,精加检察,为之赏罚。」
三年三月十九日,新除淮南转运副使郭康伯言,先在扬州居住,有父母坟垄并产业,碍监司不许任本乡贯指挥。诏淮南系缘边去处,既非本贯,虽有坟垄,自不合避。
二十六日,司封员外郎郑士彦言:「真宗即位之初,谓宰相曰:『天下物宜、民间利弊,惟转运使得以周知,当令更互赴阙,延见询访。』以今日论之,宜不止于转运使而已。若狱讼之繁简,茶盐之利病,舶货之低昂,鼓铸之多寡,各有司存。乞依祖宗彝训,应监司、提举官因事到行(任)[在]所,并令引对,不许免。除奏禀职事之外,凡可以救时济治者,悉许敷陈。」诏除两浙路外,余依奏。
六月五日,工部侍郎李擢言:「愿择知州资序以上人充转运使、副与提点刑狱,第二任通判资序以上充转运判官、坑冶提点官,初任通判资序以上充茶盐、市舶提举官。若资序未及,则择尝历郎官、监司、郡守行治有称者充其选。」诏令三省常切遵守。
五年闰二月十九日,诏:「诸路监司属官,除转运司主管帐司、提刑检法官外,余并堂除。内两浙转运司催促籴买官减一员,往来催促 刷起发行在米斛官二员并罢,仍并差令录以上资序曾经任人。」
三月八日,诏:「应诸路监司取会州县,三经究治不报,住滞人吏杖一百

勒停,当职官申尚书省取旨。」
六(月)[年]二月四日,神武副军都统制岳飞言:将复襄阳府路,未曾差置监司,许置监司一员兼领诸司事务。
九月十四日,勘会诸路监司举本路安抚大使司、宣抚司行移并用申状,(令)[今]四川转运使李迨系龙图阁直学士,其与四川安抚制置大使司及川陕宣抚司行移,未有指挥。诏并用申状,书检不系衔。
十二月十八日,诏:「监司、守贰,委寄非轻,除授非人,百姓受弊。比年员多阙少,致有除代数政去处。尚虑选择失当,其间不无望实未副之人,可令中书省开具已除监司、守贰职位、姓名,送中书后省、御史台照会。仍令今后遇阙到前半年,取索以次待阙官出身、历任脚色,并加铨量。如有不可任用之人,具诣实闻奏,与改作自陈宫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