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六月二十三日,诏尚书户部移置钱百万缗,均与永兴、秦凤路提举司。
七年七月三日,奉议郎徐彦孚提举荆湖北路常平等事。彦孚知卫州黎阳县,言青苗息钱可用常平法,听民非时吉凶匮乏用抵保称贷,立期输官。不报。又言保甲逃亡,恐积以岁月积:原作「责」,据《长编》卷三四七改。,寝亏本数,乞立责正长法。下开封府界、三路保甲司相度以闻,故有是命。
九月四日,诏诸路科买上供圆融抑配,委转运司、提点刑狱、提举司举劾,逐司互察。
十二月十六日,诏常平免役场务钱谷剩数,提举常平司立限移于帅臣所在及边要州封桩。及诏三路州军封桩常平钱物,半年一具数上都省。
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淮南东路提举常平司言:「皇帝登位,乞依发运、提点刑狱官例,以本司钱进奉。」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八日,司马光言,诸路提举官并罢,从之。提举官专行苗役之政,既废,官随罢焉。
二十八日,户部言,乞罢诸州常平管勾官,从之。
五月二十一日,诏鄜延、环庆、泾原、秦凤、河东五路经略安抚、常平仓司勾当官并罢。
绍圣元年闰四月二日,诏复置提举常平等事官,以右朝散郎陆师闵为河北西路提举,左朝奉郎马玿京东西

路,右承奉郎刘当时荆湖北路,左朝奉大夫范峒福建路,左朝奉郎王森利州路,左朝散郎徐彦孚成都府路,左朝散郎张琬江南东路,左承议郎程筠开封府界,右朝奉郎韩宗直淮南东路,左朝请郎王奎河北东路,左奉议郎徐常广南西路,左朝奉大夫萧世京广南东路,左承议郎崔遹淮南西路,左承议郎许几京西南路,左朝奉郎曾孝序秦凤路,左朝奉大夫吴荀永兴军等路,左奉议郎郑仅京东东路,右朝奉郎梁子美梓州路,右朝议郎董遵夔州路,右朝奉郎吕温卿两浙路,左奉议郎周纯江南西路,左奉议郎王博闻京西北路,左朝奉郎郭时亮河东路,右承议郎茹东济荆湖南路。
三日,诏:「提举常平官资序、请给、序位、服色、人从并视转运判官,以资序相压同者序官。到任二年,三省具奉行役法能否取旨。」
同日,又诏:「元佑罢提举官,遂于府界置提刑司,今提举官已复,提刑司可罢。」
五月七日,诏提举常平官如曾任提点刑狱,与提点刑狱序官。
同日,太府寺丞高筠言:「开封府界提举常平司,请依元丰条复置管勾官二员,许本司举差。」诏复置一员。
二年五月六日,户部尚书蔡京言:「常平免役等事,请依元丰制,专任提举官,他司勿关与。」从之。
七月二日,诏应免夫钱并隶提举常平司。
六日,奉议郎周纯言:「今复置常平官,而诏告乃止于免役法,恐名未正也。元丰称常平等者,谓常平、免役、

坊场、农田水利、户绝、保甲、义仓、抵当也。愿诏大臣斟酌损益,如免役之法,则常平官名实正矣。」诏送详定重修敕令所。
二十八日,提点京西北路刑狱徐君平言:「提举官与监司旧带劝农者,乞据所分巡州县,括其地之不垦辟,周知顷亩,县为图籍,询究其弊之所在,为捄之之术。」从之。
元符二年五月九日,权提举永兴军等路常平吴黯言:「诸路奏差管勾官,乞特依熙宁、元丰互注法。」从之。
同日,淮南两浙察访孙杰言:「按察两路监司职事,体访得 远州县多有提举常平司不曾到处。请自今提举官虽与监司互分巡历,并须本司官二年遍诣所部。」从之。
徽宗崇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宰臣蔡京札子奏:「农田水利、山泽、市易、抵当,皆常平职事,悉以利民,所用钱物合支常平息钱。仰提举常平司审量,支给一万贯、石以上,申尚书户部,限三日行下支给。」从之。
五月十三日,诏两浙路添置提举常平一员。
三年四月五日,户部状:「据荆湖南路提举常平司申,近承符勘会坑冶事拨隶提举常平司管勾外,其转运司并提点坑冶更有是何所领职务。本司契勘,旧管坑冶已系转运司应付过钱本去处,合隶转运司、提点坑冶铸钱管勾外,所铸到钱入常平库送纳,于近降朝旨即无明文许与提点坑冶铸钱司通管。」诏自降指挥日,旧来坑冶自合属提点铸钱、转运司,自后新置合隶提举司管勾。余路

准此。
大观三年七月三日,臣僚上言:「窃观常平免役之书,神考所以理财之政,垂万世而不可易者也。常平之息非缘常平事,免役积剩非缘免役事,皆不得辄用,而他司辄敢陈乞借支,并科违制之罪。陛下形之诏书,罔不委曲晓谕,则常平之息、免役积剩实有助于仁政。欲乞明诏申饬有司,遵奉神考成宪,庶几财用各足,不致侵紊。」诏户部右曹钱物,旧有条约禁止颇严,近来官司陈乞破条支借,甚失元丰成宪,可疾速申明行下。
政和元年十二月四日,户部奏:「臣僚言:『乞应州县擅支用常平钱谷,不以自首原免。其提举司知而不举者,委提刑司觉察闻奏。』诏可令户部条画申尚书省,将上取旨。本部相度,欲乞应州县擅支用常平钱谷,提刑司知而不举,亦乞依擅支用条法科罪。仍乞依臣僚所乞,专令提刑司觉察施行。若提刑司知而不纠,亦科杖一百之罪。兼提举司所管钱物不止常平一色,如允所乞,其提举司应管常平等钱物,并乞依此施行。」从之。
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诏陕西、河东、京畿、京西提举香茶矾事司并罢,令逐路提举常平司兼。
十一月三日,诏试尚书户部侍郎任熙明、尚书户部员外郎程迈奏:「户部右曹掌常平免役敕令,大观中被旨颁降《旁通格式》,令诸路提举司每岁终遵依体式,具实管见在收支编成《旁通》,次年春附递投进。又本部取诸路钱物之数,编类进呈。

殆将十年,未尝检察钩考,以见金谷之登耗盈亏与提举州县官之能否勤惰,几为文具。窃见政和六年《旁通》,其间违戾隳废者凡七事:一、俵散常平钱谷随税敛纳,去岁未纳数多路分。一、常平籴谷所籴数少路分。一、农田水利堙废无措置兴修路分。一、市易岁终收息数少路分。一、抵当岁终收息数少路分。一、熟药岁终收息数少路分。一、名役钱依(去)[法]计一岁募直应用之数,立为岁额,多准备钱不得过一分。有不敷准备钱,却有准备钱过岁额处。如有逐件违犯,即是官司违法,缘旁通册内并不曾开说,乞委官 行点检,因加赏罚,以示惩劝。」诏令逐路提举常平司具析逐项因依闻奏。仍令诸路今后将每年所申户部《旁通》内,量行开说因依。谓如是常平散敛元若干,已敛若干,未敛若干,其未敛之数内若干系灾伤倚阁,若干系逃亡户绝,若干系拖欠未纳。又如场务元管处所若干,已卖若干,未买若干,其未卖之数内若干系因败阙停闭,若干系过月未卖之数。候到,仰户部逐一检察钩考,具以闻。
八日,户部言:「乞初除提举常平司官上殿禀圣训讫,许赴右曹讲议,仍给《绍圣常平免役敕令》、《政和续附》各一。」从之。
宣和二年十二月三日,诏:「新提举两浙常平陈隆寿,且令依旧在盐香本任,依已得指挥,专一管勾鉴湖田事,不签书盐香职事。」
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诏尚书省申饬诸路常平官

遵守诏令,内合免执奏者,非再奉御笔不得施行。如尚敢蹈袭违慢,当重行黜责。先是,提举江东常平王瞻言:「常平专置使者,付以刺举,不得支移,许以执奏。比缘用度寖广,乃有临时指挥支移他用,仍俾有司免执奏。有司选懦委靡,不能援法建明,由是借兑不继,殆非熙丰立法之意。乞饬戒有司,各请遵奉。」故有是诏。
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讲议司奏:「勘会诸路监司承朝旨支拨封桩钱籴买及诸般支用,近来官司乘支用急迫,更不关会所掌官司,一面支拨,至有数(陪)[倍]于合支之数,及虚指别州县钱斛兑那,其实元无见在,侵耗封桩钱物,虚挂张籍,有误缓急,欲取索措置。」从之。仍委提举常平官措置。
二十五日,中书省、尚书省言:「荆湖北路提举常平司状:『检会先承宣和四年正月二十六日敕,诸路州军所收无额钱物,令诸路州军式勘会,每月供申提举常平司,仍委本司官常切取索干照文历点对根磨等。契勘诸州无额钱已有立定年终合起钱数,即无别合根磨钱物,所有诸州合申无额钱月状,并本司通及两季合申都状,即未审合与不合供申。』户部勘当,无额上供钱缘已承朝旨,自宣和六年为始,令转运司量州军认数依限桩发外,今来常平司自不消根磨供申。」诏依户部所申。
七年正月二十一日,手诏:「朕嗣承先烈,罔敢怠忽。永惟元丰,稽若先王,修水土之政,兴田畴之利,省繇

役之科,严凶荒之令,泽被生民,施及后世博矣。粤自初载,大纲小纪,具在方册,举而行之二十年间,何其盛哉!乃者用非其人,诞慢欺罔,改法废令,借熙丰绍述之名,以庇贪污营私之恶。繇役(存)[洊]兴,盗贼多有,百姓流离莩音,莫之能恤;常平赈贷,度支调度,盗贼移用,莫之能惩。惕然内思,岂不戾遵制扬功之孝乎!(皆)[比]见四方章奏,为之太息。可应提举常平官属并罢,令尚书遵守,按前后有罪恶显著,失守漫法,应不许支用而辄支用,应当执奏而不执奏者,并重寘典型,窜之远方。仍令三省修已废之法,协奉公之心,辅承先志,以称朕怀。」
三月二十三日,诏:「直秘阁、京畿提举常平官程昌弼到职未踰两月,亲行所部,检举已废法令,悉力奉行,具载十册来上,可特迁一官,直徽猷阁,以劝能吏。」
五月六日,诏曰:「诸路提举常平茶盐官近已之任,尚虑因朝廷黜陟之际,观望畏避,怀不自安,遂致旷废。自今各安尔职,究心奉行,修举职事,毋致灭裂,当议较其功罪而俟以赏刑。播告四方,明听毋惑。」
十一月三十日,中书省言:「讲议司札子,户部右曹奏,欲乞截自宣和七年正月为始,应常平等钱物,责见任提举官遵守成宪。因缘申请、直承朝旨支借,并申本部执奏。宣和六年以前诸司支借过钱物,委见任提举官逐一开项年分、名色、所借数申陈逐路,取旨责限拨还,庶几不致拖带混淆,有实还到之数。」诏今后

不缘官司陈请,直降指挥支借常平钱物,并令户部执奏。仍令本部契勘见实欠数目自是何年月日支借,逐一开具申尚书省。
高宗建炎二年六月十四日,诏诸路提举常平司并归提刑司,令本司将见在钱谷、器皿等拘收,具数申尚书省。
七月一日,诏令提刑司将常平司见在金银并起发赴行在。
八月九日,京畿转运判官上官悟言:「军兴之际,养兵犒赏,费出不赀,理宜广行蓄积,以赡邦计。窃见诸路常平近已废罢,州县坊场市易等钱合诸路所有见在万数,别无支用去处。乞下诸路,委自已以根刷除免役钱外,尽数起发,庶几赡给军费,不致窘匮。」诏令逐路提刑开具见在常平钱物数申尚书省。
十七日,诏令诸路提刑司开具旧常平司山泽、坑冶课利等钱物,自崇宁后来至宣和七年终,因何不行起发,有无侵欺擅用。如曾承指挥支使,亦开具见管数申尚书省。从户部所请也。
二十一日,户部言:「诸路常平司并归提刑司,所有人吏、贴书,欲乞减三分之一,其存留人取入役年月先后,所贵公当。其诸州兼主管官吏,欲乞依旧,庶几逐处拘催钱谷不致阙 。」诏三分内存留一分,余依。
九月二十四日,户部尚书黄巘厚言:「诸路提举常平司依法每岁限三日已前,具旧收支见在旁通,本部编类诸路数,限秋季终进呈。窃缘本部依元丰法,每岁已有限秋季终攒类进京常平等钱物总数政

目文册,今来旁通见各支破食钱,虚费无补,乞除依元丰法进呈政目外,将旁通并罢。」诏从之。
十二月五日,福建路提举常平司言:「本司自并归提刑司,除已遵依施行外,今根刷到泉州见在常平等钱米物货若干。窃恐远方官吏以减并常平专司,遂沿习军兴,巧作侵支隐落,缓急非泛,辄敛及民,以致搔扰。欲乞严降指挥,以所具数付提刑司桩备,专候朝廷处分,指定名色,方得支遣。」诏从之。
十八日,知濠州连南夫言:「被旨下诸路,将常平钱物计置轻赍金帛,差官押赴行在交纳。今 刷起发到常平司在下系封桩钱若干贯,变转到银若干两,并预买绢抵当金银及军资库见在未起夏税匹帛等,已计置赴行在交纳。」奏闻,乃诏预买绢紬并军资库物帛既非上供额数,自合桩留,充本州岛本路军兵衣赐,余赴行在送(给)[纳]。诸路依此。
二年五月六日,都省言:「常平钱物除罢散敛外,其余名色不少,各有支用窠名,若不关防检察,窃虑官司欺隐移用,有误支使。」诏令诸路提刑司各取索管下州军未拨付提举司以前三年逐色收支钱物,内以一年酌中之数具状申省。如所收数多,不扰于民,及有亏失数目,各具当职官吏职位、姓名并所亏因依具申。仍仰提刑司常切检察,若有欺隐及妄支移用去处,按劾以闻。
八月一日,诏复诸路提举常平官。臣僚(等)[言]:「伏见神宗皇帝修讲常平之政,置提举官,钱谷

充足,不可胜校。崇宁中,始取以充学校养士之费;政和中,又取以供花石应奉之资。仅费三十年,所有无几。迩来罢提举官,而常平之财所存一二,犹以亿万计犹:原无,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补。。方时多事,财用为急,望复置常平官,讲补助之政。」从之。
同日,(是)臣僚言:「昨置常平归提刑司,朝廷实遵祖宗法以利民。今来常平一司所有应系官钱,诸路计万数不少,往往官吏欺弊,遂至失陷。乞朝廷逐路专差官一员驱磨所属州县,立限追纳,别作一项桩管。」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