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八月二十六日,诏:翰林医官使朱有章治知枢密院事冯京疾有劳,可特与一子翰林医学。

十月二日,神卫剩员王举为翰林医官,赐紫及绢三百,以治太皇太后疾有着 也。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诏直翰林医官院沈士安候迁副使减磨勘二年,医学吴有成迁一官,以治嘉王頵疾有劳故也。

七月二日,翰林医官院(能)[熊]日严与一子医学,以治嘉王頵疾有劳也。

三年五月十八日,医官陈易简罚铜六十斤,沈士安三十斤,杜壬追两官,国子四门助教杨文蔚追一官,并勒停,治蜀国长公主疾无验故也。

六月二十二日,诏医官使以下诊御脉并御药院祗应者隶御药院,其入内祗应并看验疾证医官隶内东门司。

四年三月十七日,诏医官前皇城使、嘉州刺史陈易简等降旧官一资叙,以皇太后服药累月康复也。

五年五月十五日,诏:「直翰林医官院至祗候依旧更不改换,其见带太仆丞至(化)[流]外主簿并罢,仍今后更不除授,令详定官制所立法以闻。」先是,官制所〔定〕到医官院〔改〕为翰林院,唯使、副、尚药奉御依旧外,直院而下隶大医局。今复如故。

六月十四日,诏翰林医官院改为翰林医官局,使、副使(副)已下如旧。

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诏翰林医官副使(能)[熊]中复、尚药奉御张介臣并除名编管,中复滁州,介臣郴州。翰林医官副使姚元善、翰林医官秦玠各追一官勒停。皇城使、康州团练使陈易简,西绫锦副使沈士安、各罚铜三十斤。皇城使朱有章,翰林医官使(奏)[秦]迪,直翰林医官局王永和、郭震,翰林医官曹应之、高务本,各罚铜二十斤。以治鲁国大长公主疾无状也。

七年正月十一日,军器库使兼翰林医官使李永昌、张昭文各追三官,免勒停,以治申国公主疾无状也。

四月十日,诏翰林医官副使卓顺之、李永昌、张昭文各降三官,孟永和、李肩各降两官,医官副使仇鼎、医


学庞希道各降一官,以治莘国公主疾无状也。
八年三月七日,诊视大行皇帝医官陈易简、朱有章、秦迪、沈士安、王永和、郭震、高务本、曹应之、刘全方并除名勒停编管,杜壬、张濡、张德用、张宗古、张纯臣、秦玠、齐宗和、邵化及、席延赏、潘璟并夺官罚金。

哲宗元佑三年七月六日,贬榷易副使兼翰林医官副使(能)[熊]日严而下六人,坐医荆王不 。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朱遘、梁和各追两官,坐荆王疾奏闻不以时、太皇太后临问不及故也。

元符二年闰九月二十八日,诏医官卓顺之等六人医治皇子无 ,并除名勒停,卓顺之送衡州,李士爽永州,张倚全州,王周道随州,李士奭徐州,胡完唐州,并编管。

十月六日,诏翰林医官张永元追一官勒停,石与龄、班公权并特勒停,以疗魏国公主无功故也。

徽宗崇宁元年五月四日,诏:「今后医官供应汤药有劳、特旨令改转者,授皇城使须实及五年已上,方许除遥郡刺史;授遥郡刺史须及七年已上,方许除遥郡团练使;授遥郡团练使须实及十年已上,方许除遥郡防御使止。已上如勘当得理年未满,止许将恩泽回授与本色有官有服亲改转。」

三年六月二十日,讲议司言:「契勘熙宁九年诏旨,兴置太医局,教养生员,分治三学、诸军病患,岁终比较等第支给食钱,激励生员,责其成 。元佑裁减浮费,遂行废罢。今来除别置医学教养上医外,所有本局并合与复熙宁、元丰旧法。今参酌删润,修立到敕令格式并对修条,乞颁付太医局施行。」从之。

五年二月四日,诏医官兼宫观可并罢,今后更不得差管勾宫观。

同日,诏判太医局可从上留元额定人数,余并罢。

政和二年十一月五日,西上合门使、德州防御使、直睿思殿谭稹言:「奉旨差点检翰林医官局,今相度条画如(德)[后]:一、本局前后被受条制错乱不一,及官吏失于检详,或致引用不当。今乞将医官局及翰林院应前后被受条令并续降朝旨与本局见行条制送所属,责近限先次参照修立颁降奉行。一、本局见管医官副使已下至翰林祗应医人数多,除入内内宿诸科医官已有专切管辖、入内内宿医官所差注外,其余医学已下磨勘转资及应迁补职序、改换服色,今乞令本局将医官副使已下至翰林祗候医人各取脚色一本,依下项格目申纳,抄上文簿。如脚色内有一事隐漏,增减不实,乞依命官供吏部家状不实法科罪。遇有迁转移任等诸般事故之人,限当日销注,令比拟本局批书格目增立如法,具职位、姓名、本州岛县某乡里某人为户。一、三代。如谓曾祖父母、父母,各具存亡,如内有见在,即具见年若干。一、某年若干。元系太医局生或因其官奏试并回授恩泽、郊礼荫补、致仕遗表之类,试中经合


格或酬奖特补、翰林院帖补,充翰林祗候医人或学生,某年某月某日赴局供职,逐次转官年月日、因依。一、见系某科目,自前曾与不曾改换别科。一、见系额内或额外员数,曾与不曾入额,声说于某年月日入额。一、经与未经住程差遣。一、经与未经在京时暂非泛差遣。一、经与未经改换服色。一、经与未经入品加恩。一、有无劳绩。一、有无过犯并停降、断赎、展磨勘。一、有无寻医、侍养请长假。已上逐件并是诣实,如内有隐漏、增减不实,甘伏朝典。一、本局人吏复行重禄,其应取会行遣未有立定约束,乞今后应合取会节次,限三日一起行遣,不得依前节次会问。候圆备,限当日申所辖官司,依条施行。如有违滞不法等事,并委翰林院举劾闻奏。一、本局额内之人,缘即目阙多,合差之人数少,并久在外任,过满之人卒无差注替期。乞将外任驻泊见阙若任满已入本局季限合差注去处,不以优重,并一衮挨排年满资次先后,将见在局额内外人,依到局供职月日名次定差,前去承替。如有托故推避之人,并从本局送所属推治施行。一、本司泛差医官并无籍记,致有差使不均,欲乞本局置簿,将合差医官各以逐科名次籍定职次、姓名,遇有差使,将直日历对簿,依名轮差。如有开收,实时销注。若本局差注不当,或被差之人辄避免者,并委翰林院检察,送所属推治。一、自来试验医官等人,其(诚)[试]卷并不誊录,欲乞今后应试人合差考试等官,令本司具应管姓名申翰林院差,仍本院别差人誊录,送监试使臣及考试官依法考校。一、本局所管职事颇繁,其管勾使臣并系兼行,常日不得专一在局。欲乞今后本局使臣常留一员在外转那,一员应副时暂差遣。遇上宿日,乞添破太官局第三等食一分。一、点检得翰林院所管医官至祗候人数不少,差遣等第不同。虽有法翰林医官局各置簿,二十余人注簿外,其内外差注、奏辟并就差再任医官至祗候,逐等额内额外人数并逐时迁补之类,并不注都差簿拘管。今乞置簿籍定姓名、差遣、到罢等因依。」诏未置簿书并行起置,其违法事件改正。翰林院并医官局条令,令详定一司敕令所修立。
三年八月十八日,翰林院奏:「据翰林医官局申请,未有差遣等医官四百余员,端闲并无职事,乞将不经就试、试不终场人不得注授内外差遣。本局勘会,若不经就试及试不终场人依上件指挥不注授内外差遣,转见在局端闲。乞除不得注授内外差遣外,如承朝廷特旨差发,亦从所属申取尚书省指挥施行。其祗候、医学、医官、太医丞、直局、医正已上无差遣人,不就将来秋试及试不终场并不愿注授人,更乞详酌,严赐约束施行。」从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提举入


内医官曹孝忠言:「奉诏编修入内医官应约束条令,候成书日进呈取旨颁降。」诏依。孝忠乞以详定编修入内内宿医官 令所为名,就用提举所印,乞差开封府检(检)注使臣董忱充检阅文字,两头祗应。除见请外,每月特给钱一十五贯。就差本所手分孙士谨、王应,详定一司敕令所手分李丰等,支破见请外,每月更特给钱一十贯,了日依旧。承发通引官一名,楷书二人,看管剩员五人,装界作一名。(除)[余]并依详定编修六尚供奉敕令所已得指挥。
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臣伏见今翰林医官员数比之熙、丰旧额增溢倍多。熙丰医官使二人,今自医官已上三十三人;副使二人,今自医正已上六十二人;直局二人,今二十人;太医丞六人,今四十八人;医官、医学、祗候、医人一百三十二人,今自医官至祗候七百三十二人。总计方脉诸科几一千人,数之增溢如此,不亦多乎 夫郎与医正视郎,而良医与大夫视大夫,直局与丞视升朝官,其请给、恩数略等,下至祗候、医人,缘有常秩,柰何不为限节而使日滋月益,且至于不可胜计矣。臣按宝元、康定立法甚严,而政和二年指挥,非批降特与者不许转行。比来恩泽,往往侥求转行,例皆特与。方陛下稽古建法,慎惜名器,如武臣横行、遥郡等悉关宸虑,已有定制。臣以谓兹事亦不可缓。」诏元额各增一倍,额外不许奏荐。内有请受人,仍只支半俸。

六年正月二十一日,礼部言:「翰林院奏,翰林医候、齐州医工俞 已到任,后因父昺授一官,与 转翰林医诊,系在医候之上,乞比附迁改在外职名。本部勘会昨降指挥,翰林医候已下充医工、医痊、医 、充医职。近降指挥,创立翰林医诊、医愈三阶,依例遇赦给告,并入从八品,其请俸等并依医 、医痊(别)[则]例支破。缘未有合作医职注授明文,其俞 系新法首先改转之人,致未敢指挥行下。」诏翰林医官已上充某州工全,翰林医诊充某州工审,翰林医候充某州工视,翰林医 充某州工治,翰林医愈充某州〔工〕疗,翰林医证充某州工理,翰林医职充某州工给。

宣和元年二月十二日,诏医职有保和名,可改平和。

宣和三年闰五月一日,诏尚药局医佐、内宿医官并(医)[依]元丰法试补。医佐阙委尚药医职同选保(由)[申]殿中省,内宿医官阙委医师选保申翰林院。试合格者,从上差填。

八日,诏医官和安大夫至翰林医学额外人,除曾经入额人外,不许作官户。先是,二年八月十二日,诏:「先帝董正治官,立医官员额。元丰旧额共四员,今自和安大夫至翰林医官凡十四阶,额内外总一百十有七人。直局至祗应凡八阶,并不立额,见在职者总九百七十九人,冗滥莫此之甚。应额外人可特免改正,郎以三十员、大夫以二十员、医 至祗候以三百人,并为额。(外额)[额外]人依已降待诏等指挥例施行。见带遥郡



人请给等并应医官入品及依官户,并依元丰法。比附元丰法不该入品依官户者,并改正。医 已下分立员额。」至是,都省言:「见今额外人比元丰数多。近自大夫已下立定员额,过如元丰之数合作官户人,比旧增广,已是优幸;其额外人亦已多,如元丰旧数一例便作官户,显属太幸。今比附元丰法,不该依官户并改正。既比旧数增多,理当革其冗滥。」故降是诏。
宣和六年正月二十日,诏:「翰林医官局合差外任驻泊医官,可令本局以见阙先后,将额内人依条令疾(连)[速]差注。其差人不足去处,特于额外人内权差一次,仍以供职先后为次。日后阙人准此权差,候额内有人可差日依旧。本处合破请给,理任。并授付身后不依条限起发,或托故稽缓不行,断罪约束,并依本局前后已得指挥施行。」

高宗建炎四年六月三十日,诏翰林院风科、入内内宿医官刘安道差充诊御脉祗应,特与免试。

绍兴元年四月五日,诏医官童从善差充御医祗应,填见阙。以医官局检准宣和二年三月十八日御笔,内宿医官今后并依元丰法选保试补,仍依太医局生差官法,就别试所附试。所有医师听御笔差填,御医已下阙即递迁,虽奉特旨传宣宣押等,仰医官局、内东门司执奏不行,违者以违制科罪。今来差童从善充御医,有碍前项指挥,合行执奏。奉御宝批「特依今来指挥」故也。

九月二十八日,诏医官史演特赐绯服色,以祗应汤药有劳故也。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诏:「行在医官昨依礼部勘当,止以四十三员为额,今遇有阙日依条以本色名次最先之人拨填入额。若见管额内医官有在今来均立到额数外之人,缘随驾祗应,可将拨不尽人以先后许借阙补填,作入额人数。」以翰林院乞将旧额于行在权拟定医官以八十五员为额,礼部言有碍元降指挥故也。和安大夫至良医元额二十员,今五员;和安郎至医官元额三十员,今四员;医 元额七员,今二员;医痊元额一十员,今一员;医愈至祗候、大方脉兼风科元额一百五十三员,今一十五员;小方脉元额二十四员,今四员;针科元额一十四员,今二员;疮肿科兼折伤科元额一十四员,今二员;眼科元额一十六员,今二员;产科元额一十八员,今二员;金镞科兼书禁科元额三十二员,今三员;口齿科兼咽喉科元额一十二员,今一员。

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差入内内侍省官一员主管医官局,今后准此。

绍兴七年四月二日,诏百姓医人曾守淳特补额外翰林医学,以供应汤药累有劳 故也。

七月二十四日,诏建康府内外居民病患者,令翰林院差官四员分诣看诊,其合用药令户部药局应副,仍置历除破。

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诏诊御脉并内宿医官不


许免宿直,虽降到特旨,更不执奏,不令施行。
九年四月十三日,诏昨缘服药,王继先医治有功,可特于遥郡上转一官,余人不得援例。

十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诏翰林医证、入内内宿、赐绯仇师颜特赐紫服色,以医治有劳故也。

四月二十四日,上批:「皇太后非晚还阙,见今诊御脉御医员额数少,虑妨应奉。自今后诊御脉十人为额,御医十人为额,分番应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