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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二年二月十七日,判国子监李定言:「直讲以传授经术为职,乞不令管规矩事。」从之。
五月二十二日,诏权御史中丞李定同根治太学狱。
七月一日,同判国子监张璪言:「太学内舍、上舍生中选者,免解试,或免礼部试。旧以直讲考校,不无挟情,容有私取。请自今补内舍、上舍,皆自朝廷差官考校。」诏送详定学制所。
八月二十二日,诏益太学生员舍为八十斋,每斋屋五间,命入内东头供奉官宋用臣主管修展。
二十九日,诏看详太学条制所以国学条贯与见修学制定为国子监一司 式以:原作「有」,据《长编》卷二九九改。。
九月二十五日,右正言、知制诰张璪判将作监。上批:「璪见领审官东院、国子监,朝廷方议增严太学规矩,非久颁降,须赖主判之官以时督察,庶几成就。东院注拟差遣、检省条例职事颇多,宜改差璪同判将作监,(今)[令]专意推行学制。」
十二月十八日,御史中丞李定等言:「切以取士兼察行艺,则是古者乡里之选。盖艺可以一日而校,行则非历岁月不可考。今酌《周官》书考宾兴之意,为太学三舍选察升补之法,上《国子监 式令》并《学令》凡百四十条。」诏行之。初,太学生(擅)[檀]宗益上书言:「太学教养之策有七,一尊讲官,二重正录,三正三舍,四择长谕,五增小学,六严责罚,七崇司业。」上览其言,以为可行,命定与毕仲衍、蔡京、范镗、张璪同立法,至是上之。太学置斋舍八十斋,斋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内舍生三百,上舍生百,总为二千四百。生员入学,本贯若所在州给文据,试而后入。月一私试,岁一公试,补内舍生;间岁又一试,补上舍生。誊录封弥,如贡举法。而上舍则学官不与考较,诸斋月书学生行艺,以帅教不戾规矩为行,治经程文合格为艺。斋长谕、学录、学正、直讲、主判官以次考察籍记。公试外舍生入第一、第二等,参以所书行艺,预籍者升内舍。内舍生试入优平二等,参以行艺,升上舍。合三等俱优为上,一优一平为中,俱平若一优一否为下。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
解免解:原作「免试」,据《长编》卷三○一改。,以升补及行艺进退,计人数多寡,为学官之赏罚。缘升舍为奸者,论如违制律,不用去官赦原。学正增为五人,学录增为十人,学长谕以学生为之。
三年正月十七日,诏改国子监直讲为太学博士,每经二人。
十九日,增国子监岁赐钱万五千缗。以国子监言「岁费钱三万七千缗,而所入纔二万三千缗」故也。
二十七日,诏:「国子监庄田、屋租并隶逐路转运司、开封府界提点司,依钱谷数认见钱,岁送纳监。」
二月九日,诏国子监罢书库官,复置主簿,增监厨使臣各一员。增岁赐公使钱并旧为千缗,增巡宿剩员并旧为二百人。并从之,以看详学制所请也。
二十三日,诏自今奏举太学博士,先取所业进入。
四月二十八日,诏增国子监岁赐钱六千缗。初给外舍生食,人月为钱八百五十,至是增至一千一百故也。
五月三日,编修学制所言:「奉旨立势要及国子监太学官亲属许不以乡贯就开封府应举之法。臣等看详,监以国子为名,而无国子教养之实,恐未称朝廷建学育才之意。乞应势要官亲戚,并令入监听读,以二百人为额,解发毋过四十人。」从之。
八月十九日,进士萧之美上《直言策》,其一言:「太学博士有《易经》,而讲者或两人同讲一经,而一善一否,则一人为讲义而分讲之;或未尝治经,则假手为讲义以讲之。」诏中书本房立法。
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国子监言:「学生入学,乞令同县五人以上为保。如犯第一等罚,不觉举者与同罪。许人告,赏钱三百。若未入学以前违碍,亦准贡举法。」从之。
五年正月十七日,太学言:「生员万 等五人曾经屏斥,未尝叙雪,而改名补试入学。」诏并斥出学,实殿一举。今后妄冒入学者,徒一年。
五月一日,诏:「国子监官差承务郎以上,如无,即差选人充正官「即差」句:原作「郎差遣选人差正官」,据《长编》卷三二六改。,立行守试请受法。」
十一日,诏起居舍人蔡卞兼权国子司业。先是有诏:「近缘差除,罢主判处新官未到,官局废事,如太学之类,可速差官权领。」故有是命。
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上批:「太学博士员阙,进呈以刘 、黄裳为太学博士。」此据御集以下一段原作大字,今改为小字,此乃《长编》之文也。。三月二十二日,神宗改正官制,员阙多归吏部,以谓不可毫发增损。曾孝宽以吏部尚书对,戒饬甚峻。孝宽云:「适有一事欲奏禀。比有太学博士阙一人,臣以为可以与选,而无恩例;一人臣以为不可为,〔而〕以恩例当得。法行之初,不敢申请,故欲面禀。盖可与选者,状元叶祖洽,乃无恩例,不可占射;不可为者,获贼改官人黄希,以恩例当在祖洽之上。」神宗默然,即日批付中书:「太学博士并堂选。」此据〔曾氏《南〕游记》。旧按:八月十六日,乃自郓州召孝宽为尚书,此时未也。又八月二十二日,祖洽见在国子监丞罚铜,(托)《记》旧必误,或误指黄裳为祖洽也。
五月八日,国子司业朱服言:「养士莫盛
于太学,而士鲜能知射。今武学教场隶本监,欲听学生每遇假日习射。」从之。
八月十二日,前舒州桐城县尉周谔言,欲罢试太学博士,选于教官;教官则选试于上舍、内舍及改科以来有出身进士。又乞严太学补试之法,士尝与乡书者,不必补而后入。诏中书省记姓名。
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权国子司业朱服言:「天下郡县之学,皆隶本监;四方之士,多出太学。将来礼部试,虑诸路举人群集京师,自以不在学籍,无纠禁稽察之法,循缘旧习,浮纵寡耻。兼本学生交杂,相为掩蔽,难以辨究。乞应举人到京,或有显过,亏损行义,若博弈 讼,使酒不捡,造为飞语,谤讪朝政,委本监检校闻奏,比附学规殿举。」从之。
八年十月十八日,礼部言:「举人有永停取应及殿举未满,未得入学者,欲令应举入学。」从之。
十二月二日,诏罢太学保任同罪法。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四日,诏:「太学每岁公试,使司业、博士主之,如春秋补试法。」前此锁院如科场制,谏官以为言故也。
四月十七日,国子监言:「太学生员犯规,屏出学,情轻满三年,及告假踰限除籍者,自来并各依条补试入学。今来该登极(太)[大]赦,其犯学规未得入学人,情理可矜者,取朝廷指挥,依旧入学。本条即无补试之法。欲乞为两等,其身自犯者,仍依学令补试入学;其系与保人连坐者,更不补试。」从之。
五月二日,左司谏王岩叟言:「太学生乞罢一年之限,补中人并许应举。」诏国子监立法。
十二日,诏试给事中兼侍讲孙觉、试秘书少监顾临、通直郎充崇政殿说书程颐同国子监长贰看详修立《国子监太学条例》。
六月十八日,诏太学置《春秋》博士一员,令本监长贰奏举。
七月十日,看详编修国子监太学条例所奏乞:「太学生今次科场,但元丰三年兴学后在学通及一年者,许取应。内因假违限落籍生员,虑岁远,其中不无违冒。今欲乞将应落籍该取应之人,令召命官一员,或在学生员二人保识,赴国子监照验。」从之。
八月十二日,诏以郓州处士王大临为太学录。以司马光荐大临通经术,而尝召不起故也。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礼部、国子监言:「止善斋学生虞承于元丰元年中曾告论本学外补事,请特赐屏斥。」从之。
七月八日,诏:内外学官选年三十已上历任人充。从御史中丞胡宗愈请也。
三年五月十六日,诏国子监置长贰,余寺监长贰并互置。
七月二十六日,诏朝请郎盛侨依旧国子司业。侨自司业除杨王府侍讲,国子监奏留,从太学生之请故也。
四年六月十八日,诏:「今后太学正录,并依熙宁法选上舍生充;上舍阙,选内舍生。其见在人候任满日罢,已差下人别与差遣。」
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国子监生员无叩问
师资之益,学官不以训导为己任,及闻补试,伺察不严,不无假手之弊。」诏礼部相度以闻。六年九月五日,本部言:「欲令生员遇有请益,许见长贰。仍诏生员以所纳斋课于讲堂上指谕「仍」字原缺,「诏」原作「召」,并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补。。并委博士逐月遍巡所隶斋,考学生所业。凡私试不锁宿,欲令不罢讲说。」从之。
六年九月六日,礼部言:「应补外舍附私试大义日,愿试诗赋者附第二场。仍各为号,博士锁宿。自引试日后,别限考校。千人以上限止十日,每少百人,减一日。人数虽少,即不得减过五日。取文理通者为合格。长贰与考校封弥官同验号拆封,注籍晓示,仍申三省礼部。」从之。
十月八日,诏兖州录事参军郭真卿添监国子监书库,不得为印。
十五日,朝献景灵宫退,幸国子监,诣至圣文宣王殿行释奠礼,一献再拜。幸太学,御敦化堂,召宰臣、执政官、亲王、从臣赐坐,礼部、太常寺、本监官承务郎以上侍立,承务郎以下、三学生坐于东西庑。侍讲吴安诗执经,国子祭酒丰稷讲《尚书 无逸》终篇。复命宰臣以下至三学生坐,赐茶。国子监进书籍凡十七部轴,上命留《论语》、《孟子》各一部。遂幸昭烈武成王庙,酌献肃揖。礼毕,还内。是日,赐丰稷三品服,本监官学官等赐帛有差。先是,翰林学士范百禄转对,请视学,故有是举。《长编》:哲宗元佑七年六月癸丑,礼部状:「近准都省批状,勘会开封府遇科场岁,多有四方举人冒贯畿县户名取应。及太学生员依条须在学及一年,方预就试。其间有未及一年之人,亦不免有寄贯取应之弊。检会旧制,国子监取应举人,先于广文馆补试,给牒取应。今欲复置广文馆生员。今再行看详,开封府进士解额一百人,即乞依旧外,将本府诸科二百人并国子生四十人,共为二百四十人解额,并拨属广文馆。广文馆生员以三百四十人为额三百四十人:原作「二千四百人」,据《长编》卷四七四改。。并国子监状,太学生员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外舍二千人。元佑五年发解国学举人,每五人四厘二毫一忽解一人五人:原作「五十人」,据《长编》卷四七四改。。」诏依礼部所申。今后太学举人并国子监生解发,并依元佑五年发解取人分数施行佑:原作「佑」,据《长编》卷四七四改。。
绍圣元年三月四日,诏今后内外学官选进士出身及经明行修人充。
九日,监察御史郭知章言:「先皇帝隆尚儒术,增广庠序,设三舍之法,应上舍生上等中选者,有取旨推恩之例。然择之至精,俟之至久,故其得者亦难。自元丰以来,十余年间,上舍生推恩者林自一名而已。诱进激劝之法,莫善于此。元佑新令,推恩之例已罢,士论惜之。宜复元丰上舍推恩之例。」诏:「太学合格上舍生上等推恩,免省试。每次科场不得过二人,仍附春榜人数。余依元丰二年十二月指挥。」
闰四月七日,诏:「太学合格上舍生,并依元丰二年法。内上舍上等该推恩注官者,每年不得过二人;免省者,每举不得过五人;
免解者,每举不得过二十人。仍充省试发解额内人数,并依补中年月高下为次。其元佑法勿用。余三舍升补等法,令礼部、国子监推行旧制。」《职官志》:绍圣元年,又诏:「内外学官选进士出身及经明行修人。」又诏学官并召试,国子监长贰、台谏官、外监司皆许荐举。二月甲午,罢广文馆解额,及将国子生四十人发还本监。从之。
五月十三日,左司谏翟思言:「熙宁初,除诸路学官,与更置太学博士、正录,虽有朝廷特除,然类令国子监长贰荐举,索所业考第高下,以次除授。复立试法,以核材实。其进士发解、省试、廷试在十五人内,太学上舍、内舍职事者,并令召试。不在此例,许投所业,国子监考核,方与召命。虽取之甚难,然一时所得,皆公议之所与。元佑以来,罢去试法,特行除授。请自今除学官依旧法召试,更不令自投所业,在内许国子监长贰、台谏官,外则监司,皆得荐举,上副陛下教养之意。」从之。
哲宗元符元年正月三日,诏:「有官人许入太学充监生,于二百人额内,不得过四十人。」
二月十六日,刑部言:「右治狱勘到得解进士苏天民与高茂待补太学外舍生,国子司业詹文妄作逐人自首,牒送所属。」诏苏天民、高茂各分送邻州编管,詹文特冲替。
四月二十七日,国子监言:「乞今后科场及太学公私试,将所存留三分解额均作十分,先取二礼合格人,不得过五分,次取他经。」从之。
七月二十一日,中书舍人赵挺之言:「考试教导之官愿增为五经,国子监请试两经,试卷各为字号,取俱入等者为合格。」诏今后试三经,余从之。
二年五月十七日,太学生杨昊等言:「本学(试)[式]令,一遵元丰法度,独解名元额未蒙举行。」诏依元丰七年例分数取人。
九月二十一日,诏:「太学上舍推恩,并依元丰法。所有用元佑法考察试中上舍人,与免文解。」
元符元年七月七日,诏学官岁一试。
八月十七日,礼部、国子监言:「请太学三舍生祖父母、父母在,九年不归者,许自陈,给假省侍。」从之。
九月十二日,诏:「太学三舍生,今后并依元丰学制,重行考察,依旧条推恩。」从三省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