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太府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太府寺


【宋会要】


太府寺,掌供祠祭香币、帨巾、祠位席、造斗秤升尺。以常参官一员判寺,别置同判寺或同管勾当官一员,领斗秤务监官二人,以三班或内侍充。《两朝国史志》:太府寺判寺事一人,以两制或带职朝官充;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凡财货廪藏贸易、四方贡赋、百官俸秩,今皆隶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币、帨巾、神位席及造斗秤升尺而已。府史三人,驱使官一人,后行二人,监斗秤务官二人,以三班使臣充。法物都知二人。卿一人,秩从四品;少卿一人,秩正六品;丞三人,秩正八品;主簿一人,秩从八品。设案有七,第一、第二案掌批给官员请受文历、宗室孤遗钱米,及诸司局所请给,四粮审院隶焉。第三、第四案掌支买三省、枢密院、六部等处所须钱物,杂买务、杂卖场、编估局、打套局、交引库、祗候库隶焉。第五、第六案掌拘催左(蒇)[藏]库交纳浙东等处起发入临安府门纲运钱物,逐路押纲官酬赏。左藏东、西库隶焉。药案掌催促点检杂买务、收买药材所、和剂局修和汤药,应副诸局给卖。和剂局、杂买务、药材所隶焉。又有监交案,掌随逐丞、簿赴左藏库监交看验纲运钱物。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二人,胥佐一十七人,贴司四人,书状司一人。

太宗至道元年二月,诏太府寺:「凡给诸色秤量,并须监


官次第精致较定,明勒都料专监姓名。或有轻重失中不合法,则其本寺官员并使臣等并劾以闻,当重寘朝典。」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五月,三司请下太府寺造一斤及五斤秤,以便市肆所用。从之。

六年十月,诏太府寺:「今祠祭合用香,并于内侍省请付行礼官。」

十二月,诏:「祠祭合用香,令太府寺主之。前一月具数牒翰林院,差内侍一人,与监修官修合。仍勾本寺手分一人,封印送寺,封掌供用。」

是月,又诏太府寺给四百,付提点仓场官火印后,付诸仓。

《神宗正史 职官志》:太府寺卿,从四品;少卿,正六品,各一人。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各二人。掌财货给纳、贸易之事。凡货贿输京都者,至则别而受之。供君之用及待边费,则归于内藏;供国之用及待经费,则归于左藏。应禄赐皆按法给历,令以历从有司检察,书其名数,钩覆而后给焉。供奉之物,则承旨以进,审奏得画,乃听除之。若颁畿内军衣,则前期定日,遣将校部其营兵请跋,月具支费之数以闻。凡商贾之赋,小贾即门征之,大贾则输于务。货有不售,则平其价鬻于平准,乘时赊贷,以济民用。若质取于官,则给用多寡,各从其抵。岁则以香、茶、盐钞募人入豆谷于边州。即京都用物有阙,预报度支。凡课入,以盈亏定殿最,行赏罚。大祀,晨祼则卿置币,奠玉则入陈玉帛。太府旧领祠祭香币、帨巾、位席、造秤升尺而已,及官名正职事。此句疑有误,似当作「及官制行,始正职事」。

《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所隶官司二十有四,内汴河上下 、蔡河上下 分四局。又有交引库,掌给印出纳交引钱钞之事。受财赋之入,则归左藏、内藏库。左藏库,受财赋之入,以待邦国之经费,供官吏、军兵廪禄、赐予。内藏库,掌受岁计之余积,以待邦国非常之用。金玉、良货贿,则归奉宸库。掌供奉内庭,凡金玉、珠宝「珠」字原脱,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良货贿藏焉。御在赐予,则归祇候库。掌受钱帛、器皿、衣服,以备传诏颁给及殿庭赐予。蕃贡、市舶香药、宝石,则归香药库。诸道所输布,则归布库。掌受诸道输纳之布,辨其名器名器:《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名物」。,以待给用。江、湖、淮、浙、建、剑茶,则归茶库。以给翰林诸司及赏赉出鬻。杂输之物,则归杂物库。考其名数,以给禄赐,则归粮料院。掌以法式颁廪禄掌:原作「宰」,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凡文武百官、诸司、诸军俸料,以券准给。复以法式钩磨,则归专句司。掌审其给受之数,以法式钩磨。商贾之赋,则归都商税务。掌京城商旅之算,以输于左藏。船筏之征,则归汴、蔡河 。时其贵贱,以平百货,则归市易上界。掌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乘时贸易,以平百物之价。飞钱给券,以通边籴,则归市易下界。听民质取,以济缓急,则归抵当所。散其积滞,以药拯病,则归熟药所。民居官(卢)[庐],裁其僦直,则归店宅务。掌官屋及邸店计直出僦及修造缮完之事邸:原作「抵」,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因众所利,资其不给,则归石炭场。免民行役,官自和市,则归杂买务。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府所须宫:原作「官」,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以待供纳。斥其余币,以利公私,则归杂卖场。掌受内外币余之物,计直以待出货,或准折支用。凡官吏籍帐及出纳刑赏之事,皆隶焉。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正月十七日,三司言「乞内藏库钱三十万缗助山陵支费」,从之。

二月,三司言:「乞


银三十万两,准备支赐。」(今)[令]内藏库除依嘉佑八年所支银外,更支与银五万两。
九月,三司言:「左右厢店宅务见管席屋子合尽拆去,今后更不令修盖。乞令街道司常切觉察两厢店宅务,今后不得将街坊白地出赁,及复令人搭盖席棚屋子,妨碍车马过往。如稍违犯,申乞根勘。」从之。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三司言:「祗候库近遗失官物,官吏劾罪。缘本库每日支出物色,赴军头司、合门等处,准备对御取索支赐,全藉监官得力。乞减罢内臣一员,后提举司、三司轮举京朝官使臣,及令入内内侍省选差曾经库务勾当内臣各一员。其监门透漏,亦乞下三班院差人冲替。」从之。

七月十三日,提举在京诸司库务王珪等言:「左藏库自来匹帛与金银钱等分库,各有专副人员等。惟是监官四员通管,日轮一员在金银钱帛库支纳。既更(至)[互]不定,则容公人等乘间生弊。乞将南、北两库添差文资一员,各令监官。内南库文资一,使臣二,北库文资、使臣各一。其新添官仍乞下三司、提举司轮举。其请给酬奖,并依本库旧例施行。自今年十月立界,所(遗)[贵]逐库各得监官专一管勾,息绝欺弊。监门即仍通管。」诏减一小使臣,添文资朝臣,余并从之。

十月十三日,诏诸路转运司,自今三司支移上供钱币,并以闻。以上批「诸路岁输内藏库钱帛常不足,咎在三司暗移用,而转运司不敢违。虽已旨挥,以庆历中上供


为永额,可更严约束」故也。
十六日,入内内侍省言:「奉宸库珠子已钻串结裹,都一十五等样,计二千三百四十三万六千五百六十九颗。」诏入内内侍省:「候有因便勾当内臣,附带与河北沿边安抚、都监王临,就彼估价,分擘与四榷场出卖。或折博银,其钱银别封桩,准备买马。」

十二月十三日,诏:「内香药库监官、专、副得替,收到出剩,更不理为劳绩。但界内别无欠少,及损恶官物,帐籍凭由齐整,未帐入省,监官与先次指射合入差遣。若有诸色人偷侵官物,及点检不得整齐,或帐籍凭由积滞,并差人交替,候官物、帐籍齐足,监官方得与注监程差遣,专、副别与勾当。其监门使臣两次搜获偷盗官物,与家便差遣。三次以上,与先次家便差遣。如两次透漏官物,估价不及十千,差人冲替。若出入官物不画时抄上,及差互透漏估价十千以上,不以度数,并根勘以闻,与降等远地差遣。又如系两次透漏者,候归班日,委三班院将冲替与降等地远差遣比较,从一重差使。」

二年正月十九日,上宣谕曰:「近见内藏库帐文具而已,其财物出入,全无关防。先支龙脑珠子付榷货务出卖,经数年不纳价钱,亦无拘收。尝闻太宗朝,内藏财货每千计,用一牙钱记之。每物所用钱异其色,他人莫晓也。贮于匣中,置之御阁,以参验文帐中数。晚年,尝出其钱以示真宗曰:『善保此足矣。』今守藏内臣皆不晓帐籍关防之


法,当择人领之。」即命勾当御药院李舜举代其不职者。
三月十一日,上曰:「近阅内藏库奏,外州有遣牙前一人专纳金七钱者。」因言牙前伤农,令制置三司条例司讲求利害立法。

九月三日,诏令在京榷货务封桩折斛钱内借支与在京府界县分等收籴斛。据籴到数,充来年淮南发运司上供年额。所借过钱,即令发运司却据钱数收买金银绢帛,送还本务,以免岁计般辇不足也。

六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乞令江淮等路发运司于六路诸杂上供钱内截留三二百万贯,令籴买上供之物。其借过内藏库钱,及变转过合系内藏库年额物帛,却令发运司认数,逐旋送纳。」从之。

二十六日,上批:「内库近年诸路所纳金银甚耗减,盖岁无入额,故三司得以时有移易。今若以诸路岁上供内库金银拨赴三司,朝廷酌一中数,令三司岁认送纳,内库封桩,如此为便。」其后复诏依旧悉输内藏库,仍岁具一帐申三司拘催内库钱帛案。

二十七日,诏三司旨挥诸路金银数并纳左藏库;逐年支金三百两,银五十万两,赴内藏库,永为年额。

十月一日,诏江淮发运司:「今后应截留内藏库物移用,实时具数,关牒本库照会。」

是月,诏:「江南等路提点银坑冶司所辖金银场冶收到金银课利,今后并依久例,尽数入内藏库。委所属州军至次年春季起发,赴库交纳。及仰提点坑冶司每年据场冶申到所


收金银细数,攒写为一帐,申三司拘催内藏库钱帛案。其拘催案据帐照勘讫,翻录下内库库薄抄上。候年终纳绝勾销讫,具状以闻。及申拘催案,如过期纲运未至,即申举催促。其它路分场冶不系江南等路提点坑冶司所辖者,即仰本路提点刑狱司准此施行。」
三年三月十四日,诏并在京瓷器、药蜜两库入杂物库,留药蜜库官一员管勾,杂物库官别与合入差遣。

十月二十五日,三司言:「近乞举榷货务监官文臣两员,使臣一员。奉诏举小使臣一员,缘旧条举大使臣勾当。」诏今后于大小使臣内通选奏举。

四年正月十二日,出榷货务钱五十万贯,助籴陕西军粮。复以京东支与河北封桩紬绢三十万疋、钱十万贯还榷货务。

五月四日,同勾当司录司检校库吴安持言:「本库检校小儿财物,月给钱,岁给衣,逮及长成,或至罄竭,非朝廷爱民本意。乞将见寄金银见钱依常平等仓例,召人先入抵当,请领出息,以给元检校人户。」诏千贯已下,并如所请施行。

六月,诏:「尚衣库官物等并入内衣物库,仍改内衣物库为尚衣库。更据本库所管御衣、驾头、扇筤,并应管诸般官物,立便般赴内衣物库。」

十一月十一日,权发遣开封府推官晁端彦言:「杂供库支费浩大,约九千余贯,已裁减三分之一。乞下左藏库借钱为本,依古公廨钱及今检校库召人借钱出息,却候攒剩拨还。」诏左藏库支钱


七万贯为本。
十二月十一日,诏太府寺所管神币归太常寺,秤归文思院。

五年二月十七日,三司奏:「准诏,与内藏库议,自今拨盐税钱及岁别出钱六十万赴左藏库给用。」从之。

同日,内藏库言:「勘会饶、池、江、建等州递年额铸钱一百五万贯,并额外增剩钱,久来并系内藏库送纳。每年支拨年退钱六十万贯,并三年一次支南郊钱一百万贯,赴三司支用,显见往复。欲乞下三司,今后年额铸钱一百五万贯内,支拨一十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贯六百六十七文,并饶、池、江、建州钱监铸到额外剩钱,并赴本库送纳外,余钱并令左藏库受纳,更不令本库逐年退钱六十万贯,并每次南郊拨赏钱一百万贯与三司。仍乞减放兵库搯子、节级共二十人归左藏库,每日只轮差库搯子三人赴库祗应。如遇诸处支纳钱,实据合使人数,逐旋于左藏库计会勾唤。」从之。

四月三日,抵当所言:「在京人户系属司录司,乞令司录司同共管勾,催促本所钱。」从之。

七月五日,诏并榷货务入市易务,将市易务作上界,以榷货务作下界,仍以东西务为名。所有公人,即将榷货务旧额并市易务新添人户量行均定。从提举市易务所请也。

二十三日,诏给武学钱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五年七月,武学请收还本钱,遂罢。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给国子监钱二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


给律学钱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并从其请也。
十二月十八日,都水监言:「乞将本监钱一万五千贯送抵当所,出息供用。」从之。

二十六日,军器监言:「乞将本监钱一万九千余贯依武学例,送府司出息供用。」从之。

二十七日,诏:「市易司市利钱量留支用外,十万贯并送抵当所出息,准备支充吏禄。其抵当所令都提举市易统辖,罢勾当曹官一员,却置勾当公事二员专切检校。」

七年正月七日,知大名府韩绛言:「本路安抚司累岁封桩紬绢或致陈腐,乞下转运司,用新紬绢或钱银对易,或依市易法,令民入抵出息。其余经略、安抚司封桩物,亦乞依此。」从之。

七月十八日,上批:「惠州阜民钱监,治平四年置,所铸钱内藏库岁额,止自前年以内藏库岁额移拨与转运司买铜。今既有羡余,宜复归内藏库。」

十月二十六日,三司使章惇乞借内藏库钱五百万缗,令市易司选能干之人,分往四路入中,算请盐引及乘贱计置籴买。诏借二百万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