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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二十日,吏部尚书胡松年言:「近臣僚乞广南窠阙满一季无人愿就者,并送本路转运司差注。左、右司看详,乞令吏部随阙措置,破格注授。缘本部见榜窠阙须满
半年以上,欲乞(令)[今]后更不申明,便行破格差注。」从之。
六月二十日,吏部侍郎胡交修言:「近降细务指挥内一项:六曹长贰以其事治有条者以条决之,无条者以例决之,无条例酌情裁决。盖欲省减朝廷庶务,责之六曹也。(令)[今]欲乞令本部七司各置例册,法司专掌,诸案具今日以来应干敕札、批状、指挥可以为例者,限十日尽数关报法司,编上例册。今后可以为例事,限一日关法司钞上,庶几少防人吏隐匿之弊。」从之。
八月三日,吏部言:「契勘已授差遣待阙官员往往于诸路州县乡村等处寄居,多有已丁忧、身亡等事,本处不即申报所属,遂致虚占窠阙,留滞士人。乞行下诸路监司郡守,有前项寄居官,如有诸般事故等,仰县镇邻保地分实时关申所属州军,于每月每季合申发关状内别项声说。如有违滞,其本处知通当行官吏,并依绍兴元年已降刷阙踰限不到断罪指挥施行。」从之。
五年闰二月二十八日,诏:「今后官员参部,许自录白合用告 、印纸等真本,于书铺对读,别无伪冒,书铺系书,实时付逐官权掌。候参部审量日,各将真本审验毕,便行给还。如书铺敢留连者杖一百。」从左朝奉郎蔡道臣之请也。
五月四日,吏部尚书晏敦复言:「建炎四年六月十四日以前去失告 等人,合召保官二员。欲乞自今后有合审实之人,若全无干照,欲于保官两员内召见任监察御史以上官
一员委保陈乞,审实放行。」从之。
十五日,臣僚言:「契勘该载未尽滥赏名色、遇官员到部磨勘之类,吏部施行,申乞审量。访闻部吏舞文,不能一 尽公,阴为纵舍,致有事体一同,行遣特异,士大夫不平。乞令吏部开具今日已前行过该载未尽滥赏名色,申尚书省看详。其已后别有该载未尽,更不审实,庶免猾吏临时乞取之弊。」从之。
二十三日,吏部尚书晏敦复等言:「检会绍兴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挥,官员扯毁印纸内白纸,(今)[令]召升朝官二员委保,于所在州军保明,申部照验,续纸用〔印〕外,缘其间有已批书处并无损动,留得白纸一全张以上,分明见得无隐匿事节,难以一 召保。欲乞如有似此之人,令具扯毁因依结罪文状。见任人〔令于〕所隶,非见任人令于所在州军申陈,将真文印纸赴部,并依续纸,免召保。」从之。
七月十二日,吏部尚书晏敦复言:「检准《绍兴重修令》,诸堂除人愿归部而就本等合入员阙者,许升压同等名次人。(令)[今]乞应堂除愿归部乞升压之人并理前一任差遣。」从之。
六年五月六日,臣僚言:「吏部保奏去失付身之人,止据本官所陈及保官略述出身,补授历任因依,窃虑不实。乞应去失付身,令具家状及(遂)[逐]任通令佐或同官姓名脚色一本,缴连保奏,令本部参验。」从之。
七年闰十月二十一日,三省言:「昨来措置铨量之法,虽已立定资格,缘其间多有待阙日久或已致
仕之人,难以一例罢免。」诏:「今后差除,并依已立格法,其铨量指挥更不施行。」
八年三月十九日,诏吏部非次阙并依旧法施行。先是,吏部申请:「将每日合出非次阙权罢,置籍抄录,候次月一日并令在部人以恩例名次高下喝名集注。」臣僚言:「其不便者三:利于近而不利于远,利于富而不利于贫,利于恩例而不利平进。」行之累月,士人喧哄不平,故有是诏。
同日,臣僚言:「吏部磨勘、(阙)[关]升、封赠、奏荐之类,皆有定法。比来吏缘为奸,用情上下,贿赂公行,有自远方而来,一字不圆而退难复回有经岁者;有磨勘、(阙)[关]升偶有前累,不碍刑名,而坚执不行,至损所举者;有条例甚明,(记)[继]以检寻公案不见留滞,不为(子)[予]夺者;甲乙事同,甲已施行而乙乃退难者。选人改官,无可问难,非(厚)[原]有常例,不敢投下,士夫留滞,无所告诉。乞立赏,许人告捕,仍令尚书省出榜晓谕。」从之。
同日,御史中丞常同言吏部人吏乞觅之弊。上曰:「官员到部,所费如此,则到官之后宁免贪取 何以责廉 令尚书省出榜部门,严行约束。」后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新复州军官员到阙整会差遣之类,如所属胥吏乞觅,并计赃重行科罪,不以赦原。许人告,赏钱五百贯。」
九年二月九日,御史中丞勾龙如渊言:「官府留滞,莫甚于吏部,虽朝廷明立罪禁,以约束于前,而吏习为常,曾不得少戢。欲乞明戒诸曹郎官,使各察一曹之吏,而奸弊不容;各辨一曹之事,而淹滞必达。凡吏人文书字画之谬误、出入去来之早晚,许从薄罚,(余)[余]并白长吏,送大理寺根究,重作施行。」诏札与吏部,仍令台谏觉察弹奏。
十一月七日,臣僚言:「国家
取人之路固非一端,而大要不过有二:曰堂除,所以为不次之举;曰铨选,所以待平进之士。行之既久,得人为多。然近日有一缀仕籍,乃急于堂除而耻于赴部者,驰鹜相先。望降睿旨,凡命官未曾历任,并不许乞堂除。其间亦有安恬之士,虽已经堂除而情愿参部者,旧法止许压同等名次人,理宜更加优异,以示劝奖。欲乞曾两任堂除以上,与先次注授,一任以上,与占射差遣各一次,余依旧法。如此,庶几可以销驰骛之风,而机务亦清省矣。」从之。
十四日,详定一司 令所言:「本所今看详删修到诸命官移任,已受告 、宣札者解罢,若不因罪犯体量,而新任非过满及见阙,愿候替人或于百日内候考满者听,并申尚书吏部。新任未满、未阙者不在却乞罢之限。」从之。
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建炎四年六月指挥,开具滥赏名色十八项,绍兴七年开坐二十四项,绍兴八年六月又比类九项。凡到部参选、注拟、磨勘、奏荐等事,虽无侥滥,例以审量(厄)[扼]之,非惟暴(杨)[扬]前日过举,亦使士大夫留滞愁叹,动经年岁。欲乞罢吏部审量指挥。」从之。
十一月二十六日,臣僚言:「昨来指挥,应权官有擅去者,乞将时暂权摄职任到罢批书,因立法禁,而僻远去处不曾被受,以故多不批书。及到部,有司执文,并不放行参选。」诏吏部检元降指挥,牓门首晓示,仍遍牒诸路。
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诏应命官违年不赴任人,如未曾别差人,即许赴任。
十三年六月十日,臣僚言:「切见川广
窠阙定差来上者往往抵(捂)[牾],乞以吏部四选逐色置号簿各二扇,一纳御史台,一留本部,行下川广,依准起置。遇川广用字号定差差遣,以细状申部,以逐号单状申台,各注于簿。」从之。
八月二十日,臣僚言:「勘会官员去失初补付身,系召监察御史以上职事官一员、常(法)升朝官一员委保,而去失印纸之人止召升朝官二员委保。切详印纸照验历任有无罪犯,最为紧切,欲乞依去〔失〕初补付身例召保施行。」从之。
九月十四日,吏部勘会:「除二广有非次经使阙、季阙、残零阙外,四川运司见今止有季阙,若以四等置簿,(季)[即]难检察。欲乞以守、倅、签判、知县、县丞、监当、检法官七色置簿二面,一纳台,一留部。如本处报到定差状,以千字文为号,于本部事(日)[目]下朱书行遣因依报台。小使臣以亲民、监当二色,选人以职官、令丞、录参、司理、司法、司户、簿尉、监当、帐司、检法官十色,各置定差簿二面。」并从之。
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诏:「京西、湖北、淮南州军应有立定到任、任满酬赏去处,如罢任在十三年终已前,并依旧格推赏。(君)[若]在十四年已后到罢,并依元格上减半推赏。」尚书省言:「州县(优)[扰]攘之后,权宜立定赏格,显属太优。」故有是诏。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勘会官员犯罪,先次放罢,后来结断,止系杖笞公罪,(为)有再得指挥,仍旧放罢,吏部见理后来年月,降罚名次,可特与理先降指挥年月施行。」
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六日,诏除去
吏部民事一条,百官注拟及公私赃罪并依旧制。先是,臣僚建言增置民事之科,应缘民事被罪并不得注拟。枢密院编修(宫)[官]吴隶言其不便,故有是诏。
闰十月十二日,御史中丞汤鹏举言:「恭 今年正月诏书节文,如已得差遣而屡求换易,不量资序而超躐干请,寖以成俗,恬不知愧,理(两)惩革两:疑误。。今后如有似此之人,当议降黜。圣诏初颁,数月以来,已闻有换易之请、超躐之求,必非孤寒 远之士,率皆恃权挟势之徒任意所择者也。望下有司,如降诏之后,已有差遣人曾经换易者,令吏部结朝典状,尽数具姓名,依元降诏书特赐降黜。」从之。
十一月,御史中丞汤鹏举言:「近日赃污之吏得旨放罢,未及半年之间已图堂除。乞自今若既参部,经郊恩一赦,方许与在部人混同注授。」从之。
二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诏行在局务(关)[阙]官,已有差遣之人不许差权,见权人并罢。及合辟差窠阙,如不经辟正,其权过月日并不理为正任。」
六月十六日,吏部言:「官员元旧有土著本贯之人,因祖父以来用别州军户贯者,并合依本贯不许差注条法。其西北流寓及东南人,虽无产业,见今于佗州县寄居已及七年以上,及虽未七年而有田产、物力及三等户以上,虽非居住去处,并不许注授。内堂人亦合一体供具诣实,(力)[方]许陈乞差遣。所有定差、辟差,亦乞依此施行。」从之。以国子监丞朱倬言:「铨选条法虽号详密,然注拟之际,有关防所不及者,犹未能无弊也。往年四方士人用开方户贯应进士举,不可胜纪也。今其子孙假此,无所顾惮,乃于乡里守
官,而铨曹未有法禁也。又有久远寄居佗郡,丰殖财产,而户贯仍旧者。子孙遂敢于所寄居州县守官,而铨曹亦未有法禁也。使之就家供职,挟弄〔权〕势,逞其平日之私,若县令,若狱官,若仓官,其害尤甚。苟不惩革,则公私与受弊矣。望申饬有司,严立法禁。」故诏吏部看详,而有是请。
二十八年五月一日,三省言:「诸路节镇、通判并诸州教官窠阙旧系堂除,兼通判职在按察,教官教养士子,皆当遴选。近缘从官以上及监司荐举人才内京朝官知县合升通判差遣人、有出身合升教官,堂除无阙可(人)[入]。若止差干官,未应荐〔举〕之意。今措置,将堂除干官、准备差使对换吏部通判、教官阙。」从之。节镇、通判一十六处:婺州、湖州、严州、宣州、江州) ([赣]州、庐州、舒州、鄂州、(鼐)[鼎]州、建州、泉州、阆州、潼(州)[川]府、遂宁府、蜀州。诸州教官二十处:南康军、临(将)[江]军、兴国军、建昌军、邵武军、兴化军、衡州、永州、鼎州、嘉州、邛州、(属)[蜀]州、彭州、汉州、绵州、无为军、黄州、纯州、邵州、盱贻军,欲并堂除使阙。诸路安抚司干办公事一十六员:江西路、福建路、湖南北路、广西路各二员,广东路、淮东西路、京西路一员,欲备差(使)吏部注。曾历知县、通判资序及第二任知县资序人,诸路安抚司、淮路、广东一十九员,江东西路、福建路、湖南北路各二员,广西路二员,淮东路、广东路各一员,欲拨归吏部注。京官曾历监当满任、选人曾历判司、簿尉,(阙)[关]升令录资序以上,仍并作选阙。
二日,诏:「今后当除〔诸〕司属官,干办公事以上,并须曾任亲民第二任知县以上,准备差使京官,须曾经历监当,选人须曾任判司、簿尉、令录以上资序人。其见任并已差下人,如未历州县差遣,今任回令归吏部,依格差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八 吏部二
吏部二
【宋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已即位未改元六月二十四日,吏部言:「该登极赦,文臣中大夫、武臣承宣使以上并其余止法人,并依条回授。选人校副尉、下班祗应、在职任(狱)[岳]庙人,并与循一资。已系承直郎,候改官了日,减二年磨勘。」
二十七日,吏部状:「该登极赦,数内文臣承务郎以上合转一官。今欲将应侍从、卿监、郎官、监察御史以上,本部照应三代职位并太中大夫以上,合申省命词给告。见任行在厘务以上并在部及应行在官,具状经部陈乞。在外官除太中大夫以上,亦行照应三代职位拟申。(余)[余]官召本色保官一员委保经赦日不系丁忧、身亡、事故之人,经所在陈乞,保明申部。候到具钞拟转,给降告命。」从之。
七月七日,吏部状:「准四川、二广定差文字到部,多有不依格式,是致取会。乞今(复)[后]定差文字事节不圆,行下所属,将当行人吏依条施行。」从之。
八月,吏部言:「昨承绍兴二十九年七月三日指挥,将四川因事到(任)行在之人,许本部〔将〕四川二年一季以上合入窠阙 刷应副。近来四川运司定差到人,往往却碍已注因事到行在之人,将四川运司定差人不该行下。缘元 刷年限相去一季太窄,致有相(防)[妨]。乞候今降指挥下部日为始,刷二年三季以上阙应副,亦权不引用碍注川人同任条法。始该指射,即排日行下本司照会,更不使阙,庶得不
误四川定差之人。」从之。
十二日,吏部言:「该登极赦,应文臣承务郎、武臣承信郎以上并内臣及致仕官并与转官。今措置,乞将在外并临安府承务郎以上,未经磨勘之人,(今)[令]召保官一员委保。其已经磨勘之人并行在见任官随侍子(第)[弟],虽未经磨勘,并免召保。」从之。
二十二日,诏:「吏部主事、令史、承阙书令史各减一选出官。」该遇登极赦,故有是诏。